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标准

供应商管理标准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保证公司供应商选择、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考核,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确保采购产品供给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实现组织与供应商共同成长,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营,制订本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为公司提供采购产品(原料、物资、设备)等所有供应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3术语和定义

3.1 一般供应商是指为数众多,但交易金额较小的供应商。

3.2 重点供应商是指交易数额巨大,战略意义一般的供应商。

3.3 战略供应商是指公司战略发展所必需的少数几家供应商。

4 管理职责

4.1公司设立供应商评价小组,负责对相关文件的修订审核以及对供应商商的集中评价,确定合格供应商和供货等级。

组长:公司主管采购副经理

组员:生产机动部、安环质计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等单位负责人。

4.2商务部负责收集供应商相关资料;负责供应商资格的考察、评定;负责供应商交货质量和能力的监督、审核;负责供应商等级的界定;负责供应商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4.3生产机动部质计室负责供应商供货质量的验收评价,并将此评价向商务部反馈,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评价依据。

4.4生产机动部负责评价供应商产品的使用效果,并将使用效果向商务部反馈,作为合格供应商的评价依据。

4.5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供应商选择与评价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提出管理要求并作为本规定的内容。

5 供应商管理内容与程序

5.1 供应商分类

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产品对公司产品生产及产品质量影响的重要程度,将供应商分为战略供应商、重点供应商、一般供应商三类,并实行分类管理。

5.1.1重点供应商

通过ABC分析,重点供应商占用80%价值的20%供应商,且符合下列条件:

a.所供产品长期、稳定、性价比良好,且数量或金额占有一定比重的供应商;

b. 所供产品对公司生产建设正常进行、公司产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供应商。

5.1.2战略供应商

重点供应商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战略供应商。

a.与公司确定战略合作关系,所供产品数量或金额占有较大比重的供应商。

b.长期将绝大多数产品供应给公司,所供产品数量和金额占有一定比重的供应商。

c.所供产品对公司生产建设及公司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有重大影响的供应商。

5.1.3一般供应商:指重点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

5.1.4战略供应商、重点供应商为关键供应商,必须进行供应商定期评审;一般供应商进行评价登记。评审、评价结果形成供应商评价表(附表2)。

5.2 供应商选择

5.2.1 选择原则:应遵循高质量、低价格、重合同、守信用等原则。

5.2.2 选择要求:所有供应商原则上要求是生产厂家,其中战略供应商在资源控制、产品质量、供应能力等方面具备优势;重点供应商、一般供应商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该产品质量的保证能力和供应能力。

5.2.3 选择程序

5.2.3.1供应商调查

a.商务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需要,多种渠道收集供应商的信息(如企业介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规格或样本、联系方式),按照不同产品类别分别建立供应商基本信息档案。

b. 商务部对搜集到的具备供给能力的供应商,均须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供应能力等主要情况作详细调查和了解,按照不同产品类别分别建立供应商供给能力档案。

c.对拟合作的新供应商应调查供应商的市场信誉、价格水平、货款结算、主要顾客及其反馈信息等。

d.拟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填写完《供应商情况调查表》(附表1)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其他有关资质或证书等,证书复印件应加盖供方企业公章。

5.2.3.2供应商评审

5.2.3.2.1供应商评审组织。由公司纪委、采购产品使用单位代表、商务部和安环质计部负责人

组成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5.2.3.2.2供应商评审流程

a.商务部依据《供应商情况调查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选,填写部门意见。采购原料处在卖方市场且价格波动较大情况下,可直接填写《供应商评价表》。

b.初选合格的,由供应商评审领导小组对所有调查入档的供应商实施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法人资质、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经营能力、供货能力、价格竞争力及市场信誉等要素,填写《供应商评价表》。

c.评选合格的供应商,采取直接评定为合格供应商或产品试用考察(一般供应商)、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关键供应商)等形式进行评定;对新供应商产品或者产品指标等方面存在协商要求的,经生产机动部予以确认。

d.商务部将评选合格的供应商资料汇总至供应商评审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根据公司阳光采购的要求对可公开的供应商在公司OA上公布。

6 供应商管理

6.1 供应商管理应遵循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的原则。

6.2供应商必须对供公司的产品实施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均应提供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以承诺所提供的产品合格。双方均进行检验时,原则上按公司的检验结果,若有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提出仲裁。

6.3 供应商在变更企业名称时,必须提供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变更企业名称的通知函。通知函应包括更名前和更名后的企业全称、法人、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证、电话、地址、邮编等信息,并盖有更名前和更名后的有效印章。如果更名后工厂条件(如地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须重新进行现场考察以确定新的工厂条件是否满足合格供应商规定的要求。6.4 商务部应收集变更函件,按类别归档,并按规定程序将供应商名录在ERP系统中及时维护。

6.5 除特殊采购产品(使用寿命长、频率低)外,合格供应商连续一年未供货,再供货时应重新进行产品检测或试用,必要时还需进行实地考察;连续二年未供货的供应商,其资格自动取消,在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单》时予以公布,当其要求重新供货时,必须按供应商选择程序重新评审。

7 供应商的考核和再评价

7.1《合格供应商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评定一次。评定工作由商务部按评审程序具体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对《合格原料供应商名单》进行修订。

7.2供应商具体考核标准,由商务部制定实施细则经分管领导批准,在效能监察和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7.3 考核结果的处理

战略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采取缩短付款周期、简化质检流程等鼓励措施,并尽可能通过控股、参股、技术援助等方式不断强化战略合作关系。

重点供应商:通过增大采购数量、及时支付货款等措施鼓励该类供应商继续保持和改进供货

业绩水平。从业务流程整体优化的角度寻求与供应商进一步合作和改进的机会,如签订年度供应合同等。

一般供应商:保证一定的采购数量,要求其对不足部分进行整改,商务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结果进行确认或现场考察。

不合格供应商: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允许参加合格供应商评审。

7.4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

A 连续一年未供货。

b 未按时交货对公司产品生产、工程进度造成重大影响的。

c 发生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公司成本增加、质量损失等其他不良后果的。

8 文件和记录

8.1《供应商情况调查表》

8.2《供应商评价表》

8.3《合格供应商名录》

8.4所有供应商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规范保管,不得泄露和遗失。

9 检查与考核

9.1 公司“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公司纪委每年(或不定期)对商务部执行本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验证。

9.2 公司“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和公司纪委负责对商务部按照《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营责任制挂钩,奖惩兑现。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供应商情况调查表

年月日编号:

单位(盖章):

供应商评价表

年月日编号:

合格供应商名录

审核: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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