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RoHS指令豁免条款引发的思考
RoHS 2学习心得

新版RoHS指令(2011/65/EU)学习心得今天参加了SGS举办的关于欧盟新版RoHS指令(2011/65/EU)的培训(以下简称RoHS 2),新指令生效时间为2011年7月21日,要求欧盟各成员国转为本国法规的最迟时间为2013年1月2日,替代原指令RoHS1(2002/95/EC)及其修正案的时间为2013年1月3日。
RoHS 2主要是电子电气设备制造商需要履行的义务,我们的产品属于OEM部件或组件,不属于电子电气设备,我们公司也不属于制造商,RoHS 2对于我们来说没有大的变化,限制物质及允许最大浓度跟RoHS 1一样,管控范围扩大了但目前来说我们公司不涉及。
对于我们的客户,如果是电子电气设备的制造商,则需要制定技术文档,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加贴CE标志,进行内部生产控制,进行合规评价,制定合格声明,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进行可追溯信息的标志等。
我们需要做的是,了解RoHS 2的要求,以便随时应对客户要求。
RoHS2所学所得分享:1.RoHS2明确了相关术语和定义,如电子电气设备(EEE),是指依赖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用于产生、转换和测量上述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且设计使用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伏、直流不超过1500伏。
关于该定义,SGS胡晗老师的讲解为,RoHS 1中的电子电气设备指依赖电流或电磁场才能完成主要功能的设备,在RoHS 2中指依赖电流或电磁场能完成其中某一项预期功能的设备,比如电子贺卡,在RoHS 1中不属于电子电气设备,因为它的主要功能是传递或表达感情,但在RoHS 2中就属于电子电气设备,因为它至少有一项功能(声音)是依赖电流或电磁场来完成的,同样的例子还有带电池的玩具熊。
关于制造商的定义,是指任何制造电子电气设备,或让别人设计或制造、且以自己名义或商标销售电子电气设备的自然人或法人,RoHS2中没有生产商的定义。
2.RoHS2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豁免以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RoHS 1 (2002/95/EC)豁免的第8类产品医疗设备、第9类监视和控制设备,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设备;第11类产品:不被1~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这句话一说,前面的10大类显得有些多余了,RoHS 2管控的就是除了豁免以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另外还有第12类用于EEE维修、再使用、功能升级或扩容用的电缆和备件。
rohs对铜合金中铅的豁免标准

rohs对铜合金中铅的豁免标准1. RoHS的背景知识大家好,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听起来可能有点枯燥,但其实关系到咱们生活的事儿——RoHS,或者说“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简单来说,RoHS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规定了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
像铅、汞、镉这些,听起来就让人心里一紧。
毕竟,谁也不想在用电子产品的时候,偷偷吸入什么毒素,对吧?说到铅,咱们一般想到的就是那种老旧的电池,或者是墙上的油漆。
可你知道吗?在铜合金中,铅也是一个“老朋友”。
很多铜合金为了提升加工性能,都会加入铅。
但问题是,铅虽好,但在RoHS的眼中,它可是个不受欢迎的家伙。
所以,咱们今天就要聊聊RoHS对铜合金中铅的豁免标准,看看这玩意儿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2. RoHS的豁免标准2.1 什么是豁免?说到豁免,简单理解就是“免于受限”的意思。
就像你在考试时,老师说你能免考一门课,心里是不是乐开花了?在RoHS的框架下,某些特殊情况下,铜合金中的铅是可以被允许的。
这个豁免可不是随便给的,它得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
2.2 豁免的具体条件那么,豁免条件是什么呢?首先,铅在铜合金中的使用得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功能”,比如提高导电性和耐磨性。
其次,这个铜合金得在一些特殊环境下使用,比如说医疗设备、航空航天领域等。
换句话说,铅的使用必须是“不得不”的情况,不能说因为你喜欢铅,就随便用。
这里面还有一点儿需要注意,那就是豁免的有效期。
像“保质期”一样,豁免也得定期审查。
每当有新的技术或材料出现,铅的豁免可能会被重新评估。
就像时髦的衣服一样,过了一段时间就得换新的,不能总是老样子。
3. 铜合金中的铅:利与弊3.1 铅的好处说到铜合金中的铅,咱们先聊聊它的好处。
铅确实有不少优点,比如它能提高铜的切削性能,降低磨损。
这就好比你去餐馆点菜,服务员告诉你这道菜很受欢迎,那你肯定心里一动,觉得“这玩意儿肯定好吃”。
所以,在很多高精尖的设备中,铅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
rohs豁免范围

rohs豁免范围ROHS豁免范围ROHS指的是欧盟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旨在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该指令规定了电子电气产品中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
然而,ROHS指令也允许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豁免,本文将按类别介绍ROHS豁免范围。
