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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工商局: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和销售凭证等农资经营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据《办法》规定,所有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的经营者,均应对经营的农资商品质量负责,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销售台账制度限于批发企业)和销售凭证制度。

二、进一步指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一)索取票证的种类农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应当索取票证的种类包括以下三方面:1、供应商或直接供货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下同),包括:(1)营业执照;(2)经营许可证或专营资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专营经营或许可经营的产品)。

2、产品资质质量证明,包括:(1)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

(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3)产品登记证;(4)同种农资产品定期(间隔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向供货商索要的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进口商品则需提供以下产品资质质量证明:(1)产地证明或进口合同;(2)进口商检证明。

3、销售凭证,包括销售发票或出货单或统一配货单等供货商提供的销货凭证。

销售凭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参考式样见附件1):(1)销售单位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全称、联系人及电话;(2)销售时间;(3)与包装一致的商品名称;(4)与包装一致的生产企业、型号和规格;(5)数量。

销售凭证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由其负责人签名。

农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___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__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保障首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功能和优势特色产业,依托一定承办主体,依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____实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观光采摘、休闲体验、科技展示等特定区域。

第三条实行“主体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基地建设模式。

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学)会等建设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基地____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四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应按照《____标准化法》、《____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第五条基地实行分类、分级量化评价机制。

由各区(县)具体行使基地主体管理责任,对所在区域基地实施申请受理、等级评价、技术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基地的规划、分级评定、监督抽查、年度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基地建设应根据“人文____、科技____、绿色____”发展要求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市、区(县)政府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长期可持续运行机制。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七条基地建设主体应为经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市民政部门注册的专业协(学)会等____。

第八条基地应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基地的园艺、畜禽、林木、果品、花卉、粮经、水产、蜂产品等不同产业,均应达到一定规模。

第九条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自然环境良好,环境质量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第十条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出台的农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1992年10月25日国务院,国发〔1992〕60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实施以来,农业生产资料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和价格失控的现象得到遏制,对促进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业增产,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资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的主渠道。

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含建设后团、农垦总局、管理局、国营农场等)继续执行中央和地方直供体制,由垦区组织供应。

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含棚膜、地膜,下同),凡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未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按照市场经营机制进行,可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货,具体品种、数量由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与生产企业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

中央和地方统配的化肥、农药、农膜,委托中国农资公司和省(区、市)农资公司按国家规定的收购分配政策具体执行。

统配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可与农资公司、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等农资经营单位进行合同定购、联销、代销或自销给农民;可直供基层供销社;也可实行农民预定、淡旺季差价的办法。

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广农工商相结合的农业生产资料社会化服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嘉府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嘉府办发〔2009〕1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国资委、区农委、区农资办等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一监督管理目标与范围第一条为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7号)、《嘉定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嘉府〔1998〕42号),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是明确监管目标、管理范围和监管方式。

(一)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保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福利的重要物质基础,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构建“产权清晰、体制顺畅、机制灵活、职责明确、核算正确、记载全面、资产增值”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新局面,是现阶段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目标。

(三)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范围,涵盖归镇、村、队(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拥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所形成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以及投资、投放于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农资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农业执法PPT培训课件

