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休妻制度
浅谈古代“七出三不去”制度

浅谈古代“七出三不去”在我国古代先人有过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休妻,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休妻,这就是所谓的“出”或“不去”。
“七出三不去”最早见于《大戴礼记》,之后正式作为法律进入《唐律疏议》。
其实不仅如此,宋、元以后,关于休妻的条例越来越完善,休书上需写明休妻的原因,并交由官府审验。
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两代。
由西周至唐至清,漫长的两千多年,正是中华法系形成、鼎盛到消亡的过程。
出于礼、被法律承认并赋予法律的效力,“七出三不去”历经两千年依然被使用,足见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西周《大戴礼记》规定,“七出”包括:一,“不顺父母”,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
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三,“淫”,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指妻子好忌妒。
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
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带来的影响虽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理由是“离亲”。
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发表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指妻子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
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三不去”是指:一是“有所取无所归”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与更三年丧”指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不能休妻。
浅谈中国古代“七出三不去”制度

论中国古代“七出”制度摘要:“七出”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从形成之日起,虽是维持了夫权社会的夫妻关系,但更多的是对女性的不公。
而且,该制度长期的存在已经融入到了社会文化中,对于今天的婚姻有一定的借鉴和影响。
本文将从“七出”制度的形成、具体内容分析和影响来全面探讨该制度。
关键词:七出制度影响最早见于《大戴礼记》,之后正式作为法律进入《唐律疏议》。
宋、元以后,关于休妻的条例越来越完善,休书上需写明休妻的原因,并交由官府审验。
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两代。
由西周至唐至清,漫长的两千多年,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系形成、鼎盛到消亡的过程。
出于礼、被法律承认并赋予法律的效力,“七出”历经两千年依然被使用,足见其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西周《大戴礼记》规定,“七出”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第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但另一方面,从从儿媳的角度来看,“顺父母”即顺从公婆,这是儿媳的本分,儿媳如做不到这点或得罪了公婆,则有可能被休弃。
作为儿媳是没有主动话语权的,只能任人摆布。
如著名的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就描写了焦仲卿迫于母命“出妻”而酿成的一幕人间悲剧的故事。
虽然刘兰芝行为举止合乎礼仪,心灵手巧,能织素裁衣,弹琴诵诗,但只因焦母“吾意久怀忿”,便令儿子休掉刘兰芝。
最后焦仲卿和刘兰芝双双自杀。
女性作为封建社会的弱者,没有独立谋生的能力,一旦被休弃,将会面对很多非要非议。
因此,“顺父母“无错,但标准是由休妻的一方一手制造的,这是对女性的极大不公。
第二,“无子”,即妻子生不出子女来,理由是“绝世”。
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古代的“休书”-检察文化

古代的“休书”-检察文化光绪年间的休书。
在我国封建社会,定婚须有婚书或私约.婚书或婚约即许婚之书.私约是指明知男方有老、幼、残、养、庶之情,女家却情愿缔结婚姻。
男女不经父母之命,自行约婚,这种私约,封建立法是不承认的。
婚约具有法律效力。
婚约的存在等于婚姻关系的成立。
如果终止或解除婚约关系,必须由男方家出具离婚书或休书。
悔婚违约,另许另清光绪年间休书聘,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会专门谈悔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婚约时包办婚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强调守约,是礼法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言必信,行必果"这一传统。
汉代的婚姻制度虽然赋予妇女离婚的自由,但同时也给予丈夫更大的休妻特权。
丈夫无须任何法律手续,只要写一纸“休书”,责令妻子离开夫家,他们的夫妻关系,就算解除了。
中国古代用于休妻的“七出(七个条件)的规定,最早就形成于汉代。
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男子七出的特权,不仅是自私的,也是极不人道的。
特别是其中的“无子”和“有恶疾”两条,丝毫不关妇女的品质问题。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允许男子单方面离婚。
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确切地说,是休妻的特权。
这种离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为转移,不比经过诉讼程序,只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写封休书就行,这种主义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律中都有反映。
从历史发展开看,奴隶社会的形成,就是夫权战胜母权的结果。
男子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
男女结合后,女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均属于丈夫所有。
因此,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离婚是丈夫的特权,妻子则无离婚权。
