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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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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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①【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罚适用原则,并且明确提出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影响:首先,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其次,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并本其事儿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再次,从后人收集所得的六个春秋决狱案例来看,基本上是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或减轻处罚,试图矫正秦朝依赖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典。

制定于西汉初期,其定罪量刑标准主要来源于法家思想,往往重罚轻罪。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与北齐律,是被统治者视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10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谋反、篡权、颠覆朝廷)、大逆(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等)、叛(背叛国家或朝廷利益)、降(投降敌伪)。

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以极端残忍和恶毒的手段害人)、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机皇帝安全)、不孝(对父母与祖父母不按规定敬养或不依礼服丧)、不义(卑贱者逆杀尊贵者)、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翻异别勘制】“翻异别勘制”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起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者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7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7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四、法律内容
伦理观念。〔3〕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实行保安处分制度,用以补充或 代替刑罚的措施。
2、刑事特别法
在刑事镇压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更多的是依靠大量的刑事特别法。这些 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是〔1〕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 围。特别是把中国共产党和其他进步力量对抗其专制统治的行为规定为 犯罪 ;〔2〕实行重刑主义,如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中 那么规定,对内乱罪不问首从,一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3〕触犯刑 事特别法的“犯罪〞,多由军事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4〕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制度。
四、法律内容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其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惩戒委员会
〔1947年后改称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自1928年11月起,南京国民政府 还曾在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综理司法行政事务,1943年1月以后, 司法行政部脱离司法院而隶属于行政院系统。 〔2〕地方司法机关 由四级三审制→三级三审制〔即在中央设最高法院,在各省或特别区设 高等法院,在县或市设地方法院〕。当时在县一级,司法处兼理地方司 法,是其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3〕特别司法机关 特种刑法庭,主要审判危胁到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即共产党和革命群众 为对抗中外反动势力的压迫而进行的革命活动案件。 军事审判机关 ,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在必要时也插手非军人的 普通刑事案件,尤其是政治性案件 。 特务组织,即中统与军统。
四、法律内容
2、单行商事法规 〔四〕刑事诉讼法 1、?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1935年两部〕; 2、特别刑事诉讼法规,如如:?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方
法?、?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反革命案 件陪审暂行法?等等 。 〔五〕民事诉讼法 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年、1935年两部〕 2、单行民事诉讼法规,如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宣布继续援用北洋政 府时期的?民事诉讼执行规那么?,又于1931年1月始实施?民事调解法? 等。 〔六〕行政法 特点〔1〕没有编纂统一的行政法典,而是将分散的行政法规按门类汇 编。其行政法规具体可分为九大类:内政、教育、军政、地政、财政、 经济、人事、专门职业、行政救济。〔2〕体系完整、内容详备,几乎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加以标准和约束。

812专业二(法理学、中国法制史)

812专业二(法理学、中国法制史)

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812 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一、考核目标本科目考试着重考核考生掌握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基本概念、基本思想、基本分析方法和基本理论的程度,要求考生对法理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分析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二、知识要点和基本要求(一)法理学1.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的作用与局限。

2.法的渊源、分类与效力法的效力渊源;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效力及其范围;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

3.法的要素法律规则及其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及其分类;法律原则的价值;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分。

4.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法律的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的承担。

6.法的制定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的具体过程;立法的原则。

7.法的实施执法的原则;司法的原则。

8.法律方法形式推理与辩论推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我国法律解释权限划分;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与运用。

9.法的价值法的秩序、自由、效率与正义价值;价值冲突与衡量方法。

(二)中国法制史1.西周时期法律制度宗法制;礼与刑的关系;西周的司法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成文法公布及其意义;《法经》;商鞅变法。

3.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秦朝的刑罚;汉朝的刑罚改革;春秋决狱;汉朝的司法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八议;官当;五服;五刑;登闻鼓。

