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与选择
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论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内容摘要:正义是人类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正义在法律上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关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有争议,两者互有联系却又不相同。
我们要追求实质正义却也不能忽视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质正义是必由之路。
关键词: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一、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概念辨析(一)实质正义的概念实体正义并不完全等同于实质正义,二者是有差别的。
法律正义也不等同于实质正义,法律正义的外延要更大一些,至少在目前二者尚有不少矛盾的地方。
当然这不是一种正确的状态,而我们的目标就是完全消除这种矛盾。
正义可以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
我们日常所谈论更多的其实只是道德正义,法律正义是区别道德正义的一个概念,一般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或者以法为基础的正义,实体正义的概念则更小,它是指以正确完整的实现现有的实体法所规定内容为基础的正义。
比如符合实体法规定的的案件判决,而实质正义则是集合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一种更为纯粹的正义。
①法律制度是一种保守的制度,法学家也往往倾向于保守的观点,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当个人与个人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发生了争执需要用法律来处理时,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现有的权利系统。
如果某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他就应该弥补别人的损失或作出赔偿,至少要保证今后将尊重受害者的权利。
在这些情况下,法律的正义都是保守的,都是保护和恢复旧的秩序,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的进步或革新的一面,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便是按照什么是公正的新观念改变着法律的规则。
总之,正义对于法律的作用是二重的,一方面,保持事物的原状,保持一个人人得益的稳定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则试图消除弊端,对权利进行再分配。
(二)程序正义的概念程序正义则将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视为正义的主要问题。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又相互关联。
实体正义强调的是结果的正义性,即法律裁决或判决的结果是否符合公正和道德的标准。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实现公正的实质性内容,确保每个人都得到了应有的对待。
它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并确保公正的结果。
例如,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要求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以恢复社会的公正和受害者的权益。
程序正义则侧重于过程的公正性,强调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程序正义关注的是法律程序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一致性。
它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法律程序的进行是公正和合理的。
程序正义的目的是确保公正的决策过程,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一个可靠的框架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程序正义要求被告人有充分的辩护机会,证据的收集和呈现有规范的程序。
虽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所区别,但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而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需要同时关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在实践中,法律制度通常通过制定法律规则、建立司法程序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来平衡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法院_辩论赛辩题(3篇)

第1篇正方立论: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两翼,缺一不可。
然而,在二者之间,究竟哪一翼更为重要?正方认为,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论证这一观点。
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正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当事人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充分参与诉讼过程,从而实现公平公正。
2. 维护司法权威:程序正义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石。
只有确保程序的公正,才能使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信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防止冤假错案:程序正义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
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避免因程序不公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实体正义的局限性1. 难以完全实现:实体正义追求的是案件事实的真相,但在实际操作中,受限于证据、证人等因素,难以完全实现。
2. 容易产生腐败: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可能导致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造成腐败现象。
3. 影响司法效率: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可能导致司法程序复杂化,影响司法效率。
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 相互依存: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相互依存的。
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难以实现;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失去意义。
2. 相互制约: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互制约。
程序正义的缺失可能导致实体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的偏离可能导致程序正义的失衡。
五、结论综上所述,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程序正义,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实体正义,而是要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司法公正。
反方立论:实体正义重于程序正义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两翼,缺一不可。
然而,在二者之间,究竟哪一翼更为重要?反方认为,实体正义重于程序正义。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论证这一观点。
二、实体正义的重要性1. 追求案件真相:实体正义追求的是案件事实的真相,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

联系辛普森案谈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的看法经过课堂辛普森案例分析在撰写此文前我查阅了更多与辛普森相关的案例材料,前提是秉着当时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联系的疏漏而去。
