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百度解释
民间借贷

相关信息
1、利息:5分/月(最低) 2、放款时间:相关手续齐全并且审核通过后 可即时放款。 2、公司接受的抵押物: 黄金(按当时市场回购价计算) 汽车(根据评估值进行放款) 房产(根据市值进行放款) 市值:着急出售的价格(较低) 不着急出售的价格
汽车
需要了解车型、保险、行驶公里 数、有无大修、有无碰撞及碰撞情 况、购置日期。
民间借贷的特点
• • • • 手续简单 灵活 效率高 成本低
社会中各类组织及个人对资金需求旺盛,但金融机构 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格管理贷款的发放,使许 多需要资金的组织及个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 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满足这些需求时,他们自然 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作为对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必 要补充,民间融资一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融资方式。
抵押物:行驶证、登记证、购车 发票、保险单、购置税证明
房屋
需了解借款用途(重点)、借款人收入来 源、房屋是否为借款人所有、所抵押房产 是否有抵押或险)、个人征信记录。 三联单的房子需要更名到公司名下。
如无抵押或贷款等相关事宜可建议其做他 项权利证。
房屋抵押流程
了解客户相关信息。 档案处办理调档(目的为检验房屋 是否有抵押、纠纷、查封等情况)。 出现场(了解客户提供的家庭信息 与实际是否相符)。 公证处公证。 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民间借贷
何为民间借贷?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除了金融 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 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 民间借贷类似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通 过平等的、自由的协商来确定合同的内容, 包括贷款的数额、利息、还款时间以及违 约责任等,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比越来越大,为了更好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占比越来越大,为了更好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月20日公布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8⽉20⽇公布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来源:最⾼⼈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8-20 《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18⽇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0年8⽉20⽇起施⾏。
最⾼⼈民法院 2020年8⽉19⽇法释〔2020〕6号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2020年8⽉20⽇起施⾏)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 ⼆、将第⼆条修改为: “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
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主张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则需要举证证明诉讼威胁,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审判诉讼程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释义民间借贷这事儿啊,就像咱们邻里之间互相借个东西一样,不过这个“东西”变成钱了。
在生活里,这种情况可太常见了。
你看啊,有时候朋友手头紧了,找你借点钱应急,这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
那这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呢,就像是一本说明书,告诉咱们在民间借贷里哪些事儿能做,哪些事儿不能做,就像玩游戏得有游戏规则一样。
比如说啊,这个利息的事儿。
要是利息定得太高了,那就不太合理了。
这就好比你去市场买菜,人家突然跟你说这个菜比平时贵了好几倍,你肯定觉得不公平啊。
民间借贷里的利息也得有个合理的范围,要是过高了,借款人的压力就太大了,这就违背了借贷互相帮忙的初衷。
再说说这个借款合同。
这合同啊,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你得把借款的金额、还款的时间、利息怎么算这些事儿都写清楚。
这就像咱们出去旅游做计划一样,啥时候去哪儿、怎么去、住哪儿都得安排好。
要是合同写得模模糊糊的,到时候出了问题就像一团乱麻,理都理不清。
比如说,你只写了借多少钱,没写啥时候还,那到时候一个想早点要回来,一个觉得还早着呢,这不就容易闹矛盾嘛。
还有啊,关于这个借款的交付方式。
你可不能光嘴上说借了多少钱,得有实际的交付行为。
这就好比你说送朋友一个礼物,你得真的把礼物交到朋友手上才算数啊。
要是你只是说说,那可不行。
在民间借贷里,现金交付得有收条或者其他证据,转账就更得留好记录了。
这记录就像是你的小账本,什么时候、转了多少钱都清清楚楚的,要是以后有啥纠纷,这就是你的证据啊。
你说要是有人借了钱不还怎么办呢?这时候啊,这个司法解释也给了办法。
就像一个裁判一样,来判定这个事儿该怎么处理。
但是啊,你也得按照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你不能说你觉得他没还,就随随便便去打扰人家的生活或者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要钱。
这就像你在马路上开车,得遵守交通规则一样,要是你乱开,那肯定不行。
你得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说去法院起诉。
起诉的时候,你那些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啥的就都派上用场了。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是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发布的解释,是对借贷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解释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进行阐述。
首先,解释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当时中国金融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社会矛盾。
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传统金融之外的一种融资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民间借贷活动进行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操作,给社会秩序和民众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以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民间借贷活动的正常进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主要内容包括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定义、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不合法借贷行为的判断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定之一是对确认无利息或低利息贷款的认定。
解释明确规定,若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就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即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利息,也应当支付利息。