农资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农业执法PPT培训课件

进货渠道混乱
侥幸心理。有的直接和自称是厂家业务 员、无定点场所的人联系进货,有的从二级 批发商进货,有的是无照经营者送货上门, 有的是厂家销售员自己搭售,不办理任何手 续,无任何质量保证,出了问题无力赔偿, 无从追究,无法溯源。
二、主要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经营假劣农药
隐性成分。 根据规定,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及含量 应当标注在农药标签上。标签上未标注、在 抽检过程中经检测判定含有的不符合相关检 测标准的成分,即为“隐性成分”。
喷施的1+1氰氟草酯水稻除草剂,导致数百 亩水稻出现药害,经检测产品中含有其它隐性 成分。
经营劣农药 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Hale Waihona Puke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的;
◆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高于质量标准的?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既包括低于质量标 准的情形,也包括高于质量标准的情形。
第76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 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 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 可得利益损失。
1、当前农资经营中的问题 2、违法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 3、法律责任
一、当前农资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意识淡薄
知法意识。守法意识。一方面是国家对农 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 农业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监管措施 越来越多、监管要求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是部 分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不强,对相关法律规定 不了解,存在“违法不懂法、懂法不守法”的 情况。
二氯·苄水稻除草剂,袋内装多个赠品、助剂, 造成200余亩水稻不同程度的心叶卷缩、枯死等症状。 经检测为假农药。
二、主要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2024年报销制度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报销制度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报销制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确保日常费用管理的规范性,依据《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审批管理办法》(具体修订年份月份)的相关规定,本着一贯的“总额控制、适度从紧、厉行节约”原则,并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特制定本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一、费用报销程序费用报销程序分为五个主要环节:经办人员负责粘贴票据、填写报销单;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签字确认;财会部会计进行报销单的规范性和票据的合法性、有效性稽核并签字确认;总经理或授权审批人审批报销事宜并签字确认;财会部出纳核对报销金额无误后进行报销。

若后续环节审核存在疑义,票据将退还至经办人员,由经办人员修改后重启审批流程。

二、费用报销要求1. 费用发生真实性:报销票据金额须与实际支出金额一致,确保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2. 费用票据合法性:报销票据须为税务机关监制,票面应套印税务机关的红色监制章。

3. 费用票据有效性:票据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手写发票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应一致,发票内容填写应完整准确,公司名称须填写全称。

三、费用报销单要求1. 统一格式:使用公司规定的统一格式的费用报销单、审批单和备案表。

2. 原则上坚持一事一报、一人一报:不同性质、不同时段的费用应分别填报,差旅费用应按个人分开填报。

3. 及时填报:收到票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报,逾期未报视为自愿放弃。

4. 费用相关信息要素完整:报销单上需明确相关人员、费用性质、发生时间、地点、支出原因及票据数量等信息。

5. 费用报销时相关资料齐全:包括审批单、备案表、费用明细单、出差计划书、情况说明书等作为报销票据的附件。

6. 报销单填写规范:使用黑色碳素笔填写,金额计算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工整,报销单不得随意涂改。

(以下内容依次按照费用类型详细说明了各项费用的报销要求及审批权限,由于篇幅原因,此处仅提供部分示例)五、各项费用报销的具体要求及审批权限(一)业务费:报销单据须使用规定的通用格式,详细填写业务事由,包括客户单位、人数、职务、接待事由等,特殊情况下需附书面说明。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资打假打劣治乱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资打假打劣治乱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2.22•【字号】黑农厅函〔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农资打假打劣治乱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7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直相关处、站: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安排部署,加强对全省农资打假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法规范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形成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同意,建立农资打假打劣治乱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抓好全省农资打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副组长:李连瑞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虞塞明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孙文志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白雪华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乔延春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李世润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庞海涛省农业农村厅总农艺师成员:蒋亚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陈伟力省农业农村厅农政策法规与改革处处长姜庆海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处全面工作)张毅力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一级调研员董海龙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处一级调研员周晓兵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谢庆华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一级调研员李伟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处长黄春峰省种业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宋显东省植检植保站站长辛洪生省农业环境与耕地保护站站长于杰省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聂德宝省畜牧总站站长高清省蚕蜂业发展中心主任邹民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纪宝全省渔业船舶检验站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协调工作组、执法规范工作组、市场监管工作组和行政许可工作组。

二、工作职责(一)农资打假协调领导小组职责农资打假协调领导小组在省农业农村厅党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联合会商组织领导和工作督办。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龙源期刊网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作者:来源:《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7年第09期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农药经营的每个环节都要履行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防范经营风险。

对于一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而言,采购和销售农药时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最大程度的回避农药经营风险:1.采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渠道限制、进货查验和采购台账。

一是渠道限制,只能向取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以及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