中国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专权离婚主义的代表。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法制史论文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法制史论文我国古代社会是世俗社会,实行许可离婚的制度;同时,我国古代社会又是宗法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和限制离婚的制度。
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
其内容,《大戴礼记·本命》所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
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
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
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
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
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
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在三种法定条件下,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其内容,按照5大戴礼6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前贫贱后富贵”。
即:其一,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其二,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其三,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意思是说,具有三不去条件而出妻的,不但出妻行为无效,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
《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婚姻内容丰富,类型繁多。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最基础的伦理关系,研究这种关系更能进一步让我们了解古代人民的生活状况。
婚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夫一妻制(多妾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遵循“六礼”,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
婚姻中的财产拥有者属于男子(丈夫或长子),妇女附属于男子。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女权社会变成了男权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也逐步形成。
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礼记》中有: “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中国古代把婚姻作为家庭间的事,主要起到调节家族关系,对于嫁娶双方的感情基本忽略。
一、中国古代婚姻形式及其发展过程1、原始群婚阶段最古是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
“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
原始群婚的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与上下辈之间婚配是毫无限制的。
2、血缘婚阶段血缘婚即同辈通婚。
恩格斯说:在血缘婚里,婚姻集团是按辈分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
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妻共夫圈子。
血缘婚也叫班辈婚、兄妹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第二种婚姻制度类型。
1、抢亲婚阶段抢亲婚,这一抢,抢出了优生优育。
女子在古代,很可能是被视作财产的。
部落战争、家族械斗,导致女人被抢来抢去。
结果发现内部人生出来的弱智、畸形婴儿,但是抢来的女子生出来的却是白胖孩子,古人终于醒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乡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族规。
2、族外婚阶段据考古资料发现,族外婚是母系社会的一个标志。
族外婚就是禁止氏族族内通婚,寻求女子须到其他氏族部落;同时,把本族女子嫁到外族。
3、对偶婚阶段由于人是感情动物,这就决定了他(她)在众多可能的对象中,有所偏好。
偏好,选择的结果,产生了对偶婚,它是族外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式。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的许可离婚制度我国古代社会是世俗社会,实行许可离婚的制度;同时,我国古代社会又是宗法社会,实行专权离婚和限制离婚的制度。
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
其内容,《大戴礼记·本命》所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
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
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
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
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
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
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在三种法定条件下,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其内容,按照5大戴礼6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前贫贱后富贵”。
古代休妻标准 Microsoft Word 文档
古代休妻标准“七出三不出”
七出:(1)不侍公婆者出
(2)无子嗣者出
(3)盗者出
(4)妒者出
(5)多言者出
(6)恶疾者出
(7)淫者出
三不出:(1)与夫三年丧者不能出(为丈夫的双亲守丧三年的不能休妻)(2)先贫贱而后富贵者不能出(与丈夫先过苦日子而后通过努力致富的不能休妻)
(3)有所娶无所归者不能出(娘家没有亲人的不能休妻)
古代休妻典例(四大名妻敢修夫?)