从维基百科的审判缘起一一检方指控一一物证人证一一DNA证据一一种族、金钱问题——陪审团裁决”一直到案件结束之后举国对辛普森案件裁决的反应,我们看到的是在经过474天的审理之后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
那么我们要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就先从案件中承认当时二者的争议。
“程序工具论”、“程序优先论”、“双轮子”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
辛普森案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当中必有统一性。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之所以他最终能逃脱法律制裁,不是因为程序的不到位的执行,而是因为程序过于呆板的执行。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有力地利用了程序的死角为辛普森翻了案。
当然,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司法人员有效的遵循法律程序,而是以上升为法律的全人类的共同的利益标准和价值准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惩罚犯罪。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所以在辛普森案审结的时候虽然有68%的人认为辛普森有罪,但80%的受访民众认为法庭审判的程序是正义的。
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认为这样的审判是公正的,则应用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

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摘要:透过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我们不难发现冲突规范在强调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主流下 ,还涌动着一股要求打破冲突规范僵硬性局限 ,倡导法律适用体系实体正义的潮流 ,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 ,势不可挡 ,现在已经迅速渗透到各国私法立法中。
关键词:冲突正义实体正义冲突融合一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对峙(一)传统国际法所追求的冲突正义传统冲突法学说追求的价值主要是崇尚国家本位、分配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强调冲突法规范的确定性,追求冲突法公平。
它关注的焦点是冲突规范能否保证同样情况被同样对待,只要同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同一联结点的指引适用了同一实体法,冲突法就算完成了任务,实现了冲突法公平。
至于具体案件所涉双方当事人是否得到了公平对待,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就不是冲突法所考虑的。
这种价值理念曾发挥了巨大作用,推动了冲突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频繁与扩大,以及反思辨、重经验、重现实的哲学思潮在法学领域的影响,在这种价值理念影响下的传统冲突法学说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
第一,冲突规范只作管辖权选择,只指定某个关系应适用某国法律,而不过问该国法律的内容,缺乏针对性。
选择一个具体的法域而不管其法律的内容,容易导致对准据法内容缺乏了解,也容易导致与法院地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法律适用。
第二,传统冲突法学说以国家为本位建立冲突法体系,设立冲突法的具体规则并不全面。
因为冲突法调整的关系除了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关系以外,还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而且,不同国家私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冲突法解决的主体问题,但传统冲突法学说以国家为本位,其片面性是很明显的。
第三,传统冲突法学说完全无视实体法公平并没有真实反映各国司法实践的实际。
事实上,传统理论始终没有摆脱单纯从相互抵触的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中选择其一甚至优先选择国内法加以适用的倾向,而这种方式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二)20世纪国际私法对实体正义的追求进入 20世纪以后,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学流派,他们认为国际私法不应旨在追求一种较低的正义——所谓的冲突正义, 而应追求与国内立法一样的正义。
程序大于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却时常引发争议。
有人认为,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只有程序正义得到保障,实体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而有人则认为,程序正义虽然重要,但实体正义才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本文将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出发,探讨“程序大于法律”的观点,并分析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1.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在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裁判的一种理念。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司法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在追求程序正义的基础上,通过公正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司法裁判结果的真实、合法、合理,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3.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只有程序正义得到保障,实体正义才能得以实现;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目标,只有实现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才有意义。
三、程序大于法律的观点1. 程序大于法律的含义“程序大于法律”的观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高于法律本身。
这一观点强调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底线,只有程序正义得到保障,实体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2. 程序大于法律的合理性(1)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只有程序正义得到保障,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2)程序正义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司法活动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
(3)程序正义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程序与实体正义始终是法律实践中的两大核心。
然而,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程序与实体正义之间有时会出现冲突。
在此背景下,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的原则应运而生,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的内涵、原因、意义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的内涵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程序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程序。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高于一切。
具体而言,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 法律程序具有独立性。
法律程序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而设定的,但程序本身具有独立性。
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开、公平。
2. 法律程序具有优先性。
