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
GB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完整版)

河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完整版) 河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完整版)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质: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质: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工程的施工内容、工期、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等,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合同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所有河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_______1.工程图纸及技术资料2.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单3.各项法律文件及审批文件4.相关合作协议第二章工程内容第五条工程范围1.描述甲方委托乙方的建设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的规模、地点、用途等。
2.明确工程所涉及的建筑、结构、水电、装饰等专业以及相关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施工工期1.规定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确保施工工期的履行。
2.如有延期等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施工内容变更1.规定变更工程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以及变更造成的费用和工期调整等问题。
2.双方应确保变更工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工程质量第八条质量目标1.列出建设工程的质量目标和验收标准。
2.双方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监督和验收的责任和程序。
第九条质量保证1.鉴于工程质量是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乙方应提供保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修复或返工不达标的工程。
第十条责任及处罚1.规定工程质量不达标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完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提升⼯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程设计、采购、施⼯或者设计、施⼯等阶段实⾏总承包,并对⼯程的质量、安全、⼯期和造价等全⾯负责的⼯程建设组织实施⽅式。
第四条⼯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程总承包(以下简称⼯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发展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政区域内履⾏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章⼯程总承包项⽬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情况和⾃⾝管理能⼒等,合理选择⼯程建设组织实施⽅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案成熟的项⽬,适宜采⽤⼯程总承包⽅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程总承包⽅式的企业投资项⽬,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
采⽤⼯程总承包⽅式的政府投资项⽬,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程总承包项⽬发包。
第⼋条建设单位依法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式选择⼯程总承包单位。
⼯程总承包项⽬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中,有任⼀项属于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招标的⽅式选择⼯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颁布日期:2001-11-05颁布单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建设部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有关得背景、重大内容得调整与补充以及问题解决得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得与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得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与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得实施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就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得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得合同,对工程项目得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得承包,并对工程得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得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与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她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得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与监督管理得,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得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得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得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得勘察与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得,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得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她相关规定、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得,工程项目得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得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得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得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得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得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得项目;(七)其她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得项目、第七条(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得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与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得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与工程业绩、第八条(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就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得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得机构或单位。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第十八章)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第十八章)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二条【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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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完整版)
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管理中最关键的法律文书之一。
施
工合同的管理对于确保建设工程工期、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
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工作,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一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理、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达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进行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各方充分协商,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具备承担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
程进度计划,并与发包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进行工程量清单的审查,确保
合同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对施工单位的技
术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
程施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款项,并提供相应的施工进度和质量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当出现变更或追加工程项目时,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或追加合同,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因合同达到约定的目的、双方协
商一致、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终止。
第十六条当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款项,并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发包单位
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当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
程施工任务,并且经过发包单位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发包单位有
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后,进行归档和
结算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提
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争议解决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
讼等方式进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
解决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结束语
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共同推动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