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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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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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

绪论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简介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产生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度分析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分析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欠缺

(二)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的不完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对策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完善

1、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

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损害赔偿处理体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实施中的完善

1、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给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2、完善交通法规、整顿车辆状况

参考文献

浅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当前,我国机动车工业正方兴未艾,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对国民消费的诱导,必然会使我国在不久的将来进入机动车社会。在这种形势下,进行全面的、跨学科的共同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才智和力量,全力扑灭交通灾害,以避免其酿成危害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就成为摆在我们国家面前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历史任务。其中,填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救济受害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履职的自觉性,以利于机动车事故的减少和抑制。不仅如此,对于已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全社会都要严格贯彻实施。本文拟以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理论与实务,道路交通法实际实施问题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判断认定的若干问题为中心加以探讨,提出一些个人见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机动车损害责任赔偿欠缺、交通事故过失判断标准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和缺陷,而且许多学者对于事故赔偿责任的争议是很强烈的,若在安全问题赔偿责任和效力判定作出详细的规划,既可以避免触犯到法律的普遍问题,又可以充分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是一种可取的立法体例,诸如此类的缺陷都需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赔偿缺陷;立法完善;公民权利;道路建设; 制度完善;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介

我们知道,人、车、路和环境是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其中人和车是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路是为人和车服务的基础条件,环境要素关注的是其他物质因素。因此,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对人、车辆、道路、环境四个要素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因此对本法在意义上可理解为,主要规范与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四项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内容涉及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1)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以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依照本法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且对于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间隔时间。本法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要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等级予以报销。

(2)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出更灵活的规定。为了缓解因事故造成的阻塞,对于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本法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也给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过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本人已经采取不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乙方唯一的免责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关部门就非常重视道路交通方面的立法工作。1955年颁布了《城市交通规则》,1960年又颁布了《机动车管理办法》,1972又颁布了《城市与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道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进一步加强了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制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尤其是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这是一部重要的法规,该条例对于道路交通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随后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的规定或实施细则,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而构成的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体系,正在逐渐形成。这些立法保险哼了道路的安全、畅通和道路参与者的利益。随着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道路管理的日趋复杂化,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同时,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论研究也不断得到了深入,这为制定一部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是水到渠成。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度分析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交通管理立法的首要目的,这是有道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中确定的。

(2)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本法所称的交通事故,只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本法119条第五款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由于道路交通与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会成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关乎国计民生。

(4)提高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持道路通畅,使其能过充分发挥其快速、高效的功能。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俗称的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率,空间效率及其对人效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除特别行政区。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

(1)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谁对法律规则的高度抽象和概括。道路交通管理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交通需要,他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必须切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方便群众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工作的基本目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就是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及要求交通参与者在行走或操作某种交通工具时严格遵守右侧同行和各行其道的交通规则。有序、安全和畅通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建设是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迫切需要一个有序、安全和通畅的道路交通条件。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分析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欠缺

第一,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形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机动车损害赔偿是因加害人操纵机动车辆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第二,机动车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机动车是近代大工业的产物,它在给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利益和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危险,造成损害。

实际上,为了救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各国均采取了专门措施。大陆法系国家或者作为民事特别法制定有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或者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以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问题。就是采用过失责任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近5-60年也对机动车损害赔偿适用特别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不完善

在机动车和行人双方均有过失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算定中,当事人双方的过失认定成为双方责任分担的依据,这样,不仅要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作出认定,而且也要对行人的过失作出认定,并将二者加以对比。于是,这里就出现了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过失的问题,即在机动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是不是可以用同一个标准进行判断的问题。这是需要我们科学地给予回答的严肃问题。在过失认定过程中,是否有对道路交通法规的违反,无论对机动车,还是对行人,均构成过失判断的重要标准,这一点毫无疑问。与此同时,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这里,机动车驾驶员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机动车驾驶员在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要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6]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对策

