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中国宪法学大纲

中国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概述一、宪法的定义二、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四、宪法与宪政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一、近代宪法的产生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二、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
第四节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二、宪法规范的特点三、宪法的作用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第一节宪法制定一、宪法制定概述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宪法制定的主体和机构;宪法制定的程序。
二、中国宪法的制定第二节宪法实施一、宪法实施概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意义。
二、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的体制;宪法解释的程序;中国宪法的解释。
三、宪法修改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的形式;宪法修改的程序;中国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宪法实施的保障一、宪法保障的概念二、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的模式;违宪审查的方式。
三、中国的违宪监督制度中国违宪监督制度的内容;中国违宪监督制度的完善。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第一节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概述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中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和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爱国统一战线。
三、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概念;中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四、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的含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含义和内容;推动“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宪法关于立法的规定

宪法
第三章第一节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二章第一节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四章第一节
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第六章
第九十三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宪法30745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1、在中国古代,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三是指,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2、古代西方,“宪法”一词有多种意义上的适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
(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它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大宪章》)3、在中国,将“宪法”一词表述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根本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大著名人权宣言:1688年英国《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1917年《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三,宪法的定义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一节宪法的本质1,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
2,宪法本质的学说:A 神的意志论B 全民意志论(观点错误。
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绝非全民意志。
)C 阶级意志论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形式上的宪法分类):(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蒲莱士提出)1,分类依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2,◆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 二、法治理论及其演变 • 近代以来宪法中的法治原则以形成于欧美的法 治思想为理论基础。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过定 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 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 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 近代的洛克也力主“法律主治”,力主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 卢梭更公开宣称法治国须为人民主权的共和国政 体, • 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通常被视为近代西方 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 法治概念, • 后来的富勒、莱兹和菲尼斯等著名学者不约而同 地提出了各自的法治八要素说 • 马克思主义经著作也提出过丰富的法治思想。
“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 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 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本 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 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 提供救济。”最后,他又话锋一转说,最高法 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 这个判决妙处在于:它自认无权却是在有权 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前提下作出的。
三、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案例:查达为留美印度学生,因签证过期而被 移民局命令驱逐出境。移民法官却发现查达符合 移民法第二百四十四章规定的例外条件,因而暂 时中止了驱逐。根据该章授权,司法部长运用裁 量权,中止了移民局的驱逐命令。但该法第244 章同时授权国会两院的任何一院以决议形式否决 司法部长的中止令。在国会决议否决后,查达诉 诸联邦法院,宣称该章授权立法否决部分违宪。 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同意这一见解,一举宣布立 法否决违反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其主要理由是, 立法否决回避了法律必须经由参众两院同时通过 并经由总统批准的宪法要求。 总统对立法过程的 参与是为了保障执法机构不受立法机构的侵犯, 并防止不恰当法律的产生。立法否决却可能使两 院制和总统否决要求有名无实,因而侵犯了分权 原则。 问:本案例涉及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三章宪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使我国宪法的一般原理和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
着重掌握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深刻领会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增强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发行公民的义务。
重点问题:宪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宪法结构与宪法规范的特点;社会变革与宪法的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基本特征;选举制度的原则与民主程序;中国国家机构的基本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教学时间:2学时。
授课班级:03物流1、2;航海,轮机,制冷1、2;计算机1、2、3;机电,一体化,楼宇;电子1、2,计控;计机4,电气1、2。
教学日期:教学内容:一、宪法的基本原理。
1、宪法的概念2、宪法的主要特征:3、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
法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平等原则。
二、国家基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征2、公民的基本权利3、公民的基本义务4、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四、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国务院课后总结:通过教学, 学生已经了解宪法的一般原理和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
掌握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深刻领会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也增强了学生的宪法观念和公民意识,为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执行公民的义务奠定了理论基础.一、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法律常识]1、宪法的概念和分类宪法是指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2、宪法的主要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有内容、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的程序、解释与监督实施均与部门法不同。
法硕复习指导: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这⼀期讲解中国宪法学中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的相关知识,考研教育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讨论。
同时,欢迎⼤家到考研教育论坛发表意见和建议! ⼀、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的概念、制宪权与修宪权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根据程序制定宪法、⾏使制宪权的活动;制宪权是创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种权⼒,修宪权是根据制宪权⽽产⽣的⼀种权⼒,是制度化的制宪权。
(⼆)宪法制定的主体及机构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国民是制宪权的主体,为了使制宪权的实现程序具体化,各国通常根据制宪的需要,成⽴各种形式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宪会议等机关。
(三)宪法制定的程序 为了保证制宪⼯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制定宪法⼀般包括如下程序:制宪机构的设⽴、宪法草案的提出、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
(四)新中国成⽴后制定的第⼀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
⼆、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的概念 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宪法的执⾏和宪法的适⽤、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意义 宪法实施的基本⽬的在于实现制宪者意图,除此之外,宪法实施还有其他⽅⾯的意义:树⽴宪法权威、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实现宪法的演进。
(三)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们对宪法的有关条⽂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的⾏为。
宪法解释不能由个⼈或者机关随意进⾏,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体制不尽⼀致,综合起来⼤致有以下⼏种:由⽴法机关解释、由司法机关解释、由特设机关解释。
我国1982年《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常委会⾏使宪法解释权。
(四)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动和措施。
宪法的修改答题上有⼀下⼏种形式:全⾯修改、部分修改、⽆形修改。
从各国宪法制定和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程序⼀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五个阶段。
九年级政治全册第三单元法治时代第7课神圣的宪法第3框更严格的制定与修改程序课件人民版

