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明确委派财务人员的职权利,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在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集团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派驻到下属企业、控股公司等单位担任财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所有财务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管理、选拔、考核、解聘等;

第三条:委派的财务人员负责组织所在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分析和决策;

第四条:集团依照本管理条例对委派的财务人员进行专项管理;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作为所在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一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职权

第五条:委派的财务人员作为集团派驻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必须积极配合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委派的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相关的各项财税法律、法规;贯彻集团财务制度及工作开展等;

2、建立、健全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3、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代表集团行使财务监督权,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若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集团财务制度的行为,应当督促企业纠正,情节较严重的应及时向集团报告;

4、参与企业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及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5、参与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6、组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决算工作;对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7、审核、控制企业所有成本、费用支出;

8、筹措企业经营运作资金,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9、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全面建立财务预警机制,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10、协调企业与金融、财税等外部单位的关系,为企业的经营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1、做好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积极向集团及所在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方案与建议;

12、加强企业财务、仓管、统计等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综合素质、协助企业不断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3、不得泄露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等资料;

14、集团要求的其他工作,及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管理与考评

第七条: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地点在被派驻企业,办公场所由所在企业提供;委派的财务人员须遵守所在企业的作息时间安排,及其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委派的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费用由所在企业负担;

第九条:为保持委派财务人员的独立性,和知识面及工作能力的均衡性,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委派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任期不超过五年,集团将根据管理的需要及委派财务人员的表现,在下属企业之间或下属企业与集团相关部门之间安排一定的比例轮岗。

第十条: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评,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及集团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企业财务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

3、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

4、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5、企业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现金使用、资金周转、应收款回笼等;

6、企业成本、费用控制情况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7、每月财务分析报告完成质量,包括分析报告所提方案的针对性、适应性及可操作性;

8、委派财务人员自我学习情况、工作责任心及团队精神等情况;

9、对企业仓管、统计等人员培训情况;

10、企业财务预警机制的执行情况;

11、企业重大事项主动报告情况;

12、企业重大决策的参与和表现情况;

13、其他需要考核的项目。

第十一条:集团办公室与所在企业总经理对委派财务人员的考评有补充权,和任免建议权。

第十二条:企业对委派财务人员的工作,有向集团投诉的权利,集团财务部及办公室负责接受企业的投诉及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在任职期内经考评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等;

第十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工作有突出成绩的,集团给予表扬和奖励;工作失职的,集团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工资及福利

第十五条:委派的财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体系内容如下:

1、委派的财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集团财务部统一规定;

2、委派的财务人员的工资标准由集团参照其所在企业同级别人员工资标准制定,每月由所在企业根据集团财务部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3、严禁委派的财务人员在所在企业领取任何超出上述(1)、(2)条所规定的工资性收入或其他现金收入;

4、委派的财务人员不得参与所在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

5、委派的财务人员的年终奖由集团办公室、财务部考核评定;

第四章离任与交接

第十六条: 委派的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等,须经集团批准后接以下程序手续:

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等;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

2014年8月30日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定稿)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实现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识别重要岗位,明确重要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其能力要求。确保公司四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 3.定义 3.1重要岗位:指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和关键作用的岗位。 4.职责 4.1企业管理部负责识别重要岗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予以协助。 4.2人力资源部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办证、复审、技能考核工作。 4.3各单位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协助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和技能考核工作。 5.管理规定 5.1重要岗位分类 5.1.1特种作业岗位 5.1.2关键岗位 a.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b.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的岗位。 c.其工作改进能带来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1.3企业管理部在相关单位的协助下识别和评审重要岗位,并编制<重要岗位明细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a.人力资源部识别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岗位; b.生产技术部识别各单位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c.安全环保部识别各单位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或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设备管理部识别各单位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2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 5.2.1特种作业人员

