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关(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这两者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共同维护民事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关展开论述,探讨其职责、工作方式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
二、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案件中的法律监督职责1. 对民事案件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具体包括:(1)审查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受理案件;(2)审查人民法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围;(3)审查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2. 对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具体包括:(1)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发现错误,提出抗诉或者建议;(2)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3)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事后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3. 对民事案件执行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执行活动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具体包括:(1)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3)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事后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法律监督职责1. 对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受理民事案件,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2)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3)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保证案件的法律效果;(4)对民事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26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些思考

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一些思考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则第十四条将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扩大为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二是通过第二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我们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从而为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如何依据仅有的两条法律规定有效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也成为全体民行检察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作出如下思考。
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的认识在此,有必要首先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性质做一了解。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①前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配、执行异议等事项进行裁决,该行为具有司法性质,即所谓的执行裁决权;后者是指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调查、控制、处分等行为,同时可以强令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即执行实施权。
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就在于防止上述两种权力统一由一方行使而发生的权力滥用,进而产生所谓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
对此,虽然法律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作进一步的细化,但我们可以根据实践将民事执行监督分为对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的监督。
其中可监督的执行裁决包括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所做出的终局裁定、决定等,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以及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等。
而可监督的执行实施活动在“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执行试点通知》)第二条中列举了五种需要进行监督的民事执行活动,除此之外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也应纳入被监督的范围:违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的;执行依据不存在、未生效或已被撤销的;执行内容与执行依据不符的;超标的查封、冻结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执行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的;违法、违规组织评估、拍卖的;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等。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九章案件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试析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
当事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后 有 权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作 出不 起诉 的决定
,
。
重 罪和解模式
3
、
量 刑建 议
。
对 少 数 证 据 存 疑 的疑难 案件 的 公 诉 和 审 理 也 是 有 其 借 鉴 意 义
,
对 于 虽 然 当事 人 之 间 已 经 达成 和 解协 议 但 是 记 过 检 察 机 关 审 查 对 犯 罪 嫌 疑 人仍然 确有 提 起 公 诉 必 要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
出 的 查 封 财产裁 定提 出 抗 诉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理
,
。
在 排斥 外 部
监 督 的 同 时 法 院 内部 也 建 立 监 督机制 在 1 9 9 8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 ,
人 民 法 院 的 民 事 执 行 活动 进 行 的监 督
、 ,
。
目前 这 项 监 督 制度 在
,
一
人 主 观 恶 性较 小 社会危害 不 大 的 ; ( 2 ) 因 亲 友 邻 里 及 同学 同
,
、
、
笔者 认 为 重罪 和 解 程 序 的适用 还 要 以 被 告人 认 罪 为 前 提 即 被 告 人 在 法 庭 上 要 作有 罪 答 辩
,
。
,
事之 间 纠纷 引发 的轻微 犯 罪 中的犯 罪嫌疑人 认 罪悔过 赔礼道
一
套具 体化 专
、 。
业 化 经 常化 的监 督机 制 是 抑 制执 行 权力 滥 用 的有 效 手段 而 民
损 失 确 需提起 公诉 的 可 以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提 出 从宽 处 理 适
。
,
、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权 J 就 的 民事 审判活动 实行监 督。该 条规定 明确 了检 察机关 对“ ” 民事 审 法 实践 L, 力制 衡理 论 法 瀹精 神 引 导 F 自然转化 为法件 监
判活动 ” 行监 督 , 进 但对于 “ 民事审判 活动 ” 否包括 民事 执 行活 督 的形 式 。列 民事 执 仃权进 行 检察监 督 完全 符 合现 代法 治 的精 是
( ) 一 民事 执行 检 察监督 的法理 依据
权 力制约 是 指 各种 国家权 力在 行使 l 卡 : } H 制约 的政 治法律 1
诉 讼法和最 商人 民法 院的司 法解释 中 。 修改后 的 《 中华人 民 和
国 民事诉讼法》 总则第十 四条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有 权对 人 民法 院 制 度, 力制约 理 论要求 民事 执行 权接 受外部 舴督 。 我国 的司 “ 权
在缺 位 问题 。而 执 行作为 审判权 的一部 分, 一旦 丧 失 了监 督 , 却 华 人 民 和 困 民事诉 讼法》 的规定 , 人 愉 察院 对人 民浊院 生效 极 易 导致 权力滥 用和 司法腐 败 。所 以, 何完 善立法 , 立检 察 如 确 民事判 决提 出暂 缓执 行的建 议没 仃 律依据 。 可以[ 看…, ” J I J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释几 乎d f 了民事 俭察 临督 民事执 程 li  ̄-
一
文章 编号 :090 9(0 0l一5 ・ l0 —522 l)2l3O 2
院 《 于检察 机关 对九予执 行的 氏事裁定捉 山抗 诉人 民法 院应 当 关
规定 : 对 j 人民法 院在案 件审理过 程I f “ l乍 j 环, 在整 个 民事 诉讼中 占据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 它的 正确执 行与 如何 审理 问题 的批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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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指的是当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生效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过程。
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监察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合法性、程序性、效率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过程。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
民事执行检察监
督主要关注的是被执行人是否按照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履行。
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调阅相关的文书资料、询问当事人、查看财产状况等方式获得相关的线索和信息,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2. 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
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严格
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而监察检察机关就是对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主要机构。
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主要关注的是执行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和违规的行为,如是否存在超越权限、不合规定的处置和决定等情况。
3. 执行效率和效果。
民事执行的实效性是本程序的主要
目的,对于一些紧急和重要的案件,执行进度的快慢和效果影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而在这方面,监察检察机关在实际监督和检查中,将会关注协调推进执行工作、加快执行进度、保障执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4. 与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其他与执行相关的问题,如强制执行中的安全问题、执行变证的问题、执行费用的支付等。
这些问题对于执行效果和程序性同样具有一定的影响,而监察检察机关将会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填补与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空白和不足。
综上所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了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的履行情况、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性、执行效率和效果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问题。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监督和检查,能够更好的保障民事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