通过这个规定,解释要求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利息的支付,并将其视为一种约定,有力地维护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此外,解释还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明确,将其纳入一般合同法的框架,即将民间借贷纳入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为各类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解释还强调了民间借贷的合同自由原则,鼓励借贷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维护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和秩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8条的发布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其次,解释强调了借贷合同的平等和自愿原则,对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借贷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
此外,作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它为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了判决的主观性,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判决的可预见性。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中国最高法院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参与借贷的各方合法权益。
以下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的主要释义:1. 关于利率: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参考市场利率水平,并不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2. 关于证据:明确了各方应当留存相关的借贷协议、转账记录、借款凭证等证据,以便证明借贷事实。
3. 关于契约自由:确认了民间借贷关系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各方应当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协议。
4. 关于公平交易:明确了借贷双方应当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进行交易,禁止利用部分信息差、垄断地位等不正当手段。
5. 关于权益保护:规定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禁止一方违法损害对方权益。
6. 关于强制借贷:明确了借贷双方之间不得使用强制手段进行借贷,禁止非法滞留、拘禁等过激行为。
7. 关于债权保全:规定了借贷双方在借贷纠纷产生后,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8. 关于还款方式:明确了借贷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禁止任意变更或拖欠。
9. 关于合同效力:规定了借贷双方订立的书面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10. 关于信用借贷:明确了信用借贷的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优先满足生活必须支出,并且有权接受社会帮助。
11. 关于第三方担保:确认了第三方为借贷关系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12. 关于催收行为:规定了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应当合法合规,禁止使用暴力、威胁、侮辱等不当方式。
13. 关于不履行责任:明确了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抗拒执行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规定了法院可以驳回不合法、不合理的借贷请求,保护借款人利益。
15. 关于利息减免:明确了借款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无力偿还借款时,可以申请减少或免除利息。
16. 关于代位权:确认了债权人在借贷关系中可以转让债权,但需经过借款人同意或法律规定。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该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环境。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出借人交付货币或者其他同类物品为条件,借款人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报酬的行为。
释义: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或其他物品,借款人同意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其他报酬。
这一定义涵盖了借贷双方的主体、借贷行为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第三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利用民间借贷牟取非法利益。
释义: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依法开展,不得利用借贷行为谋取非法利益。
这一规定要求出借人要合法开展借贷活动,不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不得通过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第五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这意味着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释义: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高利贷,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明确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以规范借贷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释2020 1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17号民间借贷解释
《2020年17号民间借贷解释》(以下简称“该解释”)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为民间借贷规范办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改变借贷者担心私人借贷遭受不公正待遇的问题,同时呼吁民间借贷以法律手段维护各方的权益。
该解释要求发放方和接受方在发生贷款行为之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记录民间借贷数额、利率、担保情况、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借贷者可以就贷款数额及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向贷款人提出合理的要求。
此外,根据该解释,在贷款发放时,为了让借款人了解贷款条件,贷款发放方更主动地应该提供明确的贷款信息,比如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更加规范和安全的民间借贷行为。
同时,该解释也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贷款发放方应当保证借款人的合法用途,并按规定补充贷款咨询服务;借款人则应根据书面合同规定及时全额还款。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若发生违约,双方还应当谨慎行事,避免危害双方的声誉等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
《2020年17号民间借贷解释》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旨在建立规范、安全的民间借贷环境,更好的保障借贷者的合法权益。
发放方和接受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记录民间借贷事项,贷款发放方应该提供明确的借款信息。
双方还应当履行书面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如若违约,应尽量避免危害双方的声誉等不良影响。
什么叫民间借贷
