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

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另一方面,在刑罚方面,秉持儒家思想的宽恕、超峰的执行方式,尤其是在古代死刑普遍的情况下,能够改善判官决策的公正性、公平性,更减缓了因刑罚错误带来的社会动荡和不公。

总的来讲,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制定和执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法合一的思想也为古代法律体系的渐趋完善和人文

化提供了指导。在实践中,儒法合一的模式为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内容摘要:中国是历史上古代文明起源最早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早期法制文明比较发达的重要国度,其逐渐发展形成的 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儒家文化特征,不仅对中国也对周边封建国家 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研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和特征 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影响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本文将从法律儒家化的进程、特征和影响方面加以浅析论述。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要想国家得到长治久安,政权得到稳固,法制也就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了。在生产力极度低下的夏商周时期,那时的法制明显具有浓厚的神权性质,接着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学得到了兴起和大发展,儒、

法、墨、道各家都从自身的理论出发,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儒家以孔子、孟子等为代表,从人性善的哲学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的个人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论证。由于这是一个混乱的时期,自然儒家所标榜的那一套不适合这个阶段,因此各国君主都给予回绝,如此此时期的中国法律具有法家化的特征,直到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秦朝。前面我已提到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便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而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却为其奠定了理论基础。秦朝法律的严苛,残暴的统治导致农民纷纷揭竿起义,至刘邦建立汉朝吸取前朝经验,废除严刑峻法,与民休息,无为而治,虽然汉初统治者信奉的是黄老思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儒家化有借鉴意义。 从汉武帝时是法律儒家化的正式开始,因为他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同时也是儒家思想正式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看,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其实这就是董的“天命化”。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罚教相融,教罚互补,也符合现在的“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宗旨”。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便引入了,从而达到礼法融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维护家庭的稳定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其实质是只有保障了君为臣纲,才能实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说直白点就是父权是以皇权的存在而存在,为保障皇权而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_法理学论文_2.doc

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 制度等。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唐初统治者在目睹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统治上颇为讲究,强调予民休息,于是以汉初统治者采取了类似的手法即“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而比对之下,唐初统治者对此更为深入分析和全面的采取实施 了这一方法。 1、唐初立法的历史背景

隋朝虽定立了《开皇律》、《大业律》都讲求宽简、轻刑,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依法行事而是酷刑重刑广泛运用,甚至“盗一钱以上弃市”,到隋未更是农民运动不断,农民为求生计被迫造反,做为隋未官员的李渊、李世民父子也顺应了这一形势,当李氏家族夺取政权后,明确地认清了战后的社会形势及其需求,也意识到隋朝的短暂和隋朝法制失败的原因,因而在唐初就提出“安人静俗”的方针,而在立法上又提出“一准乎礼”“宽简、划一、稳定”的方针,以求其统治长治久安,富民强国。在十多年战乱后首要是生产力的恢复,人口的恢复因此其政治要求就是减免赋税、予民休养生息,以求达到儒家所描述 的理想社会形态。 (1) 隋未唐初的历史背景对唐统治者立法思想的影响。 针对隋朝的立法,实践脱节,有法不依,以人治代替礼、法、

