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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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无权处分制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制度是指当民事主体在缺乏处分权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较为详细,明确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认定1. 处分权人未授权处分权人未授权,是指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人的同意,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通知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丁。

2. 处分权人撤销授权处分权人撤销授权,是指处分权人先前授权处分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但后来撤销了该授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授权乙出售其车辆,但后来甲撤销了该授权,乙仍擅自将该车辆出售给丙。

3. 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处分权人丧失处分权,是指处分权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处分权,而处分人仍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后因甲无力偿还债务,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但甲仍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4. 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处分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丙。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处分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这意味着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无效。

2. 恢复原状责任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具体包括:(1)返还财产: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权人。

(2)赔偿损失:无权处分人因擅自处分财产给原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恢复原状:无权处分人应当将擅自处分的财产恢复到原状。

3. 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无权处分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后果(3篇)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权利人未获得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已经丧失,却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本文旨在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探讨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财产处分是维护财产权益、实现财产价值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无权处分行为时有发生。

无权处分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因此,研究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

具体而言,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

若权利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若权利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

2.赔偿责任无权处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若无权处分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违约金赔偿:若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责任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权权利人有权解除因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4.权利追索权权利人有权向责任人追索其因无权处分行为所丧失的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权利人因他人侵犯其物权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请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三、实际案例中的处理方式1.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判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合同无效,责任人应当返还权利人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无权处分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

关于无权处分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 关 ,立法 中对 无权 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制不是一致的 ,各个 国家存 在区别 ,根据不 同的物权 变动模式对其进行概括总结 ,陈述如下 : 1・ 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无权处 分行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 ,《 法 国民法典》 是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代表 。 债权意思主义 ,主要是指在买 卖交易 中,双方 当事 人的意 思表示一致 , 就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 ,不需要 有其他诸 如交付登记形 式的要件来最终 完成物权变动的效果。这就是说 ,无论 在什么情况下 ,只要 是出卖人不 是真正的物权人 ,对其进 行的出卖 , 完全无效 。 2・ 物权形 式主义模 式下无权处分行为 的效力 《 德 国民法典》 是使用 的物权形式 主义物权 变动模式 ,所以 ,对待 无权 处分行 为的效力 ,该 法典将其认定 为效力待定 。物权形 式主义 主要 是指 物权的变动需要有物权行 为 ,即转移物权 的合意 。在 发生一次买卖 交易的情况 下 ,不仅要有债权 的合 意,还要有物权 的合 意 ,物权的合意 体现 在转移 物权 , 进行交付登记所达成 的共识 。 3・ 债权形式 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 的效力 债权形式 主义 ,以我 国为代表 ,主要是指物权的变动要 有双方达成 的合 同,但不 承认物权行为 ,并且达成合 同之后并不直接发 生物权 的变 动 ,还需要交付与登记要件 的完成 ,才发生物权变动 的效果 。在此模式 下我 国合 同法第 5 1 条和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审理买卖合 同纠纷案 件适 用法律 问题 的解释》 ( 以下简称买 卖合 同司法解释 )第 三条是不 同 的。 我 国合 同法第 5 1 条实际也是 对效力 待定的一种 规定 ,却是 专 门针 对行 为人没有所有权情况下双方签订合 同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第 3条则承 认无权处分行为合 同的效力 只是处分行为 的效力待定而 已。 ( 二 )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效 力 的 学 术 背 景

重要无权处分定义和学说论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

重要无权处分定义和学说论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

2007年3月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Mar .2007第1期(总第31期)Journal of Fujia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La wNo .1(Su m NO.31)论合同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郑长星1,闫 丽2(1.厦门海关,福建厦门 361000;2.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摘 要】 关于无权处分的效力,学界有很大的争议,本文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无权处分效力的多种理解逐一分析,从而明确对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的解释。

【关键词】 合同;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善意取得【中图分类号】D9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093(2007)-01-0100-03【收稿日期】2006-12-07【作者简介】郑长星(1977—),男,福建平潭人,厦门海关干部;闫丽(1977—),女,山西盂县人,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我国合同法对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做出了规范,即《合同法》第51条,较民法通则有很大的进步。

