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戒毒工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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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背景下的社区戒毒工作与社会工作介入

《禁毒法》背景下的社区戒毒工作与社会工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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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mm u iy Re a i t t n W o k a d S ca o k I t r e to nt h bl ai i o r n o i lW r n e v n in
u e he Ba k r u fAnt — r g w nd r t c g o nd o i—d u La
第4 4卷第 3期
21 0 1年 6月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u a o a gi om l nvrt(oi c ne) or l f i x N r a U ie i Sca Si cs n Jn sy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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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adte fu d t n p s ino c mmu i e a i tt n” mo ei h r gs s m n C ia 0 8 li h o n ai o io f“ o o t nt rh bl ai y i o d nt ed u yt i hn 。 e
题 。全 面引入社会 工作机制是解 决这 些问题 的关键所在 , 内容 主要 包括树 立社会工作 专业价值理念 、 其 建设
戒毒社会 工作人 才队伍 、 培育专 门化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等。 关键词 : 区戒毒 ; 业化服务 ; 社 专 社会 工作
中图分类号 :9 6 C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0— 7 ( 0 1 0 00 0 10 5 9 2 1 )3— 19— 5
t e e ae s c u s n i g p o lmsa c f r f sin l d a lc f rf s in ls r ie o g n z — h r r u h o t a d n r b e sl k o oe so a e ,a k o oe so a ev c r a ia t a p i p t n , h ra e o r f si n l , r . n t e c re tc mmu i e a i tt n wo k I t d c n o i s s o tg f oe s as ee i h u r n o o p o n t r h b l ai r . nr u i g a c m— y i o o p e e sv y tm fs ca r s t e k y t ov h b v r b e ,h i o t n s i cu e r h n ie s se o o il wo k i h e o s l e t e a o e p o lms t e man c n e t n l d e tb ih n o c p in o o ilw r a u s b i ig r h b l a in s ca r e s n e , u t a sa l i g c n e t f s ca o k v l e . u l n e i tt o ilwok p r o n l c l v — s o d a i o i t n o p ca i d s ca r e vc r a iain . . i f e il e o i wo k s r ie o g n z t s e o s z l o Ke r s c mmu i e a i tt n; p caie e v c ; o ilw r y wo d : o n t rh b l ai s e i z d s r ie s ca o k y i o l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篇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篇一:泷水塘社区XX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泷水塘社区XX年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XX]26号)和凤凰街道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XX年工作计划:一、开展社区戒毒工作的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二、社区戒毒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杨益寿(社区党总支书记)副组长:雷家兵(居委会主任)古红伟(党总支副书记)组员:钟玉梅(妇联主席)许春丽(党总支委员)邓玉亮(居委会专干)罗艳萍(居委会专干)陈娟(居委会专干)曾晓春(社区民警)苏玉恒(社区民警)张雄(社区医生)洪中荣(小组组长)高丽琴(小组组长)金继堂(小组组长)杨林(小组组长)苏崇贤(小组组长)三、社区工作职责。

(1)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2)审批戒毒人员提出的变更社区戒毒地点请求。

(3)提出社区戒毒解除意见。

(4)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5)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计划,指导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6)对拒绝进行社区戒毒或严重违反社区戒议的戒毒人员,应及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社区戒毒的工作步骤1、帮教小组与戒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建立联络机制(如手机、固定电话等),随时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干预与戒毒知识辅导。

2、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在就学与就业方面遇到困难,帮教小组及时与社区戒毒办进行汇报,与各部门进行协调,努力为戒毒人员解决就学、就业问题。

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报社区戒毒办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3、对戒毒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逃避或拒绝接受检测、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等违纪行为,帮教小组要及时对其进行告诫,并将此情况记入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已经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戒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戒毒总结5篇精选

戒毒总结5篇精选

戒毒总结5篇精选总结的写作过程,既是对自身社会实践活动的回顾过程,又是人们思想认识提高的过程。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精心挑选的工作总结,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戒毒总结篇一为了组织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充分调动、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投身禁毒人民战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坚决遏制毒品蔓延,切实减少毒品危害,我镇积极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在宣传活动过程中,我们坚持“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遏制毒品来源,遏制毒品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为总体目标,全面推进禁毒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宣工作总结如下:一、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任务和措施(一)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政法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禁毒宣传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维稳办公室,把禁毒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落实禁毒委成员单位17个,认真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工作。

坚持重要纪念日开展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掀起了“6.26”禁毒宣传的新高潮,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落实任务和措施,制定了今年禁毒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任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即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安监站、宣传办、中心校、团委、妇联、9个村委会,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知识。

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宣传主题和宣传情况(一)各禁毒成员单位紧紧围绕“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主题,深入学习贯彻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重点,以全民参与为主线,认真贯彻《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深入村寨、集市场所、中小学校、九个村委会大力开展实效性强的宣传活动,将宣传触角延伸到单位、社区各个角落,使毒品预防教育知晓率在学校、集镇、农村分别达到了98.8%、97%和87.6%,提高了全镇人民群众的拒毒、防毒意识。

(二)宣传情况。

一是全年由派出所分三次向辖区学校、街道、商铺饭店、娱乐场所发放、张贴禁毒宣传书籍、画册6000余份;二是全力做好“6.26”禁毒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湘办[2010]16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湘办[2010]16号2010年4月1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努力遏制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是符合科学戒毒规律和我国国情的戒毒康复措施。