5.唐代法律制度一准乎礼;唐律疏议及其结构;十恶;唐律定罪量刑的原则;亲亲相隐;唐律中的类推。

6.明、清时期法律制度大诰;明代的例;充军;六赃;三法司;会审制度;监察制度;死刑复核;清末修律活动。

三、考试基本题型1.名词解释对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解释说明(25分)2.简答题简要回答一些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问题(55-60分)3.材料分析与论述阅读相关材料后,运用法学知识和理论对材料进行分析或对一些法理学问题进行论证说明(70-80分)。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1、圜土之制P32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

西周的圜土之制,主要使用对象是那些所犯罪行尚未达到五刑标准的相对较轻的犯罪者,短则一年,长则三年。

这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最早的劳役刑制度。

2、嘉石之制P33嘉石之制属于拘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使用对象是那些所犯罪行亦尚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

违法者按一定期限罚坐嘉石反省思过,时间分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

期满后交由主管土木工程建设的司空监督其从事一定期限的劳役,时间分为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

3、三赦之法P33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对于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及其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三种人,除故意杀人等重罪之外,一般犯罪可以赦免。

从立法形式上看,这一恤刑制度体现了西周所贯彻的“明德慎罚”的法律精神,但从立法本质上看,这些人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责任能力,对统治者的威胁也相对较小。

4、傅别VS质剂P37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属于借贷契约性质的“券书”,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凭证。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凭证。

凡是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称为“大市”,一般使用“长券”,亦即质;而普通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称为“小市”,往往使用“短券”,亦即剂5、西周婚姻制度P38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这套公开合法的妻妾制度既实现了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目的,又明确了妻妾贵贱的等级名分,以便保证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

6、狱VS讼P41“狱谓相告以罪名者”,“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周礼把关于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称为“狱”,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控告起诉;而把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称为“讼”,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告诉。

7、法官责任制度P42“五过之疵”,是指司法人员必须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行为: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关系;二是“惟反”,即诱使或胁迫囚犯随意翻供或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收受贿赂,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互相勾结,或有往来关系。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一、主要法典:1 战国《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两晋、南北朝《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隋朝《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唐朝《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宋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元朝法制(1271-1368)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6)《风宪宏纲》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8)《至正条格》第二节民族分治的管理体制与行政立法一、国家政权体系(一)中央政权体系大汗中书省(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六部枢密院(军事机关)另设:蒙古翰林院、通政院、匠作院、集贤院、宣政院(二)地方管理机关行省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道路、府、州、县二、行政法律规范三、行政监察制度全国分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司第三节保留民族风俗的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二)契约之债:羊羔息二、保留传统的婚姻习惯同一少数民族内部通婚,各依本俗法不同民族通婚,依男方习俗蒙古族与其他民族通婚,依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关于婚姻成立及其限制婚姻解除的规定三、扩大奴隶占有制第四节体现民族特色的刑事立法一、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一)笞仗刑以“七”位尾数,徒刑附加仗刑(二)凌迟成为常刑(三)五刑之外设立鲸、劓等肉刑(四)私刑合法化二、确立民族压迫的刑罚原则在法律上将居民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不同等级的人同罪异罚三、维护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第五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多元化(一)中央司法机关大汗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中政院、道教所、枢密院断事官、奥鲁(二)地方司法机关行省、路、府(州)、县--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之变化1、大宗正府: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司法审判的机构。

《中国法制史》重点,难点与易错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难点与易错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难点与易错点一、《中国法制史》重点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

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

考试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应试准备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一、应对选择题和判断题,重点掌握基本概念和常识:(1)禹刑和汤刑;(2)周公制礼;(3)以德配天;(4)殷彝;(5)铸刑书、竹刑、铸刑鼎;(6)五刑;(7)法经;(8)五听;(9)七出三不去;(10)读鞠与乞鞠;(11)三刺;(12)公罪与私罪;(13)十恶;(14)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15)重罪十条;(16)录囚;(17)永徽律疏;(18)唐六典;(19)宋刑统;(20)至元新格;(21)大明律;(22)明大诰;(23)大清律例;(24)大清会典;(25)贪墨罪;(26)都察院;(27)厂卫;(28)十九信条;(29)临时约法;(30)六法全书。

