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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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价款等关键要素,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同签订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依法订立合同。

2、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签订。

在签订前,双方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二、合同备案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2、备案时,合同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等。

备案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核实。

3、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结算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解除等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备案。

3、合同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和管理,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合同监督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工程量、提供一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等工程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规定。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九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进度。

第十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进度的规定,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工程建设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条建设工程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质量、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妥善处理合同遗留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积极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合同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企业。

通过以上条款,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转让与终止、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

(二)公平公正: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协商解决争议。

(三)诚实信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四)风险可控: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内容完整、明确,包括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三)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存档备查。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条合同履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进度: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确保工程进度。

(二)工程质量: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工程造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成本。

(四)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章合同争议解决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九条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和用途;(二)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五)质量标准、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六)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专检。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范围、价款和工期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应当明确解除的原因、责任和后果等。

第四章合同的验收与结算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部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部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第六条建设部和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变更和解除机制,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工程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部和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合同双方的合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3)有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力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争议解决
1.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
3.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合同当事人应当相互配合,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解决。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2)工程名称、地点、规模、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合同内容应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质量要求、工期安排、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
任等关键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设方需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并按时支
付工程款项;施工方则需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因不可抗力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妥善处理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建设方可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
负责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结算等工作;施工方则应定期向建设方报告工程进展情况,接受建设方的监督检查。

五、争议的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
仍应继续履行。

六、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所有款项之日止。

合同的
任何修改、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确认后方为有效。

七、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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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本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投资规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活动,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

4、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5、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和工程管理部共同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6、建设工程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三种形式。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那种形式。

(一)合同的订立1、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设计勘察委托合同》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各设计阶段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设计文件的审核与验收方法、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

3、《施工承包合同》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内容。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应符合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5、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6、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人员对合同文稿进行编写和评审,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

由项目公司根据修改意见对合同稿修改后,送达工程承包单位。

如工程承包单位有异议,则按上述程序再次修改和审核,直至达成共识。

最后由双方代表签署正式合同。

7、合同订立后,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送资料员存挡。

企业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保存副本。

(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项目公司和工程管理部负责织织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各部门在履行合同中的职责。

作好《合同交底记录》,并连同合同复印件一起分发给与会各方。

2、项目公司应全面地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有效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规模;履行合同承担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造成对方索赔。

3、项目公司负责履行《设计委托合同》有关条款(设计合同签约前,需经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核)。

主要工作:(1)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设计依据、设计要求等文件资料;(2)按合同要求检查设计进度;(3)审查并支付设计费用;(4)由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对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进行检查、评审和验收,严格控制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

(5)设计质量、进度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

4、项目公司负责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前,需经工程招标委员会审核)。

主要工作:(1)按合同要求如期提供施工现场、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2)按期、按质、按量提供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3)及时答复承包单位提出的问题及配合要求;(4)按合同要求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组织工程验收;(5)严格审查工程变更和工程费用的签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6)因承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进度不适合合同要求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5、项目公司负责履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约前,需经采购招标委员会审核同意)。

主要工作如下:(1)工程配套的设备按约定的时间运至现场交货点,现场管理公司应进行开箱查验。

设备安装完毕后,管理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试运行验收或移交施工单位;(2)物资材料在进场、施工和使用等阶段,现场管理公司应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和验证;(3)供应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数量交付设备材料的,应由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重大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项目的增减,应与承包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变更合同相应条款或增加补充协议。

变更合同也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转包或分包。

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另一单位完成,但建设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由总包单位负责。

3、当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单位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应中止履行合同,及时通知对方,停止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支付。

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恢复履约能力的,应解除合同。

4、当工程未竣工或存在遗留问题,承包单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立即停止进度款或结算款的支付。

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应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公司有关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编写《合同签订与履行总结报告》,报项目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五)违约责任1、工程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选择以下一条或多条对策:(1)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如工程进度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对方重新制定施工计划、增加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改进施工方法等;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对方修理、更换或重做等;(2)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应中止履行合同,包括停止支付到期的工程进度款,减少我方损失;(3)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解除合同,要求工程停止施工、设备退货。

2、由于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使得我方在采取第二十四条相关对策后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要求对方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方应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3、承包单位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悉知的商业秘密,给我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在订立或履行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给我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4、公司各部门、单位应正确理解和全面执行合同,防止我方产生违约行为。

一但发生违约事实,应当尽量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对方索赔。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对方实际损失的,我方应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六)罚则1、在工程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公司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给予批评;对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司《职工奖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在工程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受承包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公司其他合同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合同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用文字表示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本办法由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工程建设工程主管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根据XX(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需要。

为加强对国内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

结合公司在国内控股合资公司投资的特点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实行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执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工程主管负责制。

为使该制度在工程建设中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主管职责1、凡由管理公司控股合资建设的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建立以项目执行总经理为首的项目管理体系。

工程主管在工程管理中,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2、工程主管在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行管理公司及控股合资公司的有关决议和规定。

按照“四控”标准全面执行工程建设计划(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根据建设项目工程量大小、施工难易程度、距离等实际情况选派标段项目的甲方代表,制定相应的职责、权利及管理制度。

(3)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及管理目标,并负责落实。

(4)参与对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及投资概算和施工预算的审核。

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

(5)参与所负责项目的监理、施工队伍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

(6)组织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核。

(7)负责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监理)(8)组织协调并做好施工前的“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

(9)报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相关工程质量监督、动土、消防、环保等手续;协助执行总经理协调好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10)根据施工进展的情况,组织并主持召开工地工程建设调度会,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专题性会议。

(三)负责编制年度工程投资计划、费用计划,经控股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12)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13)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14)定期编制并上报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责任目标的实施完成情况。

(15)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现场文明管理,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16)负责工程质量的跟踪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工地代表及设计代表的作用,在实行监管的同时协调好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配合关系。

(17)确认工程进度,按管理公司或控股合资公司董事会授予的权限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超出权限额度以上的须上报批准后执行。

(18)负责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联络、工程签证、材料代用单的审核。

当各类变更单的造价超过2万元以上时必须报管理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杜绝同一问题多单办理或分解办理。

(19)负责组织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及中间验收、试运投产、竣工验收以及竣工资料、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并按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20)工程竣工后,进行分析总结;处理管理公司的善后工作;协助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工作。

(21)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保存、及报送管理公司工程管理部。

(三)工程主管权利1、在管理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在建设承包合同条款之内行使以下权利:(1)负责组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机构,选择、任命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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