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S诉新东方学校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王强访问

林柏(以下简称林白):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光临TOM访谈,这周是我们隆重推出的新东方周,新东方高层首脑无一漏网,今天为大家请到的是有美式口语"教父"之称的王强老师,新东方最近是被大家议论比较多的话题,你是一向以言辞而见长,不知道你怎么看这次发生在你家里的这件事儿。
王强:ETS这个案件,现在通过法院判决已经告一段落,站在维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新东方实际也是受害者,大家知道新东方的所有课程,只要是一推出,网上的盗版遍地。
当然我不想推托历史的责任,但是我认为把它作为历史来审视这件事比较有意义,我想这也是徐小平老师强调的一个要点。
最后ETS终于在这方面做了让步,和大百科全书联合出版了,历史上第一次在中国大陆出版了中国同学需要的材料,这是我们比较欣慰的。
实际上,两三年前我们曾经试图和ETS庭外和解,并且从一年前的几次高层谈判来讲,似乎有这样的眉目,但是不幸的是,他们从他们的立场上往后撤了,还是进入了法庭了。
林白:你到过华盛顿和ETS谈过。
我似乎听说新东方和ETS各自都请了相当有名的人物做各自谈判的代表,请谈一谈。
王强:ETS请的律师团是华盛顿数一数二的,我现在忘了,我们请的是代表美国和中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谈判的人,这些人懂得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情境,当时我们认为在沟通方面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并且新东方也陈述了如果不是和新东方合作,未来ETS在中国市场寻求什么样的合作伙伴,能够达到他们想要的结果,这都是谈判过程中涉及的内容,前几年和ETS高层的交往实际是相互学习的过程,新东方学到不少了,我想ETS也从中获得很多有用的信息。
林白:一年以前双方谈判的时候看到了有松动的迹象,你觉得他们从原来的立场开始往后退的原因是什么呢?王强:当时就ETS方面的态度我们感觉能够作出和解,双方律师准备就具体的一些细节进一步磋商,如果进行合作会怎么样,在谈判过程中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地步,这就是为什么回来以后新东方还给我发了一个特别奖。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岩【审理法官】张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翔;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翔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翔【当事人-公司】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慧【代理律所】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翔【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东方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东方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一节。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新东方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刘翔肖像,其行为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
刘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新东方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新东方公司使用刘翔肖像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新东方公司书面致歉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 案件名称:[具体案件名称]2. 案号:[法院受理案件编号]3. 原告:[原告姓名/单位名称]4. 被告:[被告姓名/单位名称]5. 案由:[侵权类型,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6. 案件发生时间:[具体时间]7. 案件发生地点:[具体地点]8. 案件起因:[简要描述案件起因,包括争议的焦点、原告与被告的关系等]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主张:- 描述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事实和依据。
- 列举原告提供的证据,如合同、照片、录音、视频等。
2. 被告辩称:- 描述被告对原告指控的回应,包括否认侵权、提出反诉等。
- 列举被告提供的证据,如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
3. 争议焦点:- 明确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如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计算等。
三、法律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 列举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2. 司法解释:- 如有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予以列出。
3. 国际公约:- 如案件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应列出相关国际公约。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 分析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 损害赔偿的计算:- 分析损害赔偿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3. 法律责任:- 分析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 列出法院对案件的具体判决结果,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2. 上诉情况:- 如有上诉,应列出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 通过案例强调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提醒公众尊重知识产权。
2. 维权途径:- 介绍维权途径,如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育被诉侵权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教育行业的蓬勃发展,各种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部分教育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知识产权保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结合一则教育机构侵权案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教育培训行业的重要性。
一、案例背景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K12教育的机构,其自主研发了一套名为“智慧课堂”的教学系统。
该系统具有独特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深受广大师生喜爱。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同行业的教育培训机构,在得知原告的“智慧课堂”系统后,未经许可,擅自将其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用于自己的课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二、案件经过1. 证据收集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侵权行为后,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告乙公司使用其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的课程资料、宣传资料等。
2. 谈判协商原告甲公司首先尝试与被告乙公司进行谈判,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然而,被告乙公司态度强硬,拒绝承认侵权行为。
3. 诉讼维权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原告甲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资源,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这反映出被告乙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薄弱。
在教育培训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为重要。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2. 教育机构如何防范侵权风险(1)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教育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保护和维权等方面的规定。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X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百事可乐X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爱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22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爱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X案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下文简称“华诚〞〕是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X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X他人专利权了?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X,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X: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制造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
2、数十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X的裁定书和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X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觉,两者并非“使用根本相同的手段,得到根本相同的功能,到达根本相同的效果〞,比照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X。
