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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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3篇)

对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证人作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证人作证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证人资格1. 定义:证人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事实的人。

2. 资格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了解案件事实;- 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3. 限制条件:- 精神病、智力障碍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证的人。

二、证人保护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有权要求保护。

2. 保护措施:- 不得公开证人身份;- 不得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诽谤;- 对证人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

3. 违反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诽谤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犯证人隐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证人作证义务1. 义务来源:证人作证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2. 作证义务内容:-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遵守法庭纪律;- 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不得串供、伪造证据。

3. 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伪造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作证程序1. 申请证人出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 法院通知: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证人出庭。

3. 证人出庭:证人应当按时出庭,如实作证。

4. 证人询问:- 法官负责询问证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并有权向证人提问。

5.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亲自作出的,不得由他人代为陈述。

6. 证人退出: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退出法庭。

五、证人证言的效力1. 证据种类: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证明力。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

Close the door of fear behind you, and you will know how fast the door of success in front of you ope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也规定了证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身份和资格,在司法实践当中,证人证言对于法官最后的判决是有影响性的,每一个证人都应当秉承着客观的态度做出证言,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来告诉大家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上,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规定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意味着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实现被询问、质证的立法目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又规定了例外原则,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法庭采信证言法律规定(3篇)

法庭采信证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证言是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庭采信证言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法庭采信证言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

一、证人资格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

”3.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人应当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了解案件事实的人;(3)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3.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有证据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如下:(1)真实性:证人证言必须真实,不得伪造、篡改、隐瞒事实真相。

(2)合法性:证人证言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证据支持: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据支持,不能仅凭证人单方面的陈述。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与核实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人证言经法庭审查核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法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核实应遵循以下原则:(1)证人证言的审查:法庭应当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支持等情况。

(2)证人证言的核实:法庭可以通过询问、交叉询问、对质等方式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一、前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以便参预民事诉讼的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规则。

二、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以外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的事实或者行为作出陈述、证言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常见于犯罪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种司法程序中。

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1.证人证言的立场证人证言的立场是中立的,与诉讼各方当事人无关。

2.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要求实事求是,不得想固然或者胡乱判断。

证人要按照自己所知甚至是所见所闻的情况作出证言。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关键性着重点的程度有关。

同时,证人证言需要在证据链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从而证明事实或者行为的存在。

4.证人证言的权威性证人证言的权威性取决于证人的身份、能力、社会地位等因素。

普通来说,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证人的证言会被赋予更高的权威性。

5.针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和辩论证人证言所提供的事实或者行为存在的明确性、准确性、权威性等问题,可能在法庭上被各方质询或者辩论。

这些质询或者辩论是为了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证人证言所需要满足的要求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言应该遵守一定的规范或者要求,比如:坚守真实、合法、亲身知道、自由的原则。

7.专门证人证言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可能需要礼聘专门的证人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这些证人不同于普通证人,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提供更为详细、专业和权威的证言。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无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支持或者否定诉讼双方所涉及的事实,而由法庭以外的第三方作出的陈述和证言。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是怎样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如果证⼈⽆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以书⾯等⽅式提供的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是怎样规定的1、⼈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如果证⼈⽆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以书⾯等⽅式提供的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六⼗⼋条、第九⼗六条⼆、证⼈为出庭作证需要满⾜哪些条件1、证⼈出庭作证时,应当出⽰表明其⾝份的证件。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民法院必须按照⾏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细致、深⼊的审查,尽最⼤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

2、证⼈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依当事⼈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社会⼼理学研究表明,⼈在潜意识⾥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疑会影响证⼈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根据他⼈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为了保证证⼈证⾔的可信度,免受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诱导、暗⽰,以及庭审⽓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进⾏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但组织证⼈对质的除外。

询问证⼈不允许其他证⼈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的可信度,避免证⼈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之下改变⾃⼰的证⾔。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规定,⼈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人证言的要求【证人证言的要求】证人证言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证人证言的要求。

一、真实性要求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即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必须与事实真相相符。

