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收费标准

沉降观测收费标准一、收费标准的制定背景。
沉降观测是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活动中常见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过对地表沉降情况进行观测,可以及时发现地基沉降问题,保障工程安全。
因此,对沉降观测的收费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对于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与观测工作的实际成本相符合,既不能过高导致工程成本增加,也不能过低影响观测质量。
2. 公平公正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歧视性,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3. 可行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当便于实施和监管,避免出现漏洞和纠纷。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1. 观测设备费用,根据观测所需的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进行收费,具体标准根据市场行情和设备折旧情况确定。
2. 观测人员费用,包括观测人员的工资、交通费、食宿费等,根据观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时间确定收费标准。
3. 数据处理及报告费用,包括数据处理软件的使用费、数据分析费用以及报告编制费用,根据观测数据量和报告要求确定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
1. 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2. 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观测单位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合规。
3. 纠纷处理机制,针对收费纠纷,应当建立快速有效的处理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五、收费标准的调整。
1.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观测成本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调整过程应当充分征求行业内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符合行业实际和市场需求。
六、结语。
沉降观测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公正和可行。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沉降观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工程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沉降观测收费标准

沉降观测收费标准沉降观测是指为了监测土地或建筑物沉降情况而进行的一种观测活动。
在工程建设、地质勘察和环境监测等领域,沉降观测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针对沉降观测的收费标准,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沉降观测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沉降观测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规定。
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观测设备的成本、人工费用、数据分析及报告编制等方面的成本,同时也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二、沉降观测收费标准的计费方式。
通常情况下,沉降观测的收费是按照观测点的数量来计费的。
观测点的数量越多,费用相对也会越高。
此外,还需要考虑观测的时间跨度和频率,长时间跨度和高频率的观测通常也会导致更高的费用。
三、沉降观测收费标准的市场行情。
沉降观测的收费标准在市场上是比较透明的,一般来说,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会有专门的沉降观测公司来进行监测,他们会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收费报价。
同时,一些独立的地质勘察公司或者环境监测机构也会提供沉降观测服务,他们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自身的实力和服务水平而有所不同。
四、沉降观测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在制定沉降观测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观测成本、市场需求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也需要遵循市场规律,根据供求关系和竞争状况进行合理定价,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沉降观测收费标准的优化方向。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观测技术的不断提高,沉降观测的成本也在逐渐降低。
因此,在制定沉降观测收费标准时,可以考虑采用更加灵活的计费方式,如按照观测数据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费,或者引入一些新的观测技术和设备,以提高观测效率和降低成本。
六、结论。
沉降观测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只有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行业监管,防止不合理竞争和低价倾销,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希望本文对大家对沉降观测收费标准有所帮助。
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

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
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沉降观测结果可能出现的最大偏差。
通常,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取决于多个因素,例如观测时间、观测位置、观测方法、地质条件等。
