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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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区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11月12日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桂财资[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区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财政厅对《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9〕83号)进行了调整修订,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4年8月21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预算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一、适用对象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而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三大类。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资产,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从严控制购置。

办公用房(含装修)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同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民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补贴:(一)运行和管理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的相关标准;(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合同》;(三)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第五条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一)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明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二)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三)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全部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桂财教〔2015〕237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的通知桂财教〔2015〕2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精神,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要求,完善我区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一)统筹考虑广西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保教费收入以及各级财力水平,制定广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以下简称“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按照在园幼儿人数平均经费标准保障公办幼儿园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中经费拨款安排给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中小学附属幼儿园及学前班),用于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各项公用经费。

(三)城市公办幼儿园、县镇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500元、300元,其中,城市公办幼儿园包括自治区本级和各设区市本级公办幼儿园;县镇公办幼儿园包括各设区市城区、县本级、镇区、乡村公办幼儿园。

最新广西差旅费报销标准

最新广西差旅费报销标准

广西差旅费报销标准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并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区直各机关单位差旅费审批和报销制度进行规范。

下面就来看看笔者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西差旅费报销标准吧。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点击进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新制定的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注重强化公务活动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务人员差旅活动。

一是强化党政机关出差审批管理。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同时,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差,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是严格财务报销制度。

《办法》明确,为避免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负担,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同时,明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为严格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对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报销凭证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强化了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责任。

同时,要求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是强化监督问责。

针对目前差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办法》对出差活动作出禁止*规定,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严禁向接待单位转嫁费用负担等。

《办法》还增加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内容,强化了各单位的内部监督职责,并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删除与差旅费不相关的内容。

考虑到部分公务活动和个人行为不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范围,因此,删除了旧的差旅费管理制度中到区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差旅费的内容;删除了组织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以及带薪参加其他各种短期学习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的内容;删除了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会议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有制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由召开会议单位发放误工补助的内容;删除了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相关费用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1•【字号】桂财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履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专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广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广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几点思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资金审核中心邓梦盈摘要:2001年初,财政部正式启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历经20余载基本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所有地区、所有资金和所有单位全覆盖的改革既定目标,初步建立起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框架。

其中,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通过对资金支付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督促的功能实现了预算执行管理的威慑、警示、纠偏和规范的作用,是财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

但是,当前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对有效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完善动态监控制度、提升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仍是当前财政国库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资金直达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151(2020)24-0067-1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每年财政收支海量资金流动。

为了管好用好国家资金,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党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改革国库制度,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将分散在各个部门、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收归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集中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一、加强动态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广义的动态监控应该是对政府收支行为的实时监督,包括一切国家公共机构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一切收支行为。

本文的动态监控主要指当前依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搭载在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动态监控系统,以及依法建立起的各项监控制度,对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进行审核、查错纠偏、防范风险的一系列机制。

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可以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也可以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

(-)动态监控是财政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资金管理则是基础的基础。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面对极为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全区各地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自治区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区经济呈现总体平稳、稳中提质、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综合初步核算,全年全区生产总值[2](GDP)14378.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2%。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43.57亿元,增长4.3%;第二产业增加值6863.04亿元,增长11.9 %;第三产业增加值5171.39亿元,增长10.2%。

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6.3%、47.7%和36.0%,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6.6%、59.0%和34.4%。

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0588元。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2%,其中食品价格上涨3.8%。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1.8%。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1.1%。

农产品生产者价格上涨2.5%。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降0.1%。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0.1%。

分点。

全年财政收入2000.51亿元,比上年增长10.5 %。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316.84亿元,增长12.9%,其中,税收收入875.00亿元,增长14.8%。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3192.26亿元,增长6.9%。

二、农业全年粮食种植面积3076.0千公顷,比上年增加6.9千公顷;油料种植面积222.0千公顷,增加8.9千公顷;甘蔗种植面积1125.1千公顷,减少2.9千公顷;蔬菜种植面积1092.7千公顷,增加17.3千公顷;木薯种植面积228.0千公顷,减少3.3千公顷;果园面积1039.5千公顷,增加42.2千公顷;桑园面积186.2千公顷,增加11.1千公顷。

