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变迁(一)
清朝学校教育制度的变迁

清朝学校教育制度的变迁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统治时间长达267年,其中教育制度的变迁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逐渐演变。
经历了三个阶段:初创时期的重视教育;中期的保守与僵化;末期的改革与探索。
本文将详细探究清朝学校教育制度在不同时期的演变与变革。
清朝初创时期,因为统治者是满族人,为了巩固统治地位,他们十分重视教育,尤其是对满族子弟的教育。
此时的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官办学校和私塾。
官办学校供应公家子弟接受教育,主要培养他们的军事技能和满族传统文化,其中以内务府下辖的国子监和乾隆皇帝创立并领导的松江书院最为著名。
私塾则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学校,主要培养儿童的基础知识和科举考试所需的文化技能。
虽然官方重视教育,但限于时代局限,教育的覆盖范围仅限于统治阶层和一些士人,普通人民的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进入中期,清朝学校教育制度逐渐保守与僵化。
此时,考试制度成为求数量和升迁的唯一途径,且以科举制度为核心。
科举制度设立了一系列考试,如乡试、会试和殿试,以选拔出具备才能的官员。
尽管科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但它也限制了教育内容和选人标准,过分强调对经典的死记硬背,使教育过程缺乏实际价值和创新性,教育事实上成为了培养应试者而非全面发展学生能力的手段。
这种僵化的教育模式,严重束缚了人才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中国社会的不断动荡,教育制度也开始发生改革和探索。
孙中山等一批改革派学者呼吁改革教育制度,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的需求。
1898年,戊戌变法时期,清政府曾试图进行教育改革,推行西方教育模式和教材,致力于培养具有科学素养的人才。
然而,改革势头很快被保守派压制,改革成果微乎其微。
但这一改革努力也为后来中国教育的发展打下了重要基础,延续至今。
虽然在清朝这个封建王朝的统治下,学校教育制度变迁比较缓慢,但也并非没有演变和改革的迹象。
它的变革反映出社会的变迁和时代的需求。
我们不能忽视这段历史,因为清朝学校教育制度的演变对于我们今天的教育改革及其意义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新中国大学英语教育发展历程政策变迁及相关研究综述

新中国大学英语教育发展历程政策变迁及相关研究综述【摘要】本文回顾了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大学英语教育的发展历程和期间重要外语教育政策的变迁史,并对此相关的国内研究文献做了梳理和总结。
【关键词】大学英语教育;发展阶段;大学英语教育政策引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几十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做了大量研究,但大多数研究是从语言学、二语习得或教学法等方面进行的,从外语教育政策角度进行的研究并不多。
中国的大学外语教育直属教育部统管,从语种的选择、大纲的制定到教学目标的定位等各项政策都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
1949年以来,国家教育部针对大学外语教育制定了许多政策,这些政策对中国外语教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因此,从外语教育政策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
一、新中国大学英语教育发展历史阶段及重要外语教育政策变迁笔者根据1949年以后中国大学英语教育政策的出台顺序,结合历史发展阶段,将我国的大学英语教育分为四大阶段,每个阶段又分为两个子阶段。
第一阶段是艰难起步阶段。
时间跨度是从1949年到1965年。
1949年到1955年为第一子阶段。
在这一阶段,由于受到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围堵,我国采取向苏联一边倒的政策。
高校的外语教育片面发展俄语教育,英语教育受到极大的压缩和削弱。
政务院于1954年颁布《关于全国俄文教学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开设俄语课,以便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
其后果是英语人才紧缺,俄语人才过剩。
第二次阶段为1956年到1965年。
从1956年起,各高校逐渐开设公共英语课。
大学英语教学在高校逐渐得到发展。
20世纪60年代,中苏关系恶化,受此影響,高校大学外语教学开始调整。
期间的重要文件有:1961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外语课程设置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高校的第一外语是俄语或英语。
英语第一次取得了与俄语相同的地位。
1964年教育部颁布《外语教育七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高校公共外语课语种有英、俄、法、德和日语,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教育公平:改革开放30年教育政策法律变迁的主旋律 2018教育政策改革

教育公平:改革开放30年教育政策法律变迁的主旋律2018教育政策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的平等与公平日益成为社会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诉求和主旋律。
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教育政策法律变革的若干重要事件,展现教育公平这一主旋律,是本文的主旨。
一、基础教育1.基础教育改革的步伐我国的教育改革主要集中在基础教育领域。
经历了“文革”时期的重创之后,我国的教育事业从1978年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
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国的基础教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了到20世纪末中国基础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方针。
