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1. 概述食品召回是指在食品流通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由食品生产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或自主措施,回收已经流通到市场或消费者手中的食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我国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食品召回管理的规定。
2. 相关法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质量安全管理,对其产品的安全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同时,对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食品召回等措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3. 食品召回类型食品召回按照召回原因和召回范围不同分为以下几种类型:3.1. 主动召回主动召回又称为自愿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自己发现了产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自行采取召回措施的行为。
主动召回的目的是消除潜在食品安全问题,避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并维护消费者的信任度和企业品牌形象。
3.2. 强制召回强制召回是指国家质检部门或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食品企业对某种食品进行召回。
强制召回的措施通常出现在食品质量和安全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情况下,这时政府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止损。
3.3. 市场召回市场召回是指销售商或分销商主动采取措施,对已经流通的食品进行召回。
市场召回一般由销售商、分销商或消费者发现存在问题的食品并主动采取相应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3.4. 消费者告知召回消费者告知召回是指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向食品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告知,进而采取召回措施。
消费者告知召回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质量管理也起到了检测作用。
4. 食品召回实施流程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召回:4.1. 暂停销售并制定召回计划生产企业应根据食品召回情况,暂停食品的销售并制定召回计划。
召回计划需包括召回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措施,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2. 进行监管机构审核企业应将召回计划报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经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批准实施。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主动采取措施,将该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停止销售,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实施第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召回:(一)一级召回:应当在24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二)二级召回:应当在48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三)三级召回:应当在72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一)一级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改正标签、标识,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1、每年必须按不同品种及生产批次取样,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至少两次以上委托检验,并保存原始记录。
2、必须建立“以人为本,防控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和实施食品安全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
3、建立健全产品原料及销售记录档案,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4、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一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两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三日内,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5、公司成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的产品召回领导小组,发布其品种及生产批次和包装规格等详细信息,同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召回阶段性进度报告。
6、不得故意隐瞒产品安全危害,随时抽查其产品可能出现的污染源,以免造成产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安全隐患。
7、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的审查。
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必须继续或再次进行召回。
8、保存召回记录,包括品种、生产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9、产品一经召回,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其产品的同一生产批次的不合格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通过第三方修正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0、及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销毁的产品,应当及时销毁。
对召回产品处理必须要有详细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场和质监部门监督。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生产企业主动或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发现或接到消费者投诉等情况下,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过召回措施从市场上收回,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是指针对食品召回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召回组织机构:建立专门负责食品召回的组织机构或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食品召回工作。
2. 召回依据和标准:明确召回的依据和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的内部标准等。
3. 召回责任主体:规定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等。
4. 召回范围和方式:明确召回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召回的产品种类、数量和召回的方式(如公告召回、电话通知召回、线下回收等)。
5. 召回程序和要求:规定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召回的时间限制、召回的步骤和流程等。
6. 召回报告和跟踪: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后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对召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7. 处理召回食品:规定对召回的食品的处理方法,包括销毁、退回等。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建立规范的召回机制,能有效地保证召回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对公众的危害。
同时,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也能促使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企业的安全责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经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是指政府、食品企业、监管部门等相关方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召回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健康、维护食品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是指因为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从市场上收回、销毁或修复的行为。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标准:规定了什么样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进行召回,以及召回的等级和分类。
2.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决策的程序、召回通知的方式和内容、召回范围确定的方法、召回时间和期限的规定等。
3. 召回责任方: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者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召回的责任主体、义务、召回成本的分担等。
4. 召回跟踪与监督: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对召回情况的跟踪、监督和评估的要求,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企业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消费者也应加强对食品召回制度的了解和关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安全可靠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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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启动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报告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食品召回。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启动食品召回的,应当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公布召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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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是指生产或流通环节中,发现某个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采取一定措施对已上市或流通的食品进行回收、销毁或者改正的行为。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召回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应当依法承担召回食品的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和责任制,并确保召回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2. 召回程序:召回程序应当明确、具体。
一般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召回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召回程序。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方案的制定、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范围的确定、召回产品的回收、销毁或改正、召回进展情况的报告等环节。
3. 召回通知: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
召回通知应当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措施、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召回情况并主动采取相应措施。
4.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应当明确,包括召回产品的品种、批次、生产日期、流通路径等信息。
召回范围一般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5. 召回措施:召回措施主要包括产品回收、销毁或改正等。
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行动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6. 召回效果评估:召回结束后,食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召回措施的有效性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彻底解决。
以上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食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