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浅析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的界定及其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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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固定资产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

论固定资产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

总第 2 期 2
天然 气技 术 ・ 经营管理
2 1 芷 00
不 允许 税 前 扣 除 。 因此 ,油 气 资产 的预 计 弃 置 成本
趋同。由于转让损益 由原来 的不确认转变为计人营
业外 收 支 ,即计 入 了应 纳税 所 得 额 ,因此 ,与税 法 的规 定完 全相 符 ,不存 在差 异 。
关键词 目定 资产 税法 会计准舅 差异
中 图分 类号 :T E一2
文 献 标 识 码 :A
0 引 言
税 法 与 会 计 准则 所 代 表 的 主体 、立 足 点 以及 所 依据 的原则 不 同 ,因此其 差 异 是 必 然存 在 的 。税 法 与会 计 准则 的差 异 分 为永 久 性 差异 和暂 时 性差 异 两 大类 ,前者 的处 理 相对 简单 ,只影 响企 业 当 年 的应 纳 税 所得 额 ,而 后者 的处 理 则 比较 复 杂 ,需 要 在 较
足 折 旧仍 然 继 续 使 用 的 固定 资 产 和单 独计 价 人 账 的 土 地外 ,企 业 应 当对 所有 固定 资 产 计 提折 旧 。税 法 依 据 相 关 性 原 则 规 定 ,房 屋 、建 筑 物 以外 未 投 入使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融 资租 入 的 固定 资 产 在 租赁 期 开
益 。 而 税 法 对 于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支 出均 不 予 资 本
定 的优 惠 ,与 飞 机 、火 车 、轮 船相 比 ,不 但折 旧
年限缩短 了2 ,残值率还可以为0 年 。但是 ,目 前油
换为企业生产力和管理决策 ,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
和社会 环境 效益 的协 调发 展 。
[]张亮. 3 我国环境审计面临的形势及推进策略[] 南京林 J.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七章固定资产8 固定资产FIXED ASSETChapter 5固定资产是持续经营中的工业企业比重最大的资产,因此,确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无论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反映,还是最终利润的确定都非常重要第八章固定资产(提纲)第一节固定资产概述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取得第三节固定资产的折旧第四节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与减值第五节固定资产的处置5 固定资产学习目的与要求理解固定资产的特点掌握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了解固定资产的分类掌握固定资产取得及处置的核算掌握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5 固定资产重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教学重点与难点一固定资产的概念(一)定义(二)特征:1、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3、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4、单位价值较高一、固定资产的界定与确认(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5 固定资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二)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固定资产的不同组成部分(CAS4.5)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备品备件: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确认条件1、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判断:经营租赁,融资租赁2、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注意: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同样属于固定资产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如: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幼儿院二、分类原因:种类多,使用年限、用途、管理要求及使用情况各不相同目的:为了更好维修保养,更好地加强管理,更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应掌握分析各类情况(一)按经济用途P2121、生产经营用2、非生产经营用(二)按使用情况1、使用中(包括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经营性租出、内部替换使用)P2122、未使用3、不需用(三)按所有权1、自有2、租入(四)按综合P213(四)固定资产核算设置的科目企业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取得、计提折旧、处置等情况。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会计准则是会计和准备财务报表的基础,也是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

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财务部联合制定的《会计准则》非常重要,其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也十分重要,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根据《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具有经济生命周期长于一年的使用寿命较长的、价值较高的投资性物品。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构筑物、设施、资产改造、改建和维护、发展新产品等项目。

固定资产实际上是指一种长期性的资本性质的财产,一般是用于一定的行业活动而设置的,具有不可拆分的特点,属于企业资产的长期投资项目。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固定资产的价值必须高于表面价值。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指购买它们的实际成本,这个成本是当时它们的最高价格。

第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这意味着固定资产必须有能力持续提供经济效益,能够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收回成本。

第三,固定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必须大于一年。

这意味着固定资产不仅应有足够的实体价值,还应具备较长的持续用途和持久性,以及足够的经济效益,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

通过以上界定标准,可以让会计人员更准确地界定当前购买和使用的资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不同的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比如银行所用的募集资金、赠与资产等均不算做是固定资产。

