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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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加强同业合作,维护农发行权益,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68号)、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比例和条件,通过代理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和其他信用的融资.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政策,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第四条银团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发行客户除商业储备贷款以外的大额商业性融资需求.包括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第五条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贷款总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原则上应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第六条办理银团贷款,应严格执行农发行授权管理、授信管理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银团成员行及职责第七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行。

银团成员行应按照“利益共享、信息透明、风险自担、自主决策”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第八条银团成员行按照职能地位和分工不同,主要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

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等,并按照银团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牵头行是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发起和组织银团,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协商谈判,确定贷款总额和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五)组织银团会议,安排签订银团相关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的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代理行是指由牵头行担任或由牵头行与银团各成员行协商确定的全体银团成员行的代理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在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三)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四)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六)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行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七)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行指定的账户;(八)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行通报;(九)借款人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成员行;(十)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行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十一)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行之间的关系;(十二)接受各银团成员行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银团贷款业务讲座

银团贷款业务讲座
➢1995年LSTA成立,通过标准化贷款文件促进了 贷款转让的规范化发展
➢90年代末期,美国取消混业经营的限制后,金融 控股企业之间的贷款转让活动日益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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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
第一讲 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简介
二、贷款交易市场简介:市场发展的推动力
1、巴塞尔协议的具体监管要求,尤其是资本充足 率的要求使得银行尽量去降低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 资产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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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
第三讲 关于贷款交易的主要规范
三、行业性自律组织文件
总则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交易各方职责
✓第一个规范银团贷款交易的文件
➢APLMA(The 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亚太贷款市场 协会,1998年成立于香港,总部位于香港 ➢主要职能:致力于提升亚太地区贷款一级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建立 和提升 银团贷款交易秩序和惯例,为交易提供文本或相关市场信息 ➢221家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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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
二、贷款交易市场简介:美国贷款转让市场
第一次热潮: 20世纪80年 代后半期
第二次热潮: 20世纪90年 代
➢并购融资高峰促进了高利率的大规 模放贷活动
➢高回报促进了银行贷款产品的需求, 使得银行不断增大贷款额度,然后 通过各种产品转让贷款
➢杠杆收购和并购融资促进了银团贷 款发放数额 急剧增长,促进了贷款转让的增长
交易流程 交易渠道
内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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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2007 年第12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

银行银团贷款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核算,防范银团贷款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业务是指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相关费用第四条我行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接受借款人书面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包括安排费,以及承诺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根据银监会有关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

银团贷款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贷款承诺手续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六条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安排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贷款成本;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向借款人收取的银团贷款承诺费,属于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我行作为代理行收取的代理费收入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七条我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银团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扣除收到的银团贷款安排费收入,或加上支付的安排费支出,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第八条我行作为牵头行时的核算原则及其账务处理发放银团贷款时,应将我行使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本金计入“银团贷款——本金”科目,同时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安排费收入中与我行自有贷款资金相关的部分计入“银团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将收到的安排费收入中应向其他成员行支付的部分暂挂其他应付款科目。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3•【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3年8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主席:刘明康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银监会关于银团贷款的规定

基本信息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六月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

”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

办案指引: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办案指引: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4)(一)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4)(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6)第三章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6)(一)贷款申请 (6)(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6)(三)银团贷款 (8)(四)禁止情形 (8)(五)起草、审查、修改及签订贷款合同 (8)第四章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0)第五章贷款合同的履行 (16)(一)提款 (16)(二)还款 (16)第六章贷款合同的补充、变更 (16)第七章贷款合同的展期、收回再贷、借新还旧 (16)(一)贷款合同的展期 (16)(二)贷款的借新还旧 (17)(三)贷款的收回再贷 (17)第八章贷后的风险管理 (17)(一)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7)(二)贷后对于借款人的监管、检查、监测 (18)(三)贷款风险预警 (18)(四)贷款的债权保全 (19)(五)不良贷款的处理 (19)第一章总则贷款是指贷款人按一定的原则和政策,对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业务中的一个主要业务品种。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贷款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

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法律事务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参与贷款风险管理;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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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2篇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上)
银团贷款是指由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其特点
是风险共担、资源整合、融资成本较低。

银团贷款的操作过程相对复杂,需要各方密切合作,并且要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下面简要
介绍银团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业务需求:借款人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资金需求,包括借
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制定合理的融资用途计划。

2.筹备材料:借款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例如企业经营情况、财
务报表、担保资料等。

同时,还需要提交贷款申请书和承诺函等文件。

3.选择主办行: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信任度等因素,选择
信誉良好、资金实力强的主办行。

二、申请阶段
1.填写申请表:借款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资质:主办行会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核,包括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

3.风险评估:主办行会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
将影响贷款条件和利率。

4.联合组织:主办行会邀请其他金融机构参与,组成银团,并商
讨贷款条件、分工合作等事宜。

三、审批阶段
1.决策评审:银团成员会根据借款人的资质和风险评估结果,决
定是否同意贷款,并商议贷款的金额、期限等具体事项。

2.贷款合同:主办行和借款人将签署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还款计划等内容。

3.保证金:借款人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用于抵押、担保
等风险准备。

四、放款阶段
1.放款协议:银团成员会与借款人签订放款协议,确认贷款金额、利率等具体信息。

2.发放贷款:主办行会根据放款协议的约定,将贷款款项划入借
款人的指定账户。

3.贷后管理:主办行和银团成员将对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确保贷款用途合规、还款按时。

银团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下)
五、还款阶段
1.还款计划: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需要按时进行还款。

2.提前还款:如果借款人有能力提前还款,需要提前通知主办行,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3.逾期还款: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需要及时与主办行
协商解决,并支付逾期罚息。

六、结案阶段
1.结清贷款:借款人按照还款计划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后,
贷款即告结清。

2.解除担保:借款人需要与担保方达成共识,解除贷款的相关担保。

3.相关手续:主办行将贷款结案信息上报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并
完成其他相关手续。

以上是银团贷款业务的主要操作流程,不同银团贷款的具体操作
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操作过程中,各方需密切合作,确保信息畅通、协作高效。

同时,银团成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范信贷风险,保障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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