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障碍者教育法》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
美国特殊教育发展与变革历程及其当代启示

美国特殊教育发展与变革历程及其当代启示黄建辉【摘要】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经历了从救助到教育、从封闭到开放、从隔离到融合、从全纳到卓越四个阶段.经验表明,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联邦政府的大力推动、进步主义教育思潮的理论引导和智力测验的广泛运用是推动美国特殊教育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自由、民主与平等的价值理念、政府的主导地位、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人本取向课程教学是当代特殊教育公平与卓越发展目标的核心要义.【期刊名称】《集美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年(卷),期】2018(019)002【总页数】8页(P49-56)【关键词】特殊教育;变革;启示;美国【作者】黄建辉【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444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自由、民主、平等的社会意识和理念为公共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多元文化和价值观反映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每个角落。
就特殊教育而言,在公共教育制度尚未出现之前,美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是落后、封闭、粗放的。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美国公共教育制度得以逐步确立,作为基础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和环境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特殊教育发展规模、质量乃至整个特殊教育体系日趋完善,其多元化的理论建构和实践经验随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所仰慕和效仿。
考察分析美国特殊教育迅速发展的社会推动因素、历史轨迹与实践经验,对反思和推进我国当前特殊教育改革发展与质量提升具有借鉴意义。
一推动美国特殊教育迅速发展的社会因素随着新政权的逐渐稳定和工业社会的快速发展,19世纪后美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专业人才流动日趋频繁,英、法、德、西班牙等欧洲主要国家的早期特殊教育理念与实践经验开始在美国本土广泛地传播、生根发芽,这为美国特殊教育蓬勃崛起奠定了理论基础。
除此之外,这个时期美国残疾儿童受教育机会、环境和质量得以显著改善并与社会其他几方面影响因素密切相关。
美国特殊教育法—残疾分类与定义

美国特殊教育法—残疾分类与定义在美国,根据特殊教育法的规定,数百万残疾⼉童在接受适合他们需要的特殊服务。
法律规定学龄⼉童和残疾年轻⼈(3-21岁)的特殊教育与相关服务由学校系统负责提供。
对3-21岁的残疾⼈群,特殊教育法规定了13种残疾:⾃闭症,盲聋,聋,情绪障碍,听⼒残疾,智⼒残疾,多重残疾,矫形性残疾,其他健康障碍,学习障碍,⾔语或语⾔障碍,创伤性脑损伤,以及视⼒障碍(包括盲)。
对于每种残疾,特殊教育法包含了明确的定义。
这些定义指导各州确定哪些⼈可以享有免费且适合的公共教育。
我国[1]规定了7种残疾类型,包括肢体残疾,视⼒残疾,听⼒残疾,智⼒残疾,⾔语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级、残疾⼆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级为极重度,残疾⼆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美国与我国对残疾分类的规定不同,本⽂仅将详细介绍情绪障碍,其他健康障碍,明显的学习障碍,创伤性脑损伤这四类我们不太熟悉的残疾类型。
情绪障碍指在较长的⼀段时间内表现出以下⼀种或者多种特点,并且达到⼀定程度以⾄于影响到⼉童的教育表现。
(1)⾮智⼒,感觉,健康原因导致的⽆法学习的能⼒;(2)缺少与同学和⽼师建⽴和维持令⼈满意的⼈际关系的能⼒;(3)在正常情况下表现出不适当的⾏为或者感受;(4)经常性的不快乐或者低落;(5)具有因为个⼈问题或者学校问题产⽣⽣理症状或者恐惧的倾向;情绪障碍包含“精神分裂”,但是不包括⼼理不调或者不适应环境的⼉童,除⾮⼼理不调或者不适应环境是因为情绪波动引起的。
其他健康障碍指体⼒、活⼒或者精神反应有限,包括对环境中刺激的精神反应,由此⽽导致在教育环境中的精神反应有限。
⽽产⽣体⼒、活⼒或者精神反应有限的原因包括:(1)慢性或严重健康问题,包括哮喘,注意⼒缺乏症,多动症,糖尿病,癫痫,⼼脏问题,⾎友病,铅中毒,⽩⾎病,肾炎,风湿热,镰状细胞贫⾎,杜尔雷斯综合症;(2)以上原因对⼉童的教育表现产⽣不利影响。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

论美国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问题摘要: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教育工作者正经历着一场对其传统角色的重新定位,这便是全纳教育(inelusive educa-tion)的实施和发展。
虽然目前有很多关于在全纳教育实施过程中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权利的研究,但是很少人研究过在此过程中学校和教师的权益问题。
美国拥有着全世界最好的残疾人教育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照顾残疾学生以及保护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权益方面也面临挑战。
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法案》(“Individual with Disability EducationAct”)主要关注的是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对于学校和教师权利的规定。
文章通过介绍美国的残疾人教育立法,探讨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若干权利问题。
关键词:残疾学生;全纳教育;权利一、美国残疾人教育概述1975年,美国颁布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法案》。
根据该法案,政府为3—21岁获得“私人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s”)所批准的残疾人提供免费及适当的公共教育。
该法案分别于1986年、1990年、1997年和2004年得到了重新审议和修改。
