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第二审的审理范围

民诉-第二审的审理范围
民诉-第二审的审理范围

民诉-第二审的审理范围

关于二审中的审理范围

内容摘要: 对于二审范围,基于上诉人的处分权,上诉审法院应仅就上诉状所列的范围审理为限;基于上诉审法院的监督职能,上诉审法院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可以全面审查。但从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上讲,作为审判权行使者的人民法院必须保证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根据我国的现状,相比法院职权主义,当事人的诉权更应该收到的法律的保护。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第二审的功能

关键字二审范围上诉权

在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的审理范围时,老师的一个案例引发了大家对二审审理范围的极大争议。很明显争议的焦点在于二审的审理范围应不应该局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于这个问题,我在刚看完书时,结合老师的案例,也觉得这种二审的制度存在很大缺陷,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通过认真阅读教材,上网查阅资料,继续学习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内容,我觉得对二审的审理范围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以下便是我学习的一些心得,其中参考了很多的相应资料,请老师指正。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所以,二审审理范围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重大意义,会影响到法院的职责、审判效率;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一、从立法规定看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4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都要对全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这样的规定,不仅极易造成横加干涉,重复审理,效率低下,而且完全忽视了当事人的上诉意愿。这种无限审查制,是典型的职权主义的体现。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对《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作了扩大解释,即“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

明文规定,还是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从立法的角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事案件二审审理范围应为上诉请求。

二、从民事案件二审的功能看二审审理范围

我国第二审的程序构造在立法例上是续审制,就是说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不经承继第一审的全部资料,而且可以重新收集诉讼资料。因此,正如一些学者提出,二审的功能决定了二审的审理范围为上诉请求:首先,法院系统内部纠正错误,维护权威,应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基础。如《意见》中的观点表明“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其中“也应”二字表明法院纠正错误的范围应以“上诉请求+但书”为准。另外,法院在二审中的防错纠错功能不同于再审中的防错纠错功能,无论在程序的提起时间、提起的事由等方面,二者都不同。由于一审、二审、再审制度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各有所长,如果让二审的防错纠错功能范围扩展至再审的功能范围,不仅会影响二审功能的实现及二审的效率,也会造成再审功能发挥的障碍。如裁判不生效,无法提起再审程序。

第二,二审及时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功能,确定了二审审理范围应为上诉请求。因为既然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功能,就应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为前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确认应当以法为据,但一旦确认之后,对其的保护,在民事领域不应以职权主义为原则。如合同中,当事人对违约金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即使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对其的保护方式为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减。在二审中,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即二审审理的范围应限定在上诉请求范围内。事实上,不管是英美法,还是大陆法,都严格将上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定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修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能超出控诉人在控诉理由书上提出的范围。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部分是依照他们的处分权以不作为的方式决定的,法院再对其进行干涉实际上是违背了“不告不理”。第三,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与“上诉请求范围”。如果说前二项功能表现的是功能对“上诉请求范围”的决定作用,那么统一法律适用功能则是以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 班级___ 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__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

