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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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 36号文

财税2016   36号文

财税2016第36号文(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营改增:实例解析物业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实例解析物业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实例解析物业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第一篇:营改增:实例解析物业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实例解析物业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某市区的甲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1)、收取物业费10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合计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合计为6万元;(2)、原价代收电费50万元,发票由电力公司直接开具给业主;(3)、银行支付乙公司园林维护款,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乙公司从税务机关代开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5万元;(4)、因办公需要支付购进固定资产、办公用品价款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5)、物业公司自用巡逻车辆发生油料费1.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1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要求:1、做出业务(1)-业务(5)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1、案例解析业务(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业务(1)销项税额=106÷(1+6%)×6%=6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06贷:主营业务收入--物业费用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业务(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分析作者简介:康晶(1979-),女,安徽阜阳人,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自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而“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的试行也将对电信企业税负产生较大影响。

通过对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情况的简要梳理,着重分析“营改增”对该行业的税负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对电信业能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变化提供参考建议,有利于切实降低企业风险与税负压力。

标签:营改增;电信业;税负1 “营改增”政策背景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3年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自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 “营改增”对电信业的税负影响电信业“营改增”前主体税目是税率为3%的营业税,自6月1日“营改增”后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

“营改增”后电信业“存费送机”业务账务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电信业“存费送机”业务账务处理分析

“营改增”后电信业“存费送机”业务账务处理分析摘要:随着4G业务的迅猛增加,电信运营商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存费送机”业务越来越成为电信运营商参与市场竞争、扩大市场份额的利器。

为此,“营改增”后电信业开展何种方式“存费送机”业务,即促进生产经营也符合税务政策,笔者就目前比较常见的“存费送机”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事项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信业;“营改增”;“存费送机”;会计核算一、相关背景在“营改增”前,三大电信运营商先后取得《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文件,明确三大电信运营商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而在把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标志性文件《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海国税局对电信“营改增”的解读,“终端成本平进平出”,税务上“存费送机”业务按合约总金额作为计税收入,即以合约价作为税基,并将税基分为两部分:(一)不低于手机成本部分视同手机销售适用17%税率计算终端销售销项税。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9年36号全文

财税2016年36号全文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3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页眉可删)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__〕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__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__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__〕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__〕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__〕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__〕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__〕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__年3月23日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我省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4年6月1日起,我省从事电信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三、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一)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二)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事项按如下要求办理:(一)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3年12月31日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照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三、纳税人划分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税率及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五、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发票管理自2014年6月1日(含)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电信业纳税人发售发票,对纳税人手中结余的地税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方式, 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为发票管理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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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普通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电信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4-05-29
【实施时间】2014-05-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4]43号)的要求,我市将于6月1日起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
试点。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领用、清理缴销结存普通发票,使用网
络开具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领用普通发票事宜
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票种认定等相关手续后于2014年5
月20日起,到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申领工作,但从2014年6月1日起方可开具国税监
制发票。为避免因“营改增”试点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未及时到国税部门申领发
票的试点纳税人,其结存的地税监制发票可使用至2014年8月31日。
二、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事宜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国税部门监制发票时起,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
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2号公告)规定领用、开具。原
在地税部门管理时采用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保留原用票模式不变,并继续使
用自有开票软件。同时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2号公告规定和工作进度安排,于2014
年9月30日前按照国税机关制定的数据标准和接口,完成发票开具信息接入网络发票系统的
工作,便于公众查询和统一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
定办理)。
三、试点纳税人结存发票的清理缴销事宜
为防止因“营改增”试点工作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保证国税机关、地税机
关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已在国税部门申领使用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地
税部门办理以前在地税部门领购的空白发票和已开具的作废、冲红发票的缴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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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络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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