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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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

外国法制史讲义

外国法制史讲义第一讲、绪论一、研究对象: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1、立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

2、执法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3、法的作用的历史,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4、法律的发展演变规律,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发展演变的。

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和演变历史线索:1、古代奴隶制法:古埃及美尼斯立法古巴比伦楔形文字法《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经》、《吠陀》;佛教《律藏》;印度教《摩奴法典》中亚希伯来《摩西律法》核心是《摩西十诫》古希腊雅典法和斯巴达法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到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编篆形成《国法大全》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可参见梁治平的《法辨》论述)2、中世纪封建法(一般两种途径:生产方式的转变;原始习惯发展为封建法)日本通过“大化革新”确立天皇中央集权制-《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阿拉伯帝国形成-《古兰经》及《圣训》和教法学家的著作东罗马帝国过渡到封建社会-《国法大全》西欧大陆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日耳曼各国家,8世纪形成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西欧盛行日耳曼法。

罗马法的复兴、教会法。

共同特征:公开等级不平等;土地制度私有;家族本位;男尊女卑;习惯法较为重要。

3、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产生——两大法系形成英国1640-1688“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通过独立战争继受英国法形成美国法。

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

普鲁士1871年统一德意志。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

*两大法系的区别: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分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4、现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进一步发展:新的法律部门出现;行政法地位重要;法律社会化“福利国家”;法律民主化;两大法系相互渗透和融合趋势。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内容提要: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①本文试把《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比较,从而加深对东西方法律不同特点的了解,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

关键词:法经十二铜表法中华法系罗马法系一、产生的时代及各自的地位作为古代国家的重要法典,历史巧合的让《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在同一个时代产生,并且赋予了它们相同的历史使命,即开两大法系成文立法之先河,并为两大法系的法学体系打下基础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

《法经》是李悝为魏文侯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

而《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共和时代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两者的地位也十分的近似,它们分别被认为是中华法系及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

《法经》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思想在其后的诸部封建法典中得到继承。

在李悝之后,法家另一代表人物商鞅对《法经》采取全盘接受的态度。

此后的《魏律》、《晋律》乃至《唐律疏议》虽然篇目增加,体例更加规范,但是始终是在由《法经》奠定了的基础上发展,可以说它们都是一脉相承的。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认为是罗马法系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

自《十二铜表法》始,罗马开始不断地编纂成文法典,以适应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及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直至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的问世,使罗马法成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二、产生的背景、渊源《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从电影《刮痧》看中西法律价值观的差异

从电影《刮痧》看中西法律价值观的差异
发展 奠定 了理 性 的基 础 。 _ 2 西 方 法 律 思 想 以及 法 律 价值 的 形 成 经 历 了 异 常 较 为 深 刻 的 社 会 变 革 ,
这就使 得法 律具 有更 多 的伦理 色彩。 与 中世 纪 的 人 文 思 想 有 机结 合 , 将 个 性 的解 放 作 基本 目标 , 为 其建 设 的重 要 内容 并 且 开始 强 调 人 的价 值 以及 而法 家 的重刑 思想 更 多 的是在 朝 代 更 替 或 者 国家
必要 的整合而形成 的一个完整 的观念体系。从哲 的历 史相 对 较 短 , 并 且 主 要 由移 民所组 成 , 其 法律 学的角度讲 , 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价值在人们意识 中 的建设相对 完善 , 自由 、 民主 的法治思 想得 到 了充分
的一种 主观反 映 , 具 有一定 的稳定性 , 但是 该种 法律 贯彻 执行 , 而这 都在很 大程 度 上保证 了美 国社 会 的 价值又是社会性的, 会随社会生活的改变而有所改 秩序 以及法 律 的贯 彻 执 行 。从 法 律 价 值 观 的 角度 变, 并且会 随着 人们 意识 水 平 的提 升而有 所 发 展和 讲 , 个人本 位思想 、 契 约 自由等 思想 成 为 核心 内容 , 进 步 。中西法 律价 值 观 因其形 成 的基 础存 在 差异 , 这些都有 利于经济 秩序 以及个人 权利 的保 护 。 并且 两者存在 的社 会 环境 大 相径庭 , 所 以两 种 价值
念被强调 的更 多 , 更加注重个性 的发展 , 而我 国传统法律价值 观念 中 , 家本 位以及集 体本 位的思想 影 响较 重 , 而
这些都会造成东西方交流 和沟通 上的一些问题 , 对于 移民家庭 来讲 也是他们适应西方生活时所要 克服的一个重