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置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试述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法解释》第24条)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 证据的基本特征、属性 1.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2.关联性: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有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对再审程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作用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再审程序也叫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一种补救程序。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监督观念的改变,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一些弊端。作者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本国的司法现状及法理探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并逐一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最后根据上述论证提出了时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的设想。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中有着重要地位,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审判监督的特征谈起,试述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审判监督的特征。在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法的规定中,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之诉均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之中,这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也是一种监督,但不同于其他几种主体的监督权;且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特征:1、补救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其目的是通过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补救。2、事后性。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再审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判在未宣判和生效之前不性于监督对象。3、法定性。首先是指提起再审的事由是法定的不存在酌定的事由。其次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检察院。除此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4、权力性。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因为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5、时效性。时效性是程序公正的直接体现。任何诉讼程序都是有时间限制,再审程序既然是一种诉讼的特别程序,无疑应符合诉讼的一般规律。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提起再审的期限作出规定,不能不说是个缺憾。二、谈一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1、强调以事实为根据,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以往在人们的思想中占主导地位的诉讼观念是“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全部的、绝对的事实,是一种哲学意义上的事实,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不管人们的主观意识是否认识它,能束客观准备地描述、再现它,它都有是存在的,并对司法实践工作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起着证明作用”。①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历来把诉讼中查明事实的义务落在法官身上,并由法官负全责,一旦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稍有不一致,便指责法官失职、渎职并提起再审。当事人似乎成了案件的局外人,人民法院成了法院裁判的评判者,这明显是形而上学的。在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只能是坚持正当程序下的法律真实,而这种法律真实又是坚持诉讼效率实现诉讼价值的前提下确认的,法官应力求它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要求法官所办的案件都达到客观真实,完全是一种观念上的推理,不符合审判实践,用以指导实践是有害的。因此,在诉讼中实事求是应以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和程序的正义性为前提。[!--empirenews.page--]2、有错必究缺乏客观标准,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终极性及既判力。有错必究是我国历来坚持的一项方针,从哲学角度看来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诉讼中尤其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如何运用,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首先,审判监督程序所指的“确有错误”的内涵是什么?该条文本身存在逻辑矛盾,一是没有审理如何认定“确有错误”;二是未经庭审如何“查证属实”。其次,谁来评判“确有错误”?三种主体缺乏客观统一的评判标准。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素质和观念,各自从不同的角度、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观点来评判生效的裁判,往往争议较大,甚至引起再审反复进行,使当事人的权益总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构成极大破坏。再次,用什么标准来认定“确有错误”?法院的裁判宣告后,难免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试题

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刘某、徐某共同犯罪被起诉,2004年1月2日判决宣告处刘某和徐某5年有期徒刑,刘某提起上诉,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假设刘某1月9口提起上诉,1月10要求撤回上诉,则应视情况准许 B.假没刘某1月10日上诉,徐某没有上诉,1月12日刘某死亡,则不进入二审程序 C.该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D.二审法院可以减轻对徐某的徒刑刑罚,如果发现需要适用罚金,则可以适用罚金 2.关于上诉与抗诉,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上诉、抗诉均不需要理由 B.上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C.抗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D.检察院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未必就能启动第二审程序 3.以下有关二审自诉程序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对于二审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二审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反诉 C.二审自诉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和解 D.二审自诉程序以调解结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消 4.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反诉 B.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与检察院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D.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5.A市甲县的人民检察院不满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则对于检察院的抗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甲县检察院可直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B.甲县检察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应将抗诉书抄送A市人民检察院 C.甲县检察院抗诉后在抗诉期满后又决定撤回抗诉,如果案件卷宗尚未移送中级法院,甲县法院可裁定准许甲县检察院撤回抗诉 D.甲县检察院抗诉后在抗诉期限内又决定撤回抗诉,甲县法院仍需向A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6.关于上诉权的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一审判决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辩护人认为处刑畸重提出上诉,但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且不同意辩护人提出上诉。则辩护人的上诉有效 B.法院一审判决未成年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何某要求上诉,但其法定代理人蒋某认为没有必要上诉,不同意上诉。则何某上诉无效 C.刘某涉嫌走私罪一案委托有两名辩护人金某和云某,一审宣判后,金某和云某对是否上诉产生了争议,金某要上诉,云某表示上诉无必要;而刘某同意金某意见。则金某的上诉有效 D.在钱某伤害吴某案中,一审法院一并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被害人吴某不服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部分,于判决生效后13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当然阻却了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 7.一审法院宣判后,如果当事人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已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 A.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1