什么叫民间借贷在很多时候,我们在⽣活中可能会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可能是向⾃⼰的亲戚朋友或者是像⼀些借贷公司借钱,那么我们在进⾏借贷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叫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进⾏资⾦融通的⾏为。
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明知借款⼈借款⽤于诈骗、贩毒、吸毒等⾮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政乃⾄刑事法律的制裁。
若⼀⽅乘⼈之危,或⽤欺诈、挟迫等⼿段使对⽅违⼼借贷的,则属于⽆效民事法律⾏为,有责任的出借⼈只能收回本⾦。
订⽴协议现实⽣活中,有的出借⼈往往因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书⾯字据。
这样,⼀旦借款⼈否认,出借⼈就很难保障债权。
即使诉⾄法院,也会因⽆法举证⽽陷⼊败诉的结局。
因此,出借⼈必须与借款⼈订⽴书⾯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途、利率、还款⽅式、保证⼈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各执⼀份,妥善保存。
利率应合法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担保和抵押⼿续,要求借款⼈提供具有⼀定经济实⼒的第三⼈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书⾯借贷协议。
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续。
这样,借款⼈⼀旦出现⽆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法律保障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
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和利率利率问题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
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
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利息问题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
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借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判令返还。
其理由是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保护”按此条规定:“超过部分的不保护”既不保护贷款人收取超过的部分,也不保护借款人返还多付的部分。
借款人可以再履行期间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但已多付的部分属于赠与部分,根据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单向合同,借款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且受赠人即贷款人没有违反撤销权内容的规定,借款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即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法院将不支持。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
根据新的《意见》的解释规定,可以约定复利,但复利后的利息不可超过四倍。
是否合法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注意事项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
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签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
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
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利息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
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
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
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处理纠纷方式灵活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
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补充事项一是不要轻易将钱借给不熟悉的人。
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不少陌生人借了钱后一走了之,还款日期到了,人却找不到了。
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非公有经济新36条”的《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登堂之门,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政策的支持和巨大的市场空间让众多不规范的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充斥着泉城的民间借贷市场,使原本并不成熟的市场变得更加混沌,市民期待民间借贷行业标杆来维持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顺势应时推出民间借贷行业自律标准和全国首创的抵押+公证运作模式,为浑浊的民间借贷市场注入了一股清溪。
监管当局警示风险2011年8月,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需求异常旺盛,在江浙等沿海地区相当规模的银行贷款并未实际流向用款企业,而是流向了利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日前举行的银监会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以相当篇幅论及此事,并强调,相关商业银行不得在贷后管理上忽视受托支付的要求,最终导致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管。
“现在由于信贷需求旺盛,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是来自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
(这些贷款)在浙江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息、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
一些国有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也利用国有银行的资金,偷偷地放高利贷”刘明康在会上强调。
据悉,刘明康在三季度形势分析会上对这部分资金流向规模的匡算口径是“三万亿”,并称目前包括浙江在内的全国各省均已展开排查。
刘明康在会上强调,从上半年对商业银行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的检查结果来看,部分银行采用受托支付走款的比重已经达到银监会的要求,但仍有部分银行在这一方面推进乏力。
“有些银行受托支付的比重远远低于今年我们提出80%的基本要求,这就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包袱”刘明康在会上表示。
部分担保行业人士对记者称,目前东部沿海民间借贷盛行地区的资金借贷利率可以高到月息3%-5%左右,而且多数需求方是中小企业。
“大企业资金比较富余,而且现在项目投资的空间并不大,一些企业账上的确有一定的钱;小企业则贷不到款,特别是一些加工型的小企业,资金很紧张。
据我们了解,一些担保公司的确也在做一部分民间借贷的事情,整个的市场需求非常大”一位担保行业资深人士称。
这种资金供需不平衡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套利空间。
据记者了解,目前即便按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10%从银行获取贷款,企业的资金成本亦仅有7.2%左右,如若投入月息3%-5%(折成年息为36%-60%)的民间借贷市场,其每年的套利空间就达到30%-50%不等。
相比较之下,这一收益率已经高过相当部分企业的主业经营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