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合集下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交警支(大)队、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总队,市废弃物管理处:为切实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使运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降低工程渣土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交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建筑垃圾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通知如下:一、加强运输单位管理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规定》要求,确定本区域工程渣土的运输单位。

尚未确定的,应根据市绿化市容局督办要求在2019年5月31日前整改。

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市绿化市容局将依据《建筑垃圾规定》实施行政监督。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将安全、规范运输作为运输单位行业准入的重要内容,将渣土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招投标评分的重要内容,严格市场准入。

经各区绿化市容部门招标确定的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及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2019年6月1日起,绿化市容、公安交警、城管执法部门将联合全面开展对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工程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整治清理工作。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运输单位作业运能情况的监测,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运能不足的,加强指导和监督。

中标运输单位在该中标运输单位其他区域中标的指定运输车辆内部临时调配或租赁其他中标运输单位的车辆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中标运输单位内部临时调配或租赁时间、服务工程项目以及被租赁运输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未在原中标区域进行运输等信息,确保中标运输单位依法依规承担运输业务,杜绝其他车辆未依法履行招标中标程序,非法从事工程渣土运输业务。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不有效地处理这些垃圾和渣土,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上海市于11月5日公布了新的管理规定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很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危害。

规定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细则,上海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其处置的方式和标准。

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应当有专人进行集中收集,绝不能随意乱倒。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要对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类。

2.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不得乱倒,规范运输行为。

3.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禁止随意乱倒,对于不能回收的垃圾和渣土,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且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使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质量。

未来展望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

上海市加强管控,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

建筑垃圾运输车技术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车技术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车技术标准一、整车技术要求1、用于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的重型自卸汽车应取得有资质的安检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自卸汽车的基础上加装全密闭盖的U型货箱及防撒漏装置等。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前下部防护、侧防护后防护,并且满足 GB 26511、GB 11567.1、GB 11567.2 标准要求。

4、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及以上。

5、加装或改装厂家出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合格证》,(《合格证》应至少包含加装或改装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加装产品质量及车辆安全制动距离)。

二、货箱规格及要求1、车厢采用 U 型结构货箱,外表面应平顺光滑,不易残留渣土;正常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2、车厢顶部应安装柔性密闭装置,并满足如下要求:(1)安装于原车厢顶部的滑轨装置高度应不超过货箱公告尺寸 300 mm,密闭装置的开启和关闭应电动控制或遥控,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

在环境温度 -25℃~50℃、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时)条件下,正常工作;密闭装置完全打开后,不影响装卸。

(2)应安装不少于 2 个用于检测顶盖密闭状况的装置。

3、车厢底部及后门应密封,漏水量不应大于 0.5 L/min。

4、车厢尾门中央位置预留喷涂放大牌号的位置。

尺寸为长 2150㎜,高 700 ㎜。

三、颜色及标识要求1、驾驶室外部顶灯,应符合以下要求:(1)灯箱应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表面光滑平整,具有锥度、弧度及倒角,不应有破损及其他质量缺陷;(2)灯箱样式及具体尺寸为车辆驾驶室上方安装三棱体标识顶灯,规格为长 900㎜ ,底宽 100㎜,高 200㎜;(3)灯箱颜色为白色,色泽均匀;(4)灯箱正面印制均匀分布的“XXX公司”字样,字体采用黑体,字体颜色应采用 GB/T 3181 规定的 R03 大红色;字体外廓尺寸为 120 mm×120 mm;(5)灯箱内采用白色LED光源。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技术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建筑垃圾输送的主要工具之一。

建筑垃圾是指建筑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杂物,例如砖石、混凝土、钢筋、木材、水泥、沙石等等。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是将建筑垃圾从工地转运至垃圾处理站或固废处理站等。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包括信号及联动控制、操作人员安全、环境保护、车辆负荷均衡、空气质量控制等,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几个方面:一、信号及联动控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信号及联动控制是指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接收到与控制信号相关的信息。

例如,自动感应停车标志,让司机准确停靠到位,确保垃圾车辆的正常插板,减少污染排放。

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保证联动操作的可靠性,避免操作员错误操作或处理不当带来安全隐患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操作人员安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确保操作员的安全。

例如,在驾驶员进入车辆驾驶室之前,操作员应该检查扶手、楼梯等其他配件的基础结构是否稳定,以及座椅、安全带、方向盘、制动装置等的运行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操作员在高压状态下保持冷静和集中。

三、环境保护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环境保护需要考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垃圾事故脸后正常应对。

例如,对垃圾车辆的清洗,需要在装卸完毕后或每天工作完毕后进行清洗,确保垃圾车辆的卫生和效果达到最佳状态,同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避免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上卸载垃圾时出现二次污染,需要有保护装置以防止泄漏和通风等功能。

