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航安保条例知识点总结

民航安保条例知识点总结一、民航安保条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1. 民航安保条例的概念民航安保条例是为了保障民航运输安全,维护民航秩序,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保障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民航安保条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安全保卫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民航安全保障条例。
二、民航安保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 适用范围民航安保条例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和运行、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以及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其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 适用对象民航安保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或参与民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航空工作人员、旅客、货物寄递单位等。
三、民航安保条例的主要内容1. 保障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安全设施的安全民航安保条例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安全设施的安全。
2. 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保障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检查和保障措施,包括旅客身份核实、行李和货物的安全检查等。
3.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民航安保条例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的恐怖活动防范和打击机制,提高飞行安全意识,加强对可疑人员和物品的监控和排查。
4. 设立民航安全保卫机构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全保卫机构,负责组织民航安全保障工作。
5. 民航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对民航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和考核等。
6. 其他相关内容民航安保条例还包括了民航安全检查、恐怖活动应急预案、安全事件的处置和报告、损害赔偿等其他相关内容。
四、民航安保条例的具体实施1. 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民航安保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 对旅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证检查的公正和严谨。
智慧航安安检培训服务答案

智慧航安安检培训服务答案航空安全培训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即218号令实施时间是DA、2022年6月20日B、2022年9月1日C、2022年6月20日D、2022年9月1日2、机场管理机构不执行安保指令和信息通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AA、责令限期改正B、处5千以上1万罚款C、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D、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3、发证机构应当保存持证人员的申办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D年。
A、1年B、2年C、3年D、4年4、设在候机楼内的小件物品寄存场所,其寄存的物品应当BA、直接寄存B、经过安全检查C、随便放置D、派员守护5、机场租户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并报C备案。
A、华东地区管理局B、民航江西监管局C、机场管理机构D、机场公安局6、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DA、3个月B、1年C、2年D、3年7、机场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通知后申请复核,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C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该机场。
A、10B、15C、20D、308、机场管理机构未对进出机场控制区工作人员携带的工具、器材、物料或配餐、机上供应品车辆采取安保控制措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CA、1万元罚款B、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C、以1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D、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9、机场运行应当具备经过C审定的航空安保方案。
A、民航总局B、民航华东管理局C、民航地区管理局D、民航机场公安局10、机场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修改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通知后申请复核,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C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该机场。
A、10B、15C、20D、3011、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民航局可要求机场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紧急修订,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A工作日内完成修订。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航空安全问题事关乘客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相关法规必须被严格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从飞行安全、机场安全、飞行员安全等多个维度介绍航空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飞行安全飞行安全是航空运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员在飞行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飞行指挥,确保飞行安全。
此外,《航空法》还规定了关于飞行员飞行培训、飞行员资格认证、飞行时间限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飞行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经验。
另外,飞行器的空中交通管制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用航空法》,对于飞行器的起降、飞行区域划分、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飞行器在空中的安全飞行。
二、机场安全机场是飞行器的起降、停靠地点,也是空中交通的重要枢纽。
为了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相关法规对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法》规定了机场的分类标准、机场的建设条件、机场的经营管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机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和运营,确保飞行器在机场内外的安全运行。
另外,机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是机场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机场法》,机场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机场内外的安全。
三、飞行员安全飞行员是飞行任务的执行者,其安全也是航空安全的一部分。
《飞行员法》规定了飞行员的资格认证、身体健康、飞行时间限制等内容,以确保飞行员具备适合从事飞行任务的条件。
此外,飞行员的飞行训练和考核也是保障飞行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规,飞行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飞行训练和考核,以保持飞行技能和飞行状态。
综上所述,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法规体系。
通过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航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畅通。
希望全社会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航空安全,共建和谐稳定的空中交通环境。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T 7003 - 95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 1988 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 引用标准和文献GBJ16 - 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 1976 〕 6 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 - 81 《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 - 8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151 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 术语3.1 机场控制区 Airport rw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MH 7003-1995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 7003-19951995-02-17发布1995-06-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引言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
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
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
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烦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
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
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GBI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 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 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 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estricted area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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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 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的 民 用 航 空 器 适 用 本 条 例 +但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实 行 统 一 管 理,分 工 负 责的原则*
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 &严 格 实 行 有 关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的 措 施 ’ %三&定期进行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 训 练"及 时 消 除 危 及 民
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通 航 的 外 国 民 用 航 空 企 业"应 当 向 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 公 民 有 权 向 民 航 公 安 机 关 举 报 预 谋 劫 持!破 坏