在会计帐户处理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界定标准也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划分出的购置价值、安装成本、改造价值等,这些价值的划分有助于准确计量固定资产的增加和折旧。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界定标准,不仅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税务管理者考核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界定标准,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中固定资产差异与影响

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中固定资产差异与影响

会计准则、税法及财务通则中固定资产差异与影响作者:王一淮吴要毛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2期一、相关规定及其差异(一)固定资产定义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取消了“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有关规定,仅在存货准则中规定了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因此,企业应按重要性原则划分固定资产与周转材料。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

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主要规定了管理的程序、内容,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报告等内容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规范。

(二)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差异主要是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以及自建固定资产的规定不同。

对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由此将产生时间性差异。

但由于所得税准则不允许确认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差异,因此初始确认可以不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后期计提折旧所产生的差异如何处理,准则未明确。

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并且付款时间超过正常信用期限(一般为3年)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确认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按购买价款总额确认固定资产。

关于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开办费的规定

关于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开办费的规定

关于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开办费的规定一、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

固定资产核算中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核算中的纳税筹划
范广 文 , 职豫 川
[ 摘 要 ] 新《 企业所得税 法》 已于 20 年 1 1日正式颁布施行 , 08 月 企业为 了追 求纳税 筹划利益 最大化 , 需要对新企
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文章从固定资产的修理维护、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等方面分析新旧《 企业所得税法》 之间的重要变
化 . 究如何根据 自身企业经营管理特 点充分运用有关政 策规定, 用好这些政策进行 纳税 筹划 , 研 利 达到 降低 企业税收成本 、 提 高企业效益 、 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的 目的。 谋
这里的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 是指 纳税筹划 的基本原则是 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 下 ,选择税负较轻 的纳税方 案 ,以便减少现金流 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 出, 增加可支配资金 , 实现 自身利益最大化 的一种 5%以上 ;2 0 (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 2 经济活动。企业在 固定资产 的 日常维护 、 处置 、 折 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 尚
旧提取的过程中 , 也应考虑其对纳税 的影响。当存 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而对纳税人 发生 的固定资 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纳税方案时 ,企业应通过设 产 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计和运筹 , 实现最小、 合理的纳税。 由此可见 , 新企业所得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大

、பைடு நூலகம்
修理维 护费用的纳税筹划
2 0 第 O 期 09年 1 ( 总第 14期) 0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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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的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8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8加速折旧的规定4.加速折旧的规定(1)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3)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5.固定资产的租赁费(1)经营租赁:税前扣除租赁费(2)融资租赁:作为承租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扣除租赁费,允许计提折旧扣除。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1.不得摊销的无形资产(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2.摊销方法和年限(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税务师税法Ⅱ讲义第35讲_资产的所得税处理(2)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执行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知识点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是指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即企业在平时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申报纳税时,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有差异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简单了解即可)。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探析

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探析作者:任芝荣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06期[摘要] 开办费指从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内(此期间可称为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支出。

2000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后,国税总局对开办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通过一系列条例、通知、批复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在某些细节问题上规定还不够清楚,导致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

作者通过梳理相关的法规、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如何进行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 开办费;税务处理;会计处理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6. 004[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6- 0005- 021 如何界定筹建期目前,对如何界定筹建期,会计准则与税法还尚未给出统一、明确的定义。

在以往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此问题曾经有3种说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企业资产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上述说法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税总局2010年4月27日在线对纳税问题的回复。

但这3种说法现在在实务中都遇到了无法执行的问题。

前2个文件,由于出台了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而事实上已经被废止,第3个由于不是国税总局出台的正式文件,不能作为纳税的依据。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国税总局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筹建期的起始时间。

此外,笔者也建议国税总局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最好不要简单地对所有的行业和企业都适用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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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的界定及其税务处理
【摘要】本文谈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是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
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三是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了
属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外,应适当延长固定资产的折旧
年限
 【关键词】固定资产改建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
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扣除。长期待摊费用,
是指企业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尽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与支出对应的受益期间较长,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
应该将该费用支出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税法上也不可能以牺牲国家税
收利益为代价,允许企业将跨越一个以上纳税年度的费用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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