该法案及其相关规定要求,各州要通过本地教育主管机关或者学校董事会(简称“校董会”)去界定、设置、评估残疾人教育,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该规定同时适用于美国的非公立学校。
《残疾人教育法案》要求校董会要保持各种学校设施的统一性,即从向大部分学生提供的设施到向个别特殊群体提供的设施是统一的,不能有隔离的设计。
比如,卫生间的设计可以依据性别进行区别设置,但在考虑残疾人士的特殊需求时,不得单独设置残疾人专用的独立卫生间。
此外,所有设施的设置要符合最少限制环境(the 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原则(对于这个问题下文会有更详细的阐述)。
另外,根据该法案,有必要接受特殊服务的时候,残疾学生可以脱离常规的教育环境。
《残疾人教育法案》的核心要求是,所有残疾人都可以在最少限制环境下得到免费的适当的教育服务。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借鉴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借鉴特殊教育是指为具有智力、感能、身体和多重残疾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学习支持和适当的教育服务的一种教育形式。
为了保障特殊教育的有效实施,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借鉴国际上一些典型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探讨如何优化特殊教育政策和实施。
一、联合国残疾人权利条约(CRPD)联合国残疾人权利条约于2006年通过,2008年正式生效。
该条约为保障残疾人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在特殊教育领域,CRPD强调了残疾儿童享有接受质量高、包容性教育的权利。
这就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特殊教育法规,确保残疾儿童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适应教育环境以及个性化的学习支持。
二、美国《个别教育法案》(IDEA)《个别教育法案》是美国特殊教育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该法案于1975年通过,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为美国特殊教育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个别教育法案》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定义、评估程序、家庭参与以及残疾儿童的权利等方面内容。
此外,法案还强调了个性化教育计划(IEP)的重要性,要求学校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适宜的教育计划。
三、日本《特殊支援教育法》日本《特殊支援教育法》于2007年制定实施,旨在确保残疾儿童和学生接受充分的特殊支援教育。
该法规规定了特殊支援教育的基本原则、实施机构和特殊教育教师的要求等方面内容。
此外,《特殊支援教育法》还提出了多元化的教育服务和支援,鼓励采用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促进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
四、法国《无障碍法》法国《无障碍法》于2005年颁布,旨在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建立无障碍的社会环境。
特殊教育在该法规中被视作一种无障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规规定了特殊教育的目标、支持服务的提供以及教育质量的评估等方面内容。
此外,《无障碍法》还鼓励学校提供适应性的教育环境,推动普通学校包容残疾学生。
五、中国特殊教育法规中国特殊教育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教育条例》等。
RTI中家长的教育与参与——美国学障教育的另一实践途径

RTI中家长的教育与参与——美国学障教育的另一实践途径[摘要]RTI是美国学习障碍教育领域最新引入的一种鉴定与干预方法。
其先进性在于通过多层面的鉴定与干预使得有学习障碍的学生更好地接受到针对他们学习弱势的教育指导与干预。
作为学习障碍学生家庭中的一份子,我们不可忽视学生家长们对学习障碍学生的教育作用。
然而,并非每位家长都能很好的了解和理解RTI这一新的学习障碍鉴定与干预途径。
于此同时,他们也未必知晓他们在孩子学习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家长参与RTI的原因,提出学校如何做以使得学习障碍学生的家长参与到RTI中以及家长自身应如何做来帮助自己的孩子,为我国学习障碍教育的发展提出一些新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RTI 家长教育参与一、 RTI的定义及相关内容简述。
根据2004年特殊教育法案IDEA修订法案的规定,学校在鉴定“学习障碍”方面被授予更大的权限与灵活性。
法案允许各州以及各学区一种能力-学业成绩间差距的模式来开发更加合适的针对学习障碍学生的教育干预实践。
在美国许多州,RTI正替代从前的评估模式智商(IQ)差异模型(IQ Discrepancy Model),一项旨在鉴定学生是否有学习障碍的评估模式。
[1]RTI是一项在普通教育课堂中实施的早期干预策略,它为某些可能需要接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鉴定程序。
[2]RTI的普遍框架反复考虑到了多层面的,伴随有不断学习进程监控的,学习问题的干预与解决方案。
这种框架的设计旨在用来帮助那些正处在学业失败危机中的挣扎着的学生。
它是学生早期学业成绩下降或学习能力缺乏的诊断与干预的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这种RTI框架大致包括三个层面上教育支持与干预,每个层面因支持与干预强度的不同而各异。
[3]如图一所示,第一层面常常包括在普通教育课堂中的普遍性的筛查的素质教学(quality instruction)。
如果某些学生未能获得理想的,符合年级水平的成绩,其结果是将被考虑实施更加集中的教育支持与干预。
美国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研究

美国特殊教育相关效劳研究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工程组整理1导论相关效劳是特殊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从教育目的上说,特殊学生是指那些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效劳才能实现其潜能的人哈拉汉等著,肖非译,。
障碍学生之所以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效劳,是因为他们在感觉、肢体、认知、情绪或沟通等一个或多个方面与大多数学生存在显著不同,这些不同或异常在病因、程度以及对教育的影响上有着很大区别,且这些影响因个体的年龄、性别和生活环境的不同也会有明显的差异,以致任何一个“特殊学生〞案例虽然都能在某些方面代表特殊学生,但在其他方面却不具有代表性。
