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第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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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

企业职工食堂依据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独立经营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还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犹如饭店或餐饮公司。
依据现行“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制度,这类食堂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就其收入缴纳营业税,并按税法规定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二类是入驻企业的餐饮公司开办的职工食堂。
这类食堂实质上是“外援”——企业将餐饮事务外包,引进餐饮公司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这些餐饮公司都是正规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齐全,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
第三类为企业内部食堂。
这类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企业内部食堂的涉税问题及其财税处理。
一、相关政策分析1〃现行财税政策描述企业内部食堂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上述两条均提到了“职工食堂”。
这在强调职工食堂是企业员工的重要福利外,也给广大财务人员处理职工食堂的收支,指明了方向。
最新个税和社保政策讲解。PPT课件

②
惠达众财税大学堂
PART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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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部分 (补充住房公积金)
惠达众财税大学堂
社保包括哪些部分
1
养老保险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
员工在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外地以个人名义缴纳 三险一金,单位申报时可以扣除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扣缴标准 应按工作地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③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 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 得税
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 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 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缴费比例: 单位(19%)(以单位工 资总额为基数) 个人8%(以本人工资为 基数) (缴费比例以北京为例, 各地略有不同)
2
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个人,达到规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 家规定年限的(男性缴 满25年,女性缴满20 年),退休后不再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 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职工医疗保 险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 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 定予以退还。”
⑦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标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国税函【2009】59号

解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
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
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6.02
•【文号】财税[2009]27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pptx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续)
2、负债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 发生额入账,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1、资产方面:
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规 定确认;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原计 提的减值准备科目均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七)资产类科目 (八)负债类科目 (九)收入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定量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分行业 14个行业复合标准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或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 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 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 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条件。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而持有的。(不是为了对外销售)
浅析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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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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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 工福利费税 务处 理与会计核算
段 永胜 陕西 省 石 头河 水 库灌 溉 管 理局 7 1 0 1 20
摘 要 : 着 会 计核 算 制 度 的 不 断推 进 , 计上 对 职 工福 利 费 的核 算 方 法 也 在 不 断 发 生 变化 , 法 对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扣 随 会 税
职工福 利费财务 管理的通知 》财企[0 92 2 2 0 ]4 号文件 以列举 的形 政府 根据 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 的生育保 险办法 取得的生育津贴 、 式规 定 了职工福 利 费项 目, 具体包 括发放 给职 工或 为职工 支付 生 育医疗费 或其 他属于生育保 险性质 的津贴 、补贴免征个人 所 的各 项 现金补 贴和 非货 币性集 体福 利。 同以前相 比,( 知 ( 通 得 税 。在会计 核算上 , 生育津贴 、生育 医疗 费或其他 属于生 育 关于 企业 职工 福利 费开 支范 围的规定 , 主要从 以下 几个方 面进 保 险 陛质 的津贴 、补贴在福利费 中核算 。 行调整 :一是职 工基本 医疗 保 险费 、补充 医疗 和补充养老 保险 国税 发[9 815 1 9 ]5 号文件规 定 :从超 出国家规定的 比例或基 费, 按工 资总 额 的一定 比例缴 纳或提 取 , 直接 列入成 本费 用 , 不 数计提 的福利费 中支付给个人 的各 种补贴 、补助 ;从福利费 中 再 列 作 职工 福 利费 管理 。二是 离退 休 人员 统筹 外费 用 、职 工 支付 给单位职工 的人 人有份 的补贴 、补助 ;单位为 个人购买 汽 疗 养费用 、 防暑 降温费 、企 业 尚未分 离的 内设福 利部 门设备设 车 、住房 、 电子计算 机等不属于 临时性生活 困难补 助性质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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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第0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8】第008号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7日状态:有效
财税〔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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