在沉降观测中,为了确保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要保证观测点的质量和稳定性。
观测点的质量越高,其稳定性就越好,观测结果就越准确。
因此,在沉降观测中,需要对观测点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验收。
另外,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也与观测方法有关。
不同的观测方法可能会导致观测结果的偏差不同。
例如,采用激光测距仪进行观测时,其允许偏差值可能比采用目测法要小得多。
此外,地质条件也是影响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的重要因素。
在不同的地质条件下,沉降观测的结果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偏差。
例如,在软弱地质条件下,沉降观测结果可能会存在较高的偏差。
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是一个重要的参数,它可以帮助工程管理人员对沉降观测结果进行判断和评估。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观测方法和允许偏差值,以确保沉降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规范是指进行沉降观测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
沉降观测规范:
1. 观测点的选择:观测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监测区域的沉降情况。
观测点
应选择在土地沉降较为显著的区域。
2. 观测仪器选择:应选择高精度的沉降仪器进行观测。
观测仪器的测量精度应满足实
际要求,并且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检验。
3. 观测时间:观测时间应至少包括建设前、期间和建设后的阶段。
观测时间应长达数
年以获得准确的沉降数据。
4. 观测频率:观测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建议每月观测一次。
在建设期间,
观测频率可以适当增加。
5. 数据处理与分析:观测数据应经过严格的处理和分析,包括数据采集、校正、滤波
和拟合等步骤。
应采用合适的数学模型进行数据分析,以得到准确的沉降结果。
6. 数据记录与报告:观测数据应详细记录并进行备份。
观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并编制
详细的观测报告,包括观测过程、仪器校准、数据处理方法、结果分析等内容。
7. 观测误差控制:应采取措施降低观测误差,包括仪器的校准、环境条件的控制、操
作人员的培训等。
观测误差应根据要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请注意,这些规范仅为一般性建议,实际的沉降观测规范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进行沉降观测前,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准确规范。
关于沉降观测

关于沉降观测1.法规依据沉降观测实测资料是反映地基基础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把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观测列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将沉降观测测量记录列为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查项目。
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及成因1)观测滞后。
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或虽已布点,但因疏于管理未及时观测。
笔者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建筑物沉降观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中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进度已经过半,仍无沉降观测资料。
2)测点设置考虑不周。
将沉降观测点设置在±0以上,致使基础完成后无法测定初次高程,造成建筑物最终沉降量数据不完整。
3)沉降观测点设置不规范。
如材质刚度差,出墙面尺寸过大、过小,测点松动、漏放等,严重影响沉降观测数据的真实性。
3.防治及监控措施1)监理人员在开工前要认真审核施工图。
沉降观测点必须设置在±0以下。
如室内外高差过小,不能满足最终沉降量要求而必须设置在±0以上时,应在±0以下增设临时观测点,待后将沉降数据过渡到正式测点上,以保证沉降数据的完整。
2)基础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对沉降观测点设置是否规范,应认真进行检查。
基础分部完成后,应及时测定初次高程。
3)主体及装饰施工阶段,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沉降观测。
同时要做好观测点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应采取补救措施。
每次沉降观测记录,均应经监理人员复核、签认。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均应对沉降观测测量记录进行核查或抽查。
沉降监测是预防和控制沉降最有力的手段之一,首先介绍地面沉降和建筑物沉降的原理和危害。
一、地面沉降地面沉降监测即为测定地面高程随时间变化的工作。
地壳运动、开采矿藏或天然气、抽取地下水等均能引起地面高程变化。
局部地区地面高程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对房屋、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和水坝等有严重的破坏作用。
沉降观测规范