a.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b.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5.2.2关键岗位人员 5.2.2.1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人员 a.熟悉本岗位产品、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b.了解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掌握品质管理的基本知识。 c.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异常调查、分析和改进等能力。 5.2.2.2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岗位作业人员 a.熟悉其《岗位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 b.了解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具备环境因素、法律法规识别能力。 c.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能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通过工艺改造等方式实现公司的节能减排。 5.2.2.3重大风险、不可容许风险所在岗位作业人员 a.熟悉其《岗位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 b.了解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备危险源、法律法规识别能力。 c.职业健康/安全类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掌握本岗位规程、标准、规范和应知应会的安全防护常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知识培训。 d.具有较强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有预防、处理事故的经验。 5.2.2.4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关键性岗位人员 a.具备一定的计量知识,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相关校准规范。 b.能解决计量工作过程中的测量疑难问题。 c.了解GB/T19002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掌握计量管理的基础知识。 5.2.2.5安全管理人员 a.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b.掌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的基本原理,熟悉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和事故管理的主要知识。 c.了解安全系统学、人机工程学、安全心理学、通风、防尘的基础知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原则及技术理论。 d.具有管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经验。 5.2.3各单位应将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及其职责和权限写进其《管理岗位说明书》或《操作岗位说明书》。 5.3培训考核

应用文-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我国会计委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摘要: 委派 在我国实行以来,对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适用范围及具体操作中,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我们要不断探索,充分利用它的优点,继续改善我国企事业单位财务 状况。 \xa0\xa0\xa0\xa0\xa0\xa0\xa0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会计信息;问题;对策 \xa0\xa0\xa0\xa0\xa0\xa0\xa0 会计工作在国民 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经济 的 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日益严重。会计委派制是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当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中正在探索的一个比较有效的方法。会计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 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本文试从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 \xa0\xa0\xa0\xa0\xa0\xa0\xa0 一、我国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现状 \xa0\xa0\xa0\xa0\xa0\xa0\xa0 1985年我国的部分地方就进行了会计委派制的 ,成立了会计服务公司;1998年,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指出,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也可以试行会计委派制,从此拉开了会计委派制广泛施行的序幕。从近几年的实施情况看,会计委派制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职能、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遏制腐败等方面达到了一定预期的效果。 \xa0\xa0\xa0\xa0\xa0\xa0\xa0 1.我国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形式 \xa0\xa0\xa0\xa0\xa0\xa0\xa0 从我国各地会计委派制的推行实际情况看,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三大类。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委派。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主要可概括为“直接管理”和“财会集中制”两种形式:“直接管理”形式是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委派会计人员;“财会集中制”形式是在基层区、县、乡(镇)成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服务和监督管理融为一体。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二,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主要也可以归为三种形式,即:委派财务总监、委派会计负责人和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等。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三,对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 的会计委派。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委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派会计主管人员;二是集中核算。 \xa0\xa0\xa0\xa0\xa0\xa0\xa0 2.我国实施会计委派制取得的明显成效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一,实现了会计工作相对独立化。会计委派解决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会计人员责任心,可以避免各种干预,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和推动廉政建设,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xa0\xa0\xa0\xa0\xa0\xa0\xa0 第二,实现了单位行政领导权与会计监督权的分离和制约。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派出会计人员要对派出部门负责,所以能够准确、及时、真实地将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真实财务 向委派者汇报,使其及时准确把握全局,从而为国家宏观调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

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 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

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第九条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 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第十条被委派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主持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2、对集团本部负责,根据集团本怒的指令和要求主持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工作,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员工管理办法 目录 1.员工守则·················································································2 2.员工职责·················································································3 3.工资与奖励··············································································11 4.处罚制度·················································································12 5.员工考核办法···········································································14 6.员工培训 (21) 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倡导树立“团队”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员工守则 1.按时上下班,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工作期间不得有吃零食、打扑克、干私活、扎堆聊天,长时间接打电话,玩 手机游戏等脱岗、漏岗、窜岗及离开工作区域或擅自换班行为. 3.工作期间不准擅自拿代币打游戏,不准送人情币,不准给客人指台及克扣客 人钱、分、币,不准赊分、私自赠分、补分,不准向顾客索取财物和接受客

财务人员规章制度

财务人员规章制度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校区后勤财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后勤办)的财务管理,明确财务操作的相关流程,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办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二条在后勤办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南校区后勤办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及时处理并解决日常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保证后勤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负责后勤财务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整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南校区发展规划,负责后勤办财务预算执行的跟踪,协助主管领导完成预算的审批、报销、核帐等相关工作。第六条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增收节支。 第七条配合学校财务处做好购销合同款的申报程序等相关工作,负责开启南校区借款凭证和拨付款凭证,协助学校财务处管理好相关财务支出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相关合同要求,认真按时完成对物业管理、商业网点的房租、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或收缴工作。