(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完善

1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

在法学的经济学中,或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上一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的一种研究方法,它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实际上,著名的“汉德公式”也是一种法经济学的手段。法经济学的方法,就侵权行为法领域而言,主要是研究如何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来回避损害的发生。从结论上来说,根据法经济学理论,损害的费用要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的活动承担。这种方法不仅非常科学、有效率,而且非常公平。这一科学理论,为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对危险物控制者课以严格责任提供了又一有力的科学依据。

不仅法经济学损害费用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负担的理论为侵权行为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如果分析一下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在危险物责任方面的报偿主义、法定责任主义、危险责任主义等学说;在环境损害责任方面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等学说的背后,无一不存在着经济理论的影子。

2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损害赔偿处理体制

在过去的讨论中,不少人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状况大加非议,其实,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由谁处理,而要看处理得公平与否。实际上国外也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拿到法院去解决,因此,虽然大多数纠纷处理是在裁判外进行的,但其公正性不会与法院的处理有区别。我国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也需要法院的判例给事故处理部门提供裁判外解决的参照标准。我国过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基本上是正确的,有些做得还很出色。值得庆幸的是,尽管我国法学界在损害赔偿的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个别地方也有一些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做法,但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实务却照样遵循着科学的规律进行。[8]这一点从国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内容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力图通过严格机动车安全检验,提高车辆安全性能;严格机动车驾驶员的审验和考试,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大力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坚决取缔严重交通违章;继续排查和治理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消除安全隐患;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手段,努力扭转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被动局面。

坚持这一方针,不断努力,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道路交通事故应能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也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务中如何掌握好过失认定标准。[9]理论界应该在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辛勤劳动的实务家表示敬意的同时,向他们提供坚实的科学的理论工具。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实施中的完善

1 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给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组织道路交通工程专家、道路交通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跨学科的共同研究,以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为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道路的设计和改造,不合理的地方要重新设计,有问题的地方要加以改造。另一个是安全标志的设置,比如应该在某些道口划上停车线、慢行标志,在路口五米处划不准停车的标志等等。这些主要靠公安交通管理专家和交通工程专家具体实施。

根据交通事故中大约百分之七十的死亡事故属于车外事故,即汽车撞行人,或汽

车撞自行车,或汽车与行人、自行车碰撞后再向道路及其附近的固定物体进行二次碰撞使驾驶人员死亡的情况,除对汽车外围的保险杠、侧镜、门把手、引擎盖等以及其他的为了行人安全的设施不断改进外,还大力开展对交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如对车体颜色、汽车的死角、防眩的汽车头灯以及汽车车前玻璃等方面的研究。

2、完善交通法规、整顿车辆状况

交通法规的完善同样应该组织道路交通管理专家、交通工程专家、法律专家等进行共同研究,制定出科学严谨的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员行车规程,规范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

在防止交通阻塞方面,可以有如下一些种类:各种路口附近五米内不准停车;交警纠正违章应让违章车辆停靠在路边不妨碍正常交通的地方;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在前面的车辆没有驶出交叉点前,即使是绿灯也不得进入交叉点,以免信号改变时影响横向车辆的正常行驶;

在我们的交通法规中,应该加入有中国特色的内容,这就是给交通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的军、警车辆闯红灯、逆行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问题。[10]应规定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军、警车辆怎样进行处罚,或者遇有军、警车辆破坏交通规则时,如何及时通报、移交军委或公安部给予处理的途径。

交通法规的完善,需要道路交通管理专家和交通工程专家的努力,我们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进一步提高不是很难的事。交通法规是最应该与国际接轨的领域,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我们应该遵守,先进国家的法规值得我们参考,有些宝贵经验我们可以直接拿来使用。