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奖 励#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 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 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民 用 航 空 主 管 部 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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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__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局方的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1) 本规则的规定;(2) 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要求;(3) 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安全保卫的相应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遵守本条上款的证据,其中包括记录、档案的副本。
第三章安全保卫方案的审定第十条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十一条年客流量在20__万以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城市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报民航总局审定,其他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报地区管理局审定。
第十二条方案的形式和内容(一)方案的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2) 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3) 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二)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调研方案包括的内容)1、机场的基本情况,;2、机场保安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联系方式;3、机场及保安部门之间职责分工;4、机场保安区域的划分(分条或附件列明);5、控制区管理和进出控制(候机楼通道及围界道口);6、控制区证件(人员及车辆的证件种类、内容、申办程序、管理制度);7、旅客及手提行李的保安控制;8、托运行李的保安控制;9、航空货物的保安控制;10、航空器的看护;11、非法干扰的应急反应;12、人员的招录和培训;13、质量控制措施。
(1) 航空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其中包括安全保卫的副总裁或者副总经理及其替代人员、安全保卫主管的姓名,以及全天24小时联系的具体方法;(2)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款安全保卫主管的职责要求所采用的程序;(3)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人员的配备要求所采取人员的配备标准;(4)安全保卫训练大纲;(5) 控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期的详细程序;(6)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安全保卫器械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7)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机场执法人员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8)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预留座位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9)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航空器保安检查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10)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武装人员的运输要求所采取的程序;(11)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押解或遣返接受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乘坐航空器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12)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驾驶舱的安全保卫要求所采取的程序;(13)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扰乱性旅客的管理要求所采取的程序;(14)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空中安全保卫记录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15)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背景调查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16) 本规则第*条规定的应急预案;(17)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炸弹威胁和空中劫机威胁的要求所采用的程序;(18) 为满足本规则第*条关于非法干扰行为报告的要求所采取的程序;(19)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方案的批准和修订(一) 安全保卫方案的初始批准。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至少在准备开始运行前90天,将其安全保卫方案提交民航总局公安局进行批准。
批准程序如下:(1) 民航总局公安局在接到提交的安全保卫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对方案进行审查。
如果认为符合要求,则批准该方案;否则将书面通知需修改该方案,以满足本规则的相应要求。
(2)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修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安全保卫方案提交民航总局公安局,或者请求民航总局公安局重新审议其提出的修订内容。
(3) 民航总局公安局根据接到的重新审议请求,可以更改或撤销原修订内容,或者对原修订内容予以肯定。
(二) 机场管理机构要求的修订。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对安全保卫方案的修订程序,通过对方案的不断修订,确保其现行有效。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如下程序,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其安全保卫方案的要求:(1) 所提出的修订要求必须在生效日期前至少45天提交给民航总局公安局。
(2) 民航总局公安局在收到修订请求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准或否决该修订请求。
(3) 如果民航总局公安局认为修订内容能够保护航空安全和公众利益,并且达到本部要求的安全保卫水平,则将批准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对安全保卫方案的修订。
(4) 在收到对修订的否决后个工作日内,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提出重新审议该否决意见的请求。
(5) 在接到重新审议的请求后,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批准该修订内容,或者对否决意见予以肯定。
(6) 任何机场管理机构可以代表其他机场管理机构,联名提交修订意见。
(三) 民航总局公安局要求的修订。
出于保护航空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按下述程序提出对安全保卫方案的修订要求:(1) 民航总局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修订建议通知,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对修订提出书面意见或评论。
(2) 在认真考虑过全部意见、评论及相关资料后,民航总局公安局将通知机场管理机构最终的修订内容或者撤销修订建议通知。
如果修订内容被通过,则在机场管理机构收到修订通知后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后生效,除非航空器运营人在修订内容生效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
机场管理机构必须将提请重新审议的书面请求发送给民航总局公安局。
如果提请重审的书面请求及时,则会推迟修订的生效日期。
(3) 收到提请重新审议的书面请求后,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修改或撤销原修订内容,或者对修订内容予以肯定。
(四) 紧急修正案。
如果民航总局公安局发现存在涉及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则应立即发布紧急修正案,无需采用本条(c)款规定的提前通知和征求意见的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民航总局公安局将在修订通知中加入对修订原因和调查结果的简要陈述。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条(c)款的程序,提出重新审议的书面请求,但该请求不会推迟紧急修正案的生效时间。
第十四条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标准要求可高于国家标准和本规则要求。
若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在局方审计和检查监督中依据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经局方审定的方案即具有约束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该方案同时纳入局方审计和检查监督范围。
第十六条方案的分发和保存(一) 机场管理机构在其主营业地至少要保存一份完整的安全保卫方案原件。
(二) 在每个服务部门有一份易于得到的安全保卫方案完整副本或者相关部分,或者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 安全保卫方案的分发、透露必须受到限制,只局限于应知人员知道。
第四章机场运行时的审查第十七条机场开放使用时的审查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129号令,20__4年12月1日起施行)运输机场工程验收和行业验收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第十八条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时的审查参考《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航总局第156号令,20__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机场改扩建时的审查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补充审查。
第二十条具体的安全保卫条件根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标准》等法规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应当有依法设立的安检机构,提供场地、符合总局要求的流程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机场应当有依法派驻的公安机构。
第二十三条机场应当配有与机场等级相适应的消防组织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机场如需设立其他安全保卫机构,应当符合《民用航空保安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如何设置或再进一步要求设置保卫机构)(人员、机构、设备、经费保证标准)第五章机场控制区管理和通行管制第一节机场控制区管理第二十五条基本要求机场开放使用应当设有机场控制区。
机场控制区(Security restricted area) 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其运行活动对民用航空的持续安全至关重要的区域,将其划定为机场控制区,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划分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拣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控制区的安全等级要不要划分,如高度保安区、一般保安区)机场应当设立受到爆炸物等威胁的民用航空器和可疑货物、行李的保安隔离停放区。
具体划分的区域应当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中列明。
第二十八条基本措施要求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机场控制区围界处于持续良好状态,并且符合MH7003-20___《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标准》的要求。
机场控制区通道口的数量应当尽量减少,通道口应当具有与围界同等隔离效果的设施保护。
直接通往机坪的控制区道口,应当安装安检设备和防冲撞设施。
监控系统符合MH7008-20__2《民用航空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