第九条按照领导需求,出具相关财务数据,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十条负责我办全体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财务报帐流程 第十二条南校区后勤管理办的财务审核严格执行“一只笔”的程序,以保障财务工作的有序、完善。 第十三条各预算项目严格按照所列用途使用,分清资金渠道,不得造成资金使用上的混乱无序。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使用预算经费时,先需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然后方可使用,预算经费的使用必须做到:先申请、后使用。 第十五条预算经费使用后,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在发票被面需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以证实该经济业务的属实、有效。 第十六条在相关单据粘贴好后,由财务人员按照该项经济业务的归属开具华南理工大学校内付款凭证,交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南校区后勤财务办的公章,最后交由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预算经费使用后,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应按规定办理暂借款手续,在借款单上,应写明借款理由并签上借款人姓名,交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参照相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财务人员信息保密规定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全)

集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办法 概要: 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管理根据集团所投资的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因地制宜,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条集团财务部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评价权利,保留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招聘、 薪资待遇、级别设定、人事任免提名权,日常行政管理由派驻子公司负责。集团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 业务管理主要通过设立标准,并加强培训、检查、监督完成。 第三条集团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清单管理,包括:根据管理授分权事项汇报清单、财务述职清单、及负 面清单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当地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制,属于派驻子公司的核心班子成员,并可有条件的参 与驻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计划,作为对优秀财务负责人的激励。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及相关的费用标准由集团财务部提议,经董事会确认,由子公司 承担发放。 总之:本管理办法,通过分类设定,更侧重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的实效性和有用性。并引入清单管理模式,管控主要风险点。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保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子公司正确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所在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降低风险,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公司或对其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招聘,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子公司中担任财务第一责任人职务的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等。 第四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储备、提名和业务管理由集团财务部负责。子 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其所在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及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二章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选聘和委派 第五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需要明确的8个问题

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需要明确的8个问题 摘要:对国有实行委派制度过程中存在的是否可以取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委派人员如何定位、管理机构设置、委派人员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升迁、委派制的依据、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和稽查特派员的关系进行逐一剖析,指明了存在的,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解决;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在中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已在全国多个省、市逐步推开,国有企业也在积极搞试点。国有企业委派制主要有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企业内部委派制等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如何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肃对待,谨慎操作,及时解决好面临的诸多问题,以保证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 1、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是否可以取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原有的监督体系仍应保留。目前国有企业的的财务监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监督,即政府监督和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等代

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监督,是指以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等人员为主体的,依法对企业内部各级单位实施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毕业论文 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并且需要加强。首先,实行会计委派制不能忽略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外部监督力量。会计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政府的监督职责,但财务总监毕竟人单力薄,远非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督力量所能比。内部委派会计人员虽然人多,但仅停留在总公司的高度对内部二级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只有政府监督才能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整个国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实行委派制也不能代替社会监督。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只能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恰恰是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一个有力监督。通过审计,能够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防止其与企业违法人员同流合污。同时,社会监督的审计结论也是对委派人员,特别是财务总监工作的一个正确评价,这为上级委派部门考核提供了依据。其次,会计委派制也不能代替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会计和审计是两种各司其职的工作,是无法相互替代的。虽然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具有审计的监督职能,但内部审计不仅可以行使正常内部监督,同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南京市***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整体利益,加强集团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明确其责权与工作关系,根据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方面独立。 1、人事关系独立。 (1)公司对财务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任命 或委派,其中全资子公司由集团直接任命,控股子公司由集团 委派,按企业的相关制度聘任。 (2)未经集团批准,下属企业不得聘任或解聘委派财务人员。 (3)下属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所属企业财务 人员。 2、经济关系独立。 (1)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及补贴、社保等福利由集团决定,并 由集团财务部及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被派驻企业负责发