唐律与日耳曼法刑法发展途径比较

唐律与日耳曼法刑法发展途径比较

唐律与日耳曼法刑法发展途径比较【摘要】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东西方社会发展的区别,影响到法律发展途径的差异,本文将唐律和日耳曼法的刑法发展途径进行比较,论述二者刑事法律的主要发展途径。

【关键词】唐律;日耳曼法;发展途径中西法律的形成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表现各具特色,在诸多影响因素中西方法律以宗教因素为主,在中国传统法中,则以政治因素为重,日耳曼法是当今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内容较为庞杂。

唐律是中国唐代(公元618-906年)法律的总称。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时期(公元5-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此两类法律涵盖广泛,从整体比较较为困难,本文将从刑事法律的发展途径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代表作,在刑事法领域十分发达,而且制定了通行全国的法典。

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口耳相传的部落习惯,日耳曼人建立了自己的国家后,各部落的习俗转化为法律。

唐律是在总结了近千年的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涉及领域十分广泛。

1唐律内容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现了中国传统法重刑轻民的立法特点,唐代刑法的发展具有有鲜明的政治特色,当朝皇帝的言行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同时以司法实践为补充,形成多种发展途径并存的局势。

11在法典编纂体例方面继承前朝立法成果。

唐代法典的编纂基本继承隋代法典体例,以隋代开皇年间《开皇律》和大业年间《大业律》的十二篇结构作为立法基础,《唐书刑法志》“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繁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特别在唐武德年间编纂修订的《武德律》“一准开皇之律”。

可见唐律对前朝法律的继承发展。

12唐律的发展和改革源于皇帝命令。

成文法典的编纂是唐代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几乎每朝皇帝都曾下令编纂法典,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据《唐书·刑法志》记载:“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是为《贞观律》。

中英判例制度之比较

中英判例制度之比较

中英判例制度之比较作者:刘扬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判例作为法律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清代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是在近代才逐渐的衰落的。

本文将从具体适用与法律渊源两个角度来分析清代与英国判例制度的异同点,以呼应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中正在践行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清代;成案;英国;判例1 引言一个判决结论的作出,既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也需要事实上的依据。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成文化,直接为司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而普通法系鼓励在先例中发现规则,这种区别分别概括了世界上两大法系的特点。

其实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此泾渭分明,就如同清代与英国,一个有着成文化传统,一个最有资格代表判例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一个共同的选择:判例制度。

可以说,判例是东西方法律文化和制度中都普遍存在的因子。

一般认为,1066年诺曼公爵威廉对不列颠岛的征服成为普通法历史进程的起点,在此后九个多世纪的历史中,普通法的法官们创造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制度,如信托制度、地产制度等,形成了迥然不同的财产观念和司法制度,判例制度则是这其中的一朵奇葩。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从先例中发现适用的规则,然后将其运用于当前案件,这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司法运行模式,可以说法官无权拒绝先例的适用,只能利用区别技术识别具体遵循的先例。

而在《大清律例》中“断罪引律令”条直接规定:“凡断罪皆须引《律例》,违者笞三十。

”这说明清代在立法中是规定判案的依据只能是律例。

然而“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加之司法官员运用与解释法典的能力参差不齐,“成案”才逐渐成为各级司法官员据以判案的重要基础。