在实践中重法酷刑,“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轘”“车裂”“枭首”的恢复,隋朝也因此暴政而从此走向灭亡。做为隋朝官宦的李渊父子深有感触,而做为官员,李渊父子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反复引用《荀子·王制》中的:“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在他们看来隋的灭亡,是有完备的法律却有法不依而“益肄淫刑”以至“宪章遐弃”,以至法律成为一纸空文,百姓却民不了生,因此,李氏父子以隋为鉴,如只是要求法要宽简,也要法律稳定连续划一。以使其统治长治久安,在《贞观政要》卷八中更有“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的阐述。李世民更大量引用儒家《荀子》中《王制》《富国》等做为其统治的思想指导,无论在立法、司法和社会制度方面影响颇为深远。 (2) 汉律唐律儒家思想应用之对比 两朝统治者的统治思想和法律都是儒家化的产物,但比较之下又所不同。 汉代以“德主刑辅”做为其政治法律核心思想,而唐初则以“德初为政较之本,刑罚为政较之用”为其指导思想,虽然两者皆以德标榜其仁政,但在唐代其儒家理论体系已更为运用得更为成熟和细化。汉律“德主刑辅”则以德教为主以刑罚为辅,两者并用,有主有辅,而其始倡导者董仲舒是集儒、法、阴阳、道等各家为之所用,也有学者认为他是集大成者之大儒,比荀子晚了一百年左右。唐代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不再将德与刑的关系拟为主辅关系,而是以德礼做为政治的核心,以法律做为政治的工具在原则上两者关系明确化,比较前者吏科学化,而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更新时间:2012-10-09 03:07:31 来源:中国学术论文网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1、汉初的社会形势 秦朝统一中国后,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导致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秦王朝被推翻。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解决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并建立—套与逐步稳固中的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政治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重视起来的,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了。 2、儒家思想的发展 儒家是春秋末期以孔子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个最大的学派。古代所谓儒,是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孔子早期从事这一职业,因而他所创立的学派称为儒家。儒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儒家。 先秦儒家思想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孔子一心要恢复西周时期的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呼吁“克己复礼”,提出“德治”,重视“人治”,在他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中,“仁”为核心,“复礼”为目的,孔子把“仁”和“礼”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战国时期的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儒家学说,孟子反对用武力即“霸道”实现统一,主张用避免流血的。王道”来达到统一,提出用“德治”和“仁政”治理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从西周至汉代,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 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 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 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 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 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 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 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 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 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 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 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 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提要]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道路始于西汉,儒家思想开始代替法家思想,从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一过程是儒家们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等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逐渐渗透而展开。本文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根源进行分析,并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深入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到曹魏后期,人们已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阶段(隋唐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二)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与法进一步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大量吸收儒家思想。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朝代更替频繁,每个新朝建立后都要在前朝的基础上修订、制定新的法律,持儒家思想的大臣们有了更多的机会将儒家思想糅杂到法律里。 通过长期的过程,儒家思想得以在系统修改和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比较系统地吸收到封建法律制度中去;儒臣们对法律的注释更侧重于立法解释,他们对法条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使得儒家思想在法律体系中内容越来越丰富,体系也越来越精密,儒家化的法律应运而生。 这一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成果突出表现在“八议”的入律,“官当”的出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等。 “八议”之说最早源于《周礼》“八辟”。 “以八辟(法)丽(附)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准五服治罪,始于晋律,直到晚清修律才予以废除。 此外,改周之“八辟”为“八议”,直接入律,“诸侯应八议以上,请得减收留赎,勿晃钳答”。 《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 虽不能确定晋代以“除名”、“免”抵罪,但这种相比的做法,实为以后“官当”制度的滥筋。 ?(三)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合一?到了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过程基本完成。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准乎礼”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 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 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第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春秋决狱提倡在审理案件时要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董仲舒就以春秋的重志思想断狱。 二、魏晋南北朝—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度时 魏晋南北朝时期,仍推崇儒家的礼义思想、等级名分和纲常伦理思想,由此在法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引礼入法的制度,比如在法律引用的“准五服以制罪”,整理出来的“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首先谈谈“准五服以制罪”这一制度,它首次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出现是在西晋时期的《泰始律》中出现的。五服就是中国古代根據血缘关系的远近而让亲属所穿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其丧服质地,缝纫方法的不同以及穿着丧服时间长短的不同,五服具体包括:斩衰亲,服丧三年;齐衰亲,服丧最长就是一年;大功亲,服丧为九个月;小功亲,服丧为五个月;缌麻亲,服丧为三个月。“准五服以制罪”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的彼此侵害行为,根据古人丧葬期间所穿的五服来看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远是近为依据来对他们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 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 “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2]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在法律制度上,就产生了革新和保守两种持不同观点的力量。这两种力量对立法思想和法治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战。儒家是政治保守力量的代表,以孔孟为代表,从社会的混乱不堪,“礼崩乐坏”的现实出发,提出顺应时势的“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强烈要求保存西周以来的礼制,维护尊尊、亲亲的等级制度。法家是政治革新力量的代表,代表人物有管仲、邓析、申不害等,他们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主张“事断于法”,强烈要求打破等级制度的束缚,提出以法来明辨是非,作为治理国家、处理事务的唯一标准,用法来规定社会人员的等级,以法制来取代礼治。法家思想曾一度成为当时社会的统治思想,尤其是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但秦亡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法家思想的局限性,使“礼法合一”历史发展的必然,于是法律儒家化拉开了序幕。西汉时期的董仲舒对礼法结合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立足于统治阶级