二、应对分析题,重点掌握法制指导思想和有特色的司法制度:(1)春秋决狱;(2)唐律的自首和类推原则;(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4)明代会审制度;(5)清代会审制度;(6)清末修律的意义;(7)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和后果;(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9)人民调解的原则、内容和意义;(10)中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中国法制史第七讲

(二)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活 动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 年5月1日公布 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 院 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 日公布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 实际是军阀专制的国家。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 上实行总统制。 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 裁制。
(3)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 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 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 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 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又称《五五宪草》 (4)《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 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 实 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 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 利益 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 的民主自由权利
3、刑法
(1)刑法典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刑法修正案——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 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国民党刑法 的日益法西斯化。
(1)《训政纲领》——1928年10月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 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 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 民行使四项政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6月1日 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 制度 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中央 集权制 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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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第二编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一、夏代法制概况(一)“天讨”、“天罚”的自然法律观(二)“禹刑”(三)罪名与刑罚(四)监狱二、商代法制概况(一)“汤刑”(二)罪名与刑罚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说(二)“明德慎罚”的法治主张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四、刑法制度(一)主要罪名(二)主要刑罚(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五、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制度(二)婚姻制度六、司法诉讼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制度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一)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二)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二、战国时期的主要变法活动及其成果(一)《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二)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第二章秦代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制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与基本特点二、主要法律形式三、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第二节刑法制度一、刑罚种类(一)死刑(二)身体刑(三)徒刑(四)流刑(五)财产刑(六)身份刑二、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第三节司法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一)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二)廷尉是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三)地方设郡、县两级,郡守、县令执掌地方司法审判权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一)告诉(二)审理三、监察制度第三章汉代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二、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第二节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一、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刑制改革的意义第三节法律内容的儒家化一、刑事法律内容维护君为臣纲,严惩危害皇帝权力、人身安全与尊严的各种犯罪,惩治“左官”、“阿党”等危害专制中央集权的各项犯罪。

上请原则、矜老恤幼原则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产生,汉代刑罚适用原则开始儒家化。

二、民事法律内容汉律严格维护封建家庭、婚姻、继承关系。

第四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御史台及其所属监察御史执掌全国各地法律监督职权,地方州部刺史、郡守、县令执掌所辖地区的司法审判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起诉(告劾)、拘捕、审讯(鞫狱)、复核(传复)、判决宣告(读鞫)、上诉复审(乞鞫),形成完整的诉讼审判程序。

三、《春秋》决狱四、录囚制度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曹魏《魏律》(新律)的制颁。

二、《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北朝时《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颁。

第二节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一、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

法典体例的革新。

二、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八议”入律,“官当”出现,“重罪十条”的确立,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刑罚制度改革及其重要变化。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构的变化两晋出现以三公尚书“掌刑狱”的局面,北齐时期廷尉寺改为大理寺,御史台法律监督职能有所加强,为隋唐完善司法组织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第五章隋唐法律制度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开皇律》的制颁及其立法上的成就二、《大业律》的修定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二、法律形式与主要立法律、令、格、式、典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与《唐六典》的编撰。

第三节《唐律》各篇主要内容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二、唐律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唐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与维护皇权专制二、维护封建特权等级制度三、维护封建家庭伦理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五、惩治官吏犯罪六、保护官有及私有财产第五节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一、唐律的基本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超。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第六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皇帝是最高司法审判官。

在中央分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在地方分设州、县二级司法审判机关,刺史、县令执掌地方司法审判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唐律规定了告诉与直诉制度,回避制度,刑讯制度,据证定罪制度,上诉、复审与死刑复奏制度等严格有效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三、御史监察制度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的有效分工,以及监察区———道的设立与御史监察巡视制度。