加强对各种车辆行驶的管理首先就应该严格整顿小公共汽车,从北京的情况来看,这种野蛮的交通工具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很大,不卫生的,服务不规范的车辆应当禁止运营。轻型摩托车等所有带发动机的轻型机动车辆应在机动车道的最靠边处行驶,不允许其在慢行道与自行车同道行驶。提高道路设计者、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者、机动运输工具操纵者等可以左右交通安全状况者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是最有效、社会成本最低的消灭交通灾害的方法。[10]依法强化这些专业人员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以使道路的设计和建设更科学合理,交通安全设备更完善有效,机动车辆严格遵章行驶,从而造就一个行人出行获得安全感的社会道路交通环境。

参考文献

[1] 参见《2016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文件。

[2] 段里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严重性及其发展趋势,《道路交通事故概论》第2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以下。

[3] 有关新式机动车号牌信息《财经报道》网络版2002年8月8日。

[4] 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10页。

[5] 藤苍皓一郎:美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18页以下。

[6]合众国和交通事故补偿体系最近的危机,《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2页以下。

[7] 唐仪萱《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理论》,第405页以下。

[8] 菅原胜伴:英国的机动车事故赔偿情,《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43页以下。

[9] 张维迎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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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现状及改革对策 ————我国与巴西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比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客观上讲存在着制度落后与实施乏力的状况,其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调节个人差距力度的不够,税率结构的复杂,征管模式、范围模糊与效率低下,扣除标准复杂等,这些问题都不能很好地使政府的财政杠杆效应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从而会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应向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课征的综合税制发展,完善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简化税制和降低税率,建立纳税信息公开系统,让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本文试图借鉴巴西的税制经验,结合家庭经济学的新视角,以在保证公平原则、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为其进一步改革提出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现状个税改革对策巴西税制 自1994年我国正式课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得相对滞后,加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为适应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要求,这一税种已成为我国税收中的重中之重,改革和完善个税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1)税收结构的发杂,致使调节贫富差距上力度不够,收入在分配失衡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我国却还停留在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且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综合收入和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此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不合理,尤其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制,而对工薪阶层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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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浅谈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摘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来,由于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以致在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浅谈了这些问题及进一步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从两年来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来看,由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政策瓶颈,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中存在一些问题。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存在问题 1.1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自行申报的起点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国外很少采用的纯粹分类所得税制,最大问题是极易使收入相同者由于所得来源不同而导致税负不同。 1.2纳税人“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够,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好充足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1.3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WTO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协调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贸易纠纷与争端,在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各成员方经过长时间讨论与协商,拟定出《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设立了常设性的争端解决专门机构,使WTO的争端解决更具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 从WTO成立以来到2003年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了301件争端案件,它在国际贸易领域定权止争的功能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近十年的运行过程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诉程序的缺陷 WTO上诉复议程序是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趋向司法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这种新生的制度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一些重要的审查权力,导致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越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DSU第17条6款和13款的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

律问题排除在外。在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上诉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同样,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上诉机构才有权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争端方在行使上诉权时,上诉机构理应有权对其上诉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争端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DSU并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以审查权,也不允许上诉机构驳回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而是规定一旦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案件就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必须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与国内法相比无疑是个缺憾,在实践中对争端的解决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证明问题上的不足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的确定问题。国际性司法机构中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指各争端当事方根据可被接受的规则,证明其主张直至主张能为法庭所接受的义务。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举证责任规则的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将举证责任酌情在争端双方间进行分配,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稳定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任何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问题,整个纠纷的解决活动也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来进行的。证据规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在协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仲裁程序,还是在专家组程序及上诉审查程序中,证据的运用都是导致当事国胜诉或败诉的关

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分析及法律对策

我国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分析及法律对策 [摘要]如何规制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已有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本文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立法,形成法律法规标准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包装法律体系,建立界定过度包装行为的判断标准、建立生产者责任制、借鉴“欺骗性包装”的概念,保护消费者权利、明确执法机构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过度包装;生产者责任制;循环经济;绿色包装;法律体系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包装通用术语》中的定义,商品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材料等的总体名称。商品包装必须根据商品的特性、分别采用相应的材料与技术,使包装完全符合商品理化性质的要求。包装容器大小与内装商品相宜,包装费用,应与内装商品相吻合。过度包装是相对正常包装而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很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过度包装(excessive package)是指超出正常的包装功能需求,其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一、商品过度包装的危害

