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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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4]19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4.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19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资金构成:(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当年项目的支持重点和范围,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和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项目;

(二)节能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应用以及产业化示范项目;

(三)建筑、交通、商业、农业等领域节能示范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示范项目,分布式能源等区域能源梯级利用示范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五)节能规划、咨询、诊断、测试、评估、融资、在线监测、网络维护等服务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六)节能产品补贴;

(七)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经费;

(八)节能监察、监测、宣传培训工作所需补助经费;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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