沉降观测1 一般规定1.1 建筑沉降观测可根据需要,分别或组合测定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以及基础和上部结构沉降;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超高层建筑,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时开始;1.2 各类沉降观测的级别和精度要求,应视工程的规模、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速度确定;1.3 布置沉降观测点时,应结合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并应顾及施工和建成后的使用方便;同时,点位应易于保存,标志应稳固美观;1.4 各类沉降观测应根据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和综合成果;2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2.1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分别测定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内的相邻地基沉降与建筑相邻影响范围之外的场地地面沉降;2.2 建筑场地沉降点位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可选在建筑纵横轴线或边线的延长线上,亦可选在通过建筑重心的轴线延长线上;其点位间距应视基础类型、荷载大小及地质条件,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或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后确定;点位可在建筑基础深度1.5~2.0倍的距离范围内,由墙外向外由密到疏布设,但距基础最远的观测点应设置在沉降量为零的沉降临界点以外;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应在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布设线路之外的地面上均匀布设;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可选择使用平行轴线方格网法、沿建筑物四角辐射网法或散点法布设;2.3 建筑场地沉降点标志的类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地基沉降观测点标志可分为用于监测安全的浅埋标和用于结合科研的深埋标两种;浅埋标可采用普通水准标石或用于直径25cm的水泥管现场浇灌,埋深宜为1~2m,并使标石底部埋在冰冻线以下;深埋标可采用内管外加保护管的标石形式,埋深应与建筑基础深度相适应,标石顶部须埋入地面下20~30cm,并砌筑带盖的窨井加以保护;2 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标志与埋设,应根据观测要求确定,可采用浅埋标志;2.4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路线布设、观测精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2.5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的周期,应根据不同任务要求、产生沉降的不同情况以及沉降速度等因素具体分析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基础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在基坑降水时和基坑土开挖过程中应每天观测一次;混凝土地板浇完10d以后,可每2~3d观测一次,直至地下室顶板完工和水位恢复;此后可每周观测一次至回填土完工;2 主体施工的相邻地基沉降观测和场地地面沉降观测的周期可按照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2.6 建筑场地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场地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2 场地沉降观测成果表;3 相邻地基沉降的距离-沉降曲线图;4 场地地面等沉降曲线图;3 基坑回弹观测3.1 基坑回弹观测应测定建筑基础在基坑开挖后,由于卸除基坑土自重而引起的基坑内外影响范围内相对于开挖前的回弹量;3.2 回弹观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深度及地质条件确定,用适当的点数测出所需纵横断面的回弹量;可利用回弹变形的近似对称特性,按下列规定布点:1 对于矩形基坑,应在基坑中央及纵长边横短边轴线上布设,纵向每8~10m布一点;横向每3~4m布一点;对其他形状不规则的基坑,可与设计人员商定;2 对基坑外的观测点,应埋设常用的普通水准点标石;观测点应在所选坑内方向线的延长线上距基坑深度1.5~2.0倍距离内布置;当所选点位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物体时,可将观测点移与之对应方向线的空位置上;3 应在基坑外相对稳定且不受施工影响的地点选设工作基点及为寻找标志用的定位点;3.33.43.5 回弹观测路线应组成起迄于工作基点的闭合或附合路线;3.6 回弹观测不应少于3次,其中第一次应在基坑开挖之前,第二次应在基坑挖好之后,第三次应在浇筑基础混凝土之前;当基坑挖完至基础施工的间隔时间较长时,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3.7 基坑开挖前的回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配以铅垂钢尺读数的钢尺法;较浅基坑的观测,可采用水准测量配辅助杆垫高水准尺读数的辅助杆法;观测结束后,应在观测孔底充填厚度约为1m的白灰;3.8 回弹观测的设备及作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尺在地面的一端,应使用三脚架、滑轮、重锤或拉力计牵拉;在孔内的一端,应配以能在读数时准确接触回弹标志头的装置;观测时可配挂磁锤;当基坑较深、地质条件复杂时,可用电磁探头装置观测;当基坑较浅时,可用挂钩法,此时标志顶端应加工成弯钩状;2 辅助杆宜用空心两头封口的金属管制成,顶部应加工成半球状,并在顶部侧面安置圆水准器,杆长以放入孔内后露出地面20~40cm为宜;3 测前与测后应对钢尺和辅助杆的长度进行检定;长度检定中误差不应大于回弹观测站高差中误差的1/2;4 每一测站的观测可按先后视水准点上标尺、再前视孔内标尺的顺序进行,每组读数3次,反复进行两组作为一测回;每站不应少于两测回,并应同时测记孔内温度;观测结果应加入尺长和温度改正;3.9 基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应利用传递到坑底的临时工作点,按所需观测精度,用水准测量方法及时测出每一观测点的标高;当全部点挖见后,再统一观测一次;3.10 基坑回弹观测应提交的主要图表为:1 回弹观测点位布置平面图;2 回弹观测成果表;3 回弹纵、横断面图本规范附录E;4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4.1 分层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地基内部各分层土的沉降量、沉降速度以及有效压缩层厚度;4.2 分层沉降观测点应在建筑地基中心附近2m×2m或各点间距不大于50cm的范围内,沿铅垂线方向上的各层土内布置;点位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分层土的分布情况确定,每一土层应设一点,最浅的点位应在基础底面下不小于50cm处,最深的点位应在超过压缩层理论厚度处或设在压缩性低的砾石或岩石层上;4.34.4 分层沉降观测精度可按分层沉降观测点相对于邻近工作基点或基准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1.0mm的要求设计确定;4.5 分层沉降观测应按周期用精密水准仪或自动分层沉降仪测出各标顶的高程,计算出沉降量;4.6 分层沉降观测应从基坑开挖后基础施工前开始,直至建筑竣工后沉降稳定时为止;观测周期可按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确定;首次观测至少应在标志埋好5d后进行;4.7 地基分层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地基土分层标点位置图;2 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成果表;3 各土层荷载-沉降-深度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5 建筑沉降观测5.1 建筑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及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5.