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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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二章校验申请第六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牙椅数在50张以上的口腔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限为一年。

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校验的情形,登记机关可对医疗机构进行提前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或者校验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四)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六)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作未申请;(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XX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形象和患者的利益。

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们决定在区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试点工作。

二、目标设定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2.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

3.促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区所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四、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规定,一次记6分;(2)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一次记2分。

2.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1)违反职业道德,一次记6分;(2)违反诊疗规范,一次记4分;(3)违反医疗服务流程,一次记2分。

五、记分管理流程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被发现后,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实。

2.核实无误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所在单位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告给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档案中予以记录。

4.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如约谈、暂停执业等。

六、奖惩措施1.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单位,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3.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较高的个人,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七、实施保障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认识。

2.加强监管,确保记分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

3.完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具体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下设依法执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

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第二章积分办法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医疗机构调遭的;(五)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六)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八)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九)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二飞人罚的;(二)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因过度医疗、医疗欺诈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五)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六)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七)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八)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九)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十)未经家属同意,非紧急情况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十一)违规进行。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第六条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登记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进行现场笔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由医疗机构签字确认。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医疗机构和相应的登记机关。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记分,并制作《通知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答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24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注:山东省药师协会施教机构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试题为随机抽取5道题进行考试,该文档列出了该科目的所有考试题目及答案。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购进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为(C)。

A.不得少于三年B.不得少于二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C.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D.不得少于五年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团化管理经营,由下列哪些部分组成(C)。

A.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B.总部、自营仓库和若干个门店C.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D.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自营仓库3、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B)。

A.每季度不少于一次B.每半年不少于一次C.每年不少于一次D.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检查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处方保留不少于(D)。

A.1年B.2年C.3年D.5年5、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哪些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D)。

A.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B.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C.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等D.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仓库地址等6、下列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的品种是(B)。

A.胰岛素B.蛋白同化制剂C.二类精神药品D.含兴奋剂类药品7、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D)。

A.2年B.3年C.4年D.5年8、《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2022年)》可知,2022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D)A.102.3万份B.80万份C.100万份D.202.3万份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为了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D)A.质量员B.执业药师C.营业员D.专(兼)职人员10、在2019年明确提出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的法规(A)A.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B.《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C.《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D.《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B)。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建立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建立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建立及日常工作开
展情况
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罚。

这个档案的建立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建立: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明确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并建立相应档案记录系统。

2. 档案管理: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记分标准:医疗机构应明确对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如分值大小、不良行为的种类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4. 记分流程: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及时记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分和处罚,包括通知医务人员、听取申辩、决定处罚等环节。

5. 处罚执行:医疗机构应按照记分档案的记录,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并严格执行处罚决定。

6. 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的使用情况,并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

7. 效果评估和改进:医疗机构应对记分档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和优化,以提高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和提升医疗质量。

通过建立和完善记分档案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总则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积分管理实施方案甄选范文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积分管理实施方案甄选范文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方案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方案(一)总则第一条为确实落实沈阳市卫生局关于《沈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监管,规范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有效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沈北新区地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农村卫生室)。

第三条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积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承担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的同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常规和医疗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建立档案量化管理。

全区各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区中心医院、妇幼保健、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与自我督查的形式,加强对本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信息上报制度,于每季度前5日内报到区卫生局。

沈北新区卫生局对全区管辖内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量化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入医疗机构一户一档内,归档材料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不良执业行为的基本事实、调查单位、处置意见等。

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实行积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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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凭)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以及医疗记分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以及山东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医疗记分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及法治建设评估等。

第六条不得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代替行政处罚。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记分共分为12分、8分、6分、4分、3分、2分六个档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月员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月员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四)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极其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8分。

(一)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或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三)取得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医疗机构存在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或未按照规划跨区域协调器官的;(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

第十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年度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二)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各类项目工作,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方式的;(三)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常规、技术管理规范等专业问题,对医疗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4分。

(-)医疗机构、重点科室布局流程不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或缺少诊疗服务必备的设施设备,存在医疗安全隐患的;(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达不到诊疗科目(专业)标准或诊疗服务要求的;(三)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履行严重精神障碍报告责任或发生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较重的不良执业行为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3分。

(一)医疗机构的放射卫生防护、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不符合放射卫生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开展诊疗相关服务的(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血液透析机数量、医疗美容项目等);(三)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违反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处罚情形的;(四)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一般的不良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者,一次记2分。

(-)未按照规定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诊疗科目、执业人员资质、收费标准等与执业有关的内容的;(二)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三)除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规定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属于行政处罚情形的;(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依法执业要求的不良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按以下档次同时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记3分;受到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记4分;超过30000元罚款处罚的,记6分;受到吊销诊疗科目、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的,记8分。

同一行政处罚案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的,以最高罚种分值计算。

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线索可通过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考核评价、信访投诉及其他部门移交等途径获得。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考核评价、处理信访投诉等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本办法第,连十三条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予以认定,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通知同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实施记分。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意见书》复核后,应在7日内制作并向医疗机构送达《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案件核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通知书》;不属于行政处罚情形但应予以记分的,应在7日内制作并向医疗机构送达《邀口书》。

第十八条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将《通知书》同时送达该医疗机构的登记(备案)机关。

第十九条山东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施动态管理。

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医疗记分管理系统实时自动记分;其他应当给予记分的,由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登录平台操作录入。

第四章记分管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计记分管理。

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零;持有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予以清零。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不变,该周期内累积的记分继续有效。

医疗机构合并的,合并前各医疗机构的记分应计入合并后的医疗机构,累积记分周期与合并后的医疗机构记分周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下列分值的,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形式通知该医疗机构。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或持有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0分;(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0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累计记分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一)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或持有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2分;(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25分;(三)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270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时,累计记分达到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N18分;(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80分。

第二十五条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未定等"管理或重新核定级别。

第二十六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服务和收治新病人。

暂缓校验期内存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按照相关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登记(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严格落实校验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或未落实校验管理要求的,应按照《公务员法》《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对医疗事故的记分,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出具日期计算入所属记分周期内。

第三十一条《意见书》《通知书》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格式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2H o附件:1.《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2.《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3.《山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附件1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意见书编号:〔年份〕+序号_______ C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名称):经查,(医疗机构)存在如下不良执业行为:(不良执业行为描述参照《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至十三条内容列举)(附相关材料)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款、项),请你单位按照规定对其行为给予记分。

(盖章)年月曰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受委托机构留存。

附件2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编号:〔年份〕+序号(医疗机构名称):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不良执业行为:(不良执业行为事实的具体描述)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至十四条、款、项)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如对本次记分存有异议,可向记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申诉。

特此通知。

(盖章)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留存登记机关,一份交当事人。

附件3山东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式样)编号:〔年份〕+序号(医疗机构名称):你单位因不良执业行为在本校验周期内已累计记分—分。

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已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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