郑秦在研究刑档后得出一个结论:清代徒流死罪的结案,特别是斩绞,无一例外都是引用《律例》条文,但在定罪量刑时依靠的却是成案。

成案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为实用的理由是:为了避免错判。

那么什么是成案?成案,就是案例,判例。

成案制度也就是清代的判例制度,同英国判例制度一样,也有着自己独特的司法运行模式。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
收 稿 日期 : O 6 1 - 2 2 0 — 01 。
里德曼将法律文化界定于人 的主观 意识 范畴, 在 他看来法律文化是与整个 文化具有有机联系的有 血有 肉的习惯, 而不是某个社会可 以选择或 购买 因而不具有任何 特定社会 遗传标 志 的中性 人造 品。] 所以, 国家都有其各 自与众不 同的法 [2 1。 每个
中 图分 类 号 : 0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6 212 ( 0 6 0 —0 70 D99 B 1 7 —0 0 2 0 ) 60 9 —6


法律文化的概念
“ 文化或者 文 明, 就其 广泛 的 民族学 意义 而 言, 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 , 它包括知识 、 、 信仰 艺 术、 道德、 法律、 风俗 以及所有其 他作为社会 一员 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 。 ” 这是英 国著名 的人类学 家爱德华 - 泰勒在其著作《 原始文化》 中对文化所 下的定义。从这个定义 中我们不难看 出法律是一 种文化现象 , 是包含在 文化 这个复杂整体 中的一 部分 。 16 年 , 99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 法律与社会 评论》 上发表了一篇题 为《 法律文化 与社会 发展 》 的文章, 首次提 出 了“ 法律文化” 这个 概念。他认 为“ 法律文化是共 同制约法律制度并且决定 法律 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 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瑚弗 [ 1
曼使用 了与法律文化极其相似 的概念—— 法律传 统, 即关于法律的性质、 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 治体 中的地位 、 于法律制度 的专有组织和应用 以及 关 关于法律实 际或 应该被如何制 定、 适用 、 究、 研 完 善及教授 的一整套植根深远 、 并为历史条件所制 约的观念 。法律传统将法律 制度与它只是其中一 部分 的文 化联系起来。] 为法律文化是凝结 [他认 2 在法律制度中的文化 因素, 是传递行 为传统 的重

古代东西方妇女权益诉讼比较

古代东西方妇女权益诉讼比较
女 权 益 诉讼 之 流 变 以及 社 会 地位 低 下之 原 因。
关键 词 : 女权 益 ; 妇 诉讼 ; 家长 权 ; 有 制 私 古 代 东 方 法 中 关 于妇 女 诉 讼 权 益 的保 护 ( ) 典 沿 革 下 的妇 女 诉讼 权 益 流 变 一 法 古 代 西 亚 幼 发 拉 底 河 与 底 格 里 斯 河 的 两 河 流 域 及其 毗邻 地 区 是 人 类 文 明 的发 祥 地 之 一 。 自公 元 前 30 0 0年 起 , 里 先后 兴 这 起 了一 批 由 苏 美 尔 、 卡 德 、 比伦 、 梯 和 亚 述 等 民族 建 立 的 阿 巴 赫
在 婚 姻 家庭 中的 地 位 。楔 形 文 字 法 以其 系统 、 沿 不 迭 的 法典 与 完备 全 面 的制 度 规 定 , 为古 代 东方奴 隶制 法 的 典 型 。 同 时代 的西 承 堪 在
方 , 希 腊 法 作 为 欧 洲最 早 的 奴 隶 制 法 , 备 可 与 罗马 法 比肩 的 完备 法律 体 系 , 为 西 方奴 隶制 法的 典 范 。 古希 腊 法 因城 邦 、 主 、 古 具 堪 民 战