商品过度包装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消费者抛弃大量包装废弃物,加重对环境的污染。据环卫部门统计:北京市每年产生的近3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的包装物约为83万吨,其中60万吨为可减少的过度包装物。第二,浪费大量资源。包装工业的原材料如纸张、橡胶、玻璃、钢铁、塑料等,使用原生材料,来源于木材、石油、钢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紧缺资源。有数据显示,每年仅包装废弃物就白白扔掉2800亿元,这2800亿元相等于筹备7年来直接跟北京奥运相关的总投资额。第三,同时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过度包装在市场上泛滥,迫使消费者支付额外的巨额包装费;而经营者利用夸大包装装饰功能的方法从消费者身上取得更多的利润,在短期内,企业营利可能会有明显上涨,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伴随着商品包装愈演愈烈之势,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价格扭曲现象。价格扭曲刺激了商品过度包装,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五,商品过度包装助长奢侈浪费、畸形消费等不正之风,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宗旨相悖。 从环境法哲学的意义上讲,过度包装行为违背了环境伦理。环境伦理是指人对自然的伦理。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传统的伦理道德是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环境伦理将伦理道德的视野扩展到了自然。它从本质上就是要建设一

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浅析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英文题目:A Study on the planning of Personal Income Tax in the new period 系别: 工商管理系 专业: 会计学 班级: 07 级会本 (2) 班 学号: 姓名: 指导老师: 填表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个人所得税逐渐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筹划将越来越普遍。2006-2009年我国提高了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从1200调制1600.到目前为止.至2010年.部分地区现在还调至2000.但全国个人所得税的继续保持增长,之所以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还能够保持增长,首先是得益于经济发展带来可以预见,中国将逐步进入“全民纳税”的时代。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种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月,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 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能使我们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行科学的节税规划,与偷税漏税有这本质区别,具有在不违反税法前提下达到节税的目标。因此,必将成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依法节税的必然选择,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不仅可以使纳税人少缴冤枉税,也可以使得国家更好的完善税法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引言: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收入比重偏低,严重制约了我国财政收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所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也就引起广泛关注。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和各项法力法规的日益完善,依法纳税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如何才能获得最大收益是要考虑的问题了.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而目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少,我国还尚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课题。 张颖,北京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由他主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2007年)一书中结合财务、税务和法律的多重角度,详细告诉了大家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方面的具体纳税筹划方法。他向大家传递了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是个人纳税筹划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的陈丽珍在其发表的《纳税筹划》(2005)中结合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共同点来阐述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姜文芹在其《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2007)中阐述在新会计制度背景下,如果掌握新会计制度下税务会计处理核算的知识和技能,税务筹划和设计的方法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我国产品缺陷问题分析