放。 (2)委派财务人员只能在其服务企业报销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 管理性费用,报销时需写明执行的具体业务时间、地点并有证 明人、原始单据齐全,以便作为集团内部审查的依据。 (3)委派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派驻企业获取或接受其他经济 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也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以外的 其他职务。 (二)双重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部的垂直管理与领导,行政上接受派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管理与领 导,同时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授权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实行授权管理,管理权限由集团董事长授予。 (四)目标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子公司南京***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 (一)职责 1、集团董事长。 (1)任命、决定委派财务人员;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晋升机制,打造一支讲诚信、精业务、勇创新、担责任的中高层管理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公司行政下文为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聘任的除经营班子成员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相关结果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党支部:负责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廉洁考察及管理监督。 2.2管理原则 2.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聘任 3.1 甄选渠道:当出现中高层管理岗位空缺时,先从公司内部晋升,再从外部引进。 3.2 聘任必要条件 3.2.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职业素养好,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执行能力。 3.2.2 原则上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未达学历标准的,需研修相关学历认证。 3.2.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善于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2.4 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3 选聘办法包含内部晋升和外部招聘。 3.3.1内部晋升流程: 3.3.1.1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岗位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及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并公示拟招聘的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 3.3.1.2初步筛选: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任职资格的硬性要求进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会计队伍,为企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1.财务会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企业内部需要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部门,由企业财务部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该部门的财务会计工作。 2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 (1)财务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财务部与财务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部设置。 1.财务部应配备负责人。 2.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四条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3.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 (2)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保守秘密,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三章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管理 第五条会计核算制度。 1.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

会计委派制度参考

建工集团公司会计委派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国有出资人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会计核算,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代表国有出资人直接向所属单位委派各类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受派单位的双重领导下负责组织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并对受派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招聘、选拔和推荐,并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等部门依照集团公司办事程序、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任、定岗、定薪、考核等。 第四条委派会计进入受派单位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委派会计适用于集团公司事业部、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及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委派会计的单位。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形式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会计委派依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

三种形式: 一、委派财务总监。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既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又行使总会计师职责。该形式适用于事业部及规模较大的全资、控股子企业。 二、委派财务主管。指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聘任,向受派单位委派财务主管(包括财务处长、部长、科长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监督。该形式适用于小型企业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委派财务主管的单位。 三、集团公司财务部统管的委派会计。指集团公司财务部实行财务人员统一委派,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单位,直接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该形式适用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薄弱的事业部、分公司或全资企业。 集团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企业,该单位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具有以下职责: 1、负责对委派会计选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名财务总监、主管及统管会计后备人选; 2、进行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指导和监督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对 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委派会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 4、监督、检查委派会计的工作,定期组织对委派会计进行考核;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 管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 豫园商城 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2020年4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 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 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 (一)层层委派的原则 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 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 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1 2020年4月19日

管理制度-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使用等管理工作,形成和发展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1、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项目公司总经理(主任)助理、项目公司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行政人员; 2、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项目公司财务总监、工程师、集团公司审计师及以上职务的技术人员。 二、管理方式 1、学习教育——集团公司将从实际出发,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学时事政治,学政策法规,学新技术、新知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专业强、能打硬仗的骨干队伍。 2、重点培养——集团公司将对有事业心、有工作能力、有工作业绩、有发展前途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定向培养,采用关键岗位、重要职务的实践锻炼,境内外深造学习等形式,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脱颖而出,堪当重任。 3、考核使用——根据“德、能、勤、绩”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资产经营部、计划财务部、总师室等,负责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年一次考核,业绩优秀者,给予提升、重用。反之,则给予降级、降薪、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三、管理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由集团公司总裁室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任程序 1、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包括提拔使用),除由集团公司主席、总裁提名外,也可由所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其进行考察并写出考评报告,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总裁签发聘任书。 2、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包括提拔使用)设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所在项目公司或职能部门写出查评报告,提交集团公司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正式聘任事项。 3、高级管理人员每两年聘任一次。 五、交流制度 1、为了更好地发掘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促进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为其提供优良的发展机遇和平台,以适应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的对象为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的具体安排由集团主席办公会议作出。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签报单 高级管理人员晋级转正审批表

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一、财务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经营核算管理,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 金。 4、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负责。领导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真执行财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审核重大财务事项,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工作岗位及职责 1、财务经理: 1.1负责制定公司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制定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3负责审核记账凭证、管理总账,按时编制报表。 1.4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1.5督促、指导和支援本部门人员工作。 1.6组织公司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库存现金等的盘点工作。