正是这种异质多样的特殊性以及自然蕴含着的特殊教育需求构成了特殊教育及其相关效劳的依据。
在美国等兴旺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中,相关效劳作为特殊教育的有机组成局部受到高度关注,甚至和特殊教育并提。
虽然并非每一个特殊学生都必然需要相关效劳,但仅有教育显然不能满足特殊学生的教育需求,还必须为他们提供满足其需要与特点的相关效劳来保证教育的有效实施。
就像,`,指出的那样,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系统性的相关效劳是很重要的,这不仅能让他们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里获得根本的学习时机,又能促使其平等地参与学校生活,还能防止效劳的断层、重复或相互抵触,进而确保教育的质量。
回忆特殊教育的历史开展也可以发现,相关效劳愈是充分、恰当,特殊教育的质量就越高。
因而相关效劳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开展水平以及教育实质平等的指标之一。
相关效劳是我国特殊教育开展的迫切需求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实现了历史性的开展。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日渐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逐步建立,残疾儿童入学率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政府保障力度不断增强,残疾人受教育状况明显改善。
但与普通教育以及社会整体教育状况相比,特殊教育的开展明显滞后,而且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一-》对特殊教育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将其作为国家教育改革开展的八大任务之一单列一章,进一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和开展大局之中,并针对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和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确定了开展任务与政策措施。
从美国各州执行_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_和_障碍者教育法_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
2012年第4期外国教育研究No.4,2012第39卷总第262期Studies in Foreign Education Vol.39General No.262从美国各州执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和《障碍者教育法》看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江琴娣1,罗帅2(1.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上海200062;2.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201620)[摘要]美国特殊教育教师的职前和在职培训一向较受重视,在历次教育改革中多有涉及。
美国各州在执行《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障碍者教育法》时,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职前和在职培训方面的具体做法既有共同之处,又略有差异,其中不乏我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可以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美国;特殊教育;教师培养;《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障碍者教育法》[中图分类号]G451/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69(2012)04-0104-07一、引言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一所学校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发展特教,师资先行”是国家已定的方针,建设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是落实特教发展规划的关键措施之一。
美国联邦政府三任总统在任期间分别颁布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AMERICA2000-An Education Strategy)、《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Goals2000:EducateAmerica Act)、《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师资培育对教育发展的重要性。
借鉴美国各州成功的经验,有助于提高特殊教育发展的成功机率和效率。
NCLB是2001年小布什(George Walker Bush)在任总统期间签署的一部关于中小学教育法重要法案,以“高标准”(high standards)、“对所有学生负责”(accountability for all)和相信“所有孩子都有学习的能力”而著称,法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提高教师质量,并且提出了高质量(High Qualified Teacher)教师计划,即所有承担中小学基础教育核心课程(core academic subjects)的新教师和在职教师都必须最迟在2005~ 2006学年之前成为高质量的教师。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美国是全球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先驱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持续推进残疾人法的立法和实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权益和机会。
美国残疾人法的形成经历了多次重要的历程和法律草案的制定,不断强化残疾人的权益和保障机制。
1964年通过的《1964年民权法案》是美国残疾人法制定的重要开端。
该法案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禁止了基于种族、宗教、肤色、国籍等因素的歧视行为。
虽然当时的《1964年民权法案》并没有明确包括残疾人在内,但是对于解决歧视和促进平等权益的宗旨和理念为后来的残疾人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基础。