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此规定却引起了许多学者的争议,尤其是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确有研究的必要,笔者将就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关于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由于《合同法》51条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无权处分”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法条中,而该条未对无权处分的内涵进行界定就直接引用,令人费解,因此首先应当对该概念进行澄清。

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来看,第51条的规定主要是参照台湾“民法”第118条的规定。

[1]而台湾法律界尤其是实务界也曾对法条中的“处分”概念产生过混乱。

对此,王泽鉴先生认为,无权处分中的“处分”应当指处分行为,而“处分行为”非为普遍生活上意义,而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与负担行为相对而存在,是指直接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其可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的法律关系(2篇)

无权处分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关系中,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无权处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部门。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权处分的概念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取得他人财产的处分权,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形:1. 处分人没有所有权: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没有所有权,却擅自将其转让、抵押、赠与等。

2. 处分人仅有部分处分权:行为人对他人财产仅有部分处分权,却擅自进行全部处分。

3. 处分人已丧失处分权: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曾经有过处分权,但已因法律事实丧失。

三、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实施了无权处分的行为:行为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包括转让、抵押、赠与等。

2. 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分要件:处分行为具备合法性、有效性,如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等要件。

3. 处分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因处分行为遭受损失,如财产损失、权利受损等。

4.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在实施无权处分行为时,具有过错,如故意、过失等。

四、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1. 权利人可以请求撤销无权处分合同:权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销无权处分合同,恢复原状。

2. 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权利人因无权处分行为遭受损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4. 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无权处分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某甲拥有一辆汽车,未将该车抵押给他人。

某乙擅自将该车抵押给丙,并收取丙支付的抵押金。

某甲发现后,要求某乙返还车辆和抵押金,但某乙拒绝。

某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乙与某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并要求某乙返还车辆和抵押金。

六、结论无权处分法律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

无权处分合同_法律效力(2篇)

无权处分合同_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在合同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无权处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处分权,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其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另一方当事人为有权处分人。

2. 特征(1)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包括未取得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

无权处分合同中的标的物为特定物,即合同当事人约定转让的财产是确定的。

(3)合同订立时,无权处分人未表明其无权处分的事实。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无权处分人未向对方当事人说明其无权处分的事实。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1. 无权处分合同的有效性(1)有效条件。

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①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范围。

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包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的转让。

2. 无权处分合同的无效性(1)无效条件。

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具有无效性:①合同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无权处分的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②合同标的物属于禁止转让的财产;③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转让的财产,无权处分人未取得转让权。

(2)效力范围。

无权处分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仍归原所有人享有。

四、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后果(1)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2)无效合同:合同当事人不再具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仍归原所有人享有。

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第25卷第3期2011年6月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 urnal of Jilin Province E co no m icM anage m ent Cadre College Vo.l 25No .3June 2011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王素娟1,杨彦浩2(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新郑451150;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素娟(),女,河南省新乡市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助理教师,法学硕士。

[摘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一直就有争论,相关论文也非常多。

在主张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对待和坚持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对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加以区分控制。

[关键词]无权处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有因性;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657(2011)03-0073-04一、无权处分的内涵无权处分行为就是处分人在对被处分的物或者权利没有处分权时所实施的行为。

无权处分中存在以下三类的法律关系:首先无权处分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侵权、违约、不当得利;其次原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关于被处分权利的归属问题,如果被处分的权利没有发生变动,原权利人依然保有权利,而第三人占有被无权处分的物,原权利人可以对其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最后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转让合同无效时,如果无权处分人有过失则可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时主要是违约责任。

这些法律关系中,无权处分人可谓是罪魁祸首,整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完全是由他的擅自处分所导致的。

无权处分人的擅自处分也许并非出于恶意,如将原权利人之物误当成自己之物出卖,但从法律关系上讲,无权处分人的恶意与否并不影响对他在法律上的定位。

第三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处于交易相对方的地位,根据其是否明知或应知处分人无处分权的事实,分为恶意与善意。

