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现状及展望
检察院季度工作总结8篇

检察院季度工作总结8篇篇1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本季度,我们在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全面推进业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现将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检察业务工作本季度,我们共受理各类案件XX件,其中刑事案件XX件,民事案件XX件,行政案件XX件。
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认真审查案件材料,确保案件质量。
同时,我们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刑事检察方面,我们重点打击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批捕犯罪嫌疑人XX人,提起公诉XX人。
我们还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爱和帮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在民事检察方面,我们重点关注了涉及民生领域的案件,如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
我们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行政检察方面,我们重点关注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队伍建设本季度,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队伍建设。
我们通过开展主题教育、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检察人员的纪律教育和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
三、党风廉政建设本季度,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
我们通过开展廉政谈话、组织观看廉政教育片等方式,增强检察人员的廉政意识。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各项廉政纪律,确保检察人员清正廉洁。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我们的案件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加强案件审查和把关。
另一方面,我们的队伍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篇1一、引言本次调研工作旨在深入了解当前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实地考察等,以全面获取相关信息。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1. 问卷调查:我们设计了一份详细的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工作难点等方面。
调查对象包括基层检察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高层领导,以确保调研结果的全面性。
2. 访谈:我们选取了多位具有代表性的检察官,进行了深入访谈。
访谈内容涉及检察官的工作体验、职业发展、以及面临的工作压力等方面。
3. 实地考察:我们选择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办公环境、办案流程、以及检察官的工作表现等方面。
三、调研结果1. 工作现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检察官对工作充满热情,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然而,也有部分检察官反映工作压力较大,工作负担较重。
2. 工作难点: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检察官面临的工作难点主要包括案件复杂、证据难以收集、以及程序繁琐等方面。
这些难点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工作需求:针对检察官的工作需求,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
结果表明,检察官在业务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
这些需求对于提高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改进措施针对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减轻工作压力:通过优化案件分配机制、加强内部协调沟通、以及推行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业务培训:针对检察官在业务能力方面的需求,开展定期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
3. 提升沟通能力: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加强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升检察官的沟通能力。
4. 强化心理素质培养:针对检察官面临的职业压力,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活动,增强检察官的心理承受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本次调研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提高检察院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8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8篇篇1一、引言本次调研工作旨在深入了解检察院的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以及深入访谈等方式,我们收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整理。
现将调研工作总结如下,以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二、调研基本情况本次调研从2024年5月开始,历时3个月,涉及全国范围内10个不同地区的检察院。
调研对象包括检察院工作人员、相关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调研内容涵盖了检察院的工作流程、案件处理、队伍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多种方法收集资料,包括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深入访谈等。
通过这些方法,我们获得了大量关于检察院工作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分析和总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调研发现的问题经过深入分析和整理,我们发现以下问题:1. 工作流程不够高效:部分检察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环节繁多、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当事人权益。
2. 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些检察院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岗位人员短缺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院的整体工作水平。
3. 社会评价有待提高:个别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不细的问题,导致社会各界对检察院的信任度有所降低。
