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2011第34号)

合集下载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部部长万钢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7月6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召开,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进行全面部署。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科技创新”命名并如此高规格、大范围召开大会,还是首次。

早在2006年,我国颁布并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并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蓝图已经绘制,改革目标已经明确。

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的今天,如何全面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这就是本次大会聚焦的命题。

“全面落实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需要构建更富效益和活力的科技体制。

”科技部部长万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科技体制改革将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

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院所和高校创新服务能力,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优化政策环境……“十二五”期间,一系列围绕科技体制改革的举措即将出台!中国转型发展与国际产业变革处在同一交汇点在万钢看来,进行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一方面是破解我国转型发展深层次矛盾、科技体制机制存在问题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应对世界新科技革命、抢占产业制高点的战略契机。

万钢说,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的改革和发展。

十六大以来,我国颁布和实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科技对社会经济的支撑引领作用日益显著,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打了一场硬仗。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和中长期规划的实施,科技体制机制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到现在仍是恢复艰难,甚至有蔓延扩散的迹象,这暴露了国际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

”万钢说,近几年绿色、智能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各国不约而同把走出危机、恢复发展聚焦到科技创新上来,对本国科技和产业发展重新部署,并开始了新一轮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的竞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1•【文号】国土资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22号)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监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经2012年6月28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继续执行。

请连片特困地区所涉及省(区、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分管领导名单报部扶贫办。

部拟于2012年第四季度召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汇报会。

联系人:秦博66557938/7925(传真)国土资源部2012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发挥国土资源行业优势,推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实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基本思路,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

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第二届中国职业教育与汽车行业发展对话活动上的讲话

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第二届中国职业教育与汽车行业发展对话活动上的讲话

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在第二届中国职业教育与汽车行业发展对话活动上的讲话教育部副部长鲁昕(2011年10月31日北京)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代表:今天,来自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汽车文化促进会和各职业学校的代表,以及教育界、产业界和新闻界的专家、朋友们相聚北京,以“政企学研融合共赢”为主题,共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职业教育走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发展之路大计,这是我们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转变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国家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惠民生提供人才支撑,服务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战略的实际行动;还是我们发挥职业教育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实践探索。

在此,我谨代表教育部向本届产教对话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地祝贺,向长期以来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朋友们表示衷心地感谢!下面,我谈四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一年来职业教育取得新进展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刚刚闭幕,全会强调,要全面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面临新时期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惠民生的艰巨任务,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是我国未来一个阶段经济社会发展、人才结构调整和教育改革的总体背景。

完成这样的目标,人才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需要达到32%,届时,中国人才资源需求总量为1.56亿人,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需要达到15%,这样才能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优质劳动力。

今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

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201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疑(二)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资料及网上资料整理)截止2011年3月31日(100-180)(不按时间顺序,其中含有2009-2010年部分答疑)10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1、规划为可售车位的,单独核算其成本,如果车位在地下,并不享受地上配套等,是否只核算土地和建安成本,不用再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开发间接费了?对于土地成本如何分摊?按车位建筑面积和其他开发产品平均分摊吗?2、如果是利用人防设施建造车位对外销售的,其成本是否按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到其他可售开发产品,其取得销售收入需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吗?答:1、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售车位的开发成本应与其它开发产品一样,正常分摊共同成本,分摊方法,可以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摊。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其成本费用由可售面积承担。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利用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对外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第三点规定,其取得的收入要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101、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问: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答: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增值税转型已实施2年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对具体问题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政策把握不一致,征纳税双方存在意见分歧,特将实际操作中常出现的问题归纳整理如下:问题一:如何把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答:在实际操作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购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二是与生产经营的“标的物”有关,一般情况下应是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案例一:某公司购买了二辆大客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用来接送职工上下班,能否作为运输工具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限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入生产经营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的。

而该公司购入的大客车,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货物及材料的运输,故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二:某公司搬迁至新办公大楼,为公司领导办公室购入的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由于床、电视柜、床头柜、衣柜、电视机等物品系供领导休息所用,属于个人消费,故该项公司购入上述物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三:某企业购入小型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公室、接待室等场所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报抵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满分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满分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您的最终得分是100生成成绩单单选题∙(正确)1.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