法律儒家化

浅议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儒家化 摘要:魏晋南北朝处于一个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中,各个王朝为 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而这个渐进渐深的改革过程其实也进一步加深了法律儒家化。本文探究了 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时代背景,对该过程中各个王朝不同时期一些重要的 标志性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相关的代表性法典。最后对该时期的法 律儒家化做出评价,分析其内部矛盾及儒家化之意义,充分肯定其历史地位。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法典; Abstract:The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are in the historical environment which a long-term chaos caused by wars and confronts,the various dynasties in order to consolidate political power, the expansion forces of the Qin and Han Dynasty have been a different level of legal system reform, and this gradually grew on the reform process also further deepen the legal Confucianism.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law of the Confucianism of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e background, the different periods during the various dynasties some important landmark 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introduces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relevant code. Last Confucian of the law made during the evaluation, analysis of its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Confucianism, full recognition of its historical status. Keyword:The Wei J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dynasties;legal Confucianism ;code of laws 魏晋南北朝处于一个长期的战乱和对峙的历史环境中,各封建政权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相继对秦汉以来己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他们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都带有明显的礼法色彩,法律中逐渐的渗透、贯

(完整word版)瞿同祖《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是瞿同祖先生早年的一篇论文。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的。因此对于儒家而言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才是重中之重,至于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和推动这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实际上儒家从未反对以国家的力量来推行礼制。从孔孟荀汲汲营营,奔走呼号不难得出此结论。辰按)。所以瞿老说“儒家固然主张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果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也正是如此,才有其后各代儒生法律儒家化之努力。 在这里,瞿老对“法律儒家化”这一概念做了一个大概的描述,兹抄录如下: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瞿老认为,中西学人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其立论根据在唐以来现存之中国法典。若以先秦以来之法律来言则不尽然。为此他提出这样几个问题:上古时期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何如?法律儒家化自何时代开始?经过如何?本文即就此问题加以讨论。 一、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降,以封建制度为背景的儒家逐渐落伍,与时代格格不入。法家应运而生,政治上占据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汉承秦制,亦然。论据:《汉书·元帝本纪》;孔孟不得志秦汉自有明证;《汉书·宣帝纪》《晋书·刑法志》 二、法律儒家化在汉代已开端。 武帝以后儒家抬头,欲籍政治、法律使儒家精华成为国家制度。汉律虽为法家所作,但儒家却有机会左右之。以下四点可兹为凭。《史记·贾生列传》,《汉书·贾谊传》载“诸律令所更定其说皆自贾生发之”为一例。其二,儒生可利用解释法律的机会,左右法律。如《晋书·刑法志》载儒家对法律产生兴趣,儒生为法律章句,有十余家,数十万言。王充的《论衡》中也讲到:“法律之家亦为儒生。”由此瞿老不免要:“窃疑儒家为法律章句,用意深长,决非偶然。”其三,《后汉书·陈宠传》载理官陈宠“议疑律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想要刑法条文合乎礼仪三千之数。瞿老由此推测“法律应以礼为准则,受其支配,大约当时已成风气。”其四、审判诀狱亦受儒家思想影响,比附伸缩性极大,儒家思想趁此在法律上一跃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史记》、《汉书》、《后汉书》载公孙弘、儿宽、董仲舒、应劭之例即为明证。 三、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自曹魏始。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儒家的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 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家庭是儒家 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继承法也注 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儒家思想强调 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 会和谐的重视。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 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 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 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 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儒家化的法 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这使得中国 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

