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3年6月1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三)高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五)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发展计划、经济、建设、外经、财政、科技、统计、审计、规划、国土、地震、交通、环保、电力、市政公用、信息化、农牧、水利、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外部配套条件的协调服务和情况跟踪等有关工作。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管理办法(试⾏)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按计划推进实施,保证⼯程质量,提⾼投资效益,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是指从下列投资规模较⼤的基本建设项⽬中确定的、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影响的项⽬:(⼀)基础设施、三次产业、社会事业中的⼤型项⽬以及公共服务⼤型建设项⽬;(⼆)带动⾏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新技术项⽬;(三)对全市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影响的跨区县项⽬;(四)本市区域内或者跨省、市、⾃治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五)具有⼴泛社会影响⼒、市政府和⼴⼤市民重点关注的其他项⽬。
其中,第(⼀)、(⼆)、(三)部分涉及的项⽬总投资原则上应在⼈民币⼀亿元以上。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点建设项⽬分为重点推进前期⼯作项⽬和年度重点建设项⽬。
(⼀)年度重点建设项⽬是指当年列⼊年度计划的新开⼯和结转的重点建设项⽬。
(⼆)重点推进前期⼯作项⽬是指拟列⼊重点建设项⽬,尚不具备开⼯条件,但拟于未来两⾄三年内开⼯的项⽬。
第四条市发展改⾰委应对照本办法第⼆条,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国家宏观政策,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计划和重点推进前期⼯作项⽬计划,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进⾏统筹安排,确保投资落实和项⽬推进。
第⼆章相关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的相关机构包括市政府管理部门、项⽬所在区县的⼈民政府和法⼈单位。
第六条市政府管理部门包括重点建设项⽬的计划编制机构、施⼯监督机构和⾏业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委是重点建设项⽬的计划编制机构,主要负责:1. 贯彻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的⽅针、政策;2. 拟订重点建设项⽬年度计划,并会同市建委上报市政府确定后下达重点建设项⽬计划通知;3. 组织重点建设项⽬的调研论证及可⾏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作;4. 组织对项⽬建设内容、⼯程进度、筹资⽅式的评估⼯作;5. 协调重点建设项⽬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6. 负责每季度向市政府汇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对阶段性投资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发[199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79c0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2.png)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1年3月28日晋政发〔1991〕33号)为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省政府设立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负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组织施工,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总投资。
建设单位每月向省重点办报送计划完成和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建设项目较多或任务较大的地、市,也应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解决本地区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系指在我省境内由国家计委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由省计委牵头,省建设厅、项目主管部门、筹建单位参加,按照找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勘察设计单位。
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勘察设计成果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重点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审批开工报告。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山西省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试行规定》(晋政发〔1984〕24号)层层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推行投资包干办法,责任制议定书由建设单位和投资方签订,由主管部门、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重点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市实行全程服务,负责督促完成。
《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医院学科发展,加快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尽快提高我院临床诊疗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树立“出名医、建名科、创名院”的品牌意识。
建设一批达到市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医学重点专科,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设立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科定位院内重点专科是指已形成技术精湛,服务优良,设备完善,管理规范,人员结构合理,经医务科批准,医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拟定科室。
省(市)级重点专科是指已通过申报、审核、挂牌的省(市)重点专科。
重点专科应具备较强的解决本学科疑难、复杂和危重病症能力;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和方法进行吸收和创新的能力;具有研究开发临床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具有较强的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资金来源及金额资金为医院自筹资金,院内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202x0元;市级重点专科专项资金30000元;省级重点专科专项资金40000元。
三、(一)、使用原则: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专项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各种名义挤占、挪用。
(二)、适用范围: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医院投入,主要是更新和添置对重点专科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技术、人才和设备等。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各项开支:1、设备、材料费。
用于重点专科建设所需的实验和技术设备、材料的投资,包括购置样品、药品和小型设备,以及设备租用、折旧、运输等费用。
2、管理费。
用于重点专科建设的立项调研和论证、组织实施和检查、印制文件制度和合同等有关资料等方面的支出。
对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学科带头人管理和使用。
3、劳务费。
用于聘请院外专家讲座、查房、带教等费用。
4、会议费。
用于对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进行研讨和学习交流会议的有关支出。
5、培训费。
用于重点专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点专科建设规范、学习和制定相关技术规范等培训的支出。
全国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稿)

全国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细则(印发稿)全国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的建设管理,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规范经费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汛[2014]80号)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水汛[2013]257号)中涉及的全国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以下简称洪水风险图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洪水风险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本次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的,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洪水风险图项目中央补助经费由省级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水利部门和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本级按《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4]1号)安排使用,不得下拨市县(师、团)水利部门,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水利部山洪灾害防治和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洪水风险图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技术总负责单位,为洪水风险图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条水利部山洪灾害防治和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全国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组(以下简称全国风险图项目组),负责组织开展技术标准制定、通用软件和系统开发、技术指导培训、成果协调与集成。
全国风险图项目组组建专家组,协助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和把关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兵团水利局和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分别成立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自洪水风险图项目的组织管理。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洪水风险图编制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31•【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重点任务,加强中医药科研基地建设,开展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研究,增强中医药创新发展能力,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和服务水平,我局在认真研究、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实施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命名原则》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你省(区、市)有关科技管理和科研人员认真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并按照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申报条件及其他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基本符合条件的研究室进行申报准备。
为便于大家正确领会精神,掌握要领,做好申报工作,我们初步定于8月中下旬召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说明会,请认真收集大家在学习讨论、准备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在说明会上可以一并进行解答和讨论。
说明会之后再请各省(区、市)按照限额进行申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本文附件电子版请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自行下载。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命名原则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国家级重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法规措施。
其目的在于确保重点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同时加强资金、工程、人员等各方面的管理与监督,以保证项目的进度和安全。
下面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分步骤阐述:
第一步:项目立项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流程。
项目单位必须提交详细的立项申请和相关资料,并参加审批会议。
经过审批批准后,项目立项方可正式启动。
第二步:项目规划和设计
项目规划和设计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部分。
这一步骤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勘察,招标等诸多环节。
项目单位需要邀请专业团队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设计方案,并参加相关的评审和招投标工作。
第三步:项目实施与监管
实施是指项目具体的建设过程,包括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人员配合等诸多环节。
其间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仔细的监督,确保质量,时间进度,以及安全。
具体监管措施则包括报告制度、定期审计、检查制度等等,以确保项目公司的合规经营和运营。
第四步: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是项目生命周期的最后一步,是项目的成败之本。
这一步骤是完整、全面、透明的验收程序。
项目单位需要提交详细的验收材料和质量保证措施,之后由验收单位完成验收工作,达到验收标准则标志着项目成功竣工。
总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着眼于规范化资金、工程、人员等各个方面的管理,保障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因此在管理过程中,项目单位需要重点关注各个细节环节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