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行政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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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越来越大。

但在实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

在新的形势下,笔者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如何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分散,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成效,缺乏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的长效机制,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要求与人员配备的矛盾突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且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量剧增,客观上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是以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作为监督对象设立派驻检察室,而没有按照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财产性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监督职责来具体划分业务部门。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知识储备不足等现状,很难全面、综合运用监督职权,使很多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3、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当前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既有的监督难题仍待破解,而个别新增职能的履行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深化。

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才刚刚起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逐渐解决。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检察改革语境下检察权的人民性及公信力思考

检察改革语境下检察权的人民性及公信力思考
和检 察事业 健康 发展 的重要 保的 封 闭式 改 革 。 引 发 改革 易
确保 检察 权行使 的人 民性 及 公信 力 , 是 检 察 制 度 公 信 力 危 机 更
在我 国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下 , 检察 机关 将 服 务 功能 , 要突 出检 察 工 作 与社 会 环 境 的 良性 互 动 。不 强 审 视 与 反 思— — 以 检 察 权 行 使 的 人 大局 作为 执法理 念 之 一 , 化检 察 工 作 的服 务 全 局
用。但有 些 改革 或试验 偏 离检察 权行使 的人 民性及 公信 力 , 响 着检 察 事业 的科 学发展 , 必要 影 有
重新 审视 与反 思检 察 改革 的方 向和价值 取 向 , 予以调试 与拨 正 。 并
[ 关键 词] 检察 改革 ; 察权 ; 民性 ; 信 力 检 人 公 [ 中图分类 号] D 1 . [ 献标 识码] A [ 9 63 文 文章编 号] 1 0 —7 8 2 1 ) 20 2 —4 0 84 3 ( 0 0 0 —0 80
惩 检 权 源 自人 民的赋予 , 自人 民制 定 的法 律 授 权 。因 执法 与服 务结 合 , 罚 与教育互 济 。现代社 会 , 察 源 以 此, 坚持全 心全 意为人 民服 务 的根 本宗 旨, 持对人 改革 应 当最 大限度 地 满 足 民众 的需 求 , 民众 更 好 坚 地接 近正 义为归 宿 。而检 察机关 现行 的诸 多改革 设 民负责 , 人 民制 定 的法律 负责 , 检察 机关 执法人 对 是 而 民性 的体 现 。 目前在 检 察 改革 中 , 作为 改 革 对 象 的 想 与举措所 体现 的 均 是 司法 的 民主 性 , 非 司法 的 专 检察 机关 自身成 了 推动 改 革 的 中坚 主 体 , 即主 导与 民生 性 。许 多改 革 项 目是 少 数 学 术机 构 、 业 研究 民众较 少参与 , 推动检 察 改革的 主体 是 检察 机 关 自己 , 为 改革 主 人员 或部分 决策 机关 掌握 着话语 权 , 应 也较 少 设 身处 地 体 的民众 , 在改革 中明显 缺席 , 却 导致 了检 察机关 对 改革过 程既 很少 听 取 民众 的 意 见 , 民众 经 常成 为旁 观 者甚 至 社 会 民众 的 司法 诉 求 与利 益 体 察 不 够 , 结果 不 符 关 注其 具体诉 求 和利 益 , 其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

司法规律对检察权改革影响的思考[摘要]检察权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配置检察权,检察活动的司法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必然受司法规律的制约,各项检察权改革必须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

检察权的产生、发展、运行都与司法规律有密切联系,要按照中国特色司法规律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检察权改革,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创新发展。

[关键词]司法规律;检察权;检察权改革;法律监督一、司法规律的概述规律是指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

规律具有客观性、重复性、必然性、稳定性、普遍性等特征。

其可以分为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

所谓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也就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司法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具有这种客观规律。

而司法规律作为社会规律的一种,是人类进行司法活动所具有必然趋势和特征,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等特征,但是在不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体制、不同政治制度乃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其内涵是千差万别的。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政治、文化、经济、社会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司法规律也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

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活动内在本质的必然联系,它是检察权与审判权有机结合适用法律的客观反映,是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程序与实体并重为表征,以司法独立、司法公开、司法平等、司法制约、司法求是、司法效率等为要素的司法运行法则。

二、司法规律与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司法规律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对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和规范运行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检察权的产生、性质、特征、运行及发展都体现了司法规律的要求。

不论从规范意义上看,还是从实践意义上看,司法规律和检察权两者总是存在相互依赖性。

两者协调统一,是司法规律和检察权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共同价值的前提。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调查与思考

