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论文:对诉讼法中“先刑后民”观念的反思
浅谈“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与突破--基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差异视角

浅谈“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与突破--基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
讼证明标准差异视角
冯朝阳
【期刊名称】《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一、困惑起源——“先刑后民”排他适用的合理性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先刑后民”原则①的标志性解释,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向,因强调公权优于私权,为司法机关鼎力支持,以致司法实务中存在对该原则运用的绝对化倾向,即只要是刑民交叉案件,一概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使民事诉讼陷于被动状态,甚至成为民事权利主张的障碍。
【总页数】2页(P128-128,90)
【作者】冯朝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先刑后民”与“先民后刑” [J], 伦碧琪
2.简析刑、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差异 [J], 谢德红
3.浅谈“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与突破——基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差异视角 [J], 冯朝阳;
4.刑民交叉案件现实困境的突破——以先刑后民原则为视角 [J], 王智杰
5.论"先刑后民"原则的适用标准与程序 [J], 孙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

论“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作者:李丽来源:《商情》2019年第11期【摘要】对“先刑后民”原则的理解和适用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的学术性问题之一。
在基本法以及立法层面中,“先刑后民”是不是与“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一律采用“先刑后民”的解决方案?上述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只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案件事实,才能将案件做好、做细,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文为本,司法和谐。
【关键词】先刑后民刑民交叉基本原则独立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之一。
但是与“罪刑法定““诚实信用”等民法、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不同的是,“先刑后民”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级各地法律工作人员对该原则的理解特别是法官对该原则的自由裁量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该原则的误用甚至滥用。
而刑民交叉案件又是公认的难度系数最高的案件,所以解决“先刑后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笔者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引用真实案例,采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对“先刑后民”在我国诉讼法中的地位以及这一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进行论证。
一、“先刑后民”原则的法律渊源有的法律工作者认为,“先刑后民”原则指的是一个案件中既涉及到刑事责任又涉及到民事责任时,应该先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待刑事责任问题确定和解决后,再解决该案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问题。
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先刑后民”原则的主要法律渊源。
我国刑诉法第77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也被视为“先刑后民”原则的主要法律渊源。
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

1问题的提出民刑或刑民交叉诉讼并非学界的新话题,十多年前学者们对此就已经有所讨论。
这种讨论源自人们经常遭遇的民刑交叉诉讼实践。
现在这一话题也依然是人们经常讨论的主题。
从对司法案例的检索结果来看,可以发现“先刑后民”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处理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一个原则。
在学术界,人们也常常使用这一说法或概念。
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以及法理而言,这些讨论并没有真正阐明其应有的原理及机理,因此有必要予以更深入的探究。
在探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方法之前,有必要对人们关于“先刑后民”这一说法的语境加以廓清和区分。
因为人们关于“先刑后民”的表述在含义上往往是漂移和多义的。
这种含义上的漂移性和多义性与视角和语境差异有关。
如果不能锁定相应的语境,也就无法有针对性地探讨问题。
其一,不同性质的案件由同一个审判机构合并主管的情形。
这种情形又可以分为两种:附带性和非附带性。
附带性是指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非附带性是指,近年来实施的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改革,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在传统意义上属于不同性质的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形。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语境中,人们对“先刑后民”的理解是,对于因刑事犯罪所发生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和裁判,应当首先就刑事犯罪部分进行审理之后,在有罪认定的基础上,就附带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审理和裁判。
在刑事诉讼系属中,当事人不得单独对由犯罪引发的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这里的“先刑后民”是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结构所决定的,其最大特点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一个刑事审判庭合并审理,并且民事案件处于附带的地位。
在这种语境下,也有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提出可以“先民后刑”。
但其含义已经转换为哪一种责任应优先确定与实现的问题,而非不同审判机构主管的不同诉讼案件,哪一个诉讼应当先行的问题。
例如,有观点主张在被告人认罪与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应明确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构建一种“先民后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同一事实构成不同性质责任的竞合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分析两者在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互关联与冲突。
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其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不言而喻。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刑民交叉法律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适用中的交叉点,以及两者在法律程序中的相互关系。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刑民交叉问题的产生原因,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交叉的内在逻辑。
本文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类型进行分类研究,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刑事赔偿与民事赔偿等方面展开分析。
通过对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深入研究,揭示其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与争议点,为法律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适用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对案例的剖析,总结刑民交叉问题在法律实践中的处理经验,提炼出适用于不同类型刑民交叉问题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文章还将对刑民交叉问题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为法律实践提供前瞻性建议。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地探讨刑事法与民事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交叉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文章将从基本概念、问题类型、法律适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多个方面展开研究,以期推动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应用。