四、车辆负荷均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货箱内负荷均衡,不仅是保证运输过程中垃圾不会泄露出来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完整装载,充分利用垃圾运输车辆容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保证运输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要保证负荷均衡,需要根据所运输的物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分组,选择不同的卸货方式,同时适时清理垃圾车辆的车厢,防止垃圾积累和倾倒的不平衡上升。

五、空气质量控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舱内空气污染应该达到一定的标准,而机动车污染率和车辆载荷空气交换量的大小具有较大的相关关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沪建管联[2014]527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52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绿化市容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4]51号)的精神,规范建筑渣土启运、强化运输过程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按照“理清职责、规范管理、统一标准、落实责任”的指导原则,进一步梳理出土施工现场渣土启运中涉及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单位的管理职责,督促各相关方按照统一的标准落实渣土启运过程中的工作要求;督促运输单位规范运输过程管理,推进渣土运输过程主体责任的落实,实现运输车辆运输驶离出土工地盖平率达到100%、冲洗率达到100%,运输过程中偷乱倒现象下降50%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要求(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的规范装运。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报告。

(三)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渣土现场管理员,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监督运输车辆驾驶员配合管理规范作业,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并做好车辆承运记录。

同时,督促运输车辆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守渣土运输管理要求,确保运输过程的规范性。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第一篇: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悬赏分:30一级最佳答案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以及《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将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三、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四、建筑渣土的质量按每立方米1.8吨计算。

五、上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渣土运输及处置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可通过双方议定适当下浮。

六、各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七、新区物价检查所、固体废弃物管理署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新区发展改革委新区环保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筑垃圾管理车辆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车辆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管理车辆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建筑垃圾处理车辆,确保建筑垃圾的及时清运和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筑垃圾管理车辆的分类1. 根据车辆用途和装载能力,将建筑垃圾管理车辆分为两类:清运车辆和处理车辆。

2. 清运车辆主要负责将建筑垃圾从施工现场或其他地点清运至处理站点,其装载能力需满足清运量的要求。

3. 处理车辆主要负责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如分拣、压缩、转运等操作,其设备和技术应符合处理要求。

二、车辆管理的责任部门1. 建筑垃圾管理车辆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管理。

2.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稳定和有效进行。

三、车辆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全面监控: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轨迹、装载情况和作业状态,做到全程管理。

2. 安全保障: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3. 环境保护:严格按照环保法规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资源利用:合理规划车辆的使用,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车辆管理的具体措施1. 车辆信息管理:对建筑垃圾管理车辆进行编号、登记和备案,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运行情况。

2. 车辆调度管理:根据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理的需求,合理安排车辆的调度和运输路线,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3. 车辆驾驶员管理:要求车辆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和相关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4. 车辆维护保养管理:定期对建筑垃圾管理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5. 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车辆的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建筑垃圾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车辆管理的考核和奖惩措施1. 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垃圾管理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车辆的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

2. 对车辆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规操作和不合格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398—201X 代替 DB31/T 398-2007

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Requirements for 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technology and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送审稿)

2015— — 发布 2015— — 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31/T 398—201X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整车技术要求 ....................................................................... 4 5 标识及颜色 ......................................................................... 6 6 在用车辆技术要求 ................................................................... 6 7 装卸运输管理 ....................................................................... 7 8 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 ................................................................. 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数据传输协议规范 .................................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新车启用检验 .................................................... 12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在用建筑垃圾车常规检验 .......................................... 14 DB31/T 398—201X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 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与DB31/T 398—2007《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 ——增加了术语定义和建筑垃圾车分类(见第3章); ——增加了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450mm的要求(见4.2条); ——增加了侧防护装置的要求(见4.3条); ——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的要求(见4.5条); ——修改了车厢和车厢密闭装置的要求(见4.6条); ——增加了车辆标识的要求(见5.1条;5.2条); ——增加了新车启用检验的要求(见8.3条); ——增加了车载监控系统检验的要求(附录B.1); ——增加了车厢底部密封性试验方法(见8.6条); ——删除了车辆专用装置要求及作业噪声试验。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汽车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信息中心、上海成生科技有限公司、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三河市新宏昌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河南骏通车辆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专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包头德翼车辆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迎春、赵胜贤 刘绍海、刘静水、王峰、王殿辉、张艳权、陈晓俊、邢昌年、曹磊、崔瑞进、程晓东 DB31/T 398—201X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T 398—2007。 DB31/T 398—201X

