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被其委托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经国家授权,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的资产。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责权分明、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到相关管理人员。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和凭证,并依法保护相关商业秘密。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审批管理。
第九条国有资产处置项目涉及重大利益的,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应当建立文件审批制度,审批文书应当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应当合理确定处置标的、处置方式、处置价格、处置程序等。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应当进行事前审查,审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拟售出资产产权证书、处置合同等。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应当保证审批时间合理,确保审批决定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管理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规范、清晰。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评估和定价制度,确保处置价格公平、合理。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建立书面公开的交易规则,保证处置的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进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及时、妥善地公告、征询相关各方的意见。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签订的主体、程序和步骤。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产业范围和影响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依据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国有企业必备的制度及法规依据。
一、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属性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属性。
首先,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享有国家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管理。
其次,国有企业属于公法主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和监管。
最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遵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二、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1.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权益划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出售与处置、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有效利用,提升了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治理结构必须合理且有效。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等要素。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竞争与价格管理制度等。
通过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国有企业能够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占据着核心地位。
2. 《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我国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主要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职责、经营管理、监督机制等,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其他从事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以下范围:(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产权、增资扩股、重大资产转让等活动;(二)国家出资企业收购、合并、分立、破产重整等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活动;(三)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以资产为标的物的合作、联营、合资、租赁等活动;(四)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以股权为标的物的投资、转让、置换等活动;(五)国有企业以实物资产为标的物的拍卖、招标等活动;(六)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活动。
第三章交易程序第五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立项:交易主体应当对拟交易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制定交易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评估:交易项目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交易方案审批:交易主体应当将交易方案及评估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信息披露:交易主体应当依法公开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交易实施: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审批后的交易方案,依法组织实施交易。
(六)交易结果确认:交易完成后,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交易结果。
第四章交易监管第六条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第七条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内容包括:(一)交易主体资格审核;(二)交易程序合规性审核;(三)交易价格合理性审核;(四)交易资金安全审核;(五)交易结果真实性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02

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点6】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P390)2, 对责任人的处罚(2010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1 •多选题】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2010 年)A. 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 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 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 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答案】ACD【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5年内”(选项CD错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A错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它对于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企业国有资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理解和应用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实用指南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一些指导。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办、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有效利用、科学经营和增加国家财富。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严禁滥用职权、纵容腐败等行为,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2. 集中统一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资产管理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形成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3. 市场化运作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以市场化原则为导向,注重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4. 监管协调原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平稳运行。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准则和制度1. 资产评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公正、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
2. 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核查、监督和审计,规范资产管理行为。
3. 资产增值制度: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式增加资产价值,提高企业竞争力。
4. 资产处置制度:对于存在严重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合理处置措施,防止资产流失。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问题与解决方案1.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2. 加强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和监督能力。
3. 建立国有资产负债表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防范能力。
4. 推进企业国有资产证券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流转,提高配置效率和流动性。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
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必要、操作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临时性规定等。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五条国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体现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易操作、易执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规章制度制定计划;(二)履行规章制度立项审批手续;(三)组织规章制度编写与评审工作;(四)启动发文流程,履行批准与发布程序;(五)组织规章制度宣传培训,监控规章制度执行;(六)定期实施规章制度后评估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与企业管理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部门内评审、部门间评审和上级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国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变化等情况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执行与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规章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规定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规章制度管理的水平。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废止与修订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废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相关法律法规废止,规章制度无继续施行必要时;(二)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发生变化,规章制度不再适应企业需要时;(三)定期评估或管理评审中发现存在缺陷,需要废止时。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加强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企业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
1.3 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明确资金管理职责,规范资金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监控,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二、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2.1 企业应设立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金管理工作。
2.2 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2)负责企业资金筹集、使用、监控、分析及预测;(3)审核资金支付申请,确保资金合规使用;(4)定期对企业资金状况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5)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优化融资结构。
三、资金筹集管理3.1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合理预测资金需求,制定融资计划。
3.2 企业应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3.3 企业应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3.4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机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融资资金安全。
四、资金使用管理4.1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合理使用资金。
4.2 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投资安全。
4.3 企业应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控制。
4.4 企业应加强资金支付审核,防范支付风险。
五、资金监控与分析5.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监控体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5.2 企业应定期进行资金分析,评估资金使用效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5.3 企业应加强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5.4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六、责任追究与激励机制6.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对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行为的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对投资项目,包括投资的规模、投资的行业及投资区域由投资单位进行申请,报有
关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领取批准证书。如果用实物进行投资,还必须将实物评估作价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2.对境外国有资产投资资金的管理: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是
一种财产法与管理法相 结合的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 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 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 是由众多规范性文件所 组成的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三)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目前我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1
经营性资产管 理
2
行政事业和资 源性资产管理
3 产权界定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 (一)清产核资的概念
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的活动。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国有资产管理 我国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省、市两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国资委。 国资委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案和投资发展规划,编制国有资 产经营预算,选派和更换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考核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 营运业绩,决定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等重大事项。
D 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权利义务等,强化资产管理意识,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的收购、使用、处置等全过程,有效防范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企业及责任人员进行清查处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保管、盘点、登记、评估、处置等工作,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资产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职业资格和经验,熟悉资产管理业务,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与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处理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盘点、登记备案、评估核实、使用监督、处置程序等。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资产进行盘点核实,确保资产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等真实可靠,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备案制度,对新增、变动、损失、报废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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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编 制: 单 位: 部 门: 审 核:
XX年XX月XX日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企业国有资产,仅指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 2.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共6点,主要是1,2)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三类)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 (1)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3)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三、国家出资企业(四类)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国有独资企业 (1)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 (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 (2)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1)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 (2)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 【例题·单选题】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国有独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公司制企业不同 B.国有独资公司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 C.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D.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 [答疑编号91107010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体现) 【相关考点】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接受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涉及“国有”的不适用)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5.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6.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提议
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代表 ①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没有比例要求) ②所有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都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是指定)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三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兼职限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公司形式的,)管理者同时还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 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通用规则)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 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并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实施奖惩与任免。
分类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任期责任审计工作,可以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等形式。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期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①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②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法性;③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④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⑤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⑥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4)任期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共8条,三个层次) 1.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前5条重大事项) 主体 事项 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决定
改制、上市,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国有资本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由公司股东会、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