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调查与思考
四是改 革检 察委 员会 制 度 , 规范 职责 权 限 。进一 步 明确 检察 委 员 会 职 能定 位 , 依法规范 、 缩 限检 察 委 员会 讨 论 案件 范 围 ,制 定 了检察 委 员 会 议 事 议 案 规 则、 议 题标 准 和 检察 委 员 会 委员 履 职 考评 办 法 , 完 善 检 察委 员会 决 策程 序 ,强 化 检 察委 员 会 总 结 办 案 经 验、 类 案指 导 、 统一法 律 适用 等 职能 , 逐 步减 少检 察 委 员会 对个 案讨论 的数 量 , 检 察官 独立 办 案能 力有 效 提
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依法决定的事项和行使 的职权外 ,
明确在 检察 长授 权范 围内的案 件 处理及 相 关事 项 , 交 由主 ( 独) 任检 察 官独立 作 出 。经 检察 长授 权 , 将9 9项 案 件 审批 权 限下 放 至 主任 检察 官 , 决定并承担责任 。
上, 在 办理 案 件 的过 程 中 , 检 察 官职 务行 为 中 的司 法
《 青 海检 察》 2 0 1 6年 第 6期
2 3
青海j 险察
检察建设
责任外 , 主( 独) 任检察官可以申请更换调整。 二是落实“ 谁办案谁决定” , 授予检察官司法办案 相应决定权 。始终遵循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规 律, 根据不同的检察司法办案属性特点 , 制定《 西宁市
部 司法 办 案权 限 , 完 善 司法 办 案 责 任体 系 , 构 建 公 正
高效 的检 察权运行 机 制和公 平合 理 的 司法责 任 认定 、
追究机制 ,全力推进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 , 为
全 面深 化 司法体 制改 革奠定 了坚 实 的基础 。 本 文 以西
宁市 城西 区人 民检 察院 司法 改革 以来 的情 况 为样本 ,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

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构作者:陈健徐雯李华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国家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建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严和形象,也会对社会的安宁与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本文认为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终身制,执法司法行为纠错防错、案件质量评查与责任倒查,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

关键词错案追究检察官办案责任司法机关作者简介:陈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徐雯,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检务督察室主任;李华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10-0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八条意见,并就落实司法责任,提出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

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制,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和课题,值得研究。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状检察机关重建及检察官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订检察纪律、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包括1994年高检院出台的《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8年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2004年颁布实施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九次会议通过《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条例》颁布施行之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

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思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这标志着检察工作进入了新时代。

在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发生了重大调整和变化,未来检察工作的出路何在,如何发展,是每一个关心、热爱检察事业的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司法责任制改革,反贪、反渎转隶,涉及到检察干警的去留和检察机关工作,其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干警的情绪波动大。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员额检察官与非员额检察官、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较大,未入额干警有想法、有意见。

特别是一些担任多年检察官的老同志,因名额限制未入额,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或行政人员,其角色的转变一时难以适应,再加之福利待遇上的差别,他们有想法有情绪也是在所能免的。

2、人少案多矛盾突出。

基层检察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而员额制检察官数量有限,司法辅助人员也缺乏(有的司法辅助人员还同时承担行政后勤工作),尤其是书记员严重不足。

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一名书记员同时承担了几名员额制检察官的书记员工作,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3、转隶去留矛盾。

反贪、反渎、预防部门检察人员按要求统一转隶到监察委员会,但一些干警不愿意去而不得不去,其他部门的干警想去又去不了,对院领导有意见,认为领导不容人或影响其发展前途。

4、对检察机关前途命运担忧。

反贪、反渎转隶,检察机关侦查权没有了,其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手段,法律监督职能弱化,检察机关地位下降,未来检察工作难以开展。

二、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变化1、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的转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不再保留,反腐职能划归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职能变成纯监督职能,法律监督的属性更加明显。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 于 司 法 管 理 体 制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问题
司法权 是 宪法规 定 的 国家权 力 . 不 是地 方 的 公权力 , 从 理论 上 讲 . 司法 管 理 体 制应 当是 国家 自上而 下 的 自成 系统 的管理 体制 。 这种 管 理体 制 的核 心 是 司法 管理 体 制 在 整 个 国 家管 理 体 制 中 具 有独 立性 . 能够 从 体制 上确 保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 立 公 正 行使 司法 权 。 当然 , 因 国情 不 同各 国 的 司 法管理 体 制存 在着 很 大 的差异 , 国情 化是 构 建一

