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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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时代特征:

1)长期分裂割据使立法受时空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全国的统一法典外。

2)中央集权制度削弱,政治法律思想活跃,立法技术提高。法典篇章体例结构,法律形式,律学理论得

到重大发展。

3)汉末魏晋士族门阀制度形成,官僚贵族特权法制度恶性膨胀。

4)汉以来引礼入律发展,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建设具有明显承前启后性质,是秦汉早期向隋唐成熟过渡的重要阶段。立法到司法,形式到内容都发生很大变化,对后世法律制度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第二节各代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一)沿用汉律阶段:三国统治者争夺汉室正统地位,迫使其不能废汉律立新法。

1.曹魏:强调拨乱之世实行法治,将汉律量刑标准减半适用。

2.蜀汉:制定“蜀科”作为基本法律,但始终以恢复和沿用汉律为目的。

3.孙吴:在原来旧律基础上,一对刑罚略作“损益”,二对盗贼加强“防御”。

(二)制定新法阶段:汉律不适应统治者需要,制定新法大势所趋。

魏明帝即位,于太和三年(229)命司空陈群参考汉律制新法,其中《新律》十八篇(魏律)为曹魏政权基本法典。

《新律》虽“删约旧科,傍采汉律”,但也有较大立法成就: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解决了“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弊端,突出法典

总则性质地位,堪称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2.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克服了“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缺陷,突出基本法

典地位,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立法技术进步。

3.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与墨、劓、剕、宫、大辟不同,新五刑有七种刑名三十七等,

死刑、劳役刑(髡、完、作)、罚金、杂抵罪。肉刑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活动

(一)《泰始律》的制定

司马昭令贾充、杜预等修订《新律》(魏律),《泰始律》(晋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完成,次年颁行。《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

立法成就:

1.新增《法例》篇目。充实刑法适用制度规定,丰富和扩大法典总则内容,篇章体例机构更规范化。

2.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编成《晋令》,律令“刑宽禁简”。

3.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五刑再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种,死刑、髡刑(完刑作刑并入)、赎刑、杂抵罪,

五刑名副其实;再度缩小亲属株连范围。

4.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泰始律》过于简洁,为避免歧义,张斐、杜预作晋律

注(与法典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泰始律》的适用提供统一标准,消除歧义,补充律文疏漏。

注律合称“张杜律”。

(二)《泰始律》的影响

《泰始律》(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唯一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不仅是两晋沿用150余年的国家法典,也对170年的南朝立法及法典产生深远影响。程树德曰“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

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五代政权,北齐《齐律》为集大成者。

(一)北魏、东魏、西魏、北周

1.北魏《后魏律》:广博收取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

4.北周《大律》:复古,首创徒刑刑名和5等流刑制度,为新五刑制度确立奠定基础。

(二)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北齐以魏《麟趾格》未精为由,由封述主持于河清三年(564)年编定《齐律》,史称北齐律。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均有所创新,成为当时立法水平最高的成文法典。

1.确定12篇的法典体例。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隋《开皇律》、唐《唐律疏议》、宋《宋

刑统》都采用十二篇结构。

2.首创《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刑名》和《法例》合为《名律例》,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地位,

更规范化。隋唐至明清,法典首篇均为《明例律》,影响深远。

四#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由汉朝的律、令、科、比逐步向律、令、格、式过渡,令格式作为单行法规或法律汇编,成为律的重要补充。

1.律令性质的分化: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立法,令是规定典章制度的政令法规。

2.科的规范化:上升为独立的法律规范

3.格的变化:成为律的补充

4.式的发展

第三节主要法律内容

突出变化:

1)魏晋北朝取得巨大律学成就。

2)以新五刑制度为核心的刑罚体系逐渐形成。

3)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内容进一步儒家化。

4)各级官僚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法制度日益强化。

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二)律学理论水平的空前提高

(三)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

二#刑罚体系的重大改革

(一)逐渐废止肉刑制度

(二)不断缩小族群连坐范围

(三)初步形成新五刑制度

三#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

(三)“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

四#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

(一)“八议”制度入律

(二)“官当”制度出现

(三)九品官人法的产生

(四)品官占田荫户的确立

第四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体系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皇帝参与审判录囚

(二)建立上诉与直诉制度

(三)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四)盛行刑讯逼供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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