法律对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实行区别对待原则。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转 让 财 产 的 合 同 。 方 面 行 为 人 没 有 处 分权 或 处分 权 受 到 了限 制 : 一 另

方面, 行为人是以 自己和名义实施 的处分行 为。 对无权处分的效力探索, 必须探究立法 者对该制度设计的 目的.
同关系相对人 以外的第三人。 合同的法律 效力 , 则上应局 限在合 同 原 当事人之 间, 此乃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性所在 。 当我们 因无权处分 而订立 的合 同进行规制, 特别是在确定权 利人追 认行 为的法律效果 , 不能背离该原则的精神。 合同法》 5 《 第 2条前四款 的规 定明确地表达 了这样一项法治原则 : 国家要尽可能地不要干涉私 的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关系,只要这些权益关系对国家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 益不产 生危
20. 0 9 2(下 )
论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的 效 力

摘 要

我 国的 《 同法》 无权 处 分合 同的效 力规 定为 效力待 定合 同, 合 把 与法理 上 同大陆 法 系的法 国 , 国,l 民法 不 同, 德 E本

导致( 同法》 《 合 相关法条间的矛盾与冲突。本文从权利人的角度 , 第三人角度, 社会公共利益与立法宗 旨三个角度 阐述 了无
则。
原物 在受让人善意取得无权 处分物 的情况下 , 按照一物一权主义, 权利人已经丧失 了对无权 处分物的所有权 , 他当然不能 自居所有权而
对 无 权 处 分 行 为 予 以追 认 或 使 处 分 人 获 得 处分 权 。 由此 , 们 得 知 , 人
合同有效无效对此并无影响, 合同效力根本不影 响权利人利益。 三、 从第三人角度分析, 无权处分合同均应为有效合同, 由如下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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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制度内容摘要:《合同法》51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本文试从无权处分的概念入手,来阐述对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论证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探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当得利、权利瑕疵担保等有关法律制度在运用上的不一致,为无权处分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懂得与把握。

一、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界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界定无权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所谓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是指行为人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而与第三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合同。

无处分权(无权处分)要紧包含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以某物为合同标的却没有所有权,其权利暇疵是显而易见的,如将他人之物出卖,以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1]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处分财产的权利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份额,不能擅自处分其他财产。

(二)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尽管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但经有权人追认,可自始生效的合同。

主体资格欠缺要紧包含三种情形即行为能力的欠缺、代理权的欠缺及财产处分权的欠缺,前两种情形都是行为人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财产处分权的欠缺,无权处分人须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合同。

无权处分人如以财产权利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应作为无权代理合同处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务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假如某种处分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行使的,具有合法性,就不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如法院查封、拍卖、扣押当事人的财产行为。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

通常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比如某甲出国前,将一批保质期为二年的高级营养保健品寄存某乙处,讲明年内回国取走。

一年多后,某甲因故仍未归,又一时联络不上,某乙遂与商场签订该保健品销售合同。

经某甲归国后追认,该销售合同有效。

当然,追认的形式权利人既能够向买受人作出追认,也能够向处分人作出追认。

不管向谁作出追认,其法律后果都由权利人承担。

法律这样规定,关于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他人财产利益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个鼓励,更重要的是,促进了资源能向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实行流转,防止了资源的浪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第(2)明确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有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在几次草案中数易其稿,最终才有了现在的第51条规定,立法者在保护所有人利益与保护交易安全两层目的之间力求寻找一个平衡点,让双方满意,但事实上并没有做到。

笔者认为,既然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是一个必定的趋势,就应当确立现代民法理念,现代民法提出了社会所有权的观念,认为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个人主义的绝对崇拜,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与进展,保护实现动态的交易安全,较之静止的财产安全,更能表达全社会的自由、正义、效益与秩序。

依此观念,就应当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为先来处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由于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权利人与相对人三层民事关系,其中只有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纯属交易关系,因此应在保障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再考虑其他两层民事关系的问题。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分几个方面作如下分析:(一)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