员辽阔、 发 展差距 较 大 、 法 治历 史短 暂 , 当前 建立 全 国 司法 机 关 统 一 的人 财 物 管 理 体 制 时机 还 不 成熟 , 因此 。 司法 管理体 制 以先 “ 推动 省 以下 地方 法 院、 检 察 院人 财物 统一 管 理 ” 为起 点 。 比较 符 合 实际, 具有可操作性。 这 能够 为今 后 建 立 全 国性 的统 一 的司法 管理体 制积 累经 验 、 创 造条 件 。
作者简介 : 王祺国 , 浙 江 省 人 民 检察 院 副检 察 长 , 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浙 江 分 院 院 长 。
1 0
关 于司法 体制 改革 若干 问题 的思 考
序 或 依靠 地方 司法 机 关 的配 合 、 执行 。 省 以下 司 法机 关 的办 案在 我 国司法 程序 中处 于基础 性 、 中 枢性 地 位 , 是 人 民群 众 在每 一个 司法案 件 中都 能 感受公 平正 义 的看 得 见 、 摸得 着的基 础环节 。 省以 下 司法 机 关 人 财物 统 一 管 理 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减 少 地 方 对 司法 机 关 办 案 活 动非 法 定 程 序 的干 预 和控 制 , 能使 宪 法规 定 的 司法 机关 依法 独立 公 正 行使 司法权 原则 得 以较好 落 实 。 省 以 下 司法 机 关 人 财 物 统 一 管 理 体 制 还 没 有先例 . 缺乏经验 , 总 体来 讲 应 当在 坚 持 党 的 绝 对领 导 下根 据 法治 思 维 和法 治方 式来 加 以推 进 。 党 的领 导 是 我 国司 法 改 革 和 司法 工 作 的基 本 的 政 治保 障 和政 治优 势 , 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的依法 监 督 是 我 国司 法 改 革 和 司法 工 作 的基 本 的法 治保 障 和法 治优 势 。 要在 中央 的集 中统 一领 导 和 司法 改 革 总 体方 案统 领 下 , 坚持党委统揽全局 、 协 调 各 方 的 领 导 地位 和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的 国家 的权 力 机关 的宪法 地 位 , 紧 紧依 靠 省级 党 委 的领 导 和 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的监 督 , 正确处 理 好省 级 司法 机 关 同地 方党 委 和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的政 治 、 法 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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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行政工作的思考作者:李云姚文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
【摘要】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后,司法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司法行政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同时暴露出一些新矛盾和问题。

为此,需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推进检察业务工作和综合工作全面发展。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行政工作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85%以上的人员投入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加强,而从事综合后勤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减少,队伍力量薄弱。

在工作实践中,司法行政工作也呈现一些新矛盾和问题,致使工作推进困难,工作效果不佳,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推进检察业务工作和综合工作全面发展。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困难
(一)司法行政人员自我价值认同感低,难以激发队伍活力。

改革前,检察人员只有部门之分,没有身份之分,综合部门干警与业务部门干警轮岗常态化。

改革后,检察人员被明确分类,原综合部门未取得法律职称的人员不能通过遴选方式进入检察官序列。

加之,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工作任务及责任增大,薪酬待遇与检察官有较大差距,相比检察官自身价值难以得到体现,致使司法行政人员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

年轻的干警想方设法通过司法考试进入业务部门,或者争取到党政机关工作,寻求更大的发展舞台。

年长的干警因为从事综合工作时间较长,产生倦怠情绪,难以激发工作热情。

(二)司法行政人员结构不太合理,不能很好适应新时代工作需要。

司法行政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工作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干警断层严重,极少数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暂留在综合部门,但大都年龄偏大,临近退休,而工作经验欠缺、有待历练的新进干警扎堆,综合部门整体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司法行政部门是沟通各部门、联系领导和群众的中枢机构,承担着上级院6项考评和当地党委政府综合考评、党建、文明单位、综合治理等多项考评工作。

司法行政人员工作连轴转是常事,身兼多职现象突出,特别是文字材料撰写、党建、宣传等重难点工作压力集中在少数人身上,文字功底深厚、新媒体创作、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严重缺乏。

改革后,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地生根,业务部门干警更加注重办案质量,绝大多数精力投入办案,对需要落实的行政事务认识上有差距,理解支持不够,甚至认为业务部门的任务就是办案,行政事务与其关系不大。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学习活动参与率不高、案件信息和综合材料撰写积极性不高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综合部门无法获取业务部门工作情况,就难以撰写出有价值、有深度的检察信息和宣传作品,不能很好地推介检察工作。