奴 隶 制 城 邦 国 家 , 至 新 巴 比伦 的覆 灭 , 直 皆是 楔 形 文 字法 时期 。 《 尔拉姆法典 》 为迄今为止所知 的历史上第一部 法典 。 乌 作 法 典 里 涉 及 许 多 民事 、 事 法 律关 系 。 民分 三 等 , 族 、 民 、 刑 贵 平 奴 隶 , 同 等 级 在 法 律 上 地 位 不 同 。 妇女 处 在 不 同 的 阶层 , 诉 讼 不 其 地 位 、 益 保 护 有 着 很 大 的 不 同 。 贵族 凌 驾 于平 民 和奴 隶 之 上 , 权 被 凶 杀 的 妇 女 如 果 是 贵族 , 之 平 民 、 隶 被 杀 , 法 惩 处 力 度 较 奴 司 更 为严 厉 。 隶 的法 律 地 位 最 低 , 权 利 的 客体 。 女 若 为奴 隶 , 奴 是 妇 被 作 为 客 体 任 意 买 卖 , 以作 为 财 产任 意 处 置 , , 可 以作 为 实 可 也 物 来 赔 偿 受 害 者 。可 推 之 , 为 奴隶 的妇 女 无 任何 权 利 而 言 。若 作 遭 受侵 权 , 作 为 他 人 之 物 受 损 主 张 的 。 “ 某 人 之 女 奴 擅 自 比 是 倘 于 其女 主人 , 其 说 不 逊 的语 , 应 以一 夸 托 的盐 察 其 口 ; 由此 对 则 ” 可 见 , 女 因 为 身份 的不 同权 益 地 位也 相 去 甚 远 。贵族 妇 女 权 益 妇 受 到严 格 保 护 , 奴隶 妇女 权 益 一 文 不值 。 法制 度里 , 讼 皆 由私人 提起 , 害者 本 人 或其 家属 有 权 控告 诉 受 罪犯 。法典 赋 予 了妇女 诉讼 的权利 , 过限 于贵 族 与平 民之 间 。 不 稍 后 的《 美 尔 法 典 》 苏 明确 规 定 了奴 隶 主对 奴 隶 的所 有 权 。 加 强 了 奴隶 主对 奴 隶 人 身 的 绑定 , 妇 女奴 隶 的控 制 更 严 了 。 对 法 典 更 加 严 格 地 维 护 婚 姻 家 庭 关 系 中 的父 权 和 夫权 ,这 使 得 包 括 作 为奴 隶 主 的 妇 女 在 内 的妇 女 权 益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变 得 少 之 又 少 。女 儿 不 承 认 父 母 , 被 逐 出家 庭 和 公 社 , 则 被逐 是 奴 隶 制 下 很 严 苛 的 法 律 ; 女 没 有 离婚 的 主动 权 , 子 不 承认 丈 夫 应投 入河 妇 妻 中淹 死 。在 丈夫 提 出离 婚 时 , 子 可 得 少 量赔 偿 金 。关 于赔 偿 金 妻 问题 , 妇女 诉 讼 具 有 主体 资格 。 古 巴 比伦 时 期 的 《 谟 拉 比法 典 》 是 楔 形 文 字 法 的集 大成 汉 者 , 表 奴 隶 制 时期 两 河 的 最 高 成 就 。 法 典 中 多施 “ 惠 ” 主 代 恩 力 “ 不 压 正 ” “ 不 凌 弱 ” 债 务 奴 隶 制 问题 上 , 典 严 格 禁 止 无 邪 、强 在 法 限期 役 使 债 务 奴 隶 , 规定 “ 务 人 家 属 无 力 偿 债 而 受 到 的 奴 役 不 债 得 超 过 3年 , 四年 使其 恢 复 自由 。” 第 可见 , 务 奴 隶 不 再 被 无 限 债 期 奴 役 , 在三 年 后 恢 复 自由 民身 份 。 个 规 定 当然 及 于 债 务 奴 可 这 隶 中的 妇 女 。法典 规 定 : 军人 在 服 役 的 情 况 下 可分 得 领 地 。军人 若 征 战 未 归 , 且 年 幼 , 妻 则 会 得 到 国家 分 给 的 占原 领 地 三 分 子 其 之一的领地 , 以养 幼 。 见 , 女 在 这个 时期 具 有 继 承 权 , 身 份 可 妇 在 上 表 现 一 定 的 独 立性 。 典 确 立 各个 阶层 的法 律 地 位 , 全 体居 法 将 民分 为 两 类 , 自由 民 、 隶 。妇 女 若 为 前 者 , 奴 享有 充 分 的权 利 , 若 为 后 者 , 享 有 充 分 的权 利 , 去 社 员 身份 。 不 同 等 级 中 , 女 不 失 在 妇 所 享 有 权 利 自由 以及 其 权 利 自 由所 受 到 的 保 护 差 别 很 大 。 这 一 时 期 , 隶 制 因 带 有 家庭 奴 隶 的性 质 , 隶 可 以拥 有 小 块 土 地耕 奴 奴 种 , 可与 子 女 居 住 在 一起 。 也