二、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相互交织、重叠或冲突的复杂情况。
这些交叉问题不仅涉及刑法和民法的交叉适用,还涉及刑事司法与民事司法的协调与配合。
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的类型多种多样,以下将对其主要类型进行详细的阐述。
事实交叉型刑民交叉问题是指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上存在相互关联或重叠的情况。
这种交叉通常发生在同一事实既触犯了刑法又违反了民法的情况下,如盗窃案件中的被盗物品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赔偿。
刑民交叉案件处置机制研究

刑民交叉案件处置机制研究关键词: 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刑民诉讼冲突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
通常情形下,它们相对独立、互不相干,各自依据不同的诉讼法予以解决,可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此刻民事和刑事上彼此交叉或连累、彼此阻碍的案件,此即刑民交叉案件。
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说明尽管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置已有部份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一、刑民交叉案件处置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置刑民交叉案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要紧体此刻以下法律文件当中: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其二,1997年1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其三,1998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法嫌疑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8年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表现能够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因不同法律事实别离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连累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例如,同一行为主体实施了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别离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为主体,法律事实连累,刑民案件交叉。
第二类,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信是刑事法律关系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
法律事实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及不同性,决定了对同一法律事实存在不同的熟悉和明白得,造成了公、检、法三部门对案件性质的熟悉存有不合,有的以为是刑事案件,有的那么以为是民事案件,由此形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第三类,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组成刑民案件交叉。
此类交叉实质上是源于法规竞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对该项法律事实作了相应的规定且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法律事实,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
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先民后刑研究

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先民后刑研究刑民交叉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是因同一行为同时侵犯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
我国之前一直奉行的原则是“先刑后民”,但是现在许多的问题出现也不得不让法律审理之时改变以往的变成“先民后刑”原则。
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之时应当采用“先民后刑”原则给予一个很好的宣判。
标签:知识产权案件;刑民交叉;先民后刑1 先民后刑的出现背景案例:吴某等人原是甲公司从事数字机顶盒研发的工作人员,该项目研发成功后,吴某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将该项目的源代码保留在自己的移动硬盘中,并将其带到其新应聘的乙公司处,并利用甲公司的技术为乙公司开发数字机顶盒。
由于甲公司无法取得乙公司侵权的证据,且其掌握的证据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故甲公司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乙公司涉案物品及技术资料进行了证据保全,甲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由检察机关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公诉,上述两个案件现仍在审理当中。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取证难的特点,权利人在发现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后,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很难取得对方侵权的证据,而刑事立案的标准又较为严格,除需要证明拥有某项专利外,还需证明该项权利被他人侵犯,并已经达到了追诉标准,这种立案标准对权利人来说确实非常困难,然而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却要宽松许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尤为如此。
在实践中,有的权利人会先提起民事诉讼,借助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来固定相关证据,待证据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再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就是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采用先民后刑的处理原则。
1.1 先刑后民的弊端法学大师梅因说过:“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
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我国自1979年法制恢复重建以来,全国人大最先通过的法律就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
公共管理Public Management 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探究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230000)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的问题一向是令司法人员头疼的问题,近些年,随着民间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关于民间借贷问题中出现了刑民交叉的问题,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贷主体与当事人,有的是专门从事诈骗的犯罪团体,有的则是当事人涉嫌犯罪,而这些问题都是既涉及了民事又涉及刑事的案件。
对于这些同时涉及民事与刑事的案件,各地的法院政策不同,是“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共行”,各地的标准不一。
本文主要就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合同效力认证等方面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刑民交叉;问题;探究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1民间借贷活动易转化为刑事犯罪的原因1.1法律规范的固有缺陷在2015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问题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定了相关规定,因此,对这些刑民交叉问题有了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然而,任何法律从制定到实行都有一定的滞后期,不可能刚完善就能够很好地在各地法院中推行。
再者,法律与实际的案件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真实的案件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中空白的问题,这些问题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因此各地的处理方案都不同,同一案件也有可能会造成个别司法人员因意见不一而发生分歧。
法律还有不确定性的特点,不同程度的犯罪只有大致的范围,这也就导致了很多人打擦边球,司法人员意见不一。