医疗设备医疗设备是ROHS指令中的一个重要豁免范围。
由于医疗设备的特殊性质,一些有害物质的使用是必要的,例如铅和汞。
这些物质在医疗设备中的使用是为了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因此,ROHS指令允许医疗设备中使用铅和汞等有害物质,但必须符合特定的限制条件。
军事设备军事设备也是ROHS指令中的一个豁免范围。
由于军事设备的特殊性质,一些有害物质的使用是必要的,例如铅和镉。
这些物质在军事设备中的使用是为了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因此,ROHS指令允许军事设备中使用铅和镉等有害物质,但必须符合特定的限制条件。
监控和控制仪器监控和控制仪器也是ROHS指令中的一个豁免范围。
由于这些仪器的特殊性质,一些有害物质的使用是必要的,例如铅和汞。
这些物质在监控和控制仪器中的使用是为了确保仪器的性能和可靠性。
因此,ROHS指令允许监控和控制仪器中使用铅和汞等有害物质,但必须符合特定的限制条件。
照明设备照明设备也是ROHS指令中的一个豁免范围。
由于照明设备的特殊性质,一些有害物质的使用是必要的,例如铅和汞。
这些物质在照明设备中的使用是为了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因此,ROHS指令允许照明设备中使用铅和汞等有害物质,但必须符合特定的限制条件。
汽车汽车也是ROHS指令中的一个豁免范围。
由于汽车的特殊性质,一些有害物质的使用是必要的,例如铅和镉。
这些物质在汽车中的使用是为了确保汽车的性能和可靠性。
因此,ROHS指令允许汽车中使用铅和镉等有害物质,但必须符合特定的限制条件。
总结ROHS指令的豁免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设备、军事设备、监控和控制仪器、照明设备和汽车等。
这些豁免范围的设定是为了确保这些特殊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但同时也必须符合特定的限制条件。
rohs 镉豁免

rohs 镉豁免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限制使用危险物
质指令)是欧洲联盟制定的一个环境保护法规,旨在限制和减少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的某些特定危险物质,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ROHS指令列出了六种被限制的危险物质,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s)和
多溴二苯醚(PBDEs)。
这些物质被认为对环境和健康有潜在危害。
在ROHS指令中,虽然限制了使用镉,但是也有一些例外情
况和豁免规定。
这些豁免主要是出于技术或者安全方面的考虑,确保某些特定产品或者应用能够继续使用镉,同时保证环境和健康的保护。
例如,在ROHS指令中,豁免使用镉的情况包括某些高温耐
受电子元件、用于航空航天应用的产品、医疗设备等。
这些产品或者应用需要使用镉来保证其正常的功能和性能,但需要符合ROHS指令中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总的来说,ROHS指令对于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的危险物质有
严格的限制和规定,而对于使用这些危险物质的特定产品和应用,根据技术和安全的考虑,可以获得镉的豁免。
RoHS豁免解读

RoHS-豁免解读RoHS指令豁免条款解读1.豁免条款及其演变欧盟RoHS指令推出后,引起了有关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RoHS指令(Directive 2002/95/EC)第4章第2条规定指令附录中的款项可以从RoHS指令要求中得以豁免。
根据RoHS指令第5章(Article 5)又先后颁布了2005/717/EC,2005/747/EC,2006/310/EC号决议(Commission Decision)。
除2005/717/EC将指令附录的题目由“Applications of lead, mercury, cadmium and hexavalent chromium, which are exempted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4(1)”改为“Applications of lead, mercury, cadmium, hexavalent chromium,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or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 which are exempted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Article 4(1)”外(主要是考虑到原来的豁免条款中并无明确针对PBB和PBDE的豁免条款,后来增加了针对DecaBDE的豁免规定而作此修改),2002/95/EC指令附录中的部分条款也做了修改,在原附录中的10个豁免条款基础上目前增加到20个豁免条款。
2. 豁免条款与解读2.1豁免条款1的原文为“Mercury in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5 mg per lamp.”中文意思为:小型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 毫克/灯。
其中小型荧光灯(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CFL)通常是指单端荧光灯,这些灯本身可自带电子整流功能(如图1、图2,带灯头),或不带自整流功能(如图3,带插针)。
ROHS指令豁免条款最新状态

欧盟RoHS 指令豁免指令豁免条款条款最新状态 豁免条款是RoHS 指令的重要内容,RoHS 指令(2011/65/EU)的豁免条款在的豁免条款在附附件III 和附件IV 中列出。
中列出。
附件附件III 是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都适用的豁免条款,附件IV 是专门针对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的豁免条款。