四、建议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措施:1. 优化工作流程:建议检察院对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2. 加强队伍建设:建议检察院加大对人员素质的提升力度,通过培训、引进等方式补充人员短缺岗位,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3. 提高社会评价:建议检察院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办案,细化工作标准,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五、结论与建议本次调研工作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检察院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宝贵资料。
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队伍建设以及提高社会评价等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检察院在工作效率和整体水平上实现进一步提升。
2024年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检察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
2024年,我院在充分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结合实际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和形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1. 培训内容丰富多样本年度,我院积极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精心确定了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理论、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涵盖了全院各个职能部门和各个行政层级的人员。
培训课程不仅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还注重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使参训人员能够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2. 培训形式多样化本年度,我院开展了面对面培训、远程培训、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面对面培训通过邀请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等进行授课,提高了培训质量和实效;远程培训通过视频会议等技术手段,突破了地域限制,方便了参训人员的学习;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既能满足集中授课的需要,又能充分发挥各地检察官的专业特长。
3. 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本年度,我院重视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加大了对干部的培训培养力度。
通过外聘专家、专业学者和内部骨干教师的力量,提高了教育培训师资的水平和素质。
此外,在培养年轻教师方面,我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其能够快速成长并胜任教育培训工作。
4. 培训效果明显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本年度,我院在培训工作中不断注重培训效果的评估和反馈,通过问卷调查、培训成果展示和工作实践等方式,及时了解培训效果,并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
经过一年的努力,参训人员的工作实践能力明显提高,一些检察人员的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1. 资金投入不足本年度,由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增加,教育培训经费有所紧张。
这导致一些高水平、高层次的培训课程无法开展,对师资队伍的培养投入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院将加大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申请力度,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篇一: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执法理念调研报告【摘要】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转变民事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充分履行对民事行政监督职能,使该项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民行工作基础薄弱,传统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满足基层院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关键词】民诉法;检察;执法;理念一、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固守“重刑轻民”观念基层院对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固守“重刑轻民”观念,民行检察部门地位不够,民行业务被“边缘化”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
基层民行业务的边缘化导致民行干警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长期以来基层院民行检察职能是从原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性规定延伸出来,只能是发现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单一抗诉的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
(三)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轻忽程序性监督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等诸多原因,基层民事检察长期以来偏重于实体性监督,而相对轻忽程序性监督。
轻忽程序性监督,使得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走入实体性监督长期陷入的成效差的困境,降低了监督的成功率。
(四)“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理念基层检察院存在以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再审检察建议被采纳数作为衡量民行工作成绩好坏的唯一标准的“唯办理抗诉案件论英雄”的传统执法观念。
(五)以“以监督者自居”的执法理念基层民行检察在执法监督中相对缺乏一些合作理念,与法院之间缺乏协商、沟通和交流,民行检察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更有甚者以监督者自居,居高临下,对法院审判工作动辄指手画脚。
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监 督 过 去 . 我们 简 单将 行 政 检察 和 民事检 察 归 并 在一
起 。 之 为 民事 行 政 检察 。 实 上 。 者 之 间有 着 本 质 称 事 二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目前 和 民事 检 察 工 作 合 并 在 一 起 . 没 有 独 立 开展 , 来 开展 工 作 时要 注 意 以下 几 个 问题 : 将
、
开 展 行政 检 察 工作 的 必 要 性
行 政 检 察 是 检察 机 关 基 于 行政 诉 讼 和 行 政诉 讼 有 关 的 行政 行 为 的监 督 , 展这 项 工 作很 有 必要 : 开 首先 . 构 建 和谐 社 会 、 动 三项 重 点 工 作 的 深人 对 推
开 展 是非 常 有 必 要 的 .它 通 过 受 理群 众 反 映 的 和 行政
问题 目前检 察 机 关 一 些部 门履 行 职 能 时 和行 政 机 关 关 系 紧密 . 他们 也 都 开 展 了相 应 的联 系 活 动 . 比如 侦 查
