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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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

最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

2017年广州市最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根据综普咨询接到最新的通知,为了加深广州市化妆品备案管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产品备案工作实际情况,要求我市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需一并填报有关产品检验信息,具体通告如下: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的通告:广州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加强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产品备案工作实际情况,要求我市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需一并填报有关产品检验信息,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办理首次备案、继续生产、产品变更等业务时,需在“其他补充说明”栏目如实填报备案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书完整编号和报告日期,格式按“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全称;报告号编号:检验报告书完整编号;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的形式(如:“检验机构:广州市XX检验中心;报告书编号:GDGF001201400001;报告日期:2016年12月31日”)。

二、如首次备案时已填报检验报告信息且检验报告信息没有变化,办理继续生产、产品变更等业务时不需重复填报;同一产品有多份检验项目相同的检验报告,可只填报其中检验日期最新的有效报告的信息;同一产品涉及多份检测项目不相同的检验报告,需逐份按格式填报。

三、如企业未按要求填报上述产品检验信息,我局将按照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驳回并通过备案系统信息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产非特化妆品检测备案

国产非特化妆品检测备案

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生产及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注册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未经备案销售产品,一经查出则产品停售,责令整改,甚至罚款等。

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

备案程序相关要求1、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下同):●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前两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2、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3、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

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4、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5、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子以标注。

6、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服务指南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二〇一八年三月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服务指南一、概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可自行选择经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备案检验,备案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82号)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检验项目进行确定。

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承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中的微生物、卫生化学以及动物毒理学检测。

二、送检要求(一)资料要求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测申请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份。

②中文填写。

③样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

④检验要求中“产品相关技术参数”涉及检测项目的确定,请务必逐条核对,情况相符者请勾选。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乙醇含量≥75%(w/w);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用途;宣称去屑用途;企业标准中设定pH ≤3.5。

⑤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单位盖章。

同时请将样品信息录入附件1的“样品信息登记表”中。

2、产品使用说明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产品使用说明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公章应与递交省级FDA的其他备案资料保持一致)。

国产特殊化妆品批件办理流程详解

国产特殊化妆品批件办理流程详解

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国产特殊化妆品批件办理流程详解1.申报前期准备工作①申报法规文件收集.阅读和理解;②申报产品准备:配方、生产工艺、测试、企标、说明书和标签等: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详细咨询等。

2.省级申报材料准备①下载、填写及编制第1阶段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份数签署、盖章;②明确生产现场卫生审核要求,对照提出整改迎检意见。

3.省级申报材料报送和卫生市核及检验①下载、填写及编制第1阶段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份数签署、盖章;②明确生产现场卫生审核要求,对照提出整改迎检意见。

4.生产卫生条件审核I及申报产品送检准备①接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卫生条件等现场审核”;②准备送检产品样。

5.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及申报产品送检①下载和填写第2阶段申报材料,并按要求份数签署、盖章;②申报产品送检。

6.第3阶段中报材料准备①下载、填写、编制第3阶段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份数等署,备案,盖章;②登录国家药监局网上中报系统申请中报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并网上填报材料。

7.第3阶段申报材料报送国家药监局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①按要求整理、装订第3阶段申报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②报送国家药监局受理中心。

8.等待评市结果等待评审结果;通过,即取得批件;末通过,则按“补正通知”做“补正材料”或“申请复议”。

9.领取“批件”一次性通过评审或接评审“补正通知”做“补正材料”后通过,准备“批件“的领取材料和手续。

综普咨询,一家备案技术团队,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公司已建有高素质的资综普咨询,化妆品备案团队,您值得信赖深技术团队,和前端申报顾问团队。

并且已在国产特殊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备案注册,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国内化妆品出口检测认证,消毒产品备案申报、保健食品备案申报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具有明显优势!欢迎咨询综普为您提供合理的备案服务!。

化妆品备案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化妆品备案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一、化妆品备案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1、化妆品委托生产备案申请表2.、委托方所在省、市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委托生产预登记通知书等表明已告知本省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3、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经公证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复印件及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被委托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委托生产特殊用途用途化妆品的,需提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6、委托生产产品的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7、委托生产化妆品的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

标签说明书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应标注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8、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产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文件;9、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流程:1、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方)和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分别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

2、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确定检验项目。

3、准备样品(数量、净含量均要满足检验要求),送至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领取检验报告。

5、按照《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要求准备备案留档材料。

6、待检验报告与备案留档留档材料备齐后,按照相关要求申报产品备案(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分别申报)7、待备案结果出具后,准备现场检查。

以上就是综普咨询,为你提供的关于化妆品进口相关信息,如果您有需求,欢迎您咨询我们。

综普咨询七年进口国产消毒产品备案服务,备案经验丰富,技术团队优秀!您值得信赖!。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通告》)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