2022年2月24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发布多项指令(EU) 2022/274、(EU) 2022/275、(EU) 2022/276、(EU) 2022/277、(EU)2022/278、(EU) 2022/279、(EU)2022/280、(EU) 2022/281、(EU)2022/282、(EU) 2022/283、(EU)2022/284、(EU) 2022/287,修订RoHS 指令附件III 中多项涉及汞的豁免条款多项涉及汞的豁免条款。
目前附件III 和附件IV 中有效有效的豁免条款的豁免条款的豁免条款汇总汇总汇总如如下: 2011/65/EU 附件III ,所有电子电气设备适用的豁免条款 说明: ☆:该豁免条款原有效期已到,但相关方在2011/65/EU 规定时间内向欧盟提交了延长该豁免条款的申请,官方正在评估相关申请。
评估期间该条款仍然有效;如延期申请被驳回,则该条款自评估结果公布日起至少一年内有效;如延期申请获得通过,则将公布新的有效期。
▼:该豁免条款未收到豁免延长申请, 现在仅适用于第8类中体外诊断设备、第9类中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设备,其他类别设备已失效。
体外诊断设备有效期至2023年7月21日,工业监控设备以及第11类设备的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
1.单端 (紧凑型) 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1(a). 用于一般照明用途,功率<30W :2.5毫克/灯,2023年2月24日到期日到期;1(b). 用于一般照明用途,30W ≤功率<50W :3.5毫克/灯,2023年2月24日到期日到期;1(c). 用于一般照明用途,50W ≤功率<150W :5毫克/灯,2023年2月24日到期日到期;1(d). 用于一般照明用途,功率≥150W :15毫克/灯,2023年2月24日到期日到期;1(e). 用于一般照明用途,管直径≤17毫米的圆形或方形灯:7毫克/灯,2023年2月24日到期日到期;1(f)-I. 对于主要发射紫外光的灯:5毫克/灯,有效期至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新条款)款);1(f)-II. 特殊用途:5毫克/灯,,有效期至2025年2月24日(新条款)日(新条款)。
ROHS豁免条款:ROHS豁免项清单及ROHS最新豁免条例

ROHS豁免条款豁免条款::ROHS豁免项清单及ROHS最新豁免条例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9月24日颁布2010/571/EU,大幅修订欧盟RoHS指令(2002/95/EC) 的豁免项目。
经审核后,欧盟委员认为某些含有铅、汞或镉等物质的应用,如今在科学或技术上已有足够证据证明可以被消除或取代,或者在可预见的未来可以达成此目的,因此有必要为先前所设置的豁免条款进行删除或者设定期限。
为此,欧盟委员发布2010/571/EU,重新明确每个豁免项目内容,或为此豁免设定到期日。
该修订版本生效后,将正式取代原先RoHS 指令的豁免条款。
详细内容请见以下表格。
(品质网品质网()注:中文参考译本,如有歧义,以英文为准)豁免项应用范围和日期1 单端(紧凑)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每灯):1(a) 一般照明用途小于30 W:5 mg 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照3.5mg/灯;2012年12月31日以后,每盏灯可用2.5mg1(b) 一般照明用途大于30 W和小于50 W(含30W):5 mg 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以后,每盏灯可用3.5mg 1(c) 一般照明用途大于50 W 和小于150 W(含50W):5 mg1(d) 一般照明用途大于150 W(含150W):15 mg1(e) 圆形或方形的结构形状,且管径≤17mm的一般照明用灯2011年12月31日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7mg1(f) 特殊用途:5 mg2(a) 用于一般照明用途的双端直管型荧光灯中汞的含量不超过(每灯):2(a)(1) 正常使用寿命下,管直径小于9 mm的三基色直型荧光灯(如T2):5 mg 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4 mg2(a)(2) 正常使用寿命下,管直径≥9 mm且≤ 17 mm的三基色直型荧光灯和(如T5):5 mg 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3 mg2(a)(3) 正常使用寿命下,管直径> 17 mm且≤ 28 mm的三基色直型荧光灯(如T8):5 mg 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3.5 mg2(a)(4) 正常使用寿命下,管直径> 28 mm的三基色直型荧光灯(如T12):5 mg 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2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3.5 mg2(a)(5) 长寿命三基色直型荧光灯(≥ 25 000 h):8 mg 2011年12月31日到期;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5 mg2(b) 其他荧光灯中汞含量不超过(每灯):2(b)(1) 管直径> 28 mm的直管型盐磷酸盐灯(如T10 和T12):102012年4月13日到期mg2(b)(2) 非直管型磷酸盐类灯(所有尺寸):15 mg 2016年4月13日到期2(b)(3) 管直径> 17 mm的非直管型三基色直型荧光灯(如T9)2011年12月31日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后每盏灯可使用15 mg2(b)(4) 其它一般和特殊照明用途的灯(如感应灯):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15 mg3 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CCFL和EEFL)中汞的含量不超过(每灯):3(a) 短尺寸(≤ 500 