刑事诉讼法模拟考试题解析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一 注意: 1.试卷保密,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撕页,否则成绩作废。请监考老师负责监督。 2.请各位考生注意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全部成绩以零分计算。 3.本试卷满分100分,答题时间为90分钟。 4.本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卷,所有答案必须答在答题卷上,答在试题卷上不给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卷相应题号处。 1、下列哪项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A]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B] 惩罚犯罪 [C] 保护人民 [D] 维护国家的统一 2、批准逮捕的权力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行使()。 [A] 人民检察院 [B] 人民法院 [C] 公安机关 [D] 监察机关 3、下列哪个机关没有侦查权()。 [A] 检察机关 [B] 审判机关 [C] 国安部门 [D] 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不应该是()。 [A] 分工负责 [B] 互相配合 [C] 互相制约 [D] 互相干扰 5、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立案侦查。 [A] 国家纪律监察部门 [B] 人民检察院 [C] 人民代表大会 [D] 公安部门 6、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 凶杀案现场的血迹 [B] 沾满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C] 路人甲的证言 [D] 被告人承认犯罪的供述 7、下列哪个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 张三盗窃1000元 [B] 王五抢劫案 [C] 李四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D] 某甲某乙互殴致一方轻伤 8、下列哪项是审判人员赵某的法定回避理由()。 [A] 赵某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邻居 [B] 赵某之妻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同事 [C] 赵某曾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 [D] 赵某五年前曾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一起吃饭 9、下列哪项不属于辩护律师的权力()。 [A] 同犯罪嫌疑人通信 [B] 会见犯罪嫌疑人 [C]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D] 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保释 10、形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包括哪个()。

刑事诉讼法之审判监督程序

1.下述各项中,不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哪一个?() 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某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强奸案的判决,认为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此时,应如何处理? () A.交由原合议庭重新审理 B.由院长指派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再理 C.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D.必须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处理 3.某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以盗窃罪判处章世平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生效后,1998年3月,地区检察分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章世平盗窃数额巨大,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量刑畸轻,对此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 ) A.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B.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C.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D.由地区人民检察分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多项选择题 1.王某是被害人钱某的诉讼代理人,路某作为曹某的辩护人,杨某是曹某的法定代理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后,对于他们的诉讼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钱某有权提起申诉 B.路某有权提起申诉 C.杨某享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 D.申诉主体提出申诉后,生效的裁判应暂缓执行 2.甲,男,15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生效后,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若人民法院重审,甲的申诉需具备哪些条件? ( )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 B.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C.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有贪污受贿的行为 D.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的案件有权进行重新审判的法院有( ) A.作出原判决的法院 B.被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 C.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 D.原审法院的下级法院三、不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A.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2.【答案】C 【解析】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3.【答案】C 【解析】审判监督程序中,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因此A、B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由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向同级法院提出,注意:二审抗诉是由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 【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203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独立的提起申诉的权利,且提起申诉不具有阻却生效判决执行的效力。 2.【答案】ABD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怎么审,审理哪些内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f514827841.html,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怎么审,审理哪些内容 我们知道,如果对刑事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可以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启动二审程序。那么,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怎么审,审理哪些内容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怎么审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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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①参加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2、适用范围和诉讼任务不同。①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②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权限不同。①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②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起诉、上诉、抗诉、申诉 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抗诉:也叫抗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请求。(①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期限)、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无时间限制)) 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裁判不服,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4、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审程序)

第十八章第二审程序 18.1 复习笔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方式、方法和应遵循的顺序等。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1)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包括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维护正确的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惩罚犯罪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审程序的作用 ①通过第二审审判,纠正第一审错误的裁判。 ②通过第二审审判,维护第一审正确的裁判。 ③通过二审审判,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提出上诉、抗诉的程序 1.上诉人的范围和抗诉的机关 (1)上诉权与上诉人的范围 ①上诉的含义 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②上诉权的含义 上诉权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刑事裁判,依法提起上诉的诉讼权利。 ③上诉人的范围 a.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律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 b.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c.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后,有权提出上诉。 d.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上诉权。 被害人对于刑事裁判无权提起上诉。如果对一审刑事裁判不服,可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2)抗诉权与抗诉机关 ①抗诉的含义 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②抗诉权的含义