随着残疾人运动的兴起,1973年通过的《工业复兴法》成为了美国残疾人法制定的又一重要法案。
《工业复兴法》对联邦政府实施了残疾人就业歧视禁止和建立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这一法案标志着残疾人的权益问题正式出现在国家议程上,并为后续的残疾人法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借鉴。
1975年,《教育者对残疾儿童的歧视禁止法案》(IDEA)的通过进一步强化了美国的残疾人法律制度。
该法案规定了为残疾儿童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并禁止对残疾儿童的歧视行为。
这一举措不仅为残疾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视。
1988年通过的《残疾人权利法案》(ADA)是美国残疾人法制定的又一里程碑。
ADA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对残疾人歧视的法律,为残疾人提供了全面的权益保障,并建立了一系列针对残疾人的平等权益保障措施,包括就业、教育、交通、建筑等方面。
ADA的通过标志着美国残疾人法的重大进步,为之后各类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奠定了重要基础。
美国各州和地方也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巩固了残疾人法律体系。
不同州份对残疾人的福利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社会福利政策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权益保障。
在未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残疾人权益保障观念的不断深化,美国的残疾人法律体系还将不断完善和强化,为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美国全纳教育的发展、实施策略及问题3700字
美国全纳教育的发展、实施策略及问题3700字摘要:美国全纳教育经历了30年的发展,从最初的一种教育理念发展为波及全美中小学的教育改革运动。
全纳教育取得的成功使其成为当代美国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和标志之一。
回顾美国全纳教育的兴起与发展、分析美国全纳教育的实施策略及其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当前的基础教育改革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全纳教育;特殊教育;普通教育;基础教育;美国全纳教育的理想目标是通过为有障碍和无障碍的学生建立学习型社区,使所有学生可以在适龄的普通教育场所接受相同的教育。
经过近30年的努力,美国的全纳教育已经从一种教育理念发展为波及全美中小学的教育改革运动,1999—2000学年,美国已有95.9%的障碍学生在普通教育情境中接受教育。
今天,大多数美国公众和教育工作者都接受了这样一种教育评价标准:一所学校应该能在同一教育场所提供同时满足所有学生(有障碍和无障碍学生)需要的教育服务。
回顾美国全纳教育的发展历程、分析美国全纳教育的实施策略及其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当前的基础教育改革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
1.美国全纳教育的兴起与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纳教育理念的指导下,美国全纳教育改革运动经历了三个阶段:回归主流教育,普通教育主动性运动和全纳教育。
1.1第一阶段:回归主流教育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142),要求学校为所有障碍学生提供适当的教育并规定了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的标准、提供教育服务的种类、注意事项等。
PL94—142还规定,学校必须按照法律条例实施特殊教育才能得到联邦政府的相关教育拨款。
PL94—142的各项规定为回归主流教育(Mainstreaming)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77年,PL94—142在美国学校首次实施,标志着回归主流教育的开始。
回归主流教育一词是当时描述特殊教育学生与其他学生共同接受教育的专用术语,其含意是最大限度地将残疾学生安置在普通班级接受教育,与正常儿童一起学习和生活。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大全)
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大全)第一篇: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大全)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政策法规及启示 1 问题提出自爱伦•凯1899年出版《儿童的世纪》预言“20世纪将是儿童的世纪”后,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儿童的地位和权利,并在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和法律中有所体现。
儿童地位和权利的关注为社会关注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奠定了基础,国际上开始重视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和保育,并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变对特殊教育的态度、改善幼儿教育与保育系统结构等方式来促进学龄前残疾幼儿的教育普及工作。
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文件《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对此后颁布的各项保障儿童权利的宣言和公约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1959 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公开承认了儿童与成人同样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保障,并明确提出“特殊儿童有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所有儿童,无一例外,均同等享受这些权利”。
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论,提出要从小保障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使之制度化。