(1)朱买臣休妻(朱买臣是东汉太守,雀氏女
(2)姜子牙休妻(姜子牙是商朝的,马氏,封为扫把星,有诗:青竹蛇人口,黄蜂尾上针,二者皆由可,最毒妇人心)。
古代的离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古代,离婚法律制度历经演变,从先秦时期的礼制到唐宋元明清各朝代的律法,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法律规定。
本文以《唐律疏议》为例,探讨古代离婚法律制度。
一、唐律疏议中的离婚规定1. 离婚的条件《唐律疏议》中规定,离婚有以下几个条件:(1)七出:丈夫可因妻子有七种情况而休妻,即:①不孝父母;②无子;③淫乱;④嫉妒;⑤口舌;⑥盗窃;⑦恶疾。
(2)三不去:妻子有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妻,即:①娶时父母在,归宗后父母亡故;②嫁时贫贱,后富而贵;③有功于公。
(3)和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官府批准,可准予和离。
2. 离婚的程序(1)七出休妻:丈夫须向妻子出具休书,说明休妻原因,妻子在收到休书后,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妻子可以悔过自新,否则,休书生效。
(2)三不去休妻:丈夫须向妻子出具休书,说明休妻原因,妻子在收到休书后,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妻子可以悔过自新,否则,休书生效。
(3)和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向官府提出申请,官府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可准予和离。
3. 离婚的法律后果(1)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具体分割办法由官府决定。
(2)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如父母双方协商不成,由官府判决。
(3)再婚限制:离婚后,妻子在三年内不得再嫁,否则,视为通奸。
二、古代离婚法律制度的演变1. 先秦时期:以礼制为主,离婚条件较为宽松,丈夫可因妻子有七出之罪而休妻。
2. 汉代:开始出现律法规定,对离婚条件进行限制,如规定妻子有“三不去”的情况,丈夫不得休妻。
3. 唐代:形成较为完善的离婚法律制度,如《唐律疏议》中的规定。
4. 宋代:离婚制度进一步发展,如规定妻子在离婚后,有三年丧夫期,不得再嫁。
5. 元明清各朝代:离婚法律制度基本沿袭唐宋制度,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变化。
三、古代离婚法律制度的特点1. 重视夫权:古代离婚法律制度以夫权为核心,丈夫有较大的离婚权力。
【历史典故】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原来离婚可以这样子
【历史典故】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原来离婚可以这样子中国古代的婚姻的意义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可见宗族的延续及保障对祖先的祭祀是婚姻的重要目的。
古代离婚旨在绝二姓之好,即重在两个家庭的决裂而非夫妇感情的破裂。
中国古代法律上不用离婚这个词,取而代之的是绝婚、离弃、休妻、出妻等用语。
中国古代的主要离婚形式包括:(一)七出我国古代的理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的七出。
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中国古代的妇女没有家庭财产的处理权,因此只要擅自动用了家庭财产就是盗窃。
)法律规定的七出就是丈夫无须经官府同意即可休妻的法定理由。
同时为了保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严禁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保护了女性权利,即为所谓的三不回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富贵后风流。
即为:妻子并无娘家若非、并无所依附于的无法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兵役三年丧的,无法休;成婚时夫家富贵,曾与丈夫同甘共苦,后来风流了无法休。
但对于七出的奸、恶疾,不适用于三不回去原则。
(二)义绝义绝就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后果。
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出现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犯例如斗殴、枪杀、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责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和妻与否愿,必须再婚,违者必须受刑事重罚。
(三)和离和距就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容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再婚的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思想的束缚,所谓和距,大多就是一种协议休妻或者放妻,往往沦为男方为掩饰出来妻原因,以防止家丑置之不理而实行的一种变通方式。
(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毛序再婚,即为出现特定事由时由官司隆盖的再婚。
依封建制度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亡、夫逃三年、夫逼迫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毛序建议中止婚姻关系。
中国古代婚姻法----“七出三不去”
中国古代婚姻法----“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若干条件与限制。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即可休弃之。
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其中,不孝顺父母(公婆)是“逆德”,不能生子是不孝,淫秽会乱族,嫉妒会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违反公义。
故为人妻者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按照西周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夫家即不能休弃离异,这是对夫家休妻的一种限制。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将置女子于无可归之地,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休妻。