A.落实税收中性原则B.落实税收效率原则C.落实税收公平原则D.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正确)2.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

A.30%B.40%C.45%D.50%∙(正确)3.2018年我国统一所有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及以下。

A.50万元B.80万元C.180万元D.500万元∙(正确)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A.13% ,9%B.14% ,9%C.12% ,8%D.15% ,7%∙(正确)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B.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销项项构成比例×60%C.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40%D.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正确)6.张某是销售童装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的销售额为800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元A.0B.1553C.2330D.2400∙(正确)7.2018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1]20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嘉府发〔2011〕2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三月八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财政扶持的重点和范围按照国家、本市明确的重点产业发展导向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结合“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和“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的要求,重点聚焦符合本区产业功能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严禁扶持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严禁扶持空转商贸型企业,严禁扶持房地产企业,不得对在本区范围内建筑施工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1、争创品牌: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争创自有品牌、商标、产品,不断提升服务能级。

2、优化人力资源: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引进高端人才、员工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源优化方面进行扶持,不断提高服务业水平。

3、购房及房租补贴:促进现代服务业企业落户本区经认定的商务楼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文化信息产业集聚区等区域,推动产业聚焦。

协调的代价?以案说法解读2015年34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协调的代价?以案说法解读2015年34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文档
案例1:2014年,某省税务稽查局对M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M公司是一家有3万工人的大型国企。

2009年之前,该公司每年发放1亿元的交通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颁布以后,该公司将交通补贴计入工资,并在工资条列示交通补贴项目1亿元。

稽查局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交通补贴属于税法规定的福利费项目,由于该公司福利费已经超过了工资薪金的14%,因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2500万元。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分析: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福利费项目。

在2009年之前,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无论财务处理,还是税法规定,均列入福利费进项纳税调整,税会之间没有发生矛盾。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企〔2009〕242号文件企业,该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财税政策


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 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 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 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 [2005]16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 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 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 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 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 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 位。 (三)财税[2007]36号规定的新增试点地区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 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 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 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 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规定的相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 号)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011中国十大财税事件

2011中国十大财税事件来源:财会信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车船税法入选理由:由暂行条例升格的第一部法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并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中,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7个等级,年税额从240元~4500元不等。

同时,不需登记挂牌的单位内部作业车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车船税法是目前中国现有19个税种中第一部由暂行条例升格为法律的税法,同时也是第三部以单行税种命名的税法。

●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度建设年入选理由:2011年注会行业最具代表性事件,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

201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最有代表性的事件,非“制度建设年”莫属。

2011年4月16日,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工作交流推进会在南昌召开,揭开年度制度建设大幕。

在“制度建设年”活动中,中注协制定(修订)制度59项;32个省区市(含深圳市)注协制定(修订)制度590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修订)制度52 132项,已完成47 284项。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入选理由: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参与度关注度空前2011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启动并在网上征求意见,37天收到了来自82 707位网民的237 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23万条意见创下全国人大修法网络征求民意数量的最高纪录。

充分考虑民意后,个税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最后定于3 500元,相关税率一并修订。

●注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入选理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与国际趋同2011年7月1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对已实施7年的行业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实现注会行业监管与国际趋同。

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通过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把事务所工作重心引导到健全质量控制上来,真正实现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桂地税发〔2011〕3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若干税收政策和措施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

负担,增强广西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现对有关落实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 一、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一)支持创业投资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注: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三)支持技术转让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

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科技进步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

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9.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9-13条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鼓励产业结构调整 (五)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展 19.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

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0.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石

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21.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2.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

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23.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台资企业发展 24.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

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5.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

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6.在广西的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

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7.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免征五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28.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29.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七)支持农业发展 30.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1.企业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2.国有农场从家庭农场承包户以“土地承包费”形式取得的从事农、林、牧、渔

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3.免征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4.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6.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7.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38.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

税。 39.农村金融税收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40.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下辖县域

支行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八)支持社会事业发展 4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

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

(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4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2)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