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修订)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蔡敦权
【期刊名称】《中国自行车》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四川省长蒋巨峰在今年1月28日签署的《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为配合该《规定》的施行,《四川省
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在4月22日出台。
从5月4日起,即五一假日后真正施行《规定》的第一天.记者对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最多的成都市进行了实地采访。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蔡敦权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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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今年5月1日起施行3.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海关企业
信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5.立法为骑手加装"安全锁"《上海市非机
动车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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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法规类别】广告管理【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2.11.30【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11.30【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广告的,适用本条例。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移动源污染防治第四章固定源污染防治第五章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第六章区域协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本市应当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联防联控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支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隐患排查。
九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九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本文以“十级伤残的外在表现——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蓝本,由赢了网网交通事故栏目组归纳、列举《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对于九级伤残外在表现的规定,以便对经伤残等级鉴定后,是否构成九级伤残存有疑问的朋友自行检索、对号入座,在索赔时做到心里有底。
另外对于那些经法医司法鉴定后,被鉴定确认存有一处九级伤残的受害人(如身体多部位受伤,则有可能各部位均构成伤残且各部位的伤残等级不同),其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赔偿系数为20%(身体多部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中会得出一个明确的残疾赔偿系数)。
——————————————————————————–交通事故中,九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为: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具体的外在表现为: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g.?舌尖缺失(或畸形);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m.?头皮无毛发25%以上;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成都市【发布时间】2018-10-11【生效时间】2018-10-1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关于临时调整155、P04、P31路的通知(2021)

关于临时调整155、P04、P31路的通知(2021)因阳光路雨污改造施工,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拟于2021年5月29日起临时调整155、P04、P31路。
具体方案如下:155路起讫点:育仁公交站——安靖快铁公交站育仁公交站至成都看守所站行驶路线及站点不变,临时调整经正义路、古靖路、金丰高架桥、金芙蓉大道至安靖快铁公交站;返程:安靖快铁公交站发出,经金芙蓉大道、金丰路(沿金声路口调头)、金丰高架桥、古靖路、正义路后按原线路返回至育仁公交站。
临时取消雍渡村(40816、40815)、雍渡五队(41462、41463)、雍渡七队(41964、41965)、阳光南路(42678、42679)、安靖快铁公交站(42565);临时增设雍渡村(41548、41547)、古靖路北(41735、41736)、古靖路(41550、41549)、安靖快铁公交站(42564)。
P04路起讫点:郫都区客运中心站——安靖快铁公交站郫都区客运中心站至成都看守所站行驶路线及站点不变,临时调整经正义路、古靖路、金丰路、金芙蓉大道至安靖快铁公交站。
往返一致。
临时取消阳光路东(41894、41893)、阳光路西(41864、41863)、雍渡七队(41463、41462);临时增设古靖路北(41735、41736)、古靖路(41550、41549)、金芙蓉大道犀安路口(返程42563)、金芙蓉大道洞安路口(返程42562)。
P31路起讫点:沙湾服装城——安靖快铁公交站沙湾服装城站至成都看守所站行驶路线及站点不变,临时调整经正义路、古靖路、金丰路、金芙蓉大道至安靖快铁公交站。
往返一致。
临时取消阳光路东(41894、41893)、阳光路西(41864、41863)、雍渡七队(41463、41462);临时增设古靖路北(41735、41736)、古靖路(41550、41549)、金芙蓉大道犀安路口(42563)、金芙蓉大道洞安路口(返程42562)。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疗机构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完善急救医疗资源的配置,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成都大运会期间车辆限行规定

成都大运会期间车辆限行规定大运会期间车辆限行规定为加强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成都大运会)筹备、举办及延后期间交通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保障成都大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采取以下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1、大运会专用车道2023年7月22日至8月10日,机动车上路行驶需遵守大运会专用车道的通行规定。
2、外埠小、微型载客汽车限行及疏解措施2023年7月22日至8月10日,每日7:30至20:00,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及以内区域、成都高新南区绕城外部分区域所有道路,禁止外埠小、微型载客汽车通行(不含新能源小客车)。
外埠车辆是指悬挂号牌川A、川G以外号牌的小、微型载客汽车。
对因工作生活确需来蓉的外埠小、微型载客汽车,可在网上提前申请办理“临时通行码”。
3、单双号限行及疏解措施2023年7月26日至7月29日,每日7:30至20:00,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及以内区域、成都高新南区绕城外部分区域所有道路,小、微型载客汽车按机动车车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特别提示:网约车不受上述限行规定限制。
4、工作日尾号限行扩面2023年7月22日至8月10日,工作日7:30-20:00,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及以内区域和“成都高新南区绕城外部分区域”[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道路所组成的合围区域] (以下简称“高新南区绕城外部分区域”)所有道路,实施小客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规则与现状一致。
特别提示:7月26日至7月29日实施“单双号通行”措施期间,不再执行工作日“尾号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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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21修订)【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30【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30日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运营管理和服务第五章运营安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核准的城市经营范围内,运用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公益属性,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绿色智慧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资金投入、规划用地、设施建设、场站维护、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管理范围具体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公园城市、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六条本市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加强公共汽车客运智慧化建设,推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