监督 部 门开 展 的 和行 政 执 法 机关 相 衔 接 的活 动 .反 渎
权 力 的 监督 .这 样 才体 现 中 国宪 法 建构 下 检 察 权 对行
关 于 行 政 检 察 工 作 的 几 点 思 考
文◎ 田 凯
I 政 察是 检 机 对 政 讼 为 及 行 检 ,指 察 关 行 诉 行 以 和 T j J
政诉 讼 相 关 联行 政 行 为 开展 的 专 门监 督 活 动 和 检 察机 关 对 刑事 诉 讼 、 民事诉 讼监 督 一 样 . 察机 关 作 检
的区 别 .二 者 合 并一 起 开 展 工 作 既不 利 于 民事检 察 的
发 展 . 不 利 于 行政 检 察 的发 展 为 有 利 于 开展 行 政检 更
职业生涯规划书(检察官)
————职业生涯规划目录目录 (Ⅰ)前言(职业规划流程图) (1)一、自我人生,总体规划 (2)二、我眼中的自己,自我评估 (2)(一)健康状况(二)个人爱好及习惯(三)性格特征(四)在他人眼里(五)情商表现(六)霍兰德职业倾向测试三、我的就业方向和环境 (6)(一)法律现状有喜有忧(二)法律职业前景乐观(三)准备从事法律职业应努力的方向四、展望我的未来,具体人生目标与实现途径 (11)五、给自己打打气,结束语 (12)前言职业是人的第二生命。
进而,在学习生活中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做审慎的思考与认真的规划,不仅可以帮助自己更加充分地了解前方的道路和目标,同时也将带给自己继续前行的勇气和信心。
前苏联作家尼·奥斯特洛夫斯基说过: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
一个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他回首往事的时候,不因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因碌碌无为而羞愧……我也希望在未来,当我回首我的青春,我所走过的路,我能拍着胸口对自己坚定地说:我不后悔!我的职业生涯规划流程图见图1:一、自我人生,总体规划周总理小时候就树立了“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人生志向,并以此为目标不断的努力奋斗,最后实现了自己的理想。
这深刻地体现了崇高志向对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导向作用。
我从小就受到了父母良好的教育,树立了崇高的人生志向。
曾经的我立志做一个戎马倥偬的军官,但和平时期的军人注定要和心爱的军装说再见。
现在,我走出了心爱的军营,重新规划我的人生,我未来的职业,立志成为法律应用类的成功人士!二、我眼中的自己,自我评估(一)健康状况身体健康,体质好,平时很少患病,更无重大疾病。
我没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日常的作息都很正常,平时喜欢运动,尤其擅长乒乓球和羽毛球,使自己的身体保持最佳状态,时刻都精力充沛。
(二)个人爱好及性格习惯1.个人爱好1)运动方面:乒乓球、羽毛球、篮球、游泳、养生锻炼、养生操、跑步和爬山。
2)文艺方面:阅读各类书籍、欣赏各类音乐和旅游。
行政检察工作经验总结
行政检察工作经验总结一、引言行政检察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旨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行政法治。
我在行政检察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总结与反思,我认为以下几点是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经验。
二、理论学习与技能提升行政检察工作需要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我在工作中注重学习法律法规、判例和相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同时,我积极参加培训班和学术交流活动,与同行分享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我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案件和疑难问题。
三、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行政检察工作要求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不能偏袒一方,更不能滥用职权。
我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严守法律底线,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在处理案件时,我注重事实查证和证据收集,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同时,我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强合作,共同推动行政法治的建设。
四、注重预防与教育行政检察工作不仅仅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更重要的是预防和教育。
我在工作中注重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规范制定,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培训。
同时,我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进行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五、主动作为与创新思维行政检察工作需要主动作为和创新思维,不能仅停留在被动监督的层面。
我始终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案件查办中,我善于运用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灵活运用法律手段,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同时,我注重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行政法治的发展。
六、注重团队合作与专业交流行政检察工作需要团队合作和专业交流,没有一个人能够完成所有工作。
我在工作中注重与同事的合作,共同研究案件,共同解决问题。
同时,我积极参加行政检察领域的专业交流活动,与同行共同学习和成长。
通过团队合作和专业交流,我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注重情绪管理与自我调适行政检察工作压力大,工作内容繁杂,需要具备良好的情绪管理和自我调适能力。
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探究——以基层院行政检察现状为视角
、
仿, 再到建 国后我 国进行 的社会 主义检察制度 的摸索 和实践 , 直到今天形成 的以抗诉 为主要形式 的检察监 督 体制 , 人们一直在寻找一种有 效的权 力制衡方式来 维 护审判活动 的公正性 , 而检察监督 无疑是最有效 的 途 径之一 。 早 在新 中国成立初期 , 我 国就开始 了行政 诉讼 检察监督制 度 的艰难探 索 。 1 9 4 9年 l 2 月2 0日, 毛主席批 准 了《 中央人 民政府最 高检察署试行 组织条 例》 , 其 中第 3条第 2 款规 定 : ‘ ( 最 高人 民检察署 对各 级司法机关之违法判决 皆可提 起抗议” ; 第 5款规定 :
( 二Hale Waihona Puke 行 政 抗 诉 权 不 完 整
诸 实施 , 有违立 法与司法分离 的权力制衡原则 , 在法 理上也缺乏依据 , 难 以被法 院认 可 , 导致 司法实践 中 检察 院难 以对行政诉 讼进行 及时 有效 的监督 。检察 机关长期难有作为 , 人们便会质疑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存在 的必要性 。 ( 四) 行政诉讼检 察监督 力量相 对薄弱 由于行政案件具有 特殊性 , 现实 中, 行政诉讼 总 是 以原告方 败诉居 多。检察 机关如果 因为原告 的 申 诉 而提 起抗诉 的话 , 就会处于行政权和审判权 的对立 面, 面对强 大的行政权 和独立 的审判权 , 单 凭检察 权 己之力 难 以对 二者形成 有效 的制衡 。在 我 国当前 的政治体制下 , 一些行政机关首长 同时兼任 党委重要 职务 , 如各地市 ( 县) 长一般都兼任 市( 县) 委 副书记 , 公安局长多兼任政法委 书记 , 与检察 机关形成领导与 被领导 的关 系 , 对行政诉讼 中检察院独立行使监督权 造 成极 大 的阻碍 。 此外 , 由于检察机关 的经费 尚未独 立, 仍在很 大程 度上依赖 当地财政部 门供 给 , 且检察 机关 的人事任免 、 编制增减 、 干部升 迁也受到地方 政 府影响甚 至决 定 。 因此 , 在检察机关 经费和人事 都不 能够独立 的情况下 , 让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 中完全独 立地行使 检察监督 , 只能是镜花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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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现状及展望 作者:吴世东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5期