1990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1994年6-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以及《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两份重要文件。
在《萨拉曼卡宣言》中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之机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学思想接纳他们”1。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重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
学前特殊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发展不仅直接体现教育公平和公正,也是一个社会和谐的最好诠释,更是展现人与自然、人与制度、人与经济、人与文化和谐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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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卷第4期 2008年7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31 No.4
Ju1. 2008
美国《障碍者教育法》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 于松梅, 侯冬梅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主要阐述了美国《障碍者教育法》产生的历史背景、起因和演进的发展历程。透过该法案每一次的演 进、变化可以获悉美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立法改进。吸纳其先进的教育理念,对我国特殊教育的发 展有一定的借鉴和影响作用。 关键词:美国;特殊教育立法;《障碍者教育法》;特殊教育理念 中图分类号:G7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51(2008)04’0078’03
The Evolution of IDEA and Its Underlining Concepts of Special Education YU Song-mei,H0U Dong—mei (School of Education,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lan 116029,China)
Abstract:This thesis mainly elaborates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IDEA in the USA,the factors giving the impetus tO IDEA and its evolutionary process.Following the evolutionary process of the IDEA,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s at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American special education are displayed.Learning the advanced educational concepts from the USA will give some ref’ ereces tO and influence on the future of Chinese special education. Key words:the U S A;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IDEA;concepts of special education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 立法来实施和保障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政策的一项重 要措施。特殊教育的发展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 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 权的基本尺度[ 。美国《障碍者教育法》(简称IDEA)自 1975年颁布以来,不仅对美国特殊儿童平等回归到普通教 育环境中有明显的改观,而且对美国特殊教育质量的提升以 及世界各国特殊教育的立法与实践都有极大的影响。 一、美国残障者教育立法的起因 1.70年代美国令人堪忧的特殊教育状况。上个世纪7O 年代,美国约有800万残疾儿童,这些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 并没有得到完全满足;其中一半以上残疾儿童没有得到适当 的教育服务,100万残疾儿童完全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体系之 外;那些被安置在普通班的学生也因为人们的不接纳态度和 缺乏支持系统而不能得到充分的学习[2]2 。公立学校体系内 缺乏为残疾儿童提供足够的服务;财政投入不能满足残疾儿 童的教育需要;联邦和州有关残疾儿童教育的法律实施困 难。基于这种状况,美国国会为规范美国学校特殊儿童的教 育,保障相关法规的执行,于1975年出台了《所有残疾儿童 教育法》。 2.促使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改革的社会力量。促使美国 特殊教育立法的原因,还与当时美国社会的人权运动、残障 儿童父母为争取其子女的权利而不断诉诸法庭等社会力量 密不可分。人权运动、国会立法、法院裁决三者交相呼应,成 为美国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一大特征[3]。 美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种族问题由来已 久。尽管1863年林肯总统就已颁布了黑奴《解放宣言》,但 黑人权利始终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不仅教育水平较低,而且 常被错误地标签为特殊儿童。1954年布郎讼案(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的胜诉标志着教育上种族隔离的终结。 上述种族融合问题的法庭判决,对于美国特殊儿童的家