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c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中部位置;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5.3 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2 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器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的距离;34 应当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观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5.45.5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d一次的连续观测; 4 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有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断;当最后100d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d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的压缩性能确定;5.6 沉降观测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按本规法第4.4节的规定执行;2 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3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4 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5.71 基础或构件倾斜度α:式中——基础或构件倾斜方向上A、B两点的沉降量mm;L——A、B两点间的距离mm;2 基础相对弯曲度:式中——基础中点的沉降量mm;、——基础两个端点的沉降量mm;——基础两个端点间的距离mm;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5.8 沉降观测应提交下列图表:1 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2 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3 沉降观测成果表;4 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5 等沉降曲线图本规范附录E;。
基坑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要求
基坑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要求
基坑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要求如下:
1. 选址原则:观测点应选在基坑四周及附近区域,覆盖整个基坑的沉降情况。
同时考虑场地条件,尽量选择坚实、平稳的地面。
2. 观测点数量:根据基坑的大小和形状确定观测点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基坑较大且形状复杂时,观测点数量应增加。
3. 观测点的位置:观测点应避免在施工区域和可能受到较大振动的地方设置,以免对测量结果产生干扰。
4. 观测点的布局:观测点应均匀分布在基坑周围,目的是能够较全面地观测到基坑沉降的情况。
5. 观测点的距离:观测点之间的距离应合理确定,以确保能够有效观测到基坑不同位置的沉降情况。
一般来说,观测点的间距应在基坑最大直径的2~3倍左右。
6. 观测点的深度:观测点的深度应根据基坑的设计深度确定。
通常情况下,观测点的深度应超过基坑顶部土层的深度。
7. 观测点的设置方式:观测点可以通过钢筋粘结固定、预埋点固定或定向土钉的方式设置。
8. 观测仪器和设备:观测仪器和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到观测点设
置的深度和要求的精度。
通常情况下,使用测量水准仪、变形仪等设备进行观测。
9. 观测频率:观测频率应根据基坑的施工进度确定。
一般来说,在基坑施工初期,观测频率可以较高,以后逐渐减少。
10. 数据处理与分析:观测数据应及时处理和分析,以评估基
坑沉降的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观测结果应与设计要求进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要求。
备注:以上仅为基坑沉降观测点布置和要求的一般原则,具体的布置和要求还需结合具体工程情况进行确定。
沉降观测监理细则
沉降观测监理细则沉降观测监理细则一、文章类型与主题本文旨在阐述沉降观测监理细则,为监理人员在执行沉降观测监理工作提供详细的指导和参考。
文章主题明确,将围绕沉降观测监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相关资料收集与整理在撰写本文之前,我们广泛搜集并整理了与沉降观测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工程案例等资料。
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我们深入了解了沉降观测监理工作的实际应用和具体要求。
三、现状问题分析与风险评估针对已建或拟建的沉降观测站或桥梁,我们进行了现状问题分析和风险评估。
通过调查、访谈和数据分析等方法,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如观测数据不准确、观测周期不合理等。
四、监理细则的制定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沉降观测监理细则。
细则中明确了各项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包括观测点的设置、观测周期的确定、观测数据的记录与分析等。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相应的监理表格和记录文件,以便监理人员及时记录并分析沉降观测数据。
五、操作手册的编写根据制定的监理细则,我们编写了适用于监理人员的操作手册。