二是查验核对,要求包装箱有质量合格证,包装和标签合规。

进货查验是农药经营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必须加强农药产品的进货查验,可以将农药登记证号输入中国农药信息网的农药登记核准标签信息查询系统(http:///bqsjcx.jhtml)进行查验(未来可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查验核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凡是经核准事项与公布标签不一致的均属于不符合规定。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不得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等。

三是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农药溯源管理的可靠性和便利性。

2.销售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销售台账、指导警示义务和用药服务。

一是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销售台账的趋势是农药经营电子化。

二是指导警示义务,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在标签说明书明示的内容之外推荐用药构成误导的,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范本1.家庭农场管理制度1、为使家庭农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更好的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特制定本制度。

2、本农场及全体家庭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由农场管理者制定本农场种植计划,按种植计划正常安排开展播种,维护和收获工作。

3、农场管理者必须参加所布置的各项活动,并对活动进行监督,指导间时做好协调。

4、农场劳动时一间一般实行8小时工作日,开停工时间根据需要零时安排,遇灌水等特殊情况除外。

5、从所有职工均有责任有义务为农场提供临时的义务帮助。

2.家庭农场政策,以及条件,资金,专家认为,家庭农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

今后应明确家庭农场的定义,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一,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记者调研了解到,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探索,尝试规定了家庭农场的定义和界定原则。

如上海市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营者自耕原则、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经营者择优原则。

根据各地探索,以及农业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孔祥智、国务院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的观点,所谓家庭农场,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应具备较大土地经营规模、较长土地租赁期限、较高生产技术水平、较强农产品稳定供应能力。

与专业大户的联系与区别是,它从专业大户中脱颖而出,在农业或工商部门登记,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农业劳动力。

定义明确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模板

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模板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肥淡季储备(以下简称淡储)管理,规范农资经营企业做好化肥淡储工作,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障春耕用肥供应,根据《**省供销社省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供经〔2021〕**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发〔201*〕**号)精神,结合我市无化肥生产企业、所需化肥全部从市外调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化肥淡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化肥淡储遵循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化肥淡储管理与职责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化肥淡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化肥淡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化肥淡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化肥淡储年度计划。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淡储的日常统计审核工作,监督承储企业组织化肥淡季储备和旺季销售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储贴息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管理,对承储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化肥淡储规模及分布第六条化肥淡储年度总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确定,主要安排尿素、复合肥、碳铵等化肥,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品种、数量。

第七条化肥淡储分布按农业生产区域用肥需求和商品流向合理配置。

第八条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即当年11月至次年4月。

第四章化肥淡储计划及责任第九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农资流通企业作为化肥淡储承储企业。

第十条承储企业未按储备计划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财政不予贴息。

第五章承储企业责任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化肥淡储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按淡储计划及时购进淡储化肥,并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所储备化肥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二专(专库、专账)、三落实(数量、品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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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资公司管理办法 总 则 一、 为了加强农资公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农资公司实行在总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即农资公司的销售及网点、业务员管理等工作均由农资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总经理)负责。总公司对总经理进行考核。 三、 农资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会计、出纳及库管、调拨、配送中心管理人员及司机等人员由总公司选派,由总公司发放工资,接受总公司管理,对董事长负责。 四、 业务员由农资公司总经理选聘、报总公司备案,由总经理直接管理,对总经理负责。 五、总经理的薪酬采取利润分成办法,具体分成办法及比例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量才能分成;业务员的薪酬采取基本工资+提成的办法。具体办法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总公司的管理权限: (一)负责农资产品的进货、定价、降价、涨价; (二)负责农资产品的保管、配送; (三)负责收取货款; (四)负责产品的宣传、推广; (五)负责对农资公司工作规范化情况的监管和市场价格的监管; (六)其它应由总公司管理的工作; 七、总经理职责及权限: (一)负责产品销售:负责销售总公司指定代理销售的系列产品及总公司指定的其它农资产品。 2