1999年初,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制订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这一计划是教育战线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举措,是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基础上提出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构建21世纪充满生机活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指明了方向。
2.修订《义务教育法》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律方面的变革以2006年6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最为关键。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以前相比,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中国教育政策过程中的策略空间一个对政策变迁的解释框架

中国教育政策过程中的策略空间一个对政策变迁的解释框架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本文旨在探讨中国教育政策过程中的策略空间,并以此作为理解政策变迁的解释框架。
通过对教育政策过程中策略空间的深入分析,我们希望能够揭示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和趋势。
本文将从教育政策制定的背景出发,阐述策略空间的概念和内涵,进而分析策略空间对教育政策变迁的影响,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This article aims to explore the strategic space in China's education policy process and use it as an explanatory framework for understanding policy changes. Through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strategic space in the education policy process, we hope to reveal the driving forces, mechanisms, and trends of policy changes.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background of educational policy formulation, elaborate on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strategy space, analyze the impact of strategy space on educational policy changes, and finally proposecorresponding policy recommendations.在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策略空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中国教育政策的历史考察——兼论教育主权的行使

政策行使的情况。据历史 的记载 , 从先秦时代中国开始出现 了国家 ,因此本文根据历史朝代的变迁
收稿 日期 :2 0 — 10 08 0—5 基金项 目:福建 省社会科学规划 ( 二期 )项 目 ( 0 6 2 6 )。 20B 0 1
作者简介:刘祥玲 ( 9 0 18 一),女 ,山东 日照人 ,仰恩大学教务部研究实 习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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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卷 第 4 期 0 2 0 年 8月 08
宁 波 大 学 学 报 ( 育 科 学 版 )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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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NO. , 13 4 Au . 2 0 家 政治经 济文 化 的发展 水平 有 密切关 系 。 ( ) 育主权 与教 育政 策的 关 系 二 教 1 .教育 主权不 是空 洞 的 口号 。教 育主权 的存 在是 国家 行使 教育 权 的大前 提 ,其完 整性 直接 影 响
国 家实施 教 育 的程 度 和范 围 。它不是 一个 空 洞 的 口号 ,正 如 建设 房屋 首先要 有 地基 一样 ,教育 主权
特点 ,教育主权可概括为教育立法权 、 教育行政权 、教育司法权 和教育发展权 四个方面的内容 。[ 2 】 教育政策是教育主权行使的直接表现,本文首先分析二者的关系 ,然后对历史上教育政策的执行情 况 进行 梳理 ,总结 出其背后 教育 主权 行使 的特 点 。 教 育政 策 与教 育主权 关系辨 析 ( )教 育主权和 国家主权 的 关 系 一
表 1 中国 历 史 上 教 育政 策 简 表
朝代
主导思 想
教育政策
朝代
主导 思想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学校劳动教育政策变迁特点对新时代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70周年学校劳动教育政策变迁特点对新时代的启示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实力的逐渐增强,我国劳动教育政策也在不断变迁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回顾劳动教育政策的变迁特点,对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实施劳动教育,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教育政策的变迁特点出发,结合新时代的需求,探讨劳动教育政策对新时代的启示。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劳动教育政策新中国成立之初,劳动教育政策主要以扫盲、普及教育为主导。
国家大力推行义务教育,实行免费教育,使许多儿童得以接受基本的教育。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育政策受到了许多历史因素的制约,教育中普遍缺乏劳动教育的理念,学生被简单地视为知识的接受者,缺乏实际动手能力和劳动精神的培养。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教育政策变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劳动教育政策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对技能教育的投入力度,推动了技能教育的全面普及,提高了劳动者的技能水平。