1.7完成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2、会计 2.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制作记账凭证、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2 协助财务经理编制财务报表,分析公司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2.3核算企业成本,按照财务制度结转销售收入、成本,核算企业利润。 2.4负责固定资产及公司其他资产的账务管理,并定期协同有关部门清点资产。 2.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6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3、出纳 3.1管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依照银行规定的结算种类、原则和方法,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3.2及时查核银行存款余额,杜绝签发空头支票。 3.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3.4负责日常财务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3.5负责核对银行未达账项。

会计委派制度

海南昌润集团公司 会计委派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监督约束机制,深化财务体制改革,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核算,充分发挥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集团公司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财务会计人员,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对派出会计进行管理的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计委派制度的适用范围 会计委派制度的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有下属企业。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所有财务会计人员(以下简称为委派会计)均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 二、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管理 委派会计直接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由集团财务部具体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工作的管理和考核,集团公司财务部有对委派会计招聘、任用、晋级、奖励、处分的建议权和否决权。委派会计在集团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受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对受派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委派会计的考勤由受派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的聘用及任命 委派会计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依照集团公

司办事程序、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委派的各级会计人员的进行考察、聘用、任命、定岗、定薪、考核等。其中下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出纳由集团直接委派和任免,其余岗位的财务会计人员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与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相关岗位的应聘人员的考察和作出聘用意见,在将聘用申请报告上报集团审批后,方能聘用上岗。 会计委派实行回避制度。受派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和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其受派单位会计机构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不得自行任命或聘任任何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委派会计的薪酬、奖金及福利 委派会计的薪酬、晋级由集团公司决定,并在集团审定后由受派企业发放。委派会计的所有奖金及福利均必须上报集团审批后,受派单位方可发放。未经集团审批核定,任何财务人员均不得在受派单位领取任何奖金、工资,不得接受受派单位发放的任何其他报酬和实物。 第六条对委派会计实行集团和受派单位双重考核,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的组织下,由集团财务部具体负责集团定期对委派会计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考核其是否称职。集团公司财务部的考核为主,受派单位考核为辅。委派会计由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受派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公正处理的,委派会计有权向集团申述。 第七条委派会计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时各受派单位委派会计实行相互轮换制。委派会计任职期间不得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建议,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被撤换、调离、解聘的委派会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委派会计应担负起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利益的职责。不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 (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 (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 第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 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 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 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 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 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 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 第七条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 第八条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 第九条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 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 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 3、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将建议名单报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党组会研究决定; 4、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主办,会签人力资源部后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财务外部管理制度

青岛利和萃取科技有限公司 财务外部管理制度 总则 为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 基本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保证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合理筹措和有效使用资金,为生产经营服务,为企业生产发展服务,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及考核工作,降低成本,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充分发挥财务的综合监督职能,监督企业各项经济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基础管理 原始记录管理 原始记录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见证,也是经济核算的基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资收发、成本费用发生、资金进出等各环节都要及时、准确地填制报销单。报销单的内容要与所附单据相符例如金额等。

青岛利和萃取科技有限公司 所附单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必须持正规发票报销,发票应具备付款单位(本公司)、日期、收款单位章、付款内容以上并保证清晰可见,报销人要对发票的真伪负责。不得用收据(行政事业收据除外)、白条报销。 3.2.1报销制度管理 本着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月的费用需要在当月报销。要报销的员工需在本月25日前将付款前的程序走完(程序:1、将原始发票在粘贴单上粘贴整齐。2、交财务部审核签字。3、经副总经理签字审批。4、财务确认、复核和领款人签字后付款。) 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后,各有关经办人都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制费用报销单,并按规定审批、传递、反馈。 3.2.2周付款计划 各部门周六将周付款计划报财务部,无周计划,财务部有权拒不付款。 3.2.3财务付款申请表、借款单在2000元以内报副总经理签批,2000元以上报董事长签批。 3.2.4借款需一个月内结清,否则,在工资中扣除。 3.2.5外部采购等发生的费用,代为提供货物或服务方领取款项的,需提供供货或服务方书面委托书,如果没有财务部拒不付款。 3.2.6差旅费报销 青岛利和萃取科技有限公司 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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