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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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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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本次清理工作将与各部门和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考核挂钩。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存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部门和单位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方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单位、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截至年12月31日前。下同)直属单位、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下同)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不在清理范围内。请示、演讲、通报、内部工作

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

乡镇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依照以下规范清理:(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

2.部分内容的顺序性、可操作性不强。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逾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维护、行业维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完全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

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组织领导

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成立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赵海涛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档案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下设规范性文件清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人员从各单位抽调,集中办公。

(二)工作分工

谁清理谁负责”原则,依照“谁制定谁清理。作如下分工:

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清理,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因历史等原因无法确定起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负责清理。

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接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已撤销但由其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仍在执行的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接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清理。3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行组织清理。4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方法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年4月8日至11月30日。分为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4月8日至4月30日)成立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下发清理通知。

(二)清理与审核阶段(4月30日至8月31日)全面开展清理工作。各清理主体依照本方案要求。

于6月30日前,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文件起草和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依照附件1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审定意见,

于8月31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由外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审核提出保存、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2.乡镇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公布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由清理办公室负责,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将决定保留、修改的文件目录,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于11月30日前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兰上公布,2各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文件目录。于11月30日前按照《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于11月30日前将决定保留、修改的文件目录,3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本单位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依照《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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