经过两审论辩苦战、据理力争,“华诚〞总算困难完胜。
X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首届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假设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
教育机构侵权案例分析

教育机构侵权案例分析教育机构侵权案例:虚假宣传引发学生投诉事件事件概述:2010年5月,某地区一家知名培训机构“卓越教育”(以下简称A机构)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一则广告宣传称:“学员在我机构就读,将获得97%以上高校本科毕业率的超高录取率!”此宣传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吸引了大量学生及家长申请入学。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学生发现学习效果不尽如人意,录取率并不如所宣传的那样高。
于是,一些家长和学生开始质疑A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并纷纷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事件详细过程及时间线:2010年5月初- A机构发布广告宣传称学员将获得97%以上高校本科毕业率的超高录取率。
-多名学生和家长看到该广告后被其吸引,向A机构咨询入学事宜。
2010年6月-许多学生抱怨A机构的学习效果不理想,表示这与广告宣传存在巨大差距。
-一些家长开始对A机构提出投诉,并计划联合起诉。
2010年7月-一位家长代表联合多名投诉人起诉A机构侵权,索赔50万。
2010年8月-法院正式立案,开始调查此案。
2011年1月-法院对A机构开展调查,调取了其广告宣传材料、学生报名记录等相关证据。
2011年5月-经过多次审理,法院认定A机构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2011年7月-法院终审裁定,判决A机构故意虚假宣传,侵犯了学生权益,需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涉及到了教育机构的虚假宣传问题,对于学生和家长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相关法规,虚假宣传行为是被禁止和违法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A机构发布的广告宣传明确宣称学员只要在其机构就读,将获得超高录取率,但事实并非如此。
因此,A机构的虚假宣传行为确实构成了侵权行为。
针对此类案件,受害方可以通过起诉追求经济赔偿,并要求教育机构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对于教育机构而言,应该加强自律,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注重诚信经营,保护好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罚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机构,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教育培训侵权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教育培训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各类在线教育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广大学习者提供了便捷的学习途径。
然而,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教育培训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围绕某在线教育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纠纷展开,旨在揭示教育培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在线教育平台(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在线教育业务,拥有众多知名的教育课程和品牌知名度。
2017年,原告发现另一家在线教育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多门在线课程,并在其平台上进行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件审理1. 被告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其平台上销售的在线课程中,有多门课程与原告的在线课程内容高度相似,且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教育培训领域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原因(1)行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2. 教育培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保护原创作品,鼓励创新,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2)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 教育培训行业应加强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教育领域侵权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领域的侵权现象也日益凸显。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教育领域侵权案例的剖析,探讨侵权行为的成因、影响及应对措施,以期为我国教育领域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教育机构甲与某知名作家乙签订合作协议,甲取得乙所著《XXX》一书在境内教育市场的独家使用权。
然而,在甲推广该书的期间,另一家教育机构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该书的电子版上传至其官方网站,供用户免费下载。
甲发现后,立即向丙发出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但丙并未予以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甲作为《XXX》一书的独家使用权人,享有对该书的发行权。
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该书的电子版上传至其官方网站,供用户免费下载,侵犯了甲的发行权。
四、侵权行为的成因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教育机构对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认识,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盈利驱动:部分教育机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惜侵犯他人著作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3. 监管不力:我国教育领域监管力度不够,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足,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侵权行为的影响1.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2. 扰乱市场秩序:侵权行为导致正版作品市场竞争力下降,扰乱了教育市场的正常秩序。
3. 损害教育质量:侵权作品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教育质量,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六、应对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教育机构应加强对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强化版权管理: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核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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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S诉新东方学校侵权纠纷案例分析摘要:著作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两项基本内容,对二者的准确认定是学习知识产权法基本要求。
本文以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诉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为主线,通过法院的终审结果为参考标准,对案件引发的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及知识产权滥用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了关于试题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和对侵犯商标权的认定问题,并分析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最后得出本案研究的法律意义。
关键词:作权商标权试题 toefl一、案情介绍1、简要概述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是世界最大的非营利性教育研究和考试机构,主持开发了作为美国大学和研究生院入学考试包括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简称toefl)的试题。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成立于1993年10月5日是主要从事外语类教学服务的民办企业。
2001年1月4日,ets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东方学校侵害其著作权和商标权。
原告诉称,对于所有toefl 考试题,ets均在美国版权局进行过著作权属登记,此外,est还将toefl文字作为商标在相关类别进行注册。
因此,ets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被告未经ets同意,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ets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toefl”考试试题,获取巨大非法利益,给ets造成巨大损害。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所有侵犯ets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行为;2、销毁其现有的印有侵权资料的软片和其他侵权资料;3、在全国各种媒体上向ets公开进行赔礼道歉;4、消除因侵权给ets造成的影响;5、赔偿ets 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共计失人民币12 936 906.25元;6、承担ets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 418 197.09和诉讼费。
”①对此新东方学校进行了辩驳。