“与三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之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丧,这种情况下妻子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弃。
“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娶妻后发家致富贵。
按照礼制要求,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后弃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制的典型反映。
作
为西周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七出三不去”的影响也极为深远。
后世几千年传统社会中,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大体上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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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休妻制度三纲、孝、贞、仁义、知报、贵和等古代文化元素,是休妻制度的主要社会背景及休妻制度产生的文化土壤和引领休妻制度发展、变化的道德力量。
“七出三不去”作为中国古代休妻的主要内容,无不体现着这些古代文化元素的道德要求。
批判地认识中国古代休妻制度,深刻揭示其中贯穿的家族本位主义、父权本位主义、男权本位主义等传统封建思想,对于当今社会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有着重要指向意义。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虽也有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等形式[1],但休妻是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
中国古代休妻制度在我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深刻分析其生产、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全面认识其主要内容,对于我们批判地认识休妻制度,指导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十分有益。
古代休妻制度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
三纲、孝、贞、仁义、知报、贵和等古代文化元素,构成了休妻制度的主要社会背景,形成了产生休妻制度的文化土壤和引领休妻制度发展、变化的道德力量。
(1)三纲。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纲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自然也就内化为休妻制度的灵魂。
《韩非子·忠孝》载:“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三纲的核心在于“阳尊阴卑”,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
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
[2]为维持阳尊阴卑的关系,臣、子、妇必须将君、父、夫奉为“天”,以明天地之别。
将三纲的精神适用于离婚领域,又形成了以保护男家尊长特权与男性权威的男子专权离婚。
(2)孝、贞。
孝的道德早在商代即已出现,及至周代,孝已成为流行的道德观念。
孝的内容依时代的不同而繁简不同,但孝的基本要求是对父母要生养死葬、敬爱顺从,对家庭要延续血脉,传宗接代。
正所谓:“人之行,莫大于孝。
”(《圣治章》第九)贞,是对女性记载的片面要求。
它突出强调女子应“从一而终”,即丈夫在世不可失身,丈夫去世不可改嫁。
贞的道德基础是三从四德。
基于三从四德的要求,女性有顺从其夫之义。
(3)仁义、知报、贵和。
在中国古代,仁被视为“众善之源,百行之本”。
仁的基本精神与要求是爱人、利人、助人,正如孟子所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义乃道义,《商君书》说:“敬长,义也。
”三不去中的“尝更三年丧”不去,便是义之体现,是对妇德的褒扬。
知报是指知恩图报,有恩必报。
知报所倡导的是一种互惠互动的双向伦理关系。
贵和,是中国传统的重要精神。
儒家认为,要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就必须人人安于自己所处的等级地位,不仅不可僭越,而且要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对此,宋代理学家作了详尽的说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周敦颐:《通书·礼乐》)。
倘君臣、父子、夫妇失和,便会陷于纷争的境地,尽伦尽责将面临障碍。
中国古代休妻制度的主要内容即“七出三不去”。
七出,即中国古代法定弃妻的七种理由。
休妻的必备条件有七项,倘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弃其妻,使婚姻关系终止。
依《大戴礼记·本命》载:“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1)不顺父母。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
(2)无子。
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
宗法制度之下的婚姻目的之一是“下以继后世”,因此,妻子必须为丈夫生育男性继承人,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依礼,在休妻理由中,‘不顺父母’列第一,‘无子’列第二;而依律令,则‘无子’升到第一。
[3](3)淫。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
“在中国古人看来,男女婚配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家族‘继后世’。
因此,为本家庭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乃是妻子最重大的任务。
为确保本家族的血统纯正,古人特重‘防淫’”。
[4]防淫的要求体现在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是重视男女之别。
