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与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对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的指导和国家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于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的管理情况,我院对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作如下规定:1、加强培训: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完善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形成每月一次的定期培训会议制度。

加强乡村医生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评估的及时性、准确性。

2、建档管理:及时为辖区内检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档案,纳入管理。

纳入管理时,需有专业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或出院证),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网络知情同意书,并准确填写各项表单。

3、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面访12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精神状况;询问患者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等。

4、分类干预:危险性评估1-5的患者及时进行分类干预,每两周随访一次,建议调整用药,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建议转诊至上级医院,两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5、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对有伤人毁物倾向患者立即转诊至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预防肇事肇祸事件发生。

每月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了解辖区内是否存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雏祸情况,并及时报至精防机构。

6、健康体检: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每年对患者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7、健康教育: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教育,指导如何配合患者治疗,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出现何种异常应立即复诊,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并及时填写相应健康档案。

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地完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经研究,成立简阳市涌泉镇卫生院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成员:。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可比性。
定期整理信息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定期 整理,分类、编码和归档 ,以便于信息的查询、分
析和利用。
信息分析与利用
数据分析与挖掘
运用数据分析方法和数据挖掘技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 深入分析,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和规律。
01
监测与预警
通过对信息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 现精神障碍发病的异常情况,为预防和 控制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发病报告
本细则所指的发病报告是指各级 医疗机构在接诊中发现符合定义 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按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报告。
信息管理
本细则所指的信息管理是指对严 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和相关 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利 用的过程。
02
发病报告制度
报告主体与责任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主 体,应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报告工作。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11
CONTENTS
• 引言 • 发病报告制度 • 信息管理制度 • 实施细则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01
通过对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
患者的状况,提供更精准的管理和服务。
方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 建立有效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 及时、准确上报。
03
信息管理制度
信息收集与整理
建立信息收集网络
建立覆盖各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卫生院等的信息收集网络 ,确保信息来源的广泛性
和准确性。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范文一、前言严重精神障碍是一种严重影响患者心理和行为的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和工作能力。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患者的情况,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治疗措施,建立健全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十分必要。

本篇范文旨在提供一种可行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以供参考。

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目的和原则目的: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记录和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确保患者的权益和社会安全。

原则:1. 主动报告: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和单位等应主动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

2. 保密原则:严格遵守患者的隐私权,对报告内容进行保密处理。

3. 全面和准确:报告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症状表现、诊断结果、治疗情况等,并尽量准确地描述患者的病情。

4. 及时上报:报告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 多方合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和社会服务。

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1. 确定报告责任人: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和单位等应指定专门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的责任人。

2. 建立报告渠道:为了方便报告,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多种渠道接受报告。

3. 制定报告表格:制定统一的报告表格,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症状表现、诊断结果、治疗情况、转诊情况等。

4. 报告内容填写:负责报告的责任人应详细填写报告表格的内容,并尽量准确地描述患者的病情。

5. 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有相关证据支持或证实患者的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6. 报告审核:报告表格填写完毕后,需要进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7. 报告上报:报告表格审核通过后,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比如卫生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

8. 报告记录:接收到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记录并建立相关电子档案。

9. 随访跟踪:相关部门应对报告的患者进行随访,并记录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情况。

四、建立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的意义1. 及时提供治疗:通过及时上报和报告,可以使相关部门及时了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提供及时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逐年上升,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 以人为本,尊重和关爱患者。

2. 预防为主,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3. 综合施策,加强医疗机构、社区、家庭等多方面的合作。

4. 依法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治疗情况等进行全面、动态的记录和管理。

2. 实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患者的病情严重程度、危害性、治疗情况等因素,将患者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对病情较轻的患者,主要由家庭和社区负责管理;对病情较重的患者,主要由医疗机构负责管理。

3.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救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

5.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帮扶工作。

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关爱和帮扶工作,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6. 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级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理解,消除对患者的歧视和偏见。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精神障碍管理制度模板

精神障碍管理制度模板

精神障碍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康复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部门1.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工作。

2.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精神科门诊和病房,负责患者的诊断和治疗。

四、诊断与治疗1.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

2. 治疗方案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评估治疗效果。

3. 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实施强制治疗,确保患者和社会的安全。

五、患者权益保护1. 保障患者接受治疗的权利,不得歧视或拒绝治疗。

2. 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3. 对于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六、康复与社会融入1. 医疗机构应提供康复服务,帮助患者恢复社会功能。

2. 鼓励患者参与社会活动,促进其社会融入。

七、家属与监护人责任1. 家属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康复工作。

2. 监护人应对患者的行为负责,防止其危害社会或他人。

八、信息登记与报告1. 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档案,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

2. 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监督与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原创版4篇】《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篇1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治疗计划、药物处方等。

2. 制定治疗计划和方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和方案,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提供社区化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社区化服务,帮助患者融入社区,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交能力。

4. 定期评估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评估和治疗,根据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5. 建立监护人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监护人制度,帮助患者寻找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患者的情况,以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 加强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患者自杀、自伤、暴力行为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7. 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患者了解疾病的知识和治疗方法,提高患者的自我管理和康复能力。

《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篇2严重精神障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档案,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治疗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

2. 制定治疗计划: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合理的治疗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3. 实施药物治疗: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计划,开具适量的药物,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4. 定期随访: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和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包括疾病的危害、预防和治疗知识等,帮助患者和家属更好地了解疾病,提高治疗效果。

6. 保密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的病情和治疗信息。

三级医院重性精神病报告管理制度

三级医院重性精神病报告管理制度

重性精神病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医院公共卫生工作,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目标
非精神科医生对常见心身疾病和重点精神疾病的识别率≥60%。

3.适用范围
全院医务人员。

4.名词定义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是指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5.内容
5.1本制度所指的严重精神障碍是指下列6种疾病: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又称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5.2患者主管(接诊)医生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责任人。

5.3公共卫生处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的上报等管理工作。

5.4报告流程:
5.4.1若病人因其他疾病收治住院,应评估,对危险性评估≥3级的患者,评估当天接诊医生须填写《绍兴市重性精神疾病发病报告卡》,并于当日上报公共卫生处。

5.4.2若病人未住院,门(急)诊精神专科医师(接诊医生)应对就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和监护人书面告知患者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权利并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签署《绍兴市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简称“知情同意书”),再填写《绍兴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信息单》(简称“门诊信息单”),并于当日上报公共卫生处。

同时,对危险性评估≥3级的患者,原。

严重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开展我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布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现予印发,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二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病种包括:(一)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二)精神分裂症;(三)偏执性精神障碍;(四)分裂情感性精神病;(五)双相障碍;(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七)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精神障碍病种。

第三条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作出。

第四条门诊部、精神科、心理科各病区为责任报告部门,门诊接诊或住院主管精神科的执业医师为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责任报告人。

第五条对确诊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责任报告人应完整、全面填写《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报卡时填写确诊医院名称和医生姓名,并应在3日内送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办公室(暂附设在医院医患办,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工作人员在收到《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附件二)后3日内通过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科室应在患者出院后五日内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单》(附件四)报项目办,同时报送患者是否同意参加网络管理的知情同意书(见附件三),项目办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省信息系统。

第六条项目办应当定期对本院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第七条为保护患者隐私,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发布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第八条各科室和信息责任报告人应做好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

第九条公安、司法等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或者使用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材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第一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三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第四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六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

第七条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第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

第十一条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