现就我省实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通告》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省局将不再受理企业备案的纸质文件资料。

二、企业备案时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许可服务-网上办事”,进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如实填报企业用户注册信息,待省局审核确认后正式启用企业账号。

三、企业要按照《通告》要求,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相关备案资料,并将产品配方和销售包装信息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四、网上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初审,报省局审核、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五、对已备案且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除美白类),企业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网上补充备案工作。

已经备案的宣称“美白”的化妆品,企业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六、省局组织开展对网上备案产品的检查。

各市局组织对企业产品是否备案及备案产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网店卖化妆品备案流程

网店卖化妆品备案流程

网店卖化妆品备案流程关键信息项:1、备案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2、化妆品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3、备案所需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4、备案流程步骤:____________________5、备案审核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6、备案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7、违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规范网店销售化妆品的备案流程,确保销售活动合法合规。

12 备案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进行备案操作。

2、备案主体21 备案主体应为合法注册的网店经营者。

22 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

3、化妆品类别31 明确需备案的化妆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护肤类、彩妆类、美发类等。

32 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区分。

4、备案所需资料41 产品配方。

42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43 产品标签样稿。

44 产品检验报告。

45 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46 委托加工协议(如有)。

5、备案流程步骤51 登录相关备案平台,注册账号。

511 填写备案主体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512 上传备案所需资料。

52 提交备案申请后,等待初审。

521 初审未通过,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资料并重新提交。

53 初审通过后,进入复审阶段。

531 复审期间可能需要补充资料或接受现场检查。

54 复审通过,获得备案凭证。

6、备案审核时间61 初审时间一般为 X 个工作日。

62 复审时间一般为 X 个工作日。

63 如遇特殊情况,审核时间可能延长,备案主体应予以理解。

7、备案费用71 明确备案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项目及标准。

72 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

8、违规责任81 备案主体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2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销售化妆品,将面临行政处罚。

83 销售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化妆品,应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注册备案流程

化妆品注册备案流程

化妆品注册备案流程化妆品注册备案流程是指将化妆品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之前,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程序。

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化妆品注册备案的流程。

首先,企业申请。

化妆品生产企业首先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配方、制造工艺、产品包装等。

企业还需要填写《化妆品产品备案登记表》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并附上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文件。

其次,申请材料审核。

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的化妆品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监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合格证明材料等。

审核通过后,监管部门将出具备案准备通知书。

再次,备案资料提交。

企业收到备案准备通知书后,需要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备案资料的提交。

通常,备案资料包括企业的详细信息、产品的详细信息、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以及产品的检验报告等。

企业需确保备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然后,备案审核。

监管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成分安全性评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以及产品的理化指标等。

如果审核中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监管部门将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如果审核通过,监管部门将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最后,备案公示。

备案证明文件公示是化妆品注册备案的最后环节。

监管部门将公示企业的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企业名称、备案产品名称和备案编号等。

公示期通常为30天。

如果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异议,备案证明文件将得到最终确认。

综上所述,化妆品注册备案是一个严格的流程,需要企业提供详尽准确的申请材料,并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和公示,最终获得备案证明文件。

这一过程保证了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企业在进行化妆品注册备案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顺利通过备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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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工作流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规范国产非特
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产品信息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备案信息注销的办理。

第三条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所有备案企业注册信息的审核、登记和上传工作,承担备案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组织开展对产品备案企业的不定期现场抽查。

省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负责全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备案的一级审核、二级复核工作。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的企业现场检查工作。

第四条申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备案平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一许可服务一网上办事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

第五条企业在进行产品网上备案前,应登录备案平台,上传下列材料,注册账号,经省局审核、确认后获取企业备案账号。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委托企业无需提交);
3.《申请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企业在产品备案时应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备案平台上传至备案系统,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第七条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一)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根据配方含量的比例使用降序排列后再上传,配方的顺序必须与包装和标签上的成分表的顺序一致。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

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

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1号),无C1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二)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S)上传产品销售包装规定:
1.产品包装照片应当上传平面图、正面立体图和使用说明书。

上传的包装照片一张为包装拆开后六个面的平面图照片或带标签信息的包装正反面图片,另一张为产品主展示面的立体图。

如果产品有使用说明书,同时需要将使用说明书扫描后上传。

2.产品为系列产品时,如包装相同,仅规格不同时,上传一种规格的产品包装即可,但要备注全部规格信息;如包装不同,则需把所有产品包装图片上传。

第八条省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根据企业在备案平台提交的产品备案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审核和二级复核;省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产品的第三级确认;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产品备案成功后3个月内,组织对备案产品进行现场检查(《XX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书》见附件)。

第九条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备案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第十条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
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

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本工作流程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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