mm) 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3.5 mg3(b) 中等尺寸(> 500 mm且≤ 1 500 mm)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5 mg3(c) 长尺寸(> 1 500 mm)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135 mg4(a) 其它低压放电灯中汞的含量(每灯):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15 mg4(b) 一般照明用途的高压钠(蒸汽)灯,演色性指数Ra > 60,其中汞含量不超过:4(b)-I 功率≤155 W 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30 mg4(b)-II 155 W < 功率≤ 405 W 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40 mg4(b)-III 功率> 405 W 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40 mg4(c) 其它一般照明用途的高压钠(蒸汽)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4(c)-I 功率≤155 W 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25 mg4(c)-II 155 W < 功率≤405 W 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30 mg4(c)-III 功率> 405 W 2011年12月31日之前无使用限制;2011年12月31日之后每盏灯可使用40 mg4(d) 高压汞(蒸汽)灯(HPMV)中汞的含量2015年4月13日到期4(e) 金属卤化物灯(MH)中汞的含量4(f) 未在此附录中特别提及的用于特殊用途的其它放电灯中汞的含量5(a) 阴极射线管玻璃内的铅5(b) 荧光管玻璃内的铅含量不超过其重量的0.2%6(a) 加工用途的钢和镀锌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小于0.35%6(b) 铝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小于0.4 %6(c) 铜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小于4 %7(a) 高熔化温度焊料中的铅(即铅含量超过85%的铅基合金焊料)7(b)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阵列的焊料中的铅,用于交换、信号产生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7(c)-I 电子电气元件中玻璃或陶瓷材料(电容器中陶瓷介质除外)所含的铅,如压电设备,或玻璃/陶瓷基复合元件。
rohs豁免条款编号

rohs豁免条款编号
ROHS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是欧盟针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
ROHS豁免条款编号是指在ROHS指令中列出的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使用限制物质的条款,并为这些豁免情况分配的编号。
ROHS指令中的豁免条款编号共有112项,每一项都对应着特定的情况和使用限制物质的具体细节。
这些豁免条款编号涵盖了各种情况,例如特定材料的使用、特定行业的需求、技术限制等。
豁免条款编号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使用了限制物质,也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影响。
举例来说,ROHS指令中的豁免条款编号包括针对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物质的使用限制。
这些豁免条款编号涵盖了医疗设备、监控和控制仪器、大型固定式工业安装、军用设备等领域的特定情况。
因此,ROHS豁免条款编号对于需要使用限制物质但又符合特定情况的制造商和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制造商需要遵循ROHS指
令中的豁免条款编号,同时也需要不断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以确保其产品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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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RoHS指令豁免条款引发的思考
口姚字飞
一
个吲家就安'?健康疗嘶运删技术性贸易措施.能起到防止有害物磺划环境或健康造成危芬的积极作用假技术性贸易措施恐"议,剑", 运删不当也会产剐绺_【{__j:极肜成技术鼹零,全进到际社会的反埘引起图际易环境的恶化,时也会给闭内企II,的经茜增_『J【{不必的闲难,欧盟Ro}tS指令豁免条款的运用,就垃值僻关的事洲运瑚豁免条款对豁免清的照新评价,改变_『闻际社会对Rf,ItS指令的认识,"J以在一定磴瞍}抵消该指令生的剐作用
一
,欧盟RollS指令发布后.豁
免清单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RoHS指令(2002/95/EC)发布后, 曾遭受国际社会质疑.所限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在众多产品中普遍存在,涉及产品包括十大类近20万种,势必影响各国对欧贸易.该指令发布后, 迟迟没有实施,因为其技术上并不完全可行,对有害物质的评价不够合理,
甚至没有统一的测试方法标准.大多数国家认为RollS指令是欧盟设置的技术壁垒,会严重阻碍对欧贸易,而欧盟内部对该指令是否实施也存在分歧.对中国而言,由于需要寻找替代原材料,会造成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中国制造"的低廉价格竞争优势也将不复存在.
