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

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两个主要的机制和手段:一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何为工会法工会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二、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纪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工会法》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三、工会的主要职责1.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2.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
工会平等协商制度

平等协商制度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民主管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省人民政府第173号令《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平等协商制度。
一、平等协商是指职工方(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方(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保险与福利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平等协商应遵循合法、平等、实事求是和效率优先,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以及和谐、协商的原则。
职工和企业方代表一致。
由3—5人组成,职工方首席代表应由工会主席担任。
三、平等协商一般一年协商一次,对协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经一方提议,也可召开临时协商会议。
四、在平等协商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将协商条款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签订集体合同书,集体合同书一式五份。
五、集体合同书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建筑工会和市总工会民管部各一份,并在企业内张榜公布。
六、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每年由公司工会和行政联合组成检
查组进行履约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并张榜公布。
七、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篇一:篇一:(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businesses.(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示范合同)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集体企业管理条例

集体企业管理条例(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 * 劳动法》、《 * 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乡镇、街道等基层工会组织可以在本区域范围内与企业或者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六条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代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业技能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协商后签订的“工资协议”,应当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单列。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九条职工或者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安排协商。
第十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每方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首席代表。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三一文库()/合同范文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9日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劳动标准;(二)劳动纪律;(三)集体合同期限;(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doc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8号发布日期:2002-9-27执行日期:2002-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平等协商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章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方的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沟通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指导、帮助、督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平等协商第八条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维护职⼯合法权益是⼯会的基本职责。
⼯会在维护全国⼈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的合法权益。
⼯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劳动权益。
⼯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听取和反映职⼯的意见和要求,关⼼职⼯的⽣活,帮助职⼯解决困难,全⼼全意为职⼯服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会的维护职能。
⽬前多数国家实⾏的是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种提⾼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发展有效的机制。
但是,不可否认,离开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也有其消极的⼀⾯:它导致社会的不公正、财富的两极分化及⼯⼈的⼤量失业。
劳资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体化的发展,全球资⽅⼒量进⼀步团结和集中,形成了许多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和国际贸易的垄断巨头,资本的⼒量越来越强⼤;亚洲⾦融危机后,有的国家为了增强国际竞争⼒,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牺牲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者相对于资本家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强化和维护职⼯权益这个问题上不能动摇,尤其在我国,维权是现阶段⼯会⼯作的核⼼内容,对于平衡劳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法第⼆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全国总⼯会及其各⼯会组织代表职⼯的利益,依法维护职⼯的合法权益。
”本条具体规定了维权的四种⽅式。
⼀、关于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协商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平等合作。
这⼀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1.双⽅出于⾃愿;2.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进⾏。
任何⼀⽅尤其是企业⼀⽅不得采取威胁、命令等不正当⼿段;3.坚持协商双⽅互相合作;第三,协商⼀致。
如果双⽅未就协商事项达成⼀致,协商终⽌;第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利益;第五,维护正常的⽣产、⼯作秩序。
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第⼀,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监督检查;第⼆,企业涉及职⼯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三,企业职⼯的劳动报酬、⼯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职⼯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化体育⽣活;第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职⼯民主管理;第六,双⽅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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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概述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稳定劳动关系,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
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并提出了企业需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制定劳动合同的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以及劳动者整体处于弱势地位,很多企业没有建立起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劳资争议频发,不利于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
为了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设立劳资协商机构
建立劳资协商机构,成立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
该机构负
责促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协商制定企业内部的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休假制度等相关事宜。
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应当在劳资协商中发挥積極的作用。
为此,企业应当推进工会组织建设,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工会与企业管理层的协商机制。
加强法制建设
企业管理层应当加强法制建设,遵守劳动法规,加强与职工的沟通和交流,尊
重职工的利益和权益,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劳动合同、薪酬分配、休假制度等相关规定。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来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建立集
体合同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制定集体合同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企业和职工需求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内容涵盖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休假制度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劳资关系,降低劳资纠纷的发生。
签署集体合同
企业应当与工会就集体合同签署进行协商,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内容。
同时,要重视集体合同的效力,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和企业发展稳定。
结论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应当设立劳资协商机构,发挥工会作用,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和签署集体合同等措施,落实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