3 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垃圾车的术语和定义、整车技术要求、在用车辆技术要求、装卸运输管理、检验检测、检验方法及试验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2001中的N类车辆,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及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1567.1-200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T 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 BB/T 0037—2012 双面涂覆聚氯乙烯阻燃防水布和篷布 JT/T 808—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集数据格式 QC/T 825 自卸汽车液压系统技术条件 QC/T 29015 自卸汽车栏板锁紧装置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3.2 建筑垃圾车 construction garbage truck 用于专门收集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车厢密闭式自卸汽车。建筑垃圾车分为装修垃圾车和工程渣土车两类。 3.3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BD compatible vehicle terminal 由卫星定位、无线通信传输和车辆状态信息采集等模块组成,可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装置。 3.4 DB31/T 398—201X 4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 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平台。

4 整车技术要求 4.1 建筑垃圾车应按车辆的出厂日期,满足国家和上海市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应是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 4.2 底盘附件最小离地间隙应应不小于450mm。 4.3 侧防护装置的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00mm,如采用栏杆式侧防护装置,横杆应不少于3根,横杆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前端的垂直构件与前轮挡泥板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后缘与挡泥板或轮胎垂直切面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其它方面应符合GB 11567.1-2001的要求。 4.4 车辆应在开机启动时对车载监控系统的各装置是否正常进行检查。

4.5 车载监控系统 4.5.1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 车辆装置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应是列入交通部公布的《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中的产品,满足下列要求: a) 实时采集车辆的开关量、脉冲量、仪表和CAN总线数据等信息,包括:车辆开机自检信息、车厢举升和回位、车厢密闭、车速、车辆里程、制动、倒车、左右转向、发动机转速、燃油消耗率等信息,并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 b) 实时向监控中心上报车辆当前位置信息; c)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与监控中心间传输数据格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5.2 车辆限速 4.5.2.1 车辆最高车速为60km/h。 4.5.2.2 当出现以下状况时,车辆应在起步时限制最高车速为20km/h: a) 车厢厢盖密闭传感器失效或其线束断开; b) 车厢举升传感器失效或其线束断开; c) 北斗兼容车载终端被拆除或损坏; d) 车厢厢盖密闭不到位。

4.5.3 车辆报警 4.5.3.1 当出现密闭和举升传感器失效或线束断开的故障时,应将故障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车辆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外部设备异常,请注意”。 4.5.3.2 当厢盖密闭不到位且车辆行驶时,应将厢盖密闭不到位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车辆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厢盖未关闭,请注意”。 DB31/T 398—201X 5 4.5.3.3 当车厢举升时,应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同时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厢在升降,请注意”。 4.5.3.4 车辆右侧防护装置区域内应装有2个黄色转弯信号灯,信号灯在距地面900mm~1100mm范围内,与右转向灯联动,同时进行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辆右转弯,请注意”,语音提示夜间可关闭。 4.5.3.5 当车辆倒车时,应进行重复的语音提示,提示语音为“车辆倒车,请注意”。 4.5.4 视频监控 4.5.4.1 车辆应在右侧和前部配置摄像头,支持车辆后部、车厢顶部、驾驶室内摄像头的安装需求,摄像头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右侧摄像头应安装在右后视镜支架上,监控车辆右侧前轮至后轮之间,车体外不小于3m的区域,并存储视频图像; b) 前部摄像头应安装在车辆的前部,监控车辆前方的状况,并存储前方视频; c) 摄像头应具有红外夜视及防水功能,像素不低于500(H)×582(V),防水级别不低于IP67。 4.5.4.2 驾驶室内车载监控系统显示屏应嵌入式安装于仪表台,应有昼夜2种显示模式,屏幕尺寸不小于6英寸。 4.5.4.3 当车辆右转弯时,显示屏应自动显示车辆右侧视频图像。 4.5.5 指令接收与执行 车载监控系统应具有接收和执行监控中心发出的车辆不能再次启动的指令和限速指令功能、支持远程控制截屏功能、接受数字签名的SMS短信。 4.5.6 数据存储与读取 车载监控系统应存储4.5.1a)、 4.5.4 中的数据,数据的存储与读取应符合GB/T 19056-2012 规定,存储数据量应在48小时以上。

4.6 车厢 4.6.1 车厢结构采用U型或矩形,外表面平顺光滑,不能残留建筑垃圾;车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无影响货物装卸的构件,并保证装运作业时不发生永久性变形。 4.6.2 3轴车辆的车厢长度应不大于5600mm;4轴车辆的车厢长度应不大于6500mm。 4.6.3 车厢内板材料应采用高强度钢板,抗拉强度不低于700MPa。 4.6.4 车厢后厢板锁紧装置应符合QC/T 29015的规定,锁紧可靠,动作灵活,工作时无干涉、卡滞现象。 4.6.5 液压系统应符合QC/T 825 的要求,液压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 4.6.6 建筑垃圾车应安装车厢顶部密闭装置,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密闭装置应安装可靠,密封良好,当车辆前行、转弯、紧急制动或行经颠簸路面时,不应遗撒建筑垃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