例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存款”与"非法集资”就是比较难分辨的词语,如果按照“存款”的严格定义那么在刑事中就难以定义“非法集资”,因此,我国的法律一直在完善相关的范围鉴定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尽力将相关法律完善。
1.2利益诱惑民间借贷行为在我国有很久的历史,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在我国古代,地主、商人、官员与不同的老百姓之间贫富差距是巨大的,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导致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
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
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摘要:针对刑民交叉案件,司法程序通常以“先刑后民”的方法进行处理。
但是这样的方法可能无法完全照顾到被害人权益,使其损失得不到相应赔偿。
而实际案件推进过程中,被告人和被害者的真实诉求往往传递不及时,这对案件走向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在犯罪构成要件、诉讼程序或诉讼制度中,都可能包含刑民交叉的情况,而司法机关对于这种情况容易出现分歧或推诿现象。
关键词: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在解决过程中最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就是刑事和民事的解决顺序,及两者的“融合”达到了哪一步,在法律上该如何对这种情况进行诠释。
若只是以单独的刑法或民法进行判决,可能无法保护被害人权益,案件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案件定性和司法者主观态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1.概念1.定义目前法律界对刑民交叉事件的主流看法是:若“同一事实”中同时包含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则应当一并作为刑事诉讼进入审理程序,并界定为刑民交叉案件。
①“同一事实”:案件中存在三个主体,即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行为对象及行为表现者。
若这三者在案件阐述环节所阐述内容和情形达到很高的相似度,则称为“同一事实”,可以作为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处理。
反之,若其中任何一者存在阐述不同的内容,则被称为“不同事实”,此时需要将该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完成审判的独立化。
②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似乎并没有依靠“刑事”与“民事”将两者完全划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了“完全交叉”和“部分交叉”。
如何划分这两种“交叉”关系,值得人们思考。
1.类型①第一种情况:存在某个行为,这一个行为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害结果,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果分别属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而此时需要提起包含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的保护救济。
②第二种情况:几个行为人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但他们的多个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有害结果,但此时这几个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仍然按刑事和民事进行区分。
经济领域民刑交叉案件办理的再反思
经济领域民刑交叉案件办理的再反思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经济领域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频率也日益增加。
这些民刑交叉案件的办理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复杂性问题,需要我们进行再反思和总结,以改进办案模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职能定位、证据收集、审判权划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职能定位的再审视在处理经济领域的民刑交叉案件时,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案件办理中,执法机构应该承担着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任务,而司法机关则应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同机构之间应加强配合,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此外,应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证据收集的再规范化对于经济领域的民刑交叉案件,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注重规范化,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同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如调查取证、询问讯问、鉴定评估等,以便综合评判案件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三、审判权划分的再明确在经济领域的民刑交叉案件中,审判权的划分非常关键。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有所区别。
应加强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审判权的划分,明确各相关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四、法律适用的再完善对于经济领域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的适用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标准,应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执法和司法人员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此外,也应加强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结语经济领域的民刑交叉案件办理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反思和总结,以改进办案模式。
职能定位、证据收集、审判权划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探讨,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通过努力,我们相信在未来的办案中能够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为经济领域的民刑交叉案件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为“先刑后民”正名
为“先刑后民”正名陈愿峰【摘要】The criminal law before the civil law means one case contains two kinds of criminal and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which is a cross relation, while the court deals with the criminal offence firstly, and then the civil liability, another idea is the court deals with the two relations at the same time. It comes from the system of civil suit collateral to criminal proceedings. By comparing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criminal and civil,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the standard of proof , it is confirmed the criminal law before the civil law.%“先刑后民”是指一个案件中同时有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关系,两者是一种交叉关系时,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对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原则。
其来源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对比刑事和民事的后果承担、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方面的不同对其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从而为“先刑后民”正名。