全年粮食产量1521.8万吨,比上年增长2.5%;油料产量57.21万吨,增长6.1%;甘蔗产量8104.26万吨,增长3.5%;蔬菜产量(含食用菌)2435.62万吨,增长3.3%;园林水果产量1122.63万吨,增长8.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桂财综函[2007]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财综函[2007]3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7]104)收悉。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现行的地方教育附加是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下称“三税”)进行政收的,因此,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三税”的单位和人个,应相应减免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执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企业,其已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随“三税”一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经征收不再退库,未征收的不再政收。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七年四月五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全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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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工作要
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办[2013]1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2.02
【实施日期】2013.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桂财办〔2013〕14号)
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业务,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2日
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工作要点
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我区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开拓创新,扎实开局,坚决贯彻自治区关于“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各项部署;继续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全方位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继续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深化财政管理改革,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把有限的财政资源用到各项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最需要的地方。

一、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精心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全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扎实做好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好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及其他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法规税政处牵头,综合处、预算处配合)。

(二)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

围绕千亿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继续保持合理的政府基建投资规模。

优先支持我区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内河水运和北部湾沿海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区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

安排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1亿元,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布局。

统筹安排西江黄金水道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西江经济带水运基础设施及沿江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发展(预算处、经
济建设处、地方金融处牵头,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配合)。

同时,积极争取中央扩大对我区的投资规模,并灵活运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完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促进形成政策合力(经济建设处、预算处牵头,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配合)。

(三)完善扩大内需的财政政策体系。

牢牢把握扩大内需的战略基点,大力支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切实改善居民消费环境。

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各种手段,有效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商粮贸处牵头,预算处配合)。

持续完善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支持发展城镇第三产业,培育消费新增长点。

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力度,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与推广规模(社会保障处、经济建设处、企业处牵头,预算处配合)。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康复等服务机构。

支持文化、体育和健身等消费,促进消费结构持续升级(综合处、社会保障处、教科文负责)。

二、着力支持关键领域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四)支持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

大力支持南宁、柳州、桂林等大中城市及其他中心城市拓展城市规模,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支持整合县域资源,重点支持县城和中心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加大城镇化投入力度,着力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

自治区本级整合城镇化专项资金12亿元,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城镇建设,支持建成一批各项发展指标明显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经济强镇。

支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三次产业有机融合及城乡发展一体化(经济建设处、预算处牵头,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配合)。

(五)着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以创建自治区级、国家级“新型工业化示范性基地”为契机,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传统优势产业优化升级步伐。

研究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支持深入实施“抓大壮小扶
微”工程,大力支持培育千亿元产业。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引导各类资金加大对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建设一批新兴产业示范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预算处、企业处、经济建设处、地方金融处牵头,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配合)。

(六)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贯彻落实《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广西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力度。

大力支持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工程和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能力提升行动,促进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支持获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程度。

加大对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及新医药等产业的重点研发攻关力度。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自治区级工程院、自治区级研发中心、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建设,支持推动桂林、南宁、柳州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创新型园区,支持北海高新区升级,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教科文处牵头,预算处、企业处配合)。

(七)着力支持生态文明建设。

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环境事权,研究政府间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考核体系及奖励机制,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环境服务的保障能力,提高各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节能环保、促进资源节约、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加大各种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切实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持续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丰富支持手段,鼓励和吸引个人、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投入生态建设项目(预算处、经济建设处牵头,其他部门预算管理处、地方金融处、国际金融合作处配合)。

(八)大力支持提高开放合作水平。

全力支持办好第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商务与投资峰会及10周年系列纪念活动。

支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支持推动展会专业化。

支持
加快与东盟国家合作共建各类产业园区及中国-东盟商品交易中心建设,大力推进东兴国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和南宁内陆开放型经济战略高地建设(行政政法处、经济建设处、商粮贸处牵头,预算处配合)。

支持对外贸易加快发展,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全面深化国内区域合作(商粮贸处牵头,国金融合作处、预算处配合)。

三、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
(九)加大财政支持“三农”力度。

财政投入重点向农业和农村倾斜,确保投入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加大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力度,增加补贴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

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贴息、担保和以奖代补等多种手段,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继续实施奖励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激励金融机构继续扩大信贷投放,为“三农”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促进形成多元化的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格局(农业处、农发办、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处﹑地方金融处牵头,预算处配合)。

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快建设农业千百亿元产业“339”工程和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加大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糖料蔗和优势水产品的投入力度。

加大以小型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桂中、左江和大石山区三大旱片治理、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重点中小河流域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为重点的水利基础设施投入。

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切实解决饮水安全困难问题(农业处、农发办﹑经济建设处牵头﹑预算处配合)。

全面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地方金融处牵头,预算处配合)。

由自治区、市、县三级共安排资金1亿元,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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