对我国产品缺陷问题的探讨 摘要: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产品存在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一个必备要件。产品缺陷的相关问题,不仅是诉讼中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官关注的焦点,更是实现责任控制、防止过度归责的一道“安全闸”。从产品缺陷的概念、分类以及认定的法理依据着手,我们可以逐步分析产品缺陷问题,这对解决我国产品责任法存在的问题大有帮助。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不合理危险 一、产品缺陷的含义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1.国外相关立法中的“产品缺陷” 有关产品责任诉讼的第一个案例发生在英国。从此以后,西方社会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有关产品责任的完整法律。如1979年美国《产品责任示范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早,也比较典型,其他西方国家也有这方面的法律或判例。 2.我国关于“产品缺陷”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我国在立法上采用了双重标准。第一,考虑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第二,生产标准。但在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却具有不合理危险的情形,因此认定产品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存在着冲突。关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仍因不合理的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得并不明确。 二、缺陷产品的认定 (一)产品责任认定的一般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依其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即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对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也理所当然成为产品责任法的核心。 (二)我国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把“不合理危险”作为认定缺陷的判断标准。考虑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即考虑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会不会将其投入市场;(2)一个具有社会一般认识的普通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如果某一种危险是一般消费者意识到,但仍愿意承担者,这不属于“不合理危险”;(3)如果由于认识和技术水准所限,不能在产品效用不变的前提之下,将其制作的更安全或其他之替代品,应该认为这些产品不具有不合理危险。(4)若产品的各项性能与标准都符合强制性标准时,不能就此认定不具有不合理之危险。 我国《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认定缺陷的另一个标准——生产标准,如果产品不符合保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医院 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一、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的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提高对做好妇幼健康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妇幼 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列入当地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内容,从政策、经费、 人员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政府决策 提供科学依据。 ,二,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妇幼健 康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逐级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等 工作。建立妇幼健康信息管理科,选派懂业务、熟悉计算机操作及统计分析的人员 充实到工作岗位,信息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定,原则上县级1,2人。信息管理科要 配备专用计算机,保证信息网络的及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对相关数据按国家保密规 定处置。 ,三,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原始登记, 完善各机构妇幼健康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限将信息资料上报至所在县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 二、明确妇幼健康信息报告内容,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均要启用全省统一的妇 幼健康信息登记表卡册和妇幼健康年报调查表,表卡册由各级自行印制。“三网监测”及各类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信息由信息管理按照项目要求,完成信息的收集、上报、审核、汇总、分析、反馈及考核等工作。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资料:

,一,建立原始登记,包括分娩登记、围产儿及儿童死亡登记、孕产妇死亡登记、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缺陷儿登记、高危妊娠管理登记、体弱儿童管理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产前筛查与诊断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孕产妇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登记、孕产妇传染病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二,填报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报告卡,按月上报全省统一的妇幼卫生年报调查表至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三,配合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死亡孕产妇调查,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抢救记录等医疗保健资料,做好孕产妇死亡病历讨论及评审工作。 三、做好妇幼健康台帐管理及质量控制 ,一,村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全村,社区,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等妇幼保健工作台帐,按月实施质量控制后,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二,乡卫生院要建立全乡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儿童死亡台帐,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高危妊娠管理、产后访视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及5岁以下儿童出生花名册、儿童保健管理、体弱儿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等管理台帐,按季度开展信息质量控制,上报湖南省孕产妇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湖南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管理统计表、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调查表到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以年为单位装订成册保存。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县育龄妇女死亡、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儿童死亡、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台帐,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质量控制,撰写年度质量控制报告、质量评估报告、主要数据分析报告,与年报调查表一起装订成册保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来源:360期刊网更新时间:2010-10-1 点击数:88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根本问题 论文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成为各收入阶层关注的焦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因为目标定位不准确,征收模式未能适时调整,致使税负确定、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制复杂,难以征僻,偷逃严重,渊节无力。本文对目标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选择、税率设计、征收管理这些个人所得税的根本问题做了一些探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收入增长异常迅速,1980年不足l7万元,1985年突破l亿元,1989年突破l0亿元,1995年突破100亿元,2000年达到660亿元,为我国所有税种中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税种,在聚集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在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税制设计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许多问题,也正严重阻碍着其功能的更大发挥,迫切需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一、目标功能定位 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是指一国个人所得税在某一时期应主要发挥什么样的功能作用,这是设计和改革个人所得税的首要问题。个人所得税有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两大功能,因此,一国个人所

