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13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
乌鲁木齐劳动用工备案书面审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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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乌劳[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用人单位实施2006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通知(乌劳〔2007〕5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类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快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目标,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2006年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情况实行书面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书面审查范围2006年度在市、区(县)工商部门或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时间书面审查实施时间为2007年 3月12 日至2007年6月30日。
市、区(县)各类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所对的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领取书面审查的有关材料,市、区(县)各用人单位在领取书面审查表后15日内到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书面审查手续。
三、工作管辖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级别管辖的规定,负责对在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渝人社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对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以指导和规范其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方式。
第三条书面审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原则组织实施,市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地域、行业、审查内容分类组织实施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以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书面审查的对象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五条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采取全面审查和专项审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可包括:(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项问答

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事项问答一、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先期审查报审需提供哪些材料?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先期审查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1)苏州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先期审查报审表;(2)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经备案的勘察合同;(3)可行性研究批复或有关项目审批文件;(4)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底层平面图(设计单位盖章);(5)全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6)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写人员一览表。
二、问:施工图审查报审需提供哪些材料?答:(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政策性审查(1)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书;(2)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复印件);(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进苏核验书(复印件);(5)经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6)设计人员一览表。
技术性审查(1)建设项目设计意见书及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2)重点设防类建筑、高层建筑抗震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审批文件;(3)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设计计算书(含节能设计计算书);(5)建设项目节水设计审查表;(6)消防审查意见及审批文件。
(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1)苏州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2)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外省市勘察设计单位进苏核验书(复印件);(3)可行性研究批复或有关项目审批文件(立项批文);(4)反映工程造价的有关材料(概预算等);(5) 全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相关原始资料一份)、全套施工图;(6)设计计算书(改造工程不能提供计算书的应有书面说明);(7)经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8)设计人员一览表。
(三)建筑装饰、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需提供以下材料:(1)苏州市建筑装饰、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2)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经备案的设计合同;(3)设计人员一览表;(4) 全套设计施工图;(5)相关计算资料(结构、节能等)、反映工程造价的有关材料(概预算等);(6)通过审查的原有建筑施工图。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的通知
ZW—JB—2013—0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为做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司
2013年3月27日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
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签字:、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填报系统使用说明书

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填报系统使用说明书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填报系统使用说明书石家庄拓友科技有限公司1月目录第一部分: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系统安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安装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使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备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系统删除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业务处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填写年度书面审查材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打印年度书面审查材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数据上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填报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含表格)
2.0.20工程最终延期批准Approval of construction duration final extension
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监理日志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3.1.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监理月报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
《劳动审查合格证》《工资手册》和社会保险新办所需材料
劳资保险新办所需材料《劳动书面审查合格证》和《工资手册》《劳动书面审查合格证》一.书面审查程序(一)用人单位可登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网页服务大厅:右下角点击:“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
(也可登陆http://218.25.90.184/scsb/pubinfoAction直接进入劳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申报系统),点击“进入申报系统”点击“注册”填写单位信息(A.用户名及密码:必须用字母或者数字填写;B审查机关:系统自动生成;C经营地址所在区:必须选营业执照单位所在区;D注册登记机关:写对应所在区得分局;E社会保险编号: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可暂填写为000000),点击提交填写用户名、密码点击“登陆”点击“填报书面审查报审表”点击“申报”添加单位信息(*年度栏:系统自动生成)点击“保存”,点击“打印”打印《报审表》(二)用人单位携带《报审表》一式两份(由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报审材料,到人社局书面审查窗口申请要件审查(三)用人单位提供报审材料。