手册中详细介绍了如何执行沉降观测监理工作,包括观测点设置的原则和方法、观测周期的确定依据、数据记录与分析的具体步骤等。
通过阅读操作手册,监理人员可以快速掌握沉降观测监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六、补充说明在文章末尾,我们对沉降观测监理的其他注意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如安全管理、质量控制等。
这些补充说明可以帮助监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沉降观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和稳定运行。
总之,本文通过详细阐述沉降观测监理细则,为监理人员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通过阅读本文和操作手册,监理人员可以更好地执行沉降观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我们也希望读者能够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本文所提供的理论和指导,为沉降观测监理工作的发展贡献力量。
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甲方(需方):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沉降观测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
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
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是在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在进行土地开发、基础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土地的沉降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是指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所允许的土地沉降量的最大限度。
土地的沉降是指地表或结构物在一定时间内下沉的过程。
这种沉降可能是由于土地的自重、水分变化、地下开采或施工活动等因素引起的。
沉降观测的目的是监测土地的沉降情况,并根据观测结果进行调整和控制,以确保土地的稳定性和结构物的安全性。
在进行沉降观测时,通常会设置一个允许偏差值。
这个值是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要求和土地特性确定的。
允许偏差值的大小取决于土地的用途、工程的重要性和结构物的敏感性等因素。
一般来说,对于重要的基础工程或高风险区域,允许偏差值会比较小,以确保结构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当实际沉降超过允许偏差值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和修复。
这可能包括重新加固土地基础、加大地基承载能力或进行其他补偿性措施。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超过允许偏差值的沉降仍然无法控制,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工程设计或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结构物的安全性。
总之,沉降观测允许偏差值是在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通过设置允许偏差值,可以对土地的沉降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结构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实际工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来确定合适的允许偏差值,并在超过该值时采取相应的调整和修复措施。
哪些建筑需要进行沉降观测
哪些建筑需要进行沉降观测呢?《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都做了以下规定(强制性条文):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需要注意第4条,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自己的建筑物时,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要注意对邻近建筑物的沉降观测,以及施工降水对附近建筑物的沉降影响。
通常,施工图纸中会注明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
如图纸中没有明确,可与设计人员沟通。
也可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GB50007―20023.0.1条规定进行选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1条: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作的程度,将地基基础设计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甲级: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对原有工程影响较大的新建建筑物场地和地基条件复杂的一般建筑物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乙级:除甲级,丙级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丙级: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30层以上的建筑肯定要进行沉降观测;未经地基处理的30层以下的一般的高层建筑,不需要沉降观测。