【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3页(P96-98)【关键词】先刑后民;刑民交叉;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作者】陈愿峰【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先刑后民的概念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普遍认为先刑后民体现的是刑事优先的法学精神,是处理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交叉案件的原则之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民交叉论文:对诉讼法中“先刑后民”观念的反思 【中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是个难题。目前,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研究多限于实体方面和纯法理学方面的研究,而缺少对程序问题的研究。虽然理论界和司法界已经开始对“先刑后民”原则的正当性产生怀疑,但还缺乏系统性的具有司法实践指导意义的研究结论。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出发,高度概括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及分歧意见,并透过案件焦点梳理出相关的法律问题,即刑事诉讼中的“先刑后民”问题。再对“先刑后民”的概念进行解析,并通过梳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呈现了“先刑后民”被误作为一项司法原则予以普遍适用的过程,进而找准“先刑后民”的法律定位,即“先刑后民”并非司法原则,其仅仅是与“先民后刑”、“刑民并进”相平行的一种案件处理模式而已。然后再重点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分类解析,列举出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常出现的情形,总结出不同情形下案件的基本处理模式,并辅助案例加以说明,这些案例均是工作中办理的真实案例,使得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问题探讨更加全面、立体,以求对该类案件的程序处理达到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效果。本文将刑民交叉案件分为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刑主民案件、民主刑案件、刑民无主从案件,不同法律事实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并提出选择处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判断民事案件处理结果和刑事案件处理之间的关联性,即哪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依赖于另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那么另一个案件就应当先行处理,如果两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互不影响,则 可以并行处理。并且总结出判断刑民交叉案件定性的基本方法,即民事分析法和刑事分析法,其基本步骤是先审查民事关系诸要素与刑事犯罪各构成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对应性”,如果两者不具有对应性,则该案为纯民事案件,如果两者具有对应性,再运用行为的量化、序化分析法来判断该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受刑法惩罚性的标准,是否存在阻却犯罪的事由,从而断定其是否需要用刑法进行规范。本文通过反思“先刑后民”,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进”三种处理模式,以期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程序上的理论依据和思路。 【英文摘要】The handling of interlocked penal and civil cases has always been a tough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At present, the study on interlocked penal and civil cases almost limited to the aspects of entity and pure jurisprudence instead of the study on procedure problems. Theoretical circles and judicial circles have begun to doubt the legitimacy of the principle of 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 but short of the systematic research conclusion guided by judicial practice.Based on a real case, this paper sums up the focal points and divergent opinions of the case, and via the focus of the case to sorts out relevant legal issues, that is the issue about 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n the paper explains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 presenting a process that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 has been mistreated as a judicial principle to be applied universally after the review of the relevant normative documents. Convinced that the legal status of 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 namely it is not a judicial principle, is just a model of handling the case parallel to civil proceeding before criminal proceeding and combin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civil procedure, presenting a taxonomic analysis of interlocked penal and civil cases, enumerating several frequent situation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us coming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a basic handling model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 which is explained by some cases (these are real cases handled in our work). And therefore, the procedures of interlocked penal and civil cases will be discussed more completely, so as to promote the procedure handling of such cases to achieve the effects of effectiveness and operability. This paper divides the interlocked penal and civil cases into cases caused by the same legal facts including civil cases subject to penal cases, penal cases subject to civil cases and no priorities between penal and civil cases, and interlocked penal and civil cases caused by different legal facts. Believing that the key of choosing handling models is to judge the relevance of the results of civil cases and criminal cases, in other words, which case result have to rely on the other, and hence the other should be handled first, and if both results are not affected each other, then both cases can be handled together. Summing up the general way of judging the nature of interlocked penal and civil cases, namely the civil case analysis and criminal case analysis, is to examine if there is “correspondence”between elements of civil relationship and elements constitute criminal crime. Supposing that there is no correspondence, the case is civil case, in the event that correspondence is existed, the analysis of qualification and order of the act should be applied to judge whether the act deserves criminal punishment or whether there is a ground to prevent from committing crime, so as to judge whether the case should be regulated by criminal law or not.By rethinking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 the paper proposes such three handling models as criminal procedure prior to civil procedure, civil proceeding before criminal proceeding and combina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civil procedure for interlocked penal and civil cases, in an effort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and thou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