在法律程序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律程序。
这是因为法律程序是法治的基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二、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的原因1. 法律程序是法治的基石。
法治要求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程序具有优先性。
2. 法律程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遵循法定程序,可以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避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法律程序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遵循法定程序,可以规范司法行为,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4. 法律程序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遵循法定程序,可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三、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的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有利于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遵循法定程序,可以保障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
3. 促进法治建设。
法律程序优于实体案例,有助于提高法治观念,推动我国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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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1994年,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甚至是全球最为轰动的刑事案件,也被称为是历史中疑罪从无的最典型案件。
舆论都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使得辛普森无罪。
”大多数人认为该案结果不正义,但大部分人也认为该案程序正义所以选择接受该结果。
由此可见,正义似乎从来不存在着某种确定标准,往往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等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内涵,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又随时可以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事实上,不存在适合一切场合的正义标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在法理学领域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最为主要的两种分类,也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双重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并且愈演愈烈,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所产生的冲突进行理性分析与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涵与联系(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1.程序正义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的两大基本渊源,自然正义即不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体现在对裁判过程的约束;正当程序即实体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其适用则扩充到了立法领域,相对于自然正义而言较为广泛。
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中,程序正义被人们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法律谚语所说:“正义不仅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实质上就是指法律程序的正义与裁判过程的公平。
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其所著的《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在该文献中,其主要论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这一观点认为:“程序正义之外没有独立的判断实体是否正义的标准,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就认为其结果肯定是公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程序正义可以决定实体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1]。
虽然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但却创造性的提出了程序独立价值观点,给予了程序正义的内涵一种崭新启示:一项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而不是仅仅看它能否有助于产生某种正确的结果[2]。
另外,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程序正义是对于法律这种社会存在的一种全方位判断,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狭窄的领域或者范畴,它要求作出任何法律判决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即指法律制度在运行上、操作上、方式上的科学性、平等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2.实体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应而产生,同时也被视为“看不见的正义”,通常是指经过诉讼过程而实现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一般而言,在司法领域中的实体正义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内容:一是法定的正义。
对于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依照该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法律评价。
二是平等的正义。
对于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作出相同的法律评价。
三是合理的正义。
法律是为解决问题的,问题应当被合理地解决。
[3]由于几乎所有案件在事实上和情节上都存在着差异,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互不相同,即使从静态的角度上看,实体正义可能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但是,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剖析则会发现,实体正义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适用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在案件裁判结果形成之前,都将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或不确定性,因此,想要给所有案件的裁判活动确定一个统一适用的公正结果,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这往往需要裁判者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
(二)两者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程序的正义往往与实体正义问题相联系,从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上看,程序正义能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实体正义,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够产生公正的结果[4]。
实体正义的实现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指向与首要目标,而程序正义是对于实体正义内容能够有效实现的手段或保障,不遵守或者缺乏正当程序,即使实现了实体正义,也会是畸形的正义,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更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最终的结果必然会走向反面。