如《周易》中即有“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的记载。
通过严格限制女性从事外事活动来防淫。
二是剥夺婚姻自主权。
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限制来防淫。
三是推行“从一而终”。
《周易》:“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
”通过“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限制来防淫。
倘女性违背上述约束,则构成被休的理由,且不受“三不去”的限制。
(4)妒。
妒忌一条是与官宦富人纳妾蓄婢相联系的。
妇人之妒,往往来源于女性对丈夫纳妾蓄婢的反对,不仅干涉了丈夫纳妾蓄婢的权利,也破坏了家族的和睦。
故《后汉书·冯衍传》载:“……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
”(5)有恶疾。
妇有恶疾,《大戴礼记》谓“不可与共粢盛也”;《公羊传》云:“不可宗庙也”,故在休妻之列。
唐宋法律甚至把恶疾同奸淫视为不适用“三不去”的两个条件。
至于恶疾,则被理解为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
据《公羊传·昭公二十年》何休注:“恶疾,谓、聋、盲、疠、秃、跛、伛,不逮人伦之属也。
”[5]二是疠病,即麻疯病。
(6)多言。
妇女多言列入七出之中,其“目的在于维持家庭秩序,防止家庭内的冲突。
家礼要求妇女温柔娴静,沉默寡言,不论在公共场合还是在屋里,都要不苟言笑。
多嘴多舌的妇女,易惹是生非,搅乱家庭,离间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这样的妇女,对夫家是一个祸害,无疑逃不脱休弃的命运”。
[6](7)窃盗。
窃盗作为“七出”之一,是缘于古代女性财产权的缺失。
据《礼记·内则》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7]凡女性擅自处分了夫家的财产,即构成窃盗,应属休妻之列。
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
其内容按照《礼记》的记载:“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即: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能休弃妻子。
其中对于七出的淫、恶疾,不适用三不去的原则。
对中国古代休妻制度进行道德批判, 深刻揭示其中贯穿的家族本位主义、父权本位主义、男权本位主义等传统封建思想,有助于我们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背景和人文环境因素来审视休妻制度的优劣,为移风易俗奠定基础。
(1)家族本位主义。
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重家族利益轻个人利益。
陈独秀说,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社会,西方社会是“个人本位”的社会[8]。
在宗法制度下,宗族内部贵贱等级有别,血缘亲疏有异,形成了家庭内部长幼有序的等级格局。
为维护家族的利益,卑幼被剥夺了婚姻自主权。
结婚的目的既然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婚义》),那么,离婚的目的也只能是为了家族利益的维护和家族秩序的稳固。
正因为如此,在古代的休妻中,我们很难找到基于夫妻的情感与否、个人恩爱与否所进行的离婚理由的界定和离婚行为的选择。
为家族利益而牺牲个人情爱的离婚是道德的,是宗法制度所褒扬的。
否则,将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责难。
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重父母利益而轻子女利益。
父权本位的休妻制度,是由父为子纲决定的。
父母对子女的要求是孝,即子女应该赡养父母,尊敬父母,服从父母。
在父权支配下,子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不得擅自处分财产。
倘若子妇私自用财,即可构成“窃盗”,当属休妻之列。
[9]父母不仅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子女的婚姻命运。
《礼记·内则》载:“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在父权本位的休妻制度规范下,子女的婚姻利益便被葬送了。
(2)父权本位主义。
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重父母利益而轻子女利益。
父权本位的休妻制度,是由父为子纲决定的。
父母对子女的要求是孝,即子女应该赡养父母,尊敬父母,服从父母。
在父权支配下,子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不得擅自处分财产。
倘若子妇私自用财,即可构成“窃盗”,当属休妻之列。
此外,父母对子女有人身支配权。
父母不仅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子女的婚姻命运。
在父权本位的休妻制度规范下,子女的婚姻利益便被葬送了。
而为了父母的好恶而离婚,则是道德的离婚。
(3)男权本位主义。
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重男性利益轻女性利益。
男权本位的休妻制度,是由夫为妻纲决定的。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虽各有自己的道德要求,如“夫和而义,妻柔而正”,但妻顺从其夫则是夫妻道德的核心,并得到礼法的全力支持。
《孔子家语》说:“女子顺男子之教,而长其礼者也,是故无专制之义而有三从之道,幼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三从将男女两性置于尊卑不同的境地。
对男性利益的高度关注,使女性在离婚时与离婚后均陷于被动失利的地位。
而离婚模式中对男女两性宽严不等的过错行为的界定,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成为维护男性特权与男性利益的保护伞。
因而,女性利益的被忽视、被侵犯,成为古代离婚的道德。
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既有合理因素又有消极因素。
其中,仁义、贵和、知报,倡导了离婚领域的积极内涵,体现了对他人境遇的同情、对他人恩惠的回报、对他人利益的维护,具有时代的超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三纲、孝、贞则是中国古代特定历史背景与文化背景的浓缩,是片面苛求女性的道德枷锁,深化了男女两性地位的不平等、社会价值判断的不公正、个人利益维护的不均衡,是休妻制度自我更新与自我超越的症结所在,也是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的重要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