(二)负责市场开发、维护及售后服务:负责销售活动区域内的市场维护和售后服务工作。 (三)负责营销网点建设。 (四)负责业务员的聘用、考核及管理; (五)经总公司授权,负责收取欠款; (六)负责制订销售计划,并经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其它应由总经理负责的工作; 进货及配货规定 八、 进货由总公司负责。进货厂家由总公司选定,进货价格由总公司确定,并对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农资公司根据季节及市场销售状况、客户需求、库存等信息向总公司提出进货品种、数量、规格,总公司据此安排进货。农资公司有进货建议权,但最终由总公司决定是否进货。农资公司提出进货申请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销售情况,年终时不得有库存。 九、 在配送本公司产品的过程中,如客户要求同时配送本公司没有的产品,总经理须及时通知总公司后勤部采购。严禁总经理及业务员私自配货或代销、推销其它农资企业产品。如有此类情况发生,就地免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出货及配送规定 十、 出货程序 1、 现款客户:出纳收取客户货款→通知会计货款已收到,由会计审核确认→会计确认后,通知调拨开出库单→会计审核出库单,确认无误后,盖章→调拨人员将审核盖章的出库单交配送中心人员→配送中心人员持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或由客户自行提货→保管审核无误后,发货,否则退回重新开票 3

2、 欠款客户:必须经审批同意后,在出纳处办理欠款手续→通知会计,由会计审核确认→会计确认后,通知调拨开出库单→会计审核出库单,确认无误后,盖章→调拨人员将审核盖章的出库单交配送中心人员→配送中心人员持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或由客户自行提货→保管审核无误后,发货,否则退回重新开票 3、 汇款客户:出纳确认收到客户汇款→通知会计,由会计审核确认→会计确认后,通知调拨开出库单→会计审核出库单,确认无误后,盖章→调拨人员将审核盖章的出库单交配送中心人员→配送中心人员持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或由客户自行提货→保管审核无误后,发货,否则退回重新开票 4、货到付款:必须经审批同意后,在出纳处办理欠款手续→通知会计,由会计审核确认→会计确认后,通知调拨开出库单→会计审核出库单,确认无误后,盖章→调拨人员将审核盖章的出库单交配送中心人员→配送中心人员持出库单到仓库提货或由客户自行提货→保管审核无误后,发货→销售经理或业务人员通知客户准备好货款→配送中心人员送货收款→如货到后,客户不付款,配送中心人员将货拉回,运费由销售经理或业务人员支付。 十一、出货规定 1、常规肥料和非常规肥料、种子:现款现货,不欠帐; 2、总公司代理销售的系列产品现款现货,不欠帐; 3、农药:可欠款。实行滚动式付款、按厂家政策付款或客户先付部份定金,再滚动付款三种方式,农资公司要严格控制欠款的农药数量,数量不能太大。欠款时,由客户给总公司打借条,欠款一个月内的,由总经理担保。超过一个月的,要收取利息,月利率3%。 4、无论何种形式出货,业务员必须将客户信息交由财务人员存档;财务 4

人员凭客户信息办理出货相关手续; 5、批发价与零售价客户供货的区分: (1)凡有固定经营场所,有营业执照、从事农资业务,并在购货时已在农资公司财务备案的农资企业,在购买农资时可以按批发价供给。 (2)与总公司签订有加盟协议、合作协议、合同及挂靠总公司的公司、经销部,在购买农资时可以按批发价供给。 (3)经董事长特批的客户,可以按批发价供给,但必须备案。 (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它客户一律按零售价供给。对于批发客户,农资公司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查验核实,确认是否属实,如有不实,不得按批发价供货;农资公司总经理及下属业务人员应予以协助。 (5)对于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种植承包户或农场(园艺场、林场、蔬菜种植基地等)以集体形式购买农资产品的,或者一次性购买农资数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大客户,按低于零售价,高于批发价的价格供货或给予适当折扣,并备案。 (6)门店一律以零售价供货,不得进行批发业务。如有客户要求按批发价供货,应立即通知总经理,由总经理处理。 十二、农资的配送: (1)配送中心只负责叶面肥、调节剂、调理剂、农药的配送,由总公司承担运费。种子、常规肥料、非常规肥料等由农资公司自己负责配送,或由配送中心寻找车辆代为配送,但运费由农资公司承担。 (2)配送中心人员将货物运送到客户处后,须当天和客户清点数量,查验质量,确认无误后由客户本人或委托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破损的,按实际货物数量收款或下次补货。破损的货物由配送中心人员拉回作为补货的依据。如因配送原因,造成货物破损、丢失,由 5