新办: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内部员工规章制度(职工录用离职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职工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初审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内部员工规章制度(职工录用离职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职工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录用职工名册及复印件(上一年度);4.劳动合同(上一年度);5.工资手册(首页和核定页)及复印件(上一年度);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明细(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7.工资发放表(最近一个月);8.职工考勤记录(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新增人员需提供录用职工名册及复印件。
减少人员需提供终止合同书和社保变动情况表及复印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需提供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复印件年审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内部员工规章制度(职工录用离职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职工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3.劳动合同(上一年度);4.工资手册(首页和核定页)及复印件(上一年度);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个人缴费明细(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6.工资发放表(最近一个月);7.职工考勤记录(最近一个月)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新增人员需提供录用职工名册及复印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浙人社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77号)各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5月起对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等开展2014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1.省级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3.其他参加省级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及稽核工作从2014年5月26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工作程序如下:1. 数据申报阶段(6月3日-6月22日)。
用人单位进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的劳动保障监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各项数据。
所填报数据的采集时间基准为2014年4月31日。
用人单位于数据提交之日起5日后可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情况,并按要求补充或修正数据。
2. 现场审核阶段(6月23日-7月22日,节假日除外)。
用人单位提交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社会保险验证以及养老、医疗保险稽核所需书面表格材料,赴书面审查和验证统一办理窗口(杭州市古翠路50号省人力社保大楼一楼大厅)接受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需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换证及注销的单位请及时前往省社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办理,验证时将检查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资料
附件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此表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如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附件2编号: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受伤害职工: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填表说明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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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苏州市2013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
网格号: 社保编号:00□□□□□□□□
单位 名称 单位 类型 注册
机关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有 产线外
(承)包
是否劳务
派遣单位
实际经营地 址 口是 口否 口是
口否
企
业
用
工
情
况
类别 本单位从业总人数 其 中 本市户籍职工数 非本市户籍职工数 外国人或港澳台 女职工 未成年工 使用兼职、内退、下岗等外单位职工数 聘用离退休人员数
1 2 3 4 5 6 7 8
人 数
已订
合同
份 单位场所是否租赁 □是 □否
产线外(承)包总人数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总数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总数 使用实
习生人
数
其中:使用一
年以上人数
上月职工
应发工资总额 元
报送上月从
业人员月应
发工资情况
最低工资标准人数: 人
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至2500元人数: 人
2500元以上至4305元 人
4305元以上 人
报送上月社会保险登记人数 人 2012年年休假是否执行完毕 □是 □否
是否组建工会 □是
□否
是否签订集体合同 □是 □否 是否已报人社 部 门 □是 □否
是否有工资协商协议 □是 □否 是否已报人社 部 门 □是 □否
现行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 (人数 : 人 )
□ 不定时工时 (人数 : 人 )
上述情况属实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初审人(协理员): 复核人(监察员):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由人社行政部门存档。
附:劳务派遣单位产线承包所涉的单位名称或用人单位产线外包所涉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
用工人数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所涉的用工单位名称或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所涉的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和派遣人数。
序 号 劳务派遣单位产线承包所涉的单位名称或用人单位产线外包所涉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用 工 人数 其中实习生数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所涉的用工单位名称或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所涉的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派遣人数 或使用派遣人数 其中实
习
生
数
注:附表不够填写,可另附类似表格。
填表说明
(一)社保编号:是指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结算表上的单位编号。
(二)单位名称、类型、注册登记机关、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必须完整、清
楚、并与有关证件相一致,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写明实际经营地址。
(三)联系人:是指用人单位负责劳动工资工作人员或指定联系劳动工资业务的人员。
(四)是否有产线外(承)包:用人单位产线外包或劳务派遣单位产线承包均应填写。
(五)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如: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等。
(六)用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是指用人单位报送的上月底全部在册人数,根据劳动合
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七)本单位从业总人数: 应大于或等于2栏+3栏+4栏。1栏中不包含用工单位使用的
劳务派遣人员数,但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派到用工单位的人员数。2栏本市户籍职工数:是指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人数。3栏非本市户籍职工数:是指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
的外地职工人数。
(八)产线外(承)包总人数:是指用人单位产线外包或劳务派遣单位产线承包用工人员
总数。
(九)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总数:是指用工单位接受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总数。
(十)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总数: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总数;
(十一)使用实习生人数: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的在校实习生人数(不含劳务派遣)。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人数:是指本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数。
(十三)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单位应选明执行何种工时制度与人数。
(十四)《书面材料审查表》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填写
完整,并加盖公章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