首先关于侵犯著作权问题,新东方辩称toefl考试培训是新东方学校开办的教育培训项目之一,学校要培养学生应对toefl考试的学习技巧,这必然会涉及到对toefl 以往考试试题的研究与讲解,学校为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在无法获得”ets”授权的情形之下,只有将由各种渠道获得的toefl以往考试的部分试题进行复制,以用于课堂教学。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课堂教学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无须获得”ets”的授权。
其次关于est起诉的侵犯商标权问题,新东方学校认为toefl已经成为ets某一考试的专有名称,学校在其资料中使用是为说明和叙述其辅导资料,与作为商标的使用在目的和实际效果上完全不同,不应被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新东方学校认为est的两项起诉事由均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审理结果本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ets的著作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同时应当指出,鉴于toefl试题的特殊性质以及新东方学校利用这一作品的特别形式及目的,新东方学校在不使用侵权资料的情况下在课堂教学中讲解toefl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相关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②对于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商标权这一认定,认为出版物属于特殊商品,本案中虽然新东方学校在”toefl系列教材”、”toefl听力磁带”上突出使用了ets合法注册的商标中的”toefl”字样,但是新东方学校是在对”toefl”作叙述性或描述性的使用,以便让公众知晓其出版物与toefl考试相关,并不是为了指明出版物的出处,不会使读者对其原来出处产生错误认识。
故此,北京市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新东方学校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撤销新东方学校侵犯et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判决新东方学校赔偿est经济损失374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主要涉及著作权和商标权两项问题,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第一,试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原告主张其作为toefl等考试的研究开发者,原创性地设计研发了toefl考试试题,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新东方学校认为试题考试完毕后已为众多考生所获知,法律就不应该禁止考试试题信息的流传。
第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新东方学校辩称其使用toefl试题是用于课堂教学和对试题进行研究,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原告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滥用。
新东方主张ets的行为属于对著作权的滥用。
被告认为,ets是研发toefl试题的机构,若ets不授权使用则其他开发培训经营者就无法使用,就使得一部分被拒绝出版的地区的考生比如说中国考生在ets考试中处于弱势地位,ets无正当理由拒绝在中国正式授权出版考试资料,损害了广大中国考生的利益,属于对著作权的滥用。
第四,在教辅资料上使用有商标权的考试名称”toefl”字样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原告认为其已经将”toefl”字样作为商标注册,新东方学校未经允许在其书本资料和录音磁带上使用”toefl”字样,侵犯了其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则认为其对”toefl”字样的使用是为说明和叙述有关资料,并无假冒他人商标的意图。
第五,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原告提出了高达千万的损害赔偿请求,对此法院应怎么判定?这涉及到我国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三、法律问题分析1、试题的著作权保护虽然我国不断地在健全著作权法律制度,但是对试题的著作权保护并没用作出专门或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当时导致这一问题争议不断的一个原因。
要明确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就要先明确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所保护的作品的特性。
著作权即作品,它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应当是一定形式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于试题是否应受保护,从单一的试题来看,新的试题的编写是作者将所考察的知识内容以自己的语言和逻辑结构表达出来,只要不是抄袭他人的试题,就因具有独创性的设计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试题所组建的整套试卷来说,尽管命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利用普遍存在的知识和部分现有材料,但在材料的选择、知识点的考察以及题型的设置等方面都需要命题者注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高水平的命题人还综合考虑考试的性质、目的以及学生的水平等各种因素,以设计题目的难易度以及各知识点如何分布,这无疑是出题者创作能力一种体现。
因此无论是从单一的试题还是试卷整体的编排设计来看,试题具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相关特征,故试题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
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
合理使用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理使用的作品是现有的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第二,合理使用的设定是为了对著作权人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与作者的其他权利无关。
第三,合理使用不能是滥用,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进行。
第四,在合理使用时,对于他人作品进行引用,必须指明来源和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适当限制,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权利,是对作者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使用做了规定。
这些规定总的说来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和使用。
其中第六款规定的合理使用是指”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可以看出,对于学校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仅限于”翻译或少量复制”,一般以满足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为准。
并且使用者限于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不得出版发行,也不得印发给学生使用,否则就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知识产权滥用新东方学校指出,ets拥有大量在已在北美市场上公开销售多年的资料,却拒绝在中国公开出版销售,使得中国学生在ets考试资料方面求学无门,因此新东方学校认为ets的行为属于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使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违背权利设定的目的,损害他人利益和改革利益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人有积极或消极行使权利的行为;(3)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违法性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本质上讲是一种垄断,对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就是防止权利人利用其垄断地位,”从事有损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③本案中,要判断ets是否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要看其对试题的著作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者违背权利设定的目的,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
从ets的拒绝在中国市场公开出版toefl试题可以看出其行为确实是损害了广大中国考生的利益,使其在考试中由于资料欠缺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ets的行为不排除滥用知识产权的嫌疑。
4、侵犯商标权的认定“商标是一个企业将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区别的显著性标志”④。
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般需满足两个要件:第一,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指被告对于原告商业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第二,混淆的可能性。
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能否足以起到误导他人,使他人认为被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就是原告所提供的作用。
本案中,新东方学校是将”toefl”字样用于其教辅资料上,表明其资料产品所针对的对象是toefl考试,这种使用是对其产品的叙述性描述,使考生知道其材料包含的主要内容,并不能使大众误以为toefl考试是被告所提供,起不到混淆大众的作用。
因此应被告对”toef”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5、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赔偿损失是侵犯他人权利时的常见救济方式,通常表现为财务的补偿。
我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⑤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估算,因此采用了第二项标准,即按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利润来确定损害赔偿额,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