我国开始逐步注重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体系,提升学生的实际劳动能力和劳动精神。
特别是在新课程改革中,劳动与技术教育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提供了更多的支持。
三、新时代对劳动教育政策的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新时代对劳动教育政策也提出了新的需求。
一方面,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需要学校在教育教学中更多地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也需要更多具备劳动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公民,这就需要学校在劳动教育中更多地注重培养学生艰苦奋斗、创新拼搏的品质。
1. 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新时代劳动教育政策应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学校要加强实践教学,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学生动手实践,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也要加强创新教育,引导学生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力。
明清时期教育思想的变迁

明清时期教育思想的变迁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明清时期是一个值得人们深入了解的时期。
在这两个时期,中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都有了重要的发展和变化。
其中,教育领域的变迁也是十分显著的。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明清时期教育思想的变迁。
一、教育制度的改革在明清时期,中国的教育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明朝时期,文官考试由科举制改为乡试、府试、院试制,形成了明代的科举制度。
这一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但是在清朝时期,科举制度逐渐失去了它的核心地位。
清朝时期,国子监成为了最高学府,成为培养皇族子弟和高级文官的重要机构。
此外,明清时期的教育机构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明朝时期,建立了“书院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兴办了许多私立学校。
文人、士绅、商户、道观等都有开办书院的传统。
而到了清朝时期,学术思想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术派别方兴未艾,书院也随之衰落,文人们逐渐放弃了书院的传统。
为了培养顺应时代的新人才,清政府创办了“西学东渐”政策,开始引进西方文化和教育的理念。
随着西学的引进,中国的教育也开始向世界先进的教育模式看齐。
二、教育思想的改革在明清时期,国家的发展和变化,也促进了教育思想的变化和发展。
明朝时期,儒家教育思想被推崇为正统教育思想,影响了整个教育领域。
儒家教育的核心是“诚、正、恕、简”,通过对道德和人性的规范,促进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然而,随着明朝天下大乱、社会动荡,儒家教育的推行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为了改变教育领域中的落后现状,清政府创立了科学的教育体系,推行综合性知识教育。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以适应现代化社会的需求。
三、教育内容的改革在明清时期,中国的教育内容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明朝时期,儒家经典是教育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四书五经》等书籍。
但是,随着社会变化和科技进步,明朝时代的教育以经学为主的教育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的需要。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清朝时期的教育内容逐渐增加,包括政治、经济、科技、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使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
建国以来我国基础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及发展走向

政策 。特别是党 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 以来 。 教 育的地位进 一步得 以确 立 , 教 育的价值 重新得 以认 定 。 教育事 业也以前所 未有 的
速度向前发展 , 教育改革也成为了国人注 目的焦 点之 一。
依据基础教育与社会发展关系状态的变化以及基础教育
自身发展的历史 , 我们可以将新中国成立以来 的基础教 育政 策
策, 对 大力推进基础教育改革 , 促使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 具 有十
分 重要 的意义。
一
、
教 育 政 策 界 定
在1 9 4 9 年9 月2 9曰 通过 的《 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共 同
高等教 育 , 注重技术教 育 , 加强劳动 者的业余 教育和在职 干部