其它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建设单位在组织沉降观测时,为降低费用,可以采用独立高程系统。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2条规定:建筑变形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采用国家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或所在地方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也可采用独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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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 沉降观测 英文名称: settlement observation 定义: 对被观测物体的高程变化所进行的测量。 应用学科: 测绘学(一级学科);工程测量学(二级学科) 随着工业与民用建筑业的发展,各种复杂而大型的工程建筑物日益增多,工程建筑物的兴建,改变了地面原有的状态,并且对于建筑物的地基施加了一定的压力,这就必然会引起地基及周围地层的变形。为了保证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构)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及相应的沉降参数,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现行规范也规定,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特别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沉降观测应根据建筑物设置的观测点与固定(永久性水准点)的测点进行观测,测其沉降程度用数据表达,凡三层以上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地基(砂基础)等,均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期或按层进度进行观测和记录直至竣工。
沉降观测示意图内容
沉降观测示意图内容为:工程名称、沉降观测点及水准基准点平面布置示意图、沉降观测点标志示意图等。 1)水准基点的设置 沉降观测水准基点(或称水准点)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利用工程标高定位时使用的水准点作为沉降观测水准基点。如水准点与观测的距离过大,为保证观测的精度,应在建筑物或构造物附近,另行埋设水准基点。 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观测的每一区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水准点,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规定并不得少于3个。水准点应考虑永久使用,埋设坚固(不应埋设在道路、仓库、河岸、新填土、将建设或堆料的地方以及受震动影响的范围内),与被观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间距为30~50m,水准点帽头宜用铜或不锈钢制成,如用普通钢代替,应注意防锈。水准点埋设须在基坑开挖前15天完成。 水准基点可按实际要求,采用深埋式和浅埋式两种,但每一观测区域内,至少应设置一个深埋式水准点。 2)沉降观测点标志 测定建筑物或构筑物下沉的观测点,可根据建筑物的特点采用各种不同的类型。观测点标志上部应为突出的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之处,观测点标志本身应牢固。沉降观测点应及时埋设,沉降观测点标志应安设稳定牢固,与柱身或墙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能在标志上部垂直置尺。 3)沉降观测点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观测点的布置,应按能全面查明建筑物和构筑物基础沉降的要求,由设计单位根据地基的工程地质资料及建筑结构的特点确定。 砖墙承重的各观测点,一般可沿墙的长度每隔8~12m设置一个,并应设置在建筑物上。当建筑物的宽度大于15m时,内墙也应在适当位置设观测点。 框架式结构的建筑物,应在每一个桩基或部分桩基上安设观测点。具有浮筏基础或箱式基础的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和基础(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周边设置。新建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处两边,都应设置观测点。烟囱、水塔、油罐及其他类似的构筑物的观测点,应沿周边对称设置。 沉降观测点具体布置位置,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确定。对设计未作规定而按有关规定需作沉降观测的建筑或构筑物,其沉降观测点布置位置则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负责确定。 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的比例一般为1:100至1:500。所有观测点应有编号,以便观测记录。
沉降观测记录
沉降观测记录的内容为:工程名称、不同观测日期和不同工程状态下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与其逐步沉降量的记录。 1)沉降观测的仪器及方法 沉降观测宜采用精密水准仪及铜水准尺进行,在缺乏上述仪器时,也可采用精密的工程水准仪(带有符合水准器)和刻度精确的水准尺进行。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人员也宜固定。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察点的两次观测差不得大于1mm,水准测量应采用闭合法进行。 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0.4√n(mm)的要求; 采用三等水准测量应符合±1.0√n(mm)的要求。 (n为水准测量过程中水准仪安设的次数) 2)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第一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每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建筑物的裂缝观测,应在裂缝上设置可靠的观测标志(如石膏条等),观测后应绘制详图,画出裂缝的位置、形状和尺寸,并注明日期和编号。必要时应对裂缝照相。裂缝宽度可用刻度放大镜观测。 3)其他 观测点编号一栏内各测点的编号应与沉降观测示意图中的编号一致。 工程状态: 对一般民用建筑以某层楼面(或标高)为状态标志;对工业建筑以不同荷载阶段为状态标志。 每次沉降观测,应检查每一次观测用相邻观测点间的沉降量及累计沉降量。如果沉降过大或沉降不均匀,应及时采取措施。
沉降观测资料的整理
沉降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和妥善保存,作为该工程技术档案的一部分。 (1)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和其逐次沉降量(沉降观测成果表)。 (2)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图绘制的观测点的位置图,根据沉降观测结果绘制的沉降量、地基荷载与延续时间三者的关系曲线图(要求每一观测点均应绘制曲线图)。 (3)计算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均沉降量、相对弯曲和相对倾斜值。 (4)水准点的平面布置图和构造图, 测量沉降的全部原始资料。 (5)根据上述内容编写的沉降观测分析报告(其中应附有工程地质和工程设计的简要说明)。
沉降观测要点