得税的目标功能定位又有三种选择: (1)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只对少数高收入者进行特殊调节;(2)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主,对大多数人进行普遍调节;(3)同时兼顾聚集财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对中等以上的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争论正好形成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选择。因为我国日益增大的GDP、GNP总额和个人所得在GNP最终分配中份额的不断上升,表明_『居民个人的纳税能力日益增强,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应在解决财政困难,提高税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为;日益扩大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又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种目标功能定位进行税制设计,必然规定较高的起征点,这便相应降低了高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从而将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收人总额减少,政府没有足够财力转移支付以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会加速贫富分化,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用开征社会保障税或提高社会保障税税负的手段解决问题,则由于社会保障税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税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比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更有碍公平,这一切正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目标背道而驰。事实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就因为目标功能定位瞄准高收入阶层,以公平收入分配为目标,便过分强调区别对待,为此选择了分类征收模式。将个人收入划分为l1个类别,设计了税负不同、形式各异、扣除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结果使税制异常复杂,加之征管基础制度不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自中国加入wto 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

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 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我们期望wto在全球化的进程成为法治、良治的全球治理样板,而不要退化为弱肉强食的工具。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护自己,也不排除成为被告和败诉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它进行独立的判断,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各wto成员遵守规则、履行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

《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9》问答共8页word资料

《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问答 1. 编写发布《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妇女儿童的健康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妇幼卫生事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我国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出生缺陷日益成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出生缺陷不仅影响儿童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而且影响整个国家人口素质和人力资源的健康存量,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卫生部门为推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做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成效。我们编写发布《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2012)》,旨在全面反映我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状况,引导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更加关注妇女儿童健康,营造有利于出生缺陷防治的良好氛围和支持环境。同时,也希望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特别是妇幼卫生工作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工作思路,抓住深化医改的重大机遇,全面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2.什么是出生缺陷?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出生缺陷可由染色体畸变、基因突变等遗传因素或环境因素引起,也可由这两种因素交互作用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通常包括先天畸形、染色体异常、遗传代谢性疾病、功能异常如盲、聋和智力障碍等。 3.我国的出生缺陷发生现况和变化趋势如何?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出生缺陷高发国家。要了解一个国家出生缺陷发生总体状况,一般通过监测主要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及其动态变化趋势,并结合相关调查资料来估算出生缺陷的总体发生水平。据估计,我国出生缺陷总发生率约为5.6%,以全国年出生数1600万计算,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约90万例,其中出生时临床明显可见的出生缺陷约25万例。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全球低收入国家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为6.42%,中等收入国家为5.57%,高收入国家为4.72%。我国出生缺陷发生率与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接近,但由于人口基数大,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病例总数庞大。 我国于1986年建立了以医院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系统,监测期为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重点监测围产儿中23类常见的结构畸形、染色体异常及少部分遗传代谢性疾病。该系统获得的围产期出生缺陷发生率主要反映了出生时临床明显可辨认的出生缺陷的发生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诊断水平、监测期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出生缺陷监测数据表明,我国围产期出生缺陷总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由2000年的109.79/万上升到2011年的153.23/万。 4.我国主要有哪些出生缺陷病种?发生情况如何? 出生缺陷病种繁多,目前已知的至少有8000-10000种,先天性心脏病、多指(趾)、唇裂伴或不伴腭裂、神经管缺陷、先天性脑积水等10类疾病是我国围产儿前10位的高发畸形。 近10年来,随着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部分对干预措施敏感的致死和严重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同时,由于医疗机构对内脏畸形等出生缺陷的诊断能力逐步提高,先天性心脏病等部分出生缺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1、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及辖区内的相关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人员名单需报区妇幼保健院备案。 2、认真填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包括妇幼卫生信息原始表册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报告卡、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及网络直报。 3、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本》、《高危孕产妇登记本》、《叶酸投服统计表》、《出生医学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登记》、《孕产妇产前筛查登记》、《新生儿疾病筛查登记》、《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妇女病普查普治登记》、《孕产妇保健手册》及《儿童保健手册》、《体弱儿管理登记》等原始记录的登记。 4、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在15日前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区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年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区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对全区的“孕产妇死亡卡”、“儿童死亡报告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审核,与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每半年上报一次至市妇幼保健院。

5、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及辖区内相关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妇幼信息质量控制。 6、各单位所报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和制表人签名后方可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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