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要求3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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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病历书写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保证病患的安全和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病历应该准确、清晰、完整、有序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医疗过程,以便医患双方沟通和医疗决策。

下面是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1.病历的格式:-病历应采用固定的格式,包括首页、入院记录、查体记录、病程记录、检查及检验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缩写。

2.病历的基本信息:-患者的主要症状、病史以及既往就医情况也需要记录。

3.病史采集:-应详细记录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等;-记录疾病的发病时间、过程、治疗情况等。

4.查体和辅助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对于每项检查,应该记录检查部位、项目、结果、参考范围等。

5.诊断:-根据病史、查体和辅助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准确的诊断;-应明确诊断的疾病名称、病情的轻重程度等。

6.治疗方案和医疗过程:-应记录医生对患者的治疗方案;-对于手术、药物治疗和其他治疗措施,应详细记录用药剂量、次数、频率等;-对于手术病历,还应记录手术过程的详细情况。

7.注意事项:-病历应当保证患者隐私及机密性;-在书写过程中要注意病历的整洁、清晰以及书写规范。

8.病程记录:-应按时间顺序记录患者的病情变化;-对于疾病的进展、治疗效果等,应及时更新病程记录。

以上是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旨在保证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医疗决策提供支持。

每个医院可能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规章制度对病历书写有具体要求,请具体参考所在医院的规章制度。

此外,最新的死亡病历书写规范可以参考医院或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患病 病因 时诱 间因
起 及主
病 伴要
情 况
随症 症状 状特

的诊 发治 展经 与过 演及 变病

一病 般程 情中 况的
现病史
书写技巧 一般固定的格式:
入院前几年★月★日前始,患者因什么原因/无明 显诱因,突然出现/逐渐感到→主要症状特点及伴随症 状→诊治经过及病情的发展与演变→为进一步诊治/为 明确诊断/为进一步治疗,以“★ ★ ★”收入我科→病后 一般情况的描述。
病 历修改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内容:
必须客观地、真实地反映病情和诊疗经过
格式:
必须按规定格式进行书写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描述要精炼,用词要恰当
要使用通用的医学词汇和术语,力求精炼、准确,避免 使用俚语俗词
书写要全面
病历各项都应填全,不可遗漏 字迹要清晰、规整,不可潦草和涂改
住院病历
又称完整病历 由实习医生书写 要求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998年3月—— 18年前
×
5. 时间应从入院时逆算
现病史
易患错误
6. 现病史与既往史混淆
描述与主病无关的既往病史
7. 用词不精炼:啰嗦、重复、未用医学术语
要使用通用的医学词汇和术语 尽可能选用精炼的语言,以少量的字反映较多的问题
现病史
易患错误
8. 凡是病人告诉的就诊医院的名称、所作检查的名称及结果、 诊断均应用双引号,所用药物的剂量、名称、用法、疗程也 应用双引号,如病人讲不明白者用括弧(具体不详/剂量、 用法、疗程不详)等表示。
主诉
原则
选较主要的和特征性的症状或体征 有症状则尽量不用体征 有体征则尽量不用实验室检查结果 无症状,无体征,可用实验室检查结果 不能用诊断用语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使用蓝黑墨水。

二、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度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米)、mm (厘米)、um(毫米) 、l(升)、ml(毫升)、kg(千克)、g (克)、mg (毫克)、ug (微克)、kpa(千帕)等,病历书写过程中词句中的数字可使用汉字、双位数以上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准确,不得滥用简化字。

四、如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必须用红笔使用直尺划双线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五、工作满3年以上(不包括3年)的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工作不满3年(包括3年)的住院医师及进修、轮转的医师书写住院大病历;进修、轮转的医师书写的大病历必须由上级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实习、进修或轮转的医师可书写日常病程记录、随同带教医师查访记录、检验、检测及其它助检查申请单。

(由实习、进修、轮转医师代替住院医师书写住院病历视为的空白病历。

)进修、轮转医师可书写入院不足24小时的病人的入出院记录。

六、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病历的责任,修改时一律用红笔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需保留原字迹清晰可辨。

七、进修或轮转的医师书写的病历内容,经上级医师修改每页修改5处以上(包括5处)要重抄该页,每页上级医师修改连续一行以上(包括1整行)要求重新抄写该页。

八、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

九、住院病历必须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继首次病程记录之后自入院当日始连记3日病程;病危患者随时记录病程,时间精确到分钟;病重者每日至少记一次,病情稳定的一般患者至少3日一记;抢救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抢救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句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4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应每周一次,病重、病危患者于入院当天应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于手术结束后立即书写;术后须连记三天病程,此三天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还须有麻醉师查看病人记录;死亡记录应与患者死亡当日完成;阶段小结应每月小结一次;死亡病例讨论应在一周内讨论,讨论记录应在讨论完毕后当日或次日整理归案。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内容真实,书写及时病历必须客观地、真实地反映病情和诊疗经过,不能臆想和虚构。