纵观教育政策发展 的历史 , 由于人们对政策本 质的不 同理 纲领 》 规定 : “ 有计划 有步骤地 实行普及教 育 , 加强 中等教育和 解, 教育政策含义的界定出现 了各具特 色的局面 。目前 , 国内学 者 或相关 文献对教 育政策 的定 义主要 有以下 , 教 育政 策是 “ 负 有 教育 的法律或行政 责任 的组织及 团体 为了实现 一定时 期 的 教 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 的行动准则 。” l 1 I . ‘ 教 育政 策是一个政党 或 国家 为实现一定时期 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 [ 2 ] ‘ . 教 育政策 是一 种有 目的 、 有组 织的动态 发展过程 , 是政 党政府 等 政治实体在 一定历史时期 , 为实现 一定 的教育 目标和任 务而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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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变迁(一)中国现代教育以20世纪初废科举、建新学为起点,正好大约一百年,并被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鲜明地一分为二。
20世纪上半叶,现代教育制度得以建立和基本定型。
20世纪下半叶,伴随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的激烈变动,教育制度一再重建,教育政策不断调整,提供了一个相当特殊的个案。
一、20世纪上半叶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中国的现代教育制度是在民国期间逐渐成熟的。
在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以1922年新学制和北京大学的更新为代表,标志着近代教育的脱旧入新。
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一方面实行“以党治国”,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同时使各项事业制度化、规范化。
在教育领域,通过对1922年学制的修改和调整,构建了比较完备的教育法制体系,学制和学校教育系统逐渐成熟和完善。
中国的现代教育制度在30年代得以基本定型。
1、国家教育行政体制清末教育改革的任务包括“除旧”与“布新”两个方面。
1901年8月,清政府颁布《兴学诏书》,称“兴学育才,实为当务之急”,“除京师已设大学堂应切实整顿外,着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改设大学堂,各府厅直隶州军设中学堂,各州县均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
[1]全国掀起兴办新式学堂的高潮,初步建立起包括大、中、小、幼各级各类学校的现代教育体制。
由于提倡和奖励出国留学,20世纪初年出现了中国留学史上的第一次高潮。
“新政”时期教育变革最重要的三件大事是颁布新学制、废除科举制和设立学部。
1905年12月,清政府成立学部,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正式的、独立的和专门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建制。
此后,清政府中央官制的全面改革顺利实施。
各省设提学司,各厅州县设劝学所,各县官立、公立、私立的各类小学堂都归劝学所主管,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统一的教育行政系统。
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采取紧急措施改革封建教育。
1月9日,成立教育部,教育部直隶总统。
教育部设总长1人,次长1人,下设三司一厅。
此改革系蔡元培参照欧洲国家,本精简原则,循民主集权制思想进行。
机构极为简单,除总长、次长为政府任命,其他工作人员概不呈请任命,均称部员。
此后,教育部组成几经修订。
地方教育行政的建设,主要围绕教育机关的独立设置及获得较大的事权。
民国初年,大多数省区在省都督府民政司下设教育科,管理全省教育事务。
1912年12月,实行军民分治后,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实业、财政、教育四司,教育司设司长1人,由省长推荐,大总统委任。
教育机关地位有所提高。
1914年后,教育司被裁撤,仅在政务厅下设教育科。
1917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发《教育厅暂行条例》,规定各省设教育厅,设厅长1人,由大总统简任;厅下设3科,各置科长1人,省视学4-6人,科员3人。
县级的教育行政,经历了一番从“裁局设科”到恢复设局的周折。
民国初年各县仍保留清末的劝学所。
1923年颁布《县教育局规程》,正式实行县教育局建制,市乡由教育局酌划学区,每学区设教育委员1人,受局长指挥,办理本学区教育事务。
并规定县教育局设董事会,为教育立法机关。
董事会设董事5名,除县视学1人外,其余依据条件选举产生。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实行了一项重大的教育行政改革,是实行大学院和大学区制。
中央撤消教育行政委员会,采用法国制度组织“中华民国大学院”。
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构,下设以大学院正副院长、各国立大学校长、大学院教育行政处主任及专家学者组成的“大学委员会”,为最高评议机关。
省市教育行政则实行“大学区制”。
即以大学区为教育行政单元,每一学区内有一国立大学,由国立大学校长统理大学区内的教育行政和学术事宜。
大学区设评议会为最高审议机关,由大中小学校长、教员、教育团体、学术界人士等组成。
这一由蔡元培发起的改革,反映其“教育独立”的理想,旨在“以学术化代官僚化”,由学者主持学务,促进教育行政学术化和大学委员会民主化(采用合议制)。
但这场改革实行一年多后即告夭折。
1928年8月,蔡元培辞职,11月,大学院重新恢复为教育部。
1929年6月,废止大学区制度,恢复教育厅制度。
有学者认为失败的原因为理想过高而人谋不臧,欲使教育行政学术化,结果反使学术机构官僚化。
地方反对大学区制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以大学统率中小学,忽略中小学实际需要,削减中小学教育经费,导致中小学居于附庸地位,而遭中小学教育界激烈反对。
”[2]大学院制和大学区制的改革,是20年代自由主义气氛下比较浪漫的制度变革的尾声,此后,社会逐渐纳入权威主义的规范、严整之中。
教育部组织、职能的充实完善,从1928年12月公布《教育部组织法》起,至1947年公布的第10次《修正教育部组织法》而基本完成。
确定的机构设置为:秘书室、参事室、督学室、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国民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边疆教育司、国际文化教育事业处、总务司、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资料研究室。
教育部制度的特色之一是设置“专门委员会”。
教育部专门委员会始设于大学院时期,《教育部组织法》将其列入编制,数量呈增多趋势,如教育研究委员会、国民体育委员会、国语推进委员会、训育委员会、国民教育辅导委员会、医学教育委员会、学术审议委员会等。
这些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各有章程和条例,在教育部部长和次长领导下,规划教育方案,“议复部长交议事项”。