第七条本市大力推广绿色公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新增或者更换公共汽车应当采用新能源车,推进公共汽车客运领域节能减排。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编制。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科学规划场站布局,优化客运线网结构,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铁路、公路、民航、轨道交通等其他客运方式的衔接,依托轨道交通站点优化快速公交、高峰快线、主干公交、社区公交等通勤公交体系,统筹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分为城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建设规划,应当包含线网和场站布局、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用道和中途站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确定的场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明确其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场站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场站建设。
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车场站、中途站站台、电动公交车充电桩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规划纳入城市旧城改造、新城建设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客流集散场所,文化、医疗、教育、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以及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设置区域。
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配套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中途站设置标准设置中途站。
中途站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已建成的中途站,在道路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实际交通需求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流量等,布设公交专用道及其标志、标线,优化公交通行的交通信号,提升通行效率。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进行管理和养护,确保客运服务设施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城市公共汽车中途站站台地面由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维护机构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站牌或者候车亭的设置,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意见后,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单位实施。
有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主要站点应当设置盲文站牌或者语音提示电子站牌。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核定的公共汽车线路开行或者调整方案,及时设置、调整站牌信息,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班次时间、首末站和中途站点、所在站点、开往方向等信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造或者占用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服务设施。
因城市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调整等情况,确需迁移、拆除、改造或者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予以恢复、补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和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破坏城市公共汽车车辆或者客运服务设施;(二)擅自覆盖、涂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其标识;(三)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悬挂物品或者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车车辆或者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运营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企业,与其签订线路经营协议。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超过八年。
国家、四川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限,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不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前款所称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行为包括:(一)公共汽车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二)公共汽车车辆未纳入经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三)公共汽车车辆运营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本企业直接支配;(四)向驾驶员等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五)违法运营的法律后果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六)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其他行为。
运营企业转让、出租、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线路经营协议约定缩短线路经营期限或者终止线路经营协议、取消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线网规划以及公众出行需求、乘客流量分布等情况,拟定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开行或者调整方案,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线路开行或者调整方案应当包括线路名称、途径道路、站点设置、运营时间等内容。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查线路开行或者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时,应当同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方案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审查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作出开行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线路的决定前,应当会同运营企业,通过公示方案、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征求包括线路沿线及周边相关区域居民、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意见,并在线路开行或者调整决定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根据沿线单位和住宅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科学设置站点位置。
经核定的站点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运营企业,按照同站同名、指位明确、规范简练的原则,以传统地名、所在道路、历史文化景点、标志性建筑物、公共服务机构等的标准名称命名站点,方便乘客识别。
第二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数据、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材料或者信息。
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投入运营的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性能、尾气排放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二)车容整洁卫生;(三)车内设施齐备完好,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应急设施,在无人检票车辆上配备投币箱、读卡器、扫码器等服务设施,配备车辆信息监控系统;(四)在规定位置标明收费标准、线路名称、运营线路图、运营企业名称、禁烟等警示标志、乘车规则、投诉电话号码;(五)在规定位置设置老、幼、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等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六)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