这不仅关系到病历质量,也反映出医师的品德和作风。

内容的真实来源于认真仔细的问诊,全面细致的体格检查,辩证而客观的分析和正确科学的判断。

病历应按各种文件完成时间的要求及时书写。

门(急)诊病历及时书写,入院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危急患者的病历应及时完成,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

各项记录应注明时间,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二)格式规范.项目完整病历具有特定的格式,临床医师必需按规定格式进行书写。

例如: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有其特有的格式。

入院记录格式分为传统式人院记录和表格式人院记录两种,两者记录的格式和项目基本上是一致的。

前者系统而完整,经多年实践证明无论是资料储存还是人才培训都是十分有用的;后者简便、省时.便于计算机管理,有利于病历的规范化。

1.各种表格栏内必须按项认真填写.无内容者画“/”或"-”。

2.每张记录用纸均须完整填写眉栏(患者姓名、住院号、科别、床号)及页码,以避免与其他患者混淆。

3.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各种检查报告单应分门别类按日期顺序整理好归入病历。

(三)表述准确,用词恰当要运用规范的汉语和汉字书写病历.要使用通用的医学词汇和术语.力求精练.准确。

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1.规范使用汉字,按《新华字典》为准,避免错别字。

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药物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但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除如“CT"等已为众所周知的外文缩写外,建议在诸如医患沟通记录、各类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出院记录等需告知患方有关诊断或诊疗方案的医疗文书中,仍应使用中文书写。

最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最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病历是医疗机构记录患者就诊信息的重要文书,对于患者的诊疗过程和健康管理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和规范管理,本文将介绍病历书写的规范要求与管理制度,旨在推进医疗服务的质量提升和医疗风险的控制。

二、病历书写规范要求1. 信息完整性病历必须包含患者个人信息、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内容,以确保对患者及病情的准确记录。

同时,医生应注明是否经过患者告知并得到同意。

2. 语言简练准确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使用准确、简练、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术语过多或晦涩难懂的表述,以确保患者及相关人员能够理解。

3. 时间和顺序记录病历中的记录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以便追溯患者的治疗过程和病情变化。

医生应将就诊时间、诊断时间等关键时间节点清晰标注,避免信息混乱或漏记。

4. 笔迹清晰工整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保持字迹清晰工整,避免出现潦草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如有必要,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记录,确保书写质量。

5. 诊疗思路明确医生应在病历中明确诊断和治疗思路,并述明依据和考虑因素。

必要时,可以列举相应的依据文献,以提高诊疗的科学性和临床水平。

三、病历管理制度1. 病历书写责任制医院应建立病历书写责任制,明确各级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中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是病历书写的主要责任人,应对自己的病历书写质量负责,同时护士、技师等相关人员亦应对相应内容进行书写。

2. 病历审查审核制度医院应设立病历审查审核制度,对所有病历进行日常审查和定期抽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病历是否完整、准确、合法,以及医师签名、审核、修改等情况的合规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需及时回访并督促修改。

3. 病历保密制度医院应建立严格的病历保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的安全。

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权限管理系统,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阅和修改病历,同时对未经合法授权查阅、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病历存档与归档制度医院应建立病历存档和归档制度,确保病历及时归档和妥善保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 基本要求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 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 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 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 记录的行为。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 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 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 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 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 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不得用“成年”、 “儿童”字样。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3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 病历记录。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
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住院病历内容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 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 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 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6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 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 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 签 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签字。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目录第一章病历的概念及分类组成 (3)第一节病历的基本概念 (3)第二节病历的分类与组成 (4)第二章病历的价值及书写意义 (6)第一节病历的价值 (6)第二节病历书写的意义 (8)第三章病历书写原则及基本要求 (10)第一节病历书写原则 (10)第二节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1)第四章与《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不同之处 (15)第一节框架结构方面的不同 (15)第二节病历书写基本要求方面的不同 (15)第三节病历格式和内容方面的不同 (15)病历书写基本要求医学发展史与病案发展史的轨迹是齐头并进的,有了医学便有了病案。

我国历史悠久,传统医学对患者的诊疗记录称为诊籍、医案或脉案,现代医学则有病案、病历、病史之称呼。

我国卫生部于1953年曾将诊籍、医案、病历统称为病案,随之对其格式、书写内容及要求也逐渐完善、规范。

第一章病历的概念及分类组成第一节病历的基本概念一、病历、病案的概念《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一条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二条指出“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五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可见,病历和病案为两个不同意义的术语。

一般来讲,从病历资料建立之时起到归档之前,称为病历;回收到病案科,经过整理加工,装订成册,归档形成档案,遂可称为病案。

严格地说,病历与病案的区别是前者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医疗记录,后者是指已完成医疗活动的医疗记录。

但实际工作中,病历与病案的概念经常混用。

并非所有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都是病历(病案)资料,为了保证病历(病案)能保存有效的信息,避免病历记录冗长,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的属于病历(病案)资料的内容才归入病案并按规定书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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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黑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转载于 : :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3篇)。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

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或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或医师签名。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表。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3

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七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转 载于: :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3篇)。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术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与本次疾病虽无密切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它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4

(五)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 5

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历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 6

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根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或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要求到分钟。

(九)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根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十)术前小结:是指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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