更严格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 ,是治国安邦的 总章程 定的 基础
,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 。
。因此,宪法的 制定与修改 比普通法律更为 严格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提议制定、修改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 代表。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 央军委等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意见。 (2)通过的人数不同。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 律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公布的机关不同。 我国宪法通常由全国人大公布;普通法律则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行 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等由地方各 级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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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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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普通法律相比,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其目的是( 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B.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所有问题 C.保障宪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D.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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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 基础。因此,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请你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这段话的认识。
关闭
(1)我国宪法的制定,需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普通法律 的制定和修改,只需要一般的程序,由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 (2)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这样严格的程序 ,目 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各章小结

《宪法》各章小结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小结宪法是近代的产物。
在宪法产生以后,人们对宪法作出各种解释,但任何定义只能大致地、近似地描述定义对象的本质属性,同时也要受定义角度的局限。
我们对宪法作如下表述: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基本属性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表现。
宪法产生以来,学者们对宪法作出了多种多样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对于认识各种宪法的特点和优点,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把握宪法发展的规律以及促进我国宪法和宪政建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表现形式,具体地说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等条件不同,宪法的渊源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条约。
在采取“修正案”形式来修改宪法的国家,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的基本渊源。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宪法规范价值,采取修正案方式修改宪法,主要是为体现宪法修改的连续性和宪法内容的稳定性。
在适用宪法时,应当直接引用宪法本文而不是修正案的条款。
宪法是法律,也是由众多的宪法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
宪法规范就是确立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应当具备法律规范的完整构成要素,制裁要素也同样存在于宪法规范之中。
宪法规范既具有法律规范的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殊属性。
宪法关系是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所要确立的一种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的基本法律关系,它是宪法规范在调整宪法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的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
通常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活动。
宪法的制定,也称立宪,是指统治阶级通过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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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立宪意义的)成文
宪法的制定
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
1777年:《独立宣言》、《邦联条款》
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十三州内部矛盾
1787年:在华盛顿的倡议下,于费城召开宪法会议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宪法会议=制宪会议
★代表=后世的“国父们”:共55人,多为种植园主、 商人、银行家等,但其中34人是lawyer,8人是各州 的judge,另有立宪理论专家1人。如詹姆斯•威尔逊, 立宪理论专家;富兰克林,代表平均年龄44岁,富兰 克林最高龄81岁;汉密尔顿,30出头、律师、会议期 间的活跃人物;麦迪逊,36岁,会议的书记员、核心 领导人物。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宪法的制定
(一)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宪法制定权 理论
★简称“制宪权”理论,主要阐述制宪权 的性质、主体以及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问题。
★理论动机:通过制宪权约束国家权力 (包括立法权)。但有两种思考进路:事 实论和规范论。
1、理论的提出——法国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
2、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排 斥该类理论,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权。代 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
★施米特的学说(事实论)
(1)制宪权是存在的,是一种有能力对政治统一 体之体制作出全盘确定(决断)的实力或权威的政 治意志;
(2)这种权力是一种“原生性权力”,总是处于 “自然状态”之中,不受任何规范性的约束;
么?》) (1)制宪权主体:国民(第三等级),但没必
要分别行使,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 的特别代表行使。 (2)制宪权无界限: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 国民意志只服从自然法,本身就是一种“法”; 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 (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 (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视同)。
坐“五月花”号木船来到北美,登陆前, 他们在船上经过反复讨论,集体(41/102) 起草并签订了一份公约。
——《五月花号》
“五月花号公约”——为了上帝的荣耀,为 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 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 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 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民众自治团 体。为了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的实施、维 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制定颁布的被认 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 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 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
(3)国民和君主都只是这种权力的担当人而已;
(4)但修宪权是制宪权所确定的一种权力,具有 界限。
3、理论的完善——日本
★明治时期:曾受近代德国影响
★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 含了制宪权。
★此说迄今仍影响着中国
★芦部信喜的新说
(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 与法的交叉点,但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 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
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
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 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 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 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 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 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 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 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 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 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 有政治性。
其二,制宪权可以有多种实现方式,但人民所拥有的 制宪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因为,制宪权所构成 的基本要素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 与生俱来,不可转让。
2、制宪权的至高性:制宪权的至高性是指它 高于一切由制宪权创设的国家权力,任何国家 权力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臣服于制宪权。
其一,制宪权不基于任何法律形式而独立存在, 其主体属于组成国家的全体人民。因此任何国 内法或者国际法对制宪权的规定不仅是多余的, 而且也是违背法理的。
第三节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我国>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我国>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我国>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 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 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 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 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我国>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二)制宪权的特征
1、正当性 2、阶级性和公共性 3、统一性 4、自律性
三、制宪权的界限
1、受制于宪法的目的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第二节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
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
二、 制宪权的性质与基本特征
(一)制宪权的性质
1、制宪权的性质:原创性 ——制宪权的原创性是 指它是国家权力原始创立的唯一依据。
制宪权的原创性具有如下法理意义:
其一,制宪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渊源,制宪权构成 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不通过制宪权直接 或间接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不具有要求人民服从的权威 性,人民因此也就获得了否定此类宪法和法律的正当 性理由,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手段瓦解这种“宪政 秩序”。
其二,制宪权的至高性在其逻辑体系中演绎出 的结论必然是,宪政之下的政府都应当是有限 的政府,即政府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宪法和法律 明确规定的。
3、政治性。制宪权的政治性表现为作为全 体人民所拥有的权力是全体人民行使的自治 权。
其一,政权是制宪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其二,制宪权的政治性还表现为在人民内部, 一部分人不能凭借制宪权支配另一部分人, 并使之臣服。
(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的 代表(如国民会议)。
(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 “卫兵”。
(二)宪法制定的历史掠影
1、一个接近“神话”(Shen Hua)的故事
★在《论美国民主》中,托克维尔将美国 的历史起源和开端追溯到了1620年。
这一年,一批避居荷兰的英国清教徒,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