相对人明知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行为,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属于权利人的利益,而关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不加理会,双方通过默示主观上达成了恶意串通,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无效。

”由于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合同关系,对内容或者目的违法的合同关系,一概否定其效力。

假如对此种主观具有恶意的相对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的话,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

在这种场合,权利人能够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相对人返还财产,也能够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缺失。

(二)相对人不知或者者不应当明白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而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

相对人由于不明白权利人的存在,因此其主观上是善意的。

关于善意的相对人,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

笔者认为,关于相对人为善意的无权处分可区分不一致的交易阶段做出不一致的认定:1、相对人与无权处分人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相对人。

如今即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问题。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公然善意、有偿与无过失的,则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三人在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后,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缺失。

[2]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使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效行为的又一方式,应当作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一个例外。

法律之因此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定的原因:首先是基于占有之公信力,善意受让人出于对公示的信赖,应当取得物权。

否则,连法定方式都无法保证出让人具有处分权,交易就失去了最起码的保障。

[3]其次是基于交易之便利。

当今的商品交易非常频繁,假如在交易中由第三人负担无权处分的风险,则受让人势必辗转调查让与人处分权限之有无,这将增加交易费用,拖延交易时间。

该种情况下,不管权利人事后是否追认,使该无权处分行为符合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从而排除其有效地障碍,也不管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是否取得了标的物的处分权(通过交易、受赠等行为),纠正了主体不合格之错误,均不影响该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

当然,这种情形务必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即:(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务必实际占有被让与的该财产。

且此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地占有处分物。

关于盗赃与拾得物,各国规定是完全不一致的,大致有三种模式:一是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苏俄民法典》第152条;二是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能够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如《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第194条规定:“于前条情形,占有盗赃物或者遗失物时,受害人或者遗失人自被盗或者遗失之时起二年间,能够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盗赃及遗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卖处、公共市场或者出卖同种类物的商人处善意买受者时,受害人或者遗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其物。

”即第一通过二年除斥期间;第二是在法定场合买受;三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4]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还有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其立法意图是保护占有处分物的合法性。

(2)受让人须通过交换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

这种交换,是指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

至于这种交换行为是否应为有偿,各国规定不一致。

在多数西方国家及日本等国,规定并无有偿无偿的限制,只要属于交换行为即可,因而赠与也是善意取得的合法交换方式。

《苏俄民法典》第152条则规定,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务必是有偿取得,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

[5]我们认为非通过交换而转移占有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如继承与遗赠,不是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而且继承与遗赠的财产务必是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合法的财产,假如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财产非其所有,即使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已同意了这些财产,也不能发生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后果。

(3)转移占有的财产须是法律同意流通的动产。

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毒品、文物等,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同时,善意取得的财产务必是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通常都要进行过户登记,出让时务必出示权利证书,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6](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

善意就是不知情,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非财产所有人或者无转让权人。

受让人务必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

财产交付完毕以后,假如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

假如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者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7〕如今,关于无偿取得标的物的善意相对人与其它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权利人仍有权行使拒绝追认权。

由于在这些情况下,善意人要么未付出相应的对价而取得标的物,要么未依法律规定来订立与履行合同,因此法律让善意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不利益,从而向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一方倾斜,是合理的,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相对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合同虽已生效但未履行或者者标的物尚未交付。

此种情况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按前述的原则来处理。

笔者认为,这是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典型。

此种情况下同意权利人享有追认权是给予权利人一定的选择权,假如权利人认为此合同对已有利能够追认其为有效合同,假如权利人认为此合同有损于自己的权益,能够拒绝追认,使该合同成为无效合同。

而关于并未受领交付的善意相对人来说,能够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基于自己对诚信义务的过失,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缺失。

三、无权处分行为与有关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要紧着眼于对财产所有人的利益保护。

而善意取得制度要紧侧重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事实上无权处分行为在理论上与民法中的许多法律制度密切有关,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与审判实践中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一)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此条规定了另一种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的情形,两者根本的区别是无权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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