事实上,追寻和捍卫程序正义的过程也就是追寻与捍卫实体正义的过程,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最高价值——即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这一点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辅相成,缺少二者缺一不可,是司法公正自始至终的价值追求。
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一)二者在社会生活、司法裁判中的冲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属于司法正义,而社会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前提,如果社会正义没有实现,则司法正义的实现也会非常有限,因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但也并非绝对统一,实践中经常可以看到采用了合理的方法,但不一定能得到正确的结果,而在得到正确结果的时候却不一定是通过合理的方法获得的现象,因此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二者是存在冲突的,并且由于法律意识、法制进程、法学素养的不一致,各国所呈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1.追求实体而轻视程序1994年1月,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后下落不明,佘祥林因其妻家人的怀疑而被当作杀人凶手批捕,佘祥林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直至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经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已经在监狱度过近十年岁月的佘祥林才被宣判无罪[5]。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也被宣告无罪释放。
在一起起的冤假错案中,更令人惋惜的是那些已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办案者为了找出真凶、给民众一个“交代”,不惜跨越程序,对证据瑕疵视而不见,试图快速的达到实现实体正义的目的。
虽然真相最终都得以浮出水面,正义看似没有缺席,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过分地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2.正义的程序产生的实体结果未必正确正如开篇所引的辛普森案,由于检方自始自终缺少犯罪现场的证人,也未能找到谋杀的凶器,而且其所列的作案时间表不能服众,就连最重要的血迹证据也出了问题,所以即使是上帝都看见了辛普森杀人的鲜血,但法律没有看见则其无罪。
然而对于程序的严格遵循,虽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理解与支持,但也往往使一个极有可能是凶手的人逍遥法外,实体正义这一司法存在的意义将难以实现。
同样的,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最初起源于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
”这句话就是其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该制度具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功能,但在另一方面,它也会限制侦查人员的审讯活动,使办案成本增加,影响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甚至有可能为真正的犯罪者提供逃避惩罚的机会,使得许多罪犯成为漏网之鱼,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不是与生俱来的,由于法律意识、法制进程、法学底蕴的不同,存在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种情况:1.“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实体正义观”,认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程序具有产生好结果的品质是判断其合理、正当的根据,程序能产生公正的实体结果,才可以得到社会的认可。
[6]同时,大陆法系不实行陪审团制度,审判权力大都操于职业法官之手,由于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并已清楚地意识到对于制作判决书来讲,需要重点调查哪些证据或事实、哪些方面已比较扎实、可靠,无需过多涉及等,因而,在开庭审判时,就不会听凭控辩双方开展一些法官已经了解而且在法官自己看来并不必要的证据调查活动,而是根据自己的想法和需要去调控双方的活动,以帮助尽可能快速有效地制作出裁判结论,程序问题便自然被推到一种辅助的、不重要的位置上。
而在中国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理念,则促使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手段成为过度追求实体结果的典型产物,办案者往往将“捉拿真凶”放在首要位置,而对运用何种方式手段并不在乎。
2.程序的设置程序本身的原因也会造成正义的程序产生的实体结果没有实现正义。
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困扰,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被排除,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也被排除后,剩下的证据若不足以支撑定罪量刑请求,则会阻碍实体正义的实现。
再如正义的程序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而被告人沉默会使侦查机关失去依靠口供获得线索从而侦破案件的机会,这也会影响发现真相实现实体正义。
3.客观情况的阻碍很多案件虽然遵循了正义的程序,但由于程序外的原因,比如法官的素质与领悟法律的能力较低,或案件情况过于复杂,或人类重现既往事实的现有技术手段不足,或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等,造成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存在差异,而最终无法获得正义的实体结果。
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协调选择(一)一定条件下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协调与融合在冲突面前,人们往往面临着孰是孰非,应当选择谁的问题。
程序工具说认为,程序仅仅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处于辅助地位,实体正义才是主要目的;而程序独立价值说认为,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程序正义显得更为重要,原因是通过正义的程序所得到的实体结果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但冲突不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与生俱来的,解决冲突也不是用简单的“2选1”就可以实现的,事实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化二者之间的劣势为优势,真正达到协调与融合的目的。
显而易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任务都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应同时发挥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重视二者社会关系的塑造。
为此,我们首先应找到一个利益均衡点,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利益进行衡量,[7]这一利益点可以体现在:如果程序严重侵犯人权而犯罪情节轻微就不应容忍,如果程序轻微违法但犯罪情节严重,这个轻微的程序违法或许是可以容忍的,例如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补正”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通过这种利益的衡量来找到二者的结合点。
另外,实现二者统一也需要解决立法层面的技术性问题。
解决实体和程序公正冲突的原则、方式,应当在完善相关的立法规定后,结合社会发展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同时遵循该规定,通过程序上的技术性手段,避免造成冤假错案以保证实体结果的公正。
(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法治进程中的选择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惩奸除恶、行侠仗义,都是人们在不自觉的追求一种结果公正,是实体公正在人们心扉中打下的深刻烙印。
有时为了匡扶实体正义,人们群起而攻之,下级劳苦大众拦轿喊冤、越级上访,这正是人们在追求实体正义,但恰恰却破坏了程序公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