成员多为各领域知名专家,如按规定教育研究委员会有委员25人至40人,其中对教育研究有经验之国内学者占20人至32人,在华从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绩的外国学者5至8人,以助于教育决策的科学化。
1931年公布的《修正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行政组织采委员制,下设5厅,教育厅与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秘书厅并立,教育厅长为省政府委员。
教育厅掌理的事务为:各级学校事宜,社会教育事项,教育及学术团体事项,关于图书馆、博物馆、公共体育场等事项,其它有关教育行政事项。
教育厅虽与民初直属中央教育部不同,但机构较大,人员较多,职权和地位比民初有所提高。
这一省区教育行政制度一直实行至1949年。
30年代县级的教育行政,又经历一番从“裁局设科”到恢复设局的变化。
1930年公布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下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4局;1933年后,规定县政府“一律以设科为原则”。
1939年国民政府实行新县制时,重申改局为科,全国各县教育局均改为教育科。
县长统掌教育大权,教育科仅为辅佐,不能单独行文和独立对外洽办事务,造成教育地位明显下降。
此后,教育部及教育团体多次呈请行政院县级教育局制;但直至1947年才恢复县教育局。
2、基本学制和学校制度中国的现代学制从清末新政时的“癸卯学制”起,至1922年新学制得以基本成型。
与此同时,学校制度、大学制度也完成了脱旧入新的转变。
1904年1月,清庭批准了张之洞主持制定的《奏定学堂章程》,时称“癸卯学制”。
“癸卯学制”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正式颁布且在全国普遍实行的学制,从而结束了中国数千年来办教育无章程、学校无体系的状态,确立了中国现代学制的基本模式和框架。
“癸卯学制”的学校体系基本是模仿日本的。
纵向分为三段七级,即初等教育段(蒙养院、初等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中等教育段(中学堂)、高等教育段(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分科大学、通儒院)。
规定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5年,中学堂5年,高等学堂(大学预科)3年,大学堂3-4年;即从小学到大学毕业约需22年左右。
此外,还有最高等级的通儒院,学制5年。
“癸卯学制”对蒙养院的规定,是中国幼儿教育制度正式建立之始。
“癸卯学制”体现了“中体西用”的方针,但在教学内容上打破了儒家经典一统天下的局面,并突破了培养官僚精英的单一目标,在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在普通学堂之外均建立了师范教育和实用教育系统。
小学堂、中学堂均分官立、公立、私立三种。
该学制一直延用到1911年清朝覆灭。
民国之初,1912年9月颁布了一新学制,次年又陆续颁布各种学校章程修改和补充,史称“壬子癸丑学制”。
这一学制以自由、平等、博爱等观念取代了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各级各类学校全部废除了经学;取消贵族学堂;体现男女平等的思想,初等教育实行男女同校,普通中学、师范学校、实业教育可为女生独立设校。
学校系统基本延续“癸卯学制”,但各级学校的学习年限有所缩短,初小4年,高小3年,中学4年,大学预科3年,大学4年,则从初小至大学需17-18年,共缩短了3年。
在五四新文化运动的背景下,1922年的民国新学制成为现代教育生长的标志性事件。
它是由民间的全国省教育联合会组织讨论和制定的,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孟禄直接参与了新学制的讨论和制定。
1922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将此草案修改后交在济南举行的全国教育会第八次年会讨论修正。
1922年11月1日,以大总统令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方案》。
1922年新学制深受杜威进步主义教育思想和美国模式的影响。
中小学学制由原先的七四制(小学七年、中学四年)改为美国式“6-3-3”制(小学六年,初中、高中各三年)。
这一基本学制从1922年确定之后,一直沿用至今。
此外,改变了原学制中相对独立的实业学校系统,改为实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混合的“综合性中学制”,即美国式的单轨制。
明确中学实行学分制与选科制。
高级中学分普通科和职业科。
大学废止预科,并采用选科制。
1922年学制颁发后各级教育迅速发展,并造成学校教育比较自由、宽松的发展状态。
作为学习西方政治制度的产物,民国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视立法。
1927年之后,国民政府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在《中华民国宪法》下有《教育法》或《教育基本法》,以及《教育部组织法》,部门法下面是各种“规程”、“条例”,以下是“规则”、“细则”、“办法”,教育立法数量繁多。
据统计,1927年至1949年的22年间,国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教育法规法令多达1200余件;在1930年至1945年的15年中,单高等教育法规就有335项。
立法比较重视稳定性和连续性,如《大学规程》自1929年颁布后一直未变,直到1974年台湾当局才进行修订。
[3]30年代教育立法的一个背景,是对20年代“放任主义”的纠偏,整顿办学过“滥”之弊。
教育立法、整顿的方向,是向着权威主义、“整一性”、“严格训练主义”,一反五四之后的自由风气和比较灵活、开放的美国式教学,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教育体制和严格训练的教学模式。
这些教育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总纲、培养目标、修业年限、课程、设置、设备管理、编制、师资、行政、经费、成绩考查、入学、毕业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标准,并将私人办学和华侨办学牢牢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学法》、《师范学校法》、《职业教育法》和1933年颁布的《中学规程》,改变了20年代建立的美国式的“综合中学”体制,改为欧式的单科中学制,普通中学、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单独设立,并取消学分制和选修制,实行严格的毕业会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