(三)新进人员年轻化和不稳定性,势必影响工作质效。

虽然司法行政工作有文秘、人事、会计、后勤等方面的职能区分,但无论哪个岗位都需要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需要全方位熟悉全院情况,工作起来才能事半功倍。

虽然新进人员专业符合岗位需要,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长时间的磨练,才能积累经验。

特别是文秘人员和人事政工人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历练和摸索,工作上才会有明显成效。

为了缓解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不足,基层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招聘人员从事新闻宣传、会务办理、后勤管理等工作,一定程度缓解了行政工作压力,但聘用人员普遍年龄偏小,流失严重,导致工作衔接不畅,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四)司法行政人员转岗困难,多方位锻炼缺乏平台。

综合部门人员很难有机会与业务部门轮岗,在业务部门工作的检察辅助人员也不愿意到综合部门工作,担心换岗长期脱离一线办案工作,没有案件办理数量,对今后入额检察官遴选产生影响。

加之,检察系统相对封闭,司法行政人员调至其他行政单位工作的机会很少。

司法体制改革时,基层院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熟知综合业务的领导和骨干人员(如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等)离开综合部门进入员额,对司法行政队伍带来很大冲击,导致司法行政工作推进困难。

久而久之,司法行政部门和人员的地位被弱化,院领导不愿意分管综合工作,综合部门干警出不去,业务部门干警没人愿意来,工作固化板结,严重挫伤行政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相关措施
(一)注重思想引导,压实责任担当。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每位干警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利益受损最大。

改革的攻坚期,尤其要引导和教育司法行政人员,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主动调整心态,学会适应,强化奉献意识、进取精神、担当意识。

通过交心谈心,引导干警在绩效考评方面,坚持横向比较,在同类职位之间进行比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更加细化、具体的考核标准。

创造条件消除司法行政人员对晋升、入额的顾虑,激发他们的干事热情。

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检察人员交流机制。

对于具备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资格条件的司法行政人员,应支持其转任到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岗位。

对于特别优秀的司法行政人员,可以争取系统内交流、跨部门提拔任用、向党政机关推荐,拓宽司法行政人员的出口,激发其干事创业工作热情。

(二)找准工作定位,培育职业精神。

司法行政部门是服务保障部门,也是落实党组决策的助推器,工作职能非常重要,没有一定的话语权,仅凭协调,工作难以推进。

司法行政的职能不能削弱,只能加强。

院党组要为司法行政部门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避免让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构建检察业务工作与检察综合工作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

司法行政部门自身要摒弃改革带来的思想冲击,坚持职业自信,寻求自己的长处,坚持人才培养复合化与专业化并进,实现一专多能。

要将对外交流学习、知识更新教育等常态化、制度化,培养司法行政人员开阔的思维,过硬的本领,着力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的文字综合能力、信息收集能力、分析研判能力,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三)强化岗位培训,提升综合素能。

司法行政部门是检察院的窗口部门,对外展现检察机关的形象,对内体现服务保障的水平,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专业培训尤为重要。

通过集体轮训、定向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丰富培训内容,加强综合工作技能、法律基础功底、职业素养等多方面的塑造,重点抓执行能力、协调能力、写作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逐步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综合素质。

探索建立新进干警综合素能培养机制,凡是业务部门新进干警,上岗前先到司法行政部门锻炼半年至一年,凡是综合部门新进干警,上岗前到业务部门锻炼半年至一年,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紧缺的局面,让新进干警迅速熟悉全院工作,达到沟通协作,换位思考目的。

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业务部门培养复合型人才搭建平台,特别是干警的写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实现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双赢。

(四)紧扣服务核心,向内挖潜主动作为。

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院实行大部制,司法行政部门汇集了原政治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行政装备科各项工作职能,行政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十分繁重,做好综合后勤保障工作统筹兼顾尤其重要。

考虑到不同岗位工作任务差异较大、工作忙闲不均、人员技能不同等因素,可探索建立AB岗制度,实现工作无缝对接,有效避免工作缺位和空岗现象。

对日常性事务工作,如档案录入管理,电脑维护和信息技术,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进行外包,缓解人少事多矛盾,集中精力抓好重难点工作。

针对写作“老大难”问题,为缓解文稿写作人员唱独角戏、身心俱疲困境,可探索组建由司法行政人员牵头、各业务部门选派骨干参与的写作专班,通过分解课题任务,调动干警写作热情,集思广益,深入挖掘检察工作的特色亮点,形成一批有深度、有价值的精品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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