【摘要】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职能从目前看是一项比较新兴的检察业务工作,理论上和法律上都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而且从国际上看,各国也没有较为统一的制度规定。本文分别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与特殊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两个维度对我国的行政检察制度的构建作了展望,并提出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检察机关实际上能够在特殊情况下直接对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
【关键词】行政检察工作 行政检察制度 法律监督 一、关于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 1.行政检察工作的含义 所谓行政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以及对行政机关特定的违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其监督的对象包涵了司法权与行政权两个方面的内容,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 一是宪法和法律层面的规定。《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以及第131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应当说在这里,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督机关,但具体的监督内容方式范围手段和领域等则没有作明确规定,因为宪法毕竟是国家的根本法。对行政检察权作比较明确规定的法律则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法第64条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官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对检察官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中,包括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设被采纳效果显著的”。该法虽然没有具体提出检察机关发检察建议的条件和程序,但明显隐含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手段,并进行鼓励。《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其中的第5条和第18条均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包括行政案件)可以提出抗诉的权力。
二是司法解释层面的依据。司法解释中除高检院单独制定下发的规定外,也包括了“两高”共同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如2011年3月“两高”制定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其内容除对行政诉讼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作规定外,还规定了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第11条)。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两高”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及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关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月,“两高”还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范围和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本条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范围可以包括对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此外,高检院也单独制定了一些行政检察方面的司法解释,如2009年11月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需要加强或改进本行业或本部门管理监督工作的”,这里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机关,包括了有关行政机关。此外,2013年3月,高检院制定出台了《深入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民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则将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扩展到了行政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范畴。
三是地方性法规。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为积极推进依法治省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先后研究提出了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一些具体举措,如山东、河北、福建、甘肃等省人大先后以决定、决议等形式制定了有关规定,如河北省人大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要求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三十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福建省人大《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切实保障检察经费,改善执法条件,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
以上这些规定应当说就是有关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检察职能的主要规定。 二、有关国家在行政检察职能方面制度规定 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职能从目前看是一项比较新兴的检察业务工作,理论上和法律上都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而从国际上看,各国也没有较为统一的制度规定,比如前苏联及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拥有一般监督权,其中的一般监督的内容极其广泛,包括了对国家机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的监督,也当然包括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如前苏联检察权属性为监督权,苏联宪法第113条、117条,《苏联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第2条。