配送人员全部赔偿。 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涨价、降价的规定 十三、所有农资产品的销售价格均由总公司确定,农资公司无权定价,但有建议权; 十四、农资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建议总公司对某一种农资产品涨价或降价,在未获批准之前,仍须按总公司确定的价格执行,不得私自降价或涨价,否则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责任,均由农资公司承担。 欠款回收的规定 十五、由总公司批准的欠款,农资公司有义务将欠款收回,但是须由总公司授权,未经授权,总经理及其下属业务员不得收取欠款,否则给予重罚并移送司法机关按挪用公款处理。收回的欠款须汇入总公司指定的卡号或帐户,不得收取现金。 退、换货规定 十六、配送中心人员将货运送到客户处时,应当天当面和客户本人或委托人清点数量,查验质量。如客户发现有质量问题,可拒收,由配送中心人员拉回。如验收合格,须客户或委托人签字确认。一经签字确认,即视为质量合格,此后概不退货。如是托运的货物,应在发货后,告知客户收到货物后及时清点数量、查验质量,并将结果在一日内告知公司,如客户不反馈收货情况,则视为产品质量合格、数量无误,此后概不退货。 十七、退回农资公司的货物,配送中心人员须和会计、调拨、保管等人员要及时查验,确认存在质量问题后,填写退货单,共同签字,做退货处理,并办理退货手续。 十八、如发现客户订购数量大,此产品(如农药)有可能在本年度不能销售完,有积压的可能时,业务员或财务人员应及时和客户沟通联系,给予 6

风险性告知,如客户坚持订购,则按客户要求发货,但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货。 十九、客户如发现所销的产品不适应本地市场,要求换货的,不予换货,但可由总经理出面协调,由客户与其它经销商之间协商换货。 二十、种子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换货。 业务员的管理 二十一、业务员由总经理选聘、考核,并接受总经理的直接行政管理; 二十二、业务员的薪酬采取基本工资+提成的办法。基本工资1200元,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方可获得提成。如完不成销售任务,没有提成。每个月具体销售任务由总经理分解。 二十三、业务员应严格遵守总公司规章制度,佩戴标志上岗,维护公司形象。 二十四、业务员在推销产品过程中不得吃拿卡要或给客户虚假承诺,损害公司形象;如发现业务销售人员有违背公司规定,私自给客户承诺降价、享受优惠政策等行为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业务员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二十五、业务员不得直接收取客户货款,否则将给予重罚并移交司法机关按挪用公款处理; 二十六、业务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代销、推销其它农资企业产品。 二十七、业务员应熟知代销产品特点,掌握销售技巧、了解客户需求,经常向总经理反映市场动态。 二十八、业务人员应掌握公司出货流程、收款流程,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给予解释,减少误解,提高工作效率 附则 7

二十九、总经理、业务员、配送中心、财务人员、调拨、保管相互之间应紧密团结,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共同完成农资销售任务。出现问题时,总经理应及时予以协调,避免扩大化。 三十、鉴于农资销售的特殊性,配送中心、财务人员、调拨、保管及门店人员应以工作为大局,树立奉献意识,克服困难,做好服务,常年保持按时上下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加班时,公司将酌情给予补助。总经理及业务员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每周至少召开一次销售分析会议。 三十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或无法执行,应及时告知总公司,以便及时修订完善。 三十二、本办法由总公司稽查部负责稽查。 三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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