献社会。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深深扎根,并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演变。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 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2] (一)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学者们大多认为,礼最初是氏族社会时期一种祭祀的仪式,所谓“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甲骨文中的○字,据王国维学者解释,是意味着把两块玉放在一个器皿里供奉上帝或者祖先,既表示敬意,又表示请求赐福保佑。礼起源后,经过夏、商时期的发展,内容已涉及到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到西周时,经“周公制礼”的活动,礼的内容更为复杂,也更为系统化了。《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约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从这一记述可以看出,周礼是一种包罗非常广泛的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礼节仪式都是周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周礼已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西周制礼的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春秋开始,“礼崩乐坏”,诸侯并起,战乱频繁,旧的宗法秩序全面崩溃。孔子目睹“乱政”,求治心切,提出了以“仁”为核心,以恢复礼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他要求统治者以“礼让为国”,[3]克制私欲,遵循先王礼制。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摘要: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1.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 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如禽兽行,在汉代,卑幼违逆人伦,与尊长妻妾通奸,构成重罪,这就是禽兽行。依照汉律,常人通奸处3年徒刑,而禽兽行干犯儒家伦常,一般处以死刑,虽贵族也不得减免刑罚。 春秋决狱。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2.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1)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此八种人即亲(皇亲国戚)、故(皇帝故旧)、贤(有大德行者)、能(才能卓越者)、功(功勋卓越者)、贵(高官和贵族)、勤(勤于国事者)、宾(前两朝皇族后裔者)。“八议”载入《新律》,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九品官人法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2)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 以服制定罪量刑入律,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存留养亲”是指罪犯的亲属没有他就不能生存的,国家允许其申请暂缓刑罚执行,留家赡养老人的制度。这是儒家宗法伦理和国家法制相结合的典型体现。 “重罪十条”的设立,《北齐律》“重罪十条”,就是对以前历代重罪的总结,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它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进一步将儒家的礼制内容引入刑律中,促进了礼法二者的融合,加深了儒家化的程度。 3.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型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作者韩继伟 系 (院) 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 级 学号 05023065 指导教师黄斐 论文成绩 日期 2009年6月6日

学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韩继伟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 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 “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 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而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和刑名之学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 建元元年(前140年)武帝继位后,丞相卫绾奏言,应当弘扬对汉代统治有利的儒学思想,摈除其余思想学说,得到武帝的同意。 太尉窦婴、丞相田蚡还荐举儒生王臧为郎中令,赵绾为御史大夫,褒扬儒术,贬斥道家,鼓动武帝实行政治改革,甚至建议不向窦太后奏事。窦太后对此不满,于建元二年罢逐王臧、赵绾,太尉、丞相也因此被免职。 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儒家势力再度崛起。 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召集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董仲舒在对策中指出,春秋大一统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现在师异道,人异论,百家之言宗旨各不相同,使统治思想不一致,法制数变,百家无所适从。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①。董仲舒指出的适应政治上大一统的思想统治政策,很受武帝赏识。于是儒家学说渐渐成为汉室江山的正统思想。当然也成为汉代封建法制建设的指导理论。 ②“独尊儒术”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武帝即位后,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此时统治的政治需要,黄老思想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逐渐并终于占据了统治地位。另一方面, ①《汉书.董仲舒传》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 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另一方面,在刑罚方面,秉持儒家思想的宽恕、超峰的执行方式,尤其是在古代死刑普遍的情况下,能够改善判官决策的公正性、公平性,更减缓了因刑罚错误带来的社会动荡和不公。 总的来讲,儒家思想对于古代法律制定和执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法合一的思想也为古代法律体系的渐趋完善和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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