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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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
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26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2013)鲁执三他字第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能够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

假如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关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请你院按照此法律规定规范处理,向当事人释明有关
程序救济措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一、本答复制作背景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华银公司因借款纠纷,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01]铁中初字第2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华银公司向开原信用社支付借款1300万元本金及利息。

铁岭中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向执行人员声明对第三人金鼎公司享有债权,并出示了1999年4月21日华银公司与金鼎公司均盖章的欠款“认定书”。

“认定书”载明:金鼎公司欠华银公司3007万元。

铁岭中院执行人员于2001年9月22日,向本溪金鼎公司的南方分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

同日,该院又下达裁定书,查封了金鼎公司的南方公司的房产及汽车一辆。

裁定书中将金鼎公司南方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并称“责令被执行人于2001年10月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金鼎公司南方公司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其正式书面异议提出时间是2001年11月1日)。

为此,执行人员10月29日冻结了金鼎公司南方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并于31日划走(此后又曾划拨150余万元)。

当时南方公司总经理对执行人员说:“我们承认有这笔债务,但是得让我们与华银公司把帐兑好。

因为在“认定书”形成以后,我们曾给过500万,这里面有变化。

”随后,为公正执行,铁岭中院发函责令金鼎公司、华银公司双方兑帐。

兑帐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华银与金鼎分别向法院报告了自己的意见,华银的意见基本上是复述原“认定书”的内容,但承认金鼎已还500万。

而金鼎公司则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意见,认为经兑帐,华银向金鼎投资2630万元,应获投资收益430万元,金鼎已经全部返还,而且金鼎公司向华银多支付679万元。

2004年8月17日,金鼎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要求对双方账目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执行是否正确。

但申请执行人坚持以“认定书”为准,如审计只能针对“认定书”形成以后的账目进行。

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 副本

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 副本

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卢湾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五庭。

附件:《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前,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答: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可以扣减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如被保险人取得第三者赔偿后,对保险人隐瞒情况,导致保险人仍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者重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二、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如何处理?答:《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请求权的法定转移。

给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通知第三者。

第三者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应当根据通知到达的情况分别处理。

通知到达前,第三者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属善意清偿,可以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金。

最新整理追偿权答辩状范文.docx

最新整理追偿权答辩状范文.docx

最新整理追偿权答辩状答辩人:袁某,男被答辩人:张庆伟,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张某提起追偿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主张的债权于 9月27日经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洛民终字第×号终审判决产生并已履行完毕,至 12月5日起诉时止,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任何权利,答辩人也未作过任何承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被答辩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其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假如本案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延丁负主要责任,但是这种主要责任不能简单的认定为重大过失,所以原告张某不可以向袁某追偿。

本案中原被告系雇佣关系,雇主张某要求袁某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行政上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和民法上的重大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责任和过失混为一谈,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并不能证明袁在驾驶过程中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

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通常为“一方”,实际上包含了司机和车主混合责任,不可以片面地理解为司机的单独责任。

如果仅仅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行政责任,来划分民事过错是错误的。

因此本案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袁负主要责任而要求其赔偿张的损失。

三、假如被告袁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张享有追偿权,具体的赔偿数额也是按比例承担。

依据我国的民事理论,雇主和雇员承担责任的分配是根据其经济状况决定的。

最高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6年3月13日〔2005〕执他字第1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开原市农村信用社、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辽宁华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一案的疑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本案执行法院在向第三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同时,即裁定将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并查封其财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二、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

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三、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为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中已经责令双方兑账及当事人提出审计要求的实际情况,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双方的全部往来账目进行逐笔核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并经三方共同认可,最终审核确认后,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鉴于该案各方反映强烈,审核确认宜由你院组织进行。

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核确认应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均认可的法律关系和一致记载的账目为准。

经核对确认,如双方账目记载一致的部分说明不欠款,则应撤销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如说明欠款,则可以在执行标的额范围内,予以执行。

对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按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所投入的本金应予以返还的原则把握。

诉讼和索赔事项询证函的答复

诉讼和索赔事项询证函的答复

诉讼和索赔事项询证函的答复
当涉及诉讼和索赔事项的询证函的答复时,需要以一种严谨和专业的态度来处理。

首先,需要确认收到的询证函的内容和要求,并且理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在回复时,应该清楚地陈述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且确保回复中的陈述准确无误。

此外,还需要注意回复的语气要客观和中立,避免使用过于情绪化或具有攻击性的言辞。

在回复中,可以首先表达感谢对方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并且承诺会认真对待并尽快回复。

然后,针对询证函中的问题逐一进行回复,确保回复内容清晰明了,不留任何歧义。

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先前的协议可以作为依据,也可以在回复中进行引用并解释相关内容。