中西法官办案差异

中西法官办案差异

中西法官办案差异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判断是非,其责任聚焦于对法律负责。

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平息两方之间的矛盾,其责任聚焦于对当事人的负责。

对一位西方法官而言,他(她)只需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规则,至于案子的具体办理后果,他们可以不问。

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美国洛杉矶爆发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黑人暴动,起因是黑人认为当地法院在处理一件有关白人和黑人之间的案件时,明显偏袒白人。

但是,案子上诉后,继续审理的结果是维持原判。

这对中国法官而言,简直就是匪夷所思。

令他们羡慕的是:问世么美国法官那么牛气?令他们不可理解的是:美国法官难道不怕引火烧身?中国法官重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如果他一发进行的判决并没有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种丢人现眼没面子的观念就会油然而生。

这时,继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官义无反顾的选择。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官还有可能面临“错案追究”的危险。

即使不进行“错案追究”,法官也会按照一种古老的法律文化传统,自觉地寻求平息矛盾的方案。

西方国家的法官,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当事人负责。

因此,法官无须再当事人之间来回奔波。

在中国,法官不但肩负着“依法办案”的使命,同时还必须为当事人缓和矛盾负责。

中西法官办案的此种不同,归根结底,在意两种文化对于法律的态度之别。

在西方文化中,法律被赋予一种神圣的属性。

法律可以对人发号施令。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曾是供人役使的机器,法律并不当然地包含正义。

因此,挑战法律,对法律发号施令,并没有什么不可跨越的警戒线。

很难将这两种司法的不同理念和传统进行优劣评说。

要评说它们,已经不是在评说死法本身,而是在评说东西方两种不同的文化。

以法律为标准判断是非,是一种处理有关社会纠纷的整体性思维,强调处理事务的形式合理性。

这样,就容易形成对整体性规则的社会尊重。

在此种司法背景下,所谓法律至上,就顺理成章。

以案情为标准平息是非,则是一种处理事务的个体性思维,强调处理事务的实质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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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历史和文化的差异。

东方法律主要指东亚地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西方法律主要指欧洲和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并且尝试从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等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东西方法律在法律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东方国家,法律制度通常以法令为中心,即由中央政府颁布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则以法典为基础,即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规范为核心。

这种差异表明东方法律更加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而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障。

其次,东西方法律在法律文化上也存在差异。

在东方,法律普遍被视为一种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而在西方,法律则更加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公正的原则。

西方的法律文化还倾向于鼓励个人的创新和竞争,而东方的法律文化则更加注重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

此外,东西方法律在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差异。

在东方,法律被普遍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而西方则更加强调法律的严密性和实用性。

东方法律观念中普遍存在法治思想,即将法律视为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工具。

而西方法律观念则更加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可动摇性。

此外,东西方法律在具体法律领域上也有一些差异。

例如,在家庭法方面,东方
国家普遍采用婚姻法来规范家庭关系,而西方国家则较早采用了民事法典来维护个人权利。

在刑法方面,东方国家普遍采用“犯罪分子”为中心的犯罪观念,而西方国家则更加注重对个体自由和社会公正的保护。

总的来说,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归因于历史和文化的不同。

东方法律更加关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的稳定,而西方法律则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虽然东西方法律存在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东西方法律也在不断借鉴和交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这种交流和借鉴有助于东西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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