司法机关要求证人提供的证词不得虚构、夸大或缩小,并且不能有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的情况。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往往会进行交叉审讯,通过与其他证据的对证、证人自身的前后说法的一致性等方式来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二、立场中立要求证人证言必须保持中立,即证人在陈述自己的证词时不能持有偏颇的立场。

证人应该基于客观事实作出陈述,不能受到偏见、仇恨、私心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明确规定,证人证言不能是出于报复、敌意或其他私人动机,否则其证言将被视为不可靠的。

三、回忆准确要求证人证言必须准确回忆,即证人提供的证词应当是其真实的回忆,而非主观臆断或猜测。

法庭通常会要求证人对当事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细节等进行准确的描述,以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此外,法律还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尽量回忆事情的全貌,不能选择性地遗漏或丢弃某些重要细节。

四、直接感知要求证人证言应基于证人的直接感知,即证人所提供的证词必须是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而非他人传闻或猜测。

法庭普遍认可直接证人作证的可信度更高,因为直接感知的证词更接近真相。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也可以接受间接证人的证词,但其可信度会被相应降低。

五、言词清晰要求证人证言应当言之有据、逻辑清晰,能够使法庭和听证会的人员容易理解。

证人的陈述应当简洁明了,不能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

同时,证人还应当回答问题时尽量使用具体、确切的语言,避免使用“我记不清楚”、“我忘记了”等笼统的回答,以免引起对证人可信度的质疑。

六、道德品质要求证人证言还须符合一定的道德品质要求。

法庭要求证人在作证时保持诚实、守信,不得有蓄意误导法庭、瞒报真相等违背公正原则的行为。

法律对证人证言有哪些要求

法律对证人证言有哪些要求

法律对证⼈证⾔有哪些要求法律对证⼈证⾔的要求1.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但是,虽然⽣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并能够将⾃⼰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

对于证⼈能否辨别是⾮、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审查或者鉴定。

证⼈必须是⾃然⼈,并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诉讼⾓⾊上,了解案情的⼈(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等)应当优先履⾏证⼈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证⼈证⾔。

收集证⼈证⾔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的程序。

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但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询问证⼈不得另⾏指定其它地点。

询问证⼈应当个别进⾏。

证⼈证⾔有以下特点:(1)它只是证⼈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2)证⼈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以外的⼈,所以,较犯罪嫌疑⼈、被告⼈、被害⼈的证词更客观;(3)证⼈证⾔是证⼈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4)证⼈证⾔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分⼴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种证据。

3.对证⼈证⾔的审查。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等双⽅询问,其证⾔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的证⾔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法庭审理中,应由提请传唤证⼈的⼀⽅先向证⼈发问;发问完毕后,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证人的身份证明。

证人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以便确认其身份和法律地位,如证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

2. 证人的证言内容。

证人所作证言必须真实、客观、清晰。

证人不能够随意夸大或缩小证言的内容,而且证言必须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符合。

3. 证人的证言的权威性。

证人的证言必须有一定的权威性,如证人的职业、专业水平、经验、知识等。

对于涉及专业性的问题,应当在证人证言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查和考证。

4. 证人的信誉度。

证人的信誉度是证人证言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如证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有不可靠的行为等都会影响证人的信誉度。

5. 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

当多位证人的证言基本相同,互相印证,就能证明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 其他相关因素。

除了以上规则外,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当事人的陈述、其他证据材料、法律规定等。

总之,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信度。

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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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
证人证言是指诉讼以外的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有
关案件事实的陈述。那么,关于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是怎样
的呢?民诉和刑诉的规定是一样的吗?下面,小编为您介绍详
细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
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
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
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
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
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
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
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
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
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
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
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
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
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
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
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
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
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
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
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
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
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
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
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
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
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
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
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
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
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
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
矛盾。
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
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
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
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
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
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
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
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
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
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
同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
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
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
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
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
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
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希望
对你的生活有所帮助。证人有出庭作证和如实供述的义务,
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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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要分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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