此外,需要在回复中展现出对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愿意配合的态度,同时也要坚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有必要,可以提出进一步沟通的建议,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最后,需要在回复中表达出愿意配合调查或者提供进一步信息的意愿,以展现出诚信和合作的态度。

总之,回复诉讼和索赔事项的询证函需要以一种专业、客观和合作的态度来处理,确保回复内容准确、清晰,并且展现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愿意配合的态度。

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
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民二他字[2002]第32号
发布日期:2002-11-22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1.本院2002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第二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

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公告)。

2.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或“已经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3.09•【文号】法〔执〕明传〔2007〕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破产和解后以破产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答复(节录)法(执)明传〔2007〕10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方科技公司)破产案件后,你院继续执行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科软件公司)诉圣方科技公司一案问题,我院曾向你院发出法(执)明传〔2006〕48号明传,要求你院撤销执行裁定。

后你院又报来《关于执行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的情况汇报》,认为应当继续执行,并请求我院进行协调。

经研究,答复如下:牡丹江中院破产案件终结,是因为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债务人圣方科技公司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了债务,破产原因消除。

经破产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中科软件公司参加了破产程序,依法应当受该和解协议的约束。

破产和解是债务人破产再生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其法人资格仍存续,但不再承担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此,当时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参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应作此理解。

此种情况下圣方科技公司未被宣告破产,并保留主体资格,这一点不能成为你院恢复执行的理由。

在牡丹江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你院应当裁定对圣方科技公司的执行终结。

关于中科软件公司权益的保护问题。

首先,依和解协议中科软件公司应当受偿的款项,据反映现由长沙中院为执行以中科软件公司为债务人的案件,而予以冻结。

如该款项解冻,则可通过破产清算组领取。

其次,终结对圣方科技公司的执行,并不妨碍其按照你院判决第二项,对同案中另外二被告质押给中科软件公司的共1.8亿元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追偿权答辩状

追偿权答辩状尊敬的法院:我系xxx(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特以本答辩状向贵法院提交如下关于追偿权的答辩意见:一、案件背景及事实经过本案系原告xxx要求追偿的民事诉讼案件,现将案件的背景及事实经过如实陈述如下:1. 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在此陈述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约定的服务、价格、质量标准等)。

2. 被告依约提供了相关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质量标准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3. 然而,原告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并要求追偿。

4. 被告对于原告的解除行为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的解除理由不合理、不充分。

二、追偿权的法律适用及合同履行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XXX条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XXX条的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原则上应当退还由对方支付的已经履行的义务,同时赔偿对方已经付出的合理费用。

据本案所涉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因此,被告享有合同解除后的追偿权利。

三、对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进行驳斥针对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本答辩意见对其进行如下驳斥:1. 原告所述的解除理由不确凿,且与合同约定不符。

详细阐述驳斥点一。

2. 原告解除合同的要求违背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详细阐述驳斥点二。

3. 原告对被告的服务品质没有提出合理的告知和要求。

详细阐述驳斥点三。

四、被告追偿权的主张及依据鉴于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追偿要求及上述驳斥理由,被告特向贵庭提出追偿权的主张如下:1.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要求不予支持,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应付金额。

2.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列举费用)。

3.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法律依据和答辩意见,本答辩状要求贵庭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 宣判原告赔偿被告依约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追偿诉讼流程

追偿诉讼流程追偿诉讼是指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诉讼途径追回其应有的债权。

在我国,追偿诉讼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起诉阶段1. 准备材料:债权人首先应准备好起诉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收据、欠条、银行流水、专家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其债权的合法性和被追偿人的违约行为。

2. 起诉状提交:债权人将起诉状及上述证据材料等一并提交至人民法院。

起诉状需详细陈述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依据,确保表述清晰明了。

3. 立案审查: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定形式和法院受理条件,将立案,并向债权人发出立案通知书。

二、开庭阶段1. 召开庭前会议: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能召开庭前会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出庭准备的事项和证据交换等相关程序。

2. 举证辩论:双方当事人在开庭时应互相提出证据,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辩论,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真实、合法的证据能够被采纳。

3. 调解和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积极调解双方当事人,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如无法达成和解,将依法进行庭审,债权人应当全面、详细地陈述诉讼请求,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判决阶段1. 审判程序:法院根据庭审过程和相关证据,依法判断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判决书中将明确债权人应被追偿的金额及相关法律责任。

2. 判决送达和执行: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债权人可根据判决书获得的追偿权对被追偿人进行执行。

如被追偿人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执行阶段1. 执行申请: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对被追偿人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中需详细陈述执行事项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请书等。

2. 执行裁定和执行过程:法院对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执行裁定。

执行过程中,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查封、冻结被追偿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等,直至债权人获得应有的债权。

追偿诉讼流程的完成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法院的各项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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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5月8日
【2009】执他字第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
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
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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