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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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4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省局正在开发”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在系统安装运行前,各地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对2003年至今的各类纸质征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系统上线后的补录工作做好准备.《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办法》的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有效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征管数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法律救济等征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存在的有关报表、凭证、单据、文书、账册、票证、文件、证明等资料和记载的数据。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的管理工作包括: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等内容。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范、真实完整、科学实用、信息共享的原则,逐步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电子化,税收征管数据的标准化,征管档案管理的专业化。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按照存在形式分为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按照管理部门可以分为征收类资料、管理类资料、稽查类资料、计统类资料、综合治税类资料等;按照业务类别分为: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纳税申报类、征收会统类、税务检查类、税收保全执行类、受理审批类、企业财会类、税源监控类、法律救济类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8.17【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7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国税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方便基层采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国税发〔2011〕71号--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
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 1 —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7月22日封发校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 2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关功能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相关功能上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
关功能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第二阶段上线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ITS系统第二阶段功能将于12月31日12:00正式对纳税人开放。

上线的ITS系统相关功能有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手机端及网页端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

(一)税务大厅端:面向税务人员的业务办理渠道,与金税三期统一门户,支持依申报的办税业务、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办理。

(二)扣缴客户端:面向扣缴单位办税人员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主要支持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办理。

(三)手机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采用手机APP形
式,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四)网页端:直接面向自然人纳税人的远程业务办理渠道,与省电子税务局集成,主要支持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等业务办理。

二、纳税人在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遇到困难或问题,请联系当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20•【字号】鲁国税所[1996]79号•【施行日期】199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所[1996]79号1996年12月2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汇总纳税汇总纳税是指经批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或单位)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凡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督和管理。

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有如下几种情况: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邮电、民航、电力、烟草企业及其成员单位。

4、其它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非上述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1、实行合并缴税的企业集团以集团和所属的各个汇缴成员企业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和监管。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以省、市(地区)、县级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以及单独核算的营业部直属分行为纳税申报单位和监管单位;其它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以分行、支行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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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05]17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05
【实施日期】2005.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173号2005年12月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切实发挥系统的作用,提高税收监控分析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税收监控分析系统是在省级集中模式下,集综合监控、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决策支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

系统应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税收各应用系统数据信息的统一规划、汇总、加工、整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税收数据仓库;通过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上报数据资料的工作量,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收信息的综合监控,提高综合决策分析能力。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应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四条按照“统一要求,明确职责,归口管理,集中维护”的原则,省局各处室根据各功能模块的内容,分工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第五条省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做好对系统维护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牵头组织系统应用培训;负责对各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系统完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论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第六条省局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相关功能模块的应用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分管的业务数据口径进行解释,对所涉及的分管业务问题进行解答;对所负责的功能模块的数据准确性和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对系统中业务数据的对外发布进行审核把关;组
织相关基础数据和基础报表的录入,并进行审核;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业务需求修改、完善的建议。

省局有关处室确定一名处室领导分管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人员负责落实相关职责(名单见附件一)。

第七条按照系统的业务归类,省局各处室负责的功能模块如下:办公室:监督考核
法规处:税收法制
流转税处:流转税管理
所得税处:所得税管理
国际处:国际税收管理
进出口处:出口退免税
征管处:税收征收管理
财务处:财务管理
计统处:税收统计分析、重点税源监控、税收与经济关系
人事处:队伍建设监控-人事
教育处:队伍建设监控-教育培训
监察室:队伍建设监控-纪检监察
稽查局:税务稽查
信息中心:综合监控分析、一局式监控分析、一户式监控分析、数据处理分析
第八条系统的功能使用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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