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鲁粮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粮办发〔2023〕17号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3年6月12日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鲁政办发〔2023〕8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以公开促落实、强监管、优服务作用,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提高公开质量1.围绕中心工作加强信息公开。
聚焦粮食储备管理改革,加大重要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聚焦粮食产业发展,全面公开优质粮食工程、科技人才兴粮兴储、节粮减损等重要政策、工作进展。
聚焦粮食流通监管,重点公开“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及夏秋粮收购等专项检查工作进展。
聚焦物资储备,及时公开救灾物资和防汛抗旱物资调运信息。
(人事处、粮食储备处、物资储备处、仓储与产业处、监督检查处负责)2.围绕重点任务加强信息公开。
深入落实省委一号文件、省政府工作报告、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点任务,依法依规公开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绿色仓储提升行动、打造“齐鲁粮油”公共品牌升级版等具体分工事项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强化黄河流域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及时公开四大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和应急供应网点等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取得成效。
(政策法规处、粮食储备处、仓储与产业处、规划财务处负责)3.围绕群众关切加强信息公开。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鲁粮字〔2020〕39号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6月5日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国粮仓〔2019〕330号)和山东省减灾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立足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为进一步提高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关键时候救灾物资调得出、用得上,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各类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涉及职能领域内省级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1.3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原则。
2 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2.1 领导机构省粮食和储备局成立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
成员包括办公室、物资储备处、仓储与产业处、规划财务处、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物资储备处,负责日常工作。
2.2 工作职责(1)组长:担任突发自然灾害省级救灾物资保障总指挥并下达省级救灾物资调运行动指令。
(2)副组长:具体协调指挥各成员处室和单位执行省级救灾物资保障任务。
(3)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
(4)物资储备处:负责与省应急厅救灾与物资保障处的沟通联系,指导协调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及6个代储库做好相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履行协调管理职责。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山东省粮食和储备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法治工作组织领导(一)健全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
研究出台《中共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关于完善领导班子学法制度的实施意见》。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成立省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王伟华同志任组长。
(二)加强法治机关建设部署安排。
年初总结、报送、公布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印发《2020年全局法治建设工作要点》,谋划和落实法治建设的各项任务。
强化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明确责任处室和任务分工。
(三)落实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局长办公会。
本年度,法律顾问单位平正大律师事务所为我局修改合同10份,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和工作报告2份,提供法律咨询1次,提供法治培训2次。
(四)大力推进“阳光执法”。
针对粮食行政许可、粮食行政处罚等重点环节,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推进粮食和储备法治体系建设(一)积极调研建言献策,科学谋划粮食和储备地方立法。
向省人大、司法厅报送了《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报送2021年地方立法计划建设项目的函》,建议将《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作为二类立法项目,并对《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安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政府批复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1日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纵深推动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在山东走深走实,支持泰安建设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发展和安全、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坚决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为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贡献泰安力量。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牢固树立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一盘棋”意识,在先行探索上下功夫,在深化改革上闯新路,在创新创造上做文章,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保护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更好保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年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山东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单位:2022年,山东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粮食节约行动方案》(厅字〔2021〕40号)和《反食品浪费法》《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着力解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浪费问题,推动全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加快立法修规。
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搭建工作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农办联合印发《山东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专项工作机制》(鲁发改环资〔2022〕960号),统筹推进全省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
三是形成部门合力。
各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做好粮食作物机收减损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绿色饭店”创建活动的通知》《关于指导旅游星级饭店切实做好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反食品浪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扎实推动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相关任务落实落地。
二、强化反食品浪费执法监督一是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
以婚宴、自助餐、大中型餐饮单位等为重点,严格检查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食品浪费行为,全年共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138950家次,指导开展自查自纠150334家次,下达约谈通知书101份,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379份。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加强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地方储备活动。
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五条采购的地方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食用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条承储单位应具有能够保障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半年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下半年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半年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下半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鲁粮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半年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下半年工作的通知鲁粮发〔2023〕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8月2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全系统半年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部署,总结工作,安排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指明方向。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全省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精神和国家局工作部署,紧紧围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点任务,确保完成省局“四个聚焦”年度工作重点,推动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下半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强化高质量发展政策举措聚力储备改革、产业发展、要素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见成效。