二,合理利用豁免条款
毫无疑问RollS指令的实施将严重阻碍对欧出口,但也应该清醒认识到,指令中既有危机又有商机,怎样适应指令要求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而豁免条款为我们提供了适应指令要求的必要途径.
1.应认识到:适应指令的过程, 是企业产品竞争力提高的过程,是企业管理水
平提高的过程,是企业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这是发展过
程中必须面对的困难,所以我国企业不能一味指责RollS指令的副作用,而应该
积极应对,才能克服发展过程中的困难.
2.企业应密切关注豁免情况,及时了解豁免情况就是抓机遇,谁能够及早研究
开发出质量更优,价格更廉产品,其产品就能够牢固占领欧盟市场,就可能找到增
加收益的机会.例
如2005年10月17日,欧盟委员会已经公布了决议,将十溴二苯醚列入欧盟
R0HS指令的豁免清单.欧盟是在进行了一项长达10年之久,多达588 CHINAINSPECTtONANDQUARANTINE
项之多的风险研究和评估之后,最终定论十溴二苯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无危
害的.可以说,在所有阻燃剂产品中,十溴二苯醚经过了最为严格的检查和测试,继
续使用十溴二苯醚可以为中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并推动继续开发那些
经过验证且经济高效的产品.
3.我国有关专业机构应积极参与豁免清单的商讨,不断加强与欧盟的联系.有
关部门和协会应及时了解欧盟各成员国执行指令情况,比如企业使用材料,检测方
法标准情况,掌握与之商讨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加强与欧盟的联系,使我们面对欧
盟技术性贸易壁垒时有更多的发言权,来影响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运用,从而帮
助国内企业增强破除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
4.企业如果发现某些产品中含有六种有害物质,而目前世界上确实没有成熟
的,健康的,可商业化的替代产品或相应工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
部门和欧盟进口商反映,通过我国政府有关方面或促使进口商向欧盟技术协
调委员会(TAC)反映,争取通过豁免条款给部分推迟执行指令争取到一定的宽限期.
三,豁免条款给我们的启示
1.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离不开企业的积极参与.
如果欧盟提高这方面要求,含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在欧盟就没有市场,很可能流入我国,对国内企业产品的销售会形成冲击.我国已出台"中国RoHS"(或ChinaRoHS).
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还应密切关注欧盟检测标准的使用情况,严把进口关,将有毒有害物质拒之门外,并及时给企业敲响警钟,增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防范意识,带动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2.预防不必要的对外贸易纠纷发生.
为了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或健康造成危害而实施强制性技术要求, 也应兼顾
到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要认识到技术上的问题也能引起不小的贸易纠纷.其实欧盟在酝酿RollS 指令时,已经意识到技术上可行性存在问题,该指令附加了豁免条款,通过豁免项的重新评价来解决可行性
问题.我国也应及时处理好对外贸易中的技术问题.比如根据TBT协定, 国家
对进口和出口产品合格评定程 ?蛩026
序应统一,因此我国须制定统一的进出口强制性技术标准,尽量减少因使用标准不同而引起不必要的对外贸易纠纷.
3.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掌握时效性,技术要求应是动态的. 我国标准水平是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过程中的瓶颈.例如制定标准周期偏长,有的标准制修订时间近十年,等到标准发布不久后,技术要求已经过时,给企业选择检验依据造成困难.为了应对欧盟技术壁垒,我国企业适应能力需要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国外技术要求"门槛"的设置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技术要求的设置应更合理,变化应及时.
4.技术性贸易措施向外扩大影响范围,制定安全健康技术要求应有所突破.
一
国制定涉及安全健康方面的
技术要求,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手段,争取得到更多国家引用,既抬高了本国市场进入门槛,同时也抬高了其他国家市场进入门槛,帮助本国企
业将技术优势产品更大范围地,更牢固地占领市场.通过对豁免清单的商讨,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RollS指令,并出台自己的"RoHS指令",无疑会给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带来更多的挑战.我国应进一步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其技术要求不能一味照搬发达国家,而应该在某些方面有所突破,比如进口量比较大的电子等产品存在潜在安全健康问题比较多,也可以借鉴欧盟运用豁免条款这一方式, 请进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有关专家,保持联系与合作,加强安全健康项目的研究(也包括对无毒无害物质的"筛选"),制定合理的,符合我国技术优势项目的安全性要求,还可以争取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甚至引用,以此影响欧盟有关专业机构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最终评价.
(本栏责任编辑吕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