规定对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务单位公职人员和公民进行法律监督(一般监督);对调查机关和侦查机关进行执法监督;对法律审理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对拘留场所、监禁场所,对执行法院判处的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进行执法监督;对违反社会主义所有制保护法的行为进行斗争;同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侦查犯罪案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保证有罪必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指定预防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措施等”,现在的俄罗斯宪法也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情况实行法律监督”,其监督的方式包括了“预先警告禁止违法、检察长建议、检察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长抗议、对不合法的法令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请抗议”“针对行政违法可依据行政违法程序起诉加害人”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其行政检察方面的职能是极其强大的。
而西方国家由于制度上的原因,特别是多数国家因把检察机关归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一定程度上讲其监督职能包括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不如俄罗斯强大。但若我们仔细考察其制度,不难发现不少国家还是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法国的最高检察长就对国家整体执法运动进行监督,并对司法人员如律师、鉴定人员,以及特定的公共机构如狱政、私人教育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法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以公益代表人身份对行政机关因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行政法院提出或参与诉讼,提出见解。在德国,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律师的执业活动(《联邦律师条例》,122、123条)。此外,葡萄牙还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即总检察长可以要求宪法法院查守违宪情况。
在英美法系国家,美英两国均有私人检察长制度,规定了检察总长或检察总长授权,私人可以对不正当竞争或环境保护方面的不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英国有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可为某种违法而提起诉讼。此外,美国的检察总长还可以对联邦各执法官署、联邦调查局、药品管理局、移民归化局、监狱局、假释委员会等机构进行监督。
结论,虽然各国的国家制度存在差异,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权的授权上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各国行政检察制度还是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比较普遍;二是手段上以提起诉讼方式为主要手段;三是保护的对象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些规定与我国行政检察职能以诉讼监督为主的规定在内容上有较大的区别。
三、我国行政检察制度的展望 对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的未来展望,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维度展开: 一个维度就是健全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从行政诉讼的含义而言,应当包括了起诉、受理、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等过程。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一方面,就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全过程监督,而不仅仅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就应当包括对立案受理环节、撤诉环节、裁判环节和执行环节的监督。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已从民事审判监督扩展到了民事诉讼监督,并明确监督的范围包括了调解和执行环节,应当说,就是改变了过去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只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为此,笔者认为,由于行政诉讼法原本就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就是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其监督的范围当然涵盖了诉讼的全过程。相对民事诉讼的受理立案而言,行政诉讼受理立案难在基层法院始终是个难题。不少地方的基层法院出于种种原因对公民起诉的行政案件,普遍存在既不受理也不立案的现象。对此,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存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在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容易激化矛盾,也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对此现象,笔者认为,通过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参照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由检察机关通过向人民法院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及直接发立案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司法经验来看,在1997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也同样存在“三不”现象,当时群众反映同样是强烈的。此外,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通过十多年的努力,从全国情况看,总体而言,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的突出问题应当说得到了较好解决,由此,我们认为如果能够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立案监督权,那么解决“三不”案件问题也会有一个良好的契机。
此外,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也应当进行监督。对于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问题,“两高”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会签文件第8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范围和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由于行政诉讼的执行包涵了行政裁判的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因此,检察机关从理论上讲应当将这两种执行活动均纳入监督范围。此外,由于个别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对行政裁判和非诉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二者间性质、内容并无区别,有时还能互相切换。如海关法规定,海关对生效的决定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