水准基点的设置:基点设置以保证其稳定可靠为原则,宜设置在基岩上,或设置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水准基点的位置,宜靠近观测对象,但必须在建筑物所产生的压力影响范围外。 观测点的设置: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的变形并结合地质情况确定,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 测量宜采用精密水平仪及钢水准尺,对第一观测对象宜固定测量工具和固定测时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 测量精度宜采用Ⅱ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 观测时应登记气象资料,观测次数和时间应根据具体建筑确定。在基坑较深时,可考虑开挖后的回弹观测。
沉降观测的实施
工作基点和观测点标志的布设 工作基点(以下简称基点)是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根据工程的沉降施测方案和布网原则的要求建立,而沉降施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布局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制订。依据工作经验,一般高层建筑物周围要布设三个基点,且与建筑物相距50m至100m间的范围为宜。基点可利用已有的、稳定性好的埋石点和墙脚水准点,也可以在该区域内基础稳定、修建时间长的建筑物上设置墙脚水准点。若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可按相应要求,选在隐蔽性好且通视良好、确保安全的地方埋设基点。所布设的基点,在未确定其稳定性前,严禁使用。因此,每次都要测定基点间的高差,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相对稳定,并且基点要定期与远离建筑物的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以检核其本身的稳定性。 沉降观测点应依据建筑物的形状、结构、地质条件、桩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布设在最能敏感反映建筑物沉降变化的地点。一般布设在建筑物四角、差异沉降量大的位置、地质条件有明显不同的区段以及沉降裂缝的两侧。埋设时注意观测点与建筑物的联结要牢靠,使得观测点的变化能真正反映建筑物的变化情况。并根据建筑物的平面设计图纸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点图,以确定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在工作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要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做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沉降观测的周期及施测过程
沉降观测的周期应能反映出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规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从而使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结果。其他各阶段的复测,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一般认为建筑在砂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已大部分完成,而建筑在粘土类土层上的建筑物,其沉降在施工期间只是整个沉降量的一部分,因而,沉降周期是变化的。根据工作经验,在施工阶段,观测的频率要大些,一般按3天、7天、15天确定观测周期,或按层数、荷载的增加确定观测周期,观测周期具体应视施工过程中地基与加荷而定。如暂时停工时,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均应各观测一次,以便检验停工期间建筑物沉降变化情况,为重新开工后沉降观测的方式、次数是否应调整作判断依据。在竣工后,观测的频率可以少些,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的大小而定,一般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半年与一年等不同周期。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项目工程,若最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的沉降量不大于2倍的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工程的沉降观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应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根据编制的沉降施测方案及确定的观测周期,首次观测应在观测点稳固后及时进行。一般高层建筑物有一层或数层地下结构,首次观测应自基础开始,在基础的纵横轴线上(基础局边)按设计好的位置埋设沉降观测点(临时的),待临时观测点稳固好,方可进行首次观测。首次观测的沉降观测点高程值是以后各次观测用以比较的基础,其精度要求非常高,施测时一般用N2级精密水准仪,并且要求每个观测点首次高程应在同期观测两次,比较观测结果,若同一观测点间的高差不超过±0.5mm时,我们即可认为首次观测的数据是可靠的。随着结构每升高一层,临时观测点移上一层并进行观测,直到+0.00再按规定埋设永久观测点(为便于观测可将永久观测点设于+500mm),然后每施工一层就复测一次,直至竣工。 在施工打桩、基坑开挖以及基础完工后,上部不断加层的阶段进行沉降观测时,必须记载每次观测的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出)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每周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出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若出现变化量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为其采取防患措施提供依据,同时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另者,不同周期的观测应遵循“五定”原则。所谓“五定”,即通常所说的沉降观测依据的基准点、基点和被观测物上沉降观测点,点位要稳定;所用仪器、设备要稳定;观测人员要稳定;观测时的环境条件基本上要一致;观测路线、镜位、程序和方法要固定。以上措施在客观上能保证尽量减少观测误差的主观不确定性,使所测的结果具有统一的趋向性;能保证各次复测结果与首次观测结果的可比性一致,使所观测的沉降量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