实践证明,依法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能够有效减少滥用毒品,减少毒品违法犯罪;建设人性化的戒毒和康复环境,能够促使戒毒人员改过自新,减少其参与其他违法犯罪。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禁吸戒毒工作成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在构建和谐湖南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并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要制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

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分管领导要经常过问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各界,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参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创新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工作总结

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工作总结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工作总结篇一:2017年第一季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总结 2017年第一季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1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禁毒法》提出了“对初次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康复)新模式。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我乡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我市党委、政府、禁毒委高度重视,从我乡实情出发,开展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将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机构为保障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17年2月20日,乡禁毒委召开会议,特成立团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名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1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禁毒法》提出了“对初次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的社区戒毒(康复)新模式。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帮助我乡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我市党委、政府、禁毒委高度重视,从我乡实情出发,开展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现将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机构为保障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17年2月20日,乡禁毒委召开会议,特成立团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决定委员会名单如下》,结合工作实际,突出抓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积极探索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新路子,边工作、边总结、边调整、边完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乡长、主管副乡长、司法所、派出所、卫生院等单位人员组成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现有工作人员8人,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工作人员5名,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备,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档案模板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姓名_________报到日期:年月日1、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小组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4、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5、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呈批表6、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知书7、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8、尿检通知书9、社区戒毒/康复尿样检测记录10、社区戒毒/康复谈话记录1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准假通知书1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1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外出请假登记表14、关于社区戒毒/ 康复人员变更戒毒/ 康复地点的函1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变更地点审批表16、中止社区戒毒/ 康复程序的说明17、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诫书18、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执行情况报告19、社区戒毒/康复日常管理记录20、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报告戒毒情况记录2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评估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工作小组口社区戒毒口社区康复编号:- 2 -姓名:性别:住址:社区戒毒/康复起止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社区戒毒/康复责任人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社区戒康复专(兼)职人员:社区民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村组干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区医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护人或家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口社区戒毒口社区康复-4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呈批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告知书根据县(区)公安(分)局—公()社戒/社康决字[] 第号《责令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康复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将你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应履行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向你告知如下:一、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责令社区戒毒 /康复的人员,应与社区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拒绝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属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

社区禁毒年工作计划8篇

社区禁毒年工作计划8篇社区禁毒年工作计划篇1禁毒工作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认真做好20xx年禁毒工作,按照禁毒委关于禁毒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街道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工会要把禁毒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提高对禁毒工作的认识,认真履行禁毒成员单位职责。

2、积极开展无毒社区无毒单位的创建和巩固工作,要以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单位为载体,在创建工作中,以控制和减少新增吸毒人员为主要目标,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努力做好吸毒人员帮教工作。

3、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以学习、贯彻《禁毒法》为契机,深入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活动,作为禁毒成员单位要带头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禁毒预防教育中,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通过宣传栏张贴挂图上街集中宣传等各种渠道进行重点宣传,在61、63、626等尊重纪念日组织宣传、学习,组织观看有关禁毒的宣传片,努力提高职工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再掀起禁毒人民战争的新高潮。

4、强化禁毒单位工作职责,完善齐抓共管机制。

作为禁毒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积极开展禁毒工作,确保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等活动顺利开展。

5、在开展禁毒工作中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社区禁毒年工作计划篇2一、完善各种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各项禁毒工作。

不断完善各种禁毒工作制度,推动禁毒工作的发展,在每季度的禁毒工作中,要针对性的部署、检查,以便工作做的更细、更好;建立各种吸毒人员档案,对新增率、失控率均控制在目标线以内,认真配合派出所做好尿检工作及打击工作。

二、采取一把手负责制,全面开展禁毒责任书落。

社区采取了一把手负责制,治保委员负责日常工作,同时,社区和办事处签订“禁毒”责任状,社区和居民签订“禁毒”责任状,社区和家庭制定争做“无毒家庭”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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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戒毒工作协会章程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work rules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中华戒毒工作协会。

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work(简称CRA)。

第二条中华戒毒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国(包括港、澳、台)承担戒毒任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工作人员)、吸毒者和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毒科学研究工作者及其他戒毒实际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戒毒科学研究及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包括港、澳、台)戒毒工作人员及戒毒科学研究人员、戒毒科学研究工作者及其他戒毒实际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戒毒科学研究及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戒毒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戒毒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戒毒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为戒毒工作人员服务;为戒毒工作和戒毒康复及社区戒毒指导工作提供科学支撑;为吸毒者探索一条防毒、戒毒、回归社会的道路;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自觉接受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北京市禁毒局办公室。

邮编:10012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的戒毒工作方针、政策和《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推动戒毒科学研究,为戒毒工作实践服务;二、承担戒毒业务培训、调研和科研等工作,为戒毒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三、开展国内外戒毒工作业务合作、学术交流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四、联络和团结广大会员,丰富会员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培养戒毒科学研究人才,对科研成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六、编辑出版会刊、学术成果和有关戒毒工作的信息资料;七、完成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民政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戒毒局、公安戒毒和司法戒毒场所、戒毒学会(协会)或其他有关的专业性学术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有志于戒毒科学研究的实务工作者、吸毒人员和其他各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戒毒理论与实践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个人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由本协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德高望重、对戒毒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人士担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指导协会的工作;可授予名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8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戒毒理论与实际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下设一室四部:(1)办公室(人事处);(2)社会事务部;(3)研究部;(4)学术交流部;(5)财务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司法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公安部禁毒局、戒毒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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