一是深化储备管理改革。
落实粮食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措施,通过品种串换等方式适当增加玉米储备,高质量完成储备轮换任务,扎实做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加快推进粮食绿色仓储提升行动,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加快建立地方政府成品油(汽柴)储备,强化跟踪督导落实,推动完成储备任务。
推进年度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抓好军粮供应工程项目建设,推进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星级站创建活动,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圆满完成军粮供应保障任务。
二是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做好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全面掌握全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28•【字号】鲁政发[1994]72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7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发[1994]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从1994粮食年度起,省和各市地、县(市、区)必须建立足够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
第四条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以种粮为主、既缺粮又缺钱的农民,因吃返销粮的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给予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确定。
第五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省级财政从省级节余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构成。
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省下拨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
各地自筹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
具体到各市地、县(市、区)的资金配备比例,地方筹资渠道,不一刀切,以达到需要的资金规模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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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为建立和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储备体系,提升和巩固全省粮食安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8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模布局
第三章激励约束
第四章动用管理
第五章附则
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和巩固全省粮食安全水平,完善储备体系,建立和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20〕7号)和平安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责任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是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平抑缓冲市场作用。
第四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按照总量合理、动态调整、因地制宜、渐进到位、压实责任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统筹建立。
第五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日常管理可结合市场合理周转,确保常储常新,库存真实,质量良好,需要时拿得出、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督导。
第七条责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二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责任企业,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责任企业应当服从宏观调控需要,按照政府要求配合粮食市场调控。
正常情况下,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的加工、销售和轮换由责任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二章规模布局
第九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收储品种主要是小麦粉、大米、杂粮(包括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
第十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参照本地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相关标准,根据辖区保供稳价需要和粮食加工企业加工、储存等状况,结合原有成品粮油储备确定。
储备规模原则上至少满足辖区常驻人口5天口粮需求。
第十一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规模不得平均分配。
在加工企业较多的区域,应择优确定;在加工企业较少的区域,可以就近委托具备条件的加工企业代存。
第十二条建立粮食社会责任储备应结合粮食应急预案规划合理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和市场易波动地区,应当适当增加储备规模。
应当与水运、铁路以及公路交通网络相结合,降低粮食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三条责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国家粮油统计入统企业;
(二)主营业务以粮食加工为主,主营业务产值、销售等主要经济指标本行业排名居所在地前列;
(三)符合储粮要求的成品粮油仓容不低于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计划规模的2倍,且仓房及仓储配套设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和检验人员;
(四)能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证明;
(五)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符合市场调控和省级粮食应急保障加工供应点布局要求;
(六)三年内没有违反粮食政策法规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县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定。
第十四条市县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各地结合实际,可按责任企业承储规模和责任完成等情况给予一定激励性支持。
第十六条根据市场调控需要,责任企业优先参与政策性粮食定向拍卖。
第十七条各地结合粮食产业发展及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责任企业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责任企业可优先纳入粮油保供稳价(信贷、财税)重点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责任企业应当按协议要求认真落实社会责任储备,配合并执行政府相关指令,不得擅自动用社会责任储备。
第二十条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库存实时调度制度,责任企业应当如实上报库存情况。
第二十一条责任企业应当加强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动态管理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二条社会责任储备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品质检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责任企业应当认真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出入库质量安全管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三条储存时限(以生产日期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正常储存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如采用地下库储存的,可根据储存品质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社会责任储备因先销后产暂时空仓的,空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核查,发现数量不实、擅自动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终止协议,并按双方协议约定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四章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需要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情况,在动用政府地方储备粮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优先动用粮食社会责任储备。
未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任企业不可擅自动用。
第二十七条按照“谁建立、谁支持、谁启动”的权限,在达到需要动用条件时,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企业具体实施。
有关企业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动用方案。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的投放一般按照市场价出售;对由于限价出售产生的价差损失,相应补偿标准应纳入动用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