第六章宋元法律制度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

立法活动:《宋刑统》的制定。

法律形式:编敕、编例与“条法事类”的制定;《盗贼重法》的制定。

二、刑事法律内容的演变刑罚改革:折杖法与刺配、凌迟。

惩治主要犯罪的法令;《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

三、民事经济法律内容的变化土地买卖与租佃,典卖、借贷、租赁,财产继承。

财政立法与盐、铁、茶、酒、矾等重要物品的禁榷制度。

四、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立审刑院,在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

审判制度:皇帝亲自审案、录囚;实行翻异别勘制度。

第二节元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主要立法活动:《至元新格》的制定;《元典章》与《大元通制》的制定。

二、法律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

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

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

三、司法制度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等重叠设置,不相统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路、府、州、县。

审判特点:审判与法律监督大权由蒙古贵族执掌,审判随意性与擅断性突出。

第七章明代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重典治乱世与礼法并用。

二、立法活动《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大诰》的制定;例的制定;《大明会典》的制定。

第二节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律刑罚制度;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罪名的变化。

二、民事法律有关所有权立法;有关债权立法;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立法。

三、经济法规产品规范化与度量衡标准化方面的立法;官营专卖制度;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有关“钱”、“钞”立法。

第三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皇帝执掌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二、普通诉讼审判制度起诉制度;管辖制度;会审制度;御史监察制度。

三、廷杖制度与厂卫干预司法第八章清代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清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清入关后的主要立法《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代第一部法典的内容、体例与特点;《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清代基本法典的内容、体例、规模及其评价;清代的条例及其作用;《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五朝会典”的发展变化,清会典的体例、特点及作用;清代各部院则例及其作用;清代的少数民族政策与立法;《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的颁行;理藩院。

第二节清律的基本内容一、实行政治专制与思想高压清律对侵犯皇权行为的处罚,“奸党罪”,关于禁止内外官员交结的规定,关于严禁宦官专权的规定,清律对官吏犯罪的处罚;清律对“十恶”犯罪的处罚,清律对劫盗犯罪的处罚,文化专制政策与清代的文字狱。

二、维护满族特权地位清律对满人政治特权、经济特权及其法律保护,维护满人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其司法体制。

三、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清律对封建生产关系的维护,清律对沿海贸易的禁止,清律对私人商业、矿业的限制。

四、刑罚制度的变化凌迟刑,充军刑,迁徙刑,枭首刑,戳尸刑,枷号,刺字,发遣,死刑立决与监候制度。

第三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刑部的机构与职能,大理寺的机构与职能,都察院的机构与职能,“三法司”;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州、县四级司法机构与职能。

二、诉讼审判制度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清代诉讼的基本体制与审级,清代对告诉权的限制,禁止越诉制度,审判回避制度。

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制度,秋审制度,朝审制度,热审制度。

第九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政治目的鸦片战争以后清代的政治危机,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目的。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五大臣出洋考察与清廷“预备立宪”上谕,官制改革,咨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动与影响一、修律的宗旨二、修律的主要活动刑法典的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公布的原因与过程,主要内容及变化;《大清新刑律》的制定过程,《大清新刑律》的篇章体例结构,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大清新刑律》的特点与地位。

民商法律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及主要特点;主要商事立法。

主要诉讼法规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编制法》的制定及《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诉讼体制的变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法部与大理院,近代意义的诉讼制度的确立。

三、变法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修律的主要特点,修律的影响与评价。

第三节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二、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西方列强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三、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第十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颁行一、《组织大纲》产生的社会背景二、《组织大纲》的政府体制与基本内容三、《组织大纲》的性质与历史意义第二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与颁行一、《临时约法》产生的社会背景二、《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与性质三、《临时约法》的特点与历史意义第三节南京临时政府社会改革的主要法令一、促进经济发展的法令二、保障人权的法令三、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四、改革社会陋习的法令五、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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