收稿日期:2008—03—15 作者简介:于松梅(1968一),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特殊教育研究。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于松海等:美国《障碍者教育法》的演进及其特殊教育理念 长争取其子女的教育融合和平等权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不仅重度残疾儿童的家长要求其子女拥有平等的就学权、不 应被排斥在学校教育之外;而且在文化上处于少数民族的儿 童父母,也为其子女在测量评估中因文化歧视所导致的错误 标签及不合理的教育安置而求助于司法仲裁。在一系列的 法庭诉讼中,有两例革命性的法院判决推进了美国的特殊教 育立法[2]2 。一是米尔斯讼案(Mills vs.Washington D C. Board of Education,1972);一是宾州智障儿童协会讼案 (Pennsylvania Association for Retarded Children vs.Com— monweahh of Pennsylvania,1972)。联邦法院对这两例讼案 做出如下判决:学校应为所有儿童(包括特殊儿童)提供免费 的、适当的公立教育,拒绝残疾儿童入学是违宪的;学校应提 出具体措施来落实法院判决,保证残疾儿童得到适当的教 育。所有这些努力汇成了美国7O年代最大的一股社会力 量,要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联邦立法的推进。 二、美国残障者教育法的发展与演进 1.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PL.94一l42,1975)。1975年, 美国国会通过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of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即94—142公法),以保障残疾儿 童的教育权益,规范学校中的特殊教育。该法案堪称美国特 殊教育发展的里程碑,为残疾儿童接受平等而适当的教育提 供了法律支持。 94—142公法确立了保障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权益的6条 基本原则[4]: (1)零拒绝(zero reject):该原则保证任何一名特殊学生 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即学校应向社区所有儿童(包括特殊 儿童)提供免费的、适当的公立教育。 (2)无歧视性评估(nondiscriminatory evaluation):该原 则要求学校对特殊儿童进行公正的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属于 特殊学生,属于哪类特殊儿童及障碍程度如何,同时确定其 教育的强项和所需要的相关服务。对特殊儿童的评估必须 考虑儿童的文化和语言背景,在教育鉴定和安置上不应有任 何偏见性的评估。 (3)个别化教育(individua1ized education):该原则要求 学校在公平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 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计划(IEP),IEP应对特殊儿童当前的表 现、教育的目标、服务提供的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描述。 (4)最少限制的环境(1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该 原则要求学校尽可能地安排特殊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 和生活,尽可能在最少限制的环境里接受特殊教育。 (5)合法的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该原则确保专 业人员和家长有责任共同为特殊学生制定公正的教育决策, 保障学生有权利反对学校的决定,并有权向法庭起诉。 (6)家长的参与(parental participation):该原则保障家 长有权参与学生的评估和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发展,保障家长 对特殊学生的教育表现有知晓权。 94—142公法自1975年颁布以来,历经了多次修订,其 基本的6条原则也不断在新的法律中得到了重新授权,并在 内容和细节上有了更为精进的发展。 2.障碍者教育法(IDEA,1990)。1990年美国通过了 《障碍者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简称IDEA)。该法案将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更 名为《障碍者教育法》,这种服务对象称谓上的改变体现了在 特教用语上的以人为本理念(people-first language)Is2,即障 碍只是人的某种特征,不应把人等同于障碍。这次修订在障 碍类别上增加了孤独症和外伤性脑伤两类新的残疾类别;接 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对象在年龄上也发生了变化,开始向两端 延伸,涵盖了O一2l岁的残障者;特殊儿童的教育计划不仅 包括O一2岁特殊婴幼儿的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而 且包括3一l5岁学龄儿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EP)以及l6— 2l岁残障青年的个别化转衔计划(ITP);在相关教育服务中 增加了康复咨询和社会工作等多项服务和康复领域。 3.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IDEA,1997)。1997年对《障 碍者教育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 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 ments)针对特殊教育过程中出现的对特殊儿童期望值偏低、 实践中难以确保运用经研究证实(evidence-based)的有效的 教育教学方法等的不足,更加强调了对特殊儿童的教育受益 和成效问题[2] 。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重视与普通教育的 连接,重视对障碍学生的标准化教育结果负责,更加注重学 生学业成就的提高;尽量减少教师不必要的书面工作,而强 调实际的教学过程。在教育成效上更加突出国会所提出的 特殊教育在机会平等、独立生活、融合共享、经济自立等方面 应达到的实效目标。此外,《修正案》还对行为障碍者的违 纪、违法行为在管理和处置措施上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在是 否变更和转移其安置环境问题上,应首先确定障碍者的行为 问题是否与其障碍之间构成因果关系[6]。 4.障碍者教育促进法。2004年12月3日,美国总统布 什签署颁布了《障碍者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 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对IDEA再次进 行了修订。《障碍者教育促进法》对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有 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避免过度鉴定(overidentification)引入 了新的方法;同时法案要求各州对残疾儿童必须有可以测量 的年度目标。此外,该法案还取消了各州及地方当局在识别 学习障碍学生时所使用的差异标准(在能力和学业成就之间 一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