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 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也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时代的变化,不断的在进行着更新。现如今我国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再审程序,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很大幅度的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但是刑事案件再审也是需要符合国家规定才可以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二、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结案,提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班级___ 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分数 (以下五题任选两题,字数不低于1500 字) 一、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三、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完善。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程序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统一死刑规格的基础上?实现了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设计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陷?致使上述目标的实现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首先?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 刑法对于死刑规定的条件是: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笼统?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理解不一?导致了死刑判决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和判决的不公正。因此?刑诉法规定: 对于死刑判决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目前的核准权的分布情况是: 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决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另外?核准权下放导致证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分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类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

太好把握?还出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强调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开?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律之所以设臵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就是要为死刑判决设臵一道关口?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忽略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臵。 其次?关于程序启动方面。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腔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参与?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样做就违背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从而使控辩双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效制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问题。 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方式?而是沿用书面的、秘密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违背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原则。另外?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却缺失了。虽然?法律规定在复核死刑过程必须提审被告人。但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告人辩护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应保证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有效而充分的参与权?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同样应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这样才能保证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和辩护权的充分实现?从而保证了控辩双方的对抗和司法公 最后?关于死刑复核程的审理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相关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二审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案件的审级都是“三审定谳”,俗称“三审终审”。根据我国自身的法律传统和特色,从1979年起,我国的刑事案件审级确定为“两审终审”。但是,民盟成都市委在调研中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民盟成都市委分析《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落实的原因有:司法观念落后;《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合议庭阅卷和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确定事实清楚的案子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使得在开庭问题上法官有绝对的“自由心证”权

当事人刑事申诉(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刑事申诉(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摘要: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错误判决的事后救济,但是该制度设置不宜过于宽泛。针对我国目前再审中存在的问题,浅谈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构想。 关键词:刑事再审错误判决立法、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因此一般又称其为再审程序。如果说上诉审可以被称为“普通救济程序”的话,那么相比之下,再审则被视为“非常救济程序”。但是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由于其基本理念落后、制度缺陷等原因,致使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一、“和谐社会”思想与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刑事再审程序是司法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实存在错误的裁判,重新进行审理的一项特别的审判程序。作为平衡法的确定性和真实性之间矛盾的特殊程序,刑事再审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与一般法律制度不同的作用和特征。首先,再审程序通过准确有效的打击刑事犯罪,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社会必有冲突,冲突是每一个社会都必须永恒面对的状态。冲突与和谐这一相生相伴的社会矛盾体,皆发源于人的本性,又是人类无法抗拒的社会现象。而和谐虽与冲突共生,但并不代表妥协,若要确保必要的社会秩序,必须更为有力的打击不和谐的现象,控制冲突,消除混乱。政治学家亨庭顿在现代化引起不稳定、现

代化伴随着风险的观点中认为:现代化起飞的时期就是进入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秩序失范、社会风险易发的时期。[1]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结构内部不协调产生的社会张力逐步积蓄起能量,当社会张力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在社会结构最薄弱的环节释放出来,从而爆发社会危机。而我国正处于这一关键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也在急剧增多,社会冲突不断升级,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极大的威胁。所以,我们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具备完善的矛盾疏导机制,及时准确地处理冲突和混乱。事实真相总是隐藏在一系列复杂事物背后,它需要经过艰苦的探索才能被发现。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等程序,但是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仍然可能存在错误,而且,由于裁判中出现的错误是由国家司法机关造成的,对社会关系的破坏程度要远远大于犯罪行为,如果不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那么很可能在旧有的矛盾之上,又产生新的冲突。再审程序正是对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进行纠正,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从而准确有力的打击犯罪,既解决了旧有的矛盾,又有效地控制矛盾和冲突的升级,使得社会能够和谐稳定的向前发展。其次,再审程序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础。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人组成的。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但为了生存和发展,人们必须学会协调和帮助,这是人类共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有四类:(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提讯原审被告人。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对上诉案件,出庭前应当制作出庭意见。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1)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2)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3)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4)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5)